合同法侯国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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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蓝国海企业管理中心、江苏中商融投实业有限公司等与蒋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南京蓝国海企业管理中心、江苏中商融投实业有限公司等与蒋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南京蓝国海企业管理中心、江苏中商融投实业有限公司等与蒋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19【案件字号】(2021)苏02民终147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静静陈丽芳卢文兵【审理法官】王静静陈丽芳卢文兵【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南京蓝国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江苏中商融投实业有限公司;何光林;蒋正【当事人】南京蓝国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江苏中商融投实业有限公司何光林蒋正【当事人-个人】何光林蒋正【当事人-公司】南京蓝国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江苏中商融投实业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南京蓝国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江苏中商融投实业有限公司;何光林【被告】蒋正【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第三人新证据拘留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清算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案中,蓝国海中心是中商公司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蒋正经何光林介绍向蓝国海中心投资并获取收益。

在无法按期兑付的情形下,双方签订《借款协议》《还款计划书》。

合同法的现代化:为何及如何

合同法的现代化:为何及如何
2. 对于国内法的影响 (1)德国 20 世纪 70 年代后期,联邦德国政府启动了对 德国债务法全面修订的程序。作为第一步,邀请顶 级的德国学者准备比较法报告(鉴定意见),以作 为法律改革的基础。⑥ 1984 年,联邦司法部设置债 务法修订委员会,准备草案。由于该委员会成员中 两位著名的比较法学者海因·克茨和彼得·施莱希 特里姆的影响,1992 年的最终报告⑦体现了现代比 较法的思考。在合同违反领域以及买卖法中,草案 充分反映了可见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 约》的解决方案。该草案得到了 1994 年明斯特召
综 上,民 法 内 部 各 组 成 部 分 各 有 特 色,相 应 地,我国学者所说的“民法现代化”,是在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的话语背景之下,是要提供适合现代市 场需要的一般规则,因而,其重点是在财产法方面, 尤其是合同法方面。本文聚焦于合同法。
(三)国际观察 合同法的现代化,并非中国法学的独特问题, 而是一项世界性的问题,因而,有必要先就此问题 的国际状况作基本的考察。 1. 合同法的现代化与国际层面私法的统一化 运动有紧密的联系 与古代社会相比,近现代社会的一个突出特 点在于经济活动越发突破地域的限制而呈现国际 化乃至全球化。具体表现在原材料、劳动力、资本和 技术等基本生产要素的配置、产品的销售等,越来 越呈现出跨越国界的特点,跨国公司的大量涌现 更是加剧了经济活动的国际合作程度。工商业需要
④ 参见王泽鉴: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台北自版 1991 年版,第 111 页以下。 ⑤ See M. Reimann and R. Zimmermann (eds.), The Oxford Handbook of Comparative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6, p.94. ⑥ Bundesministerium der Justiz (ed), Gutachten und Vorschläge zur Überarbeitung des Schuldrechts (3 vols, 1981–83). 日本学者的相 关研究,见[日]下森定、Peter Schlechtriem 等: 『西ドイツ債務法改正鑑定意見の研究』,日本评论社 1988 年版。 ⑦ Bundesministerium der Justiz (ed), Abschlussbericht der Kommission zur Überarbeitung des Schuldrechts (1992).

北京兰格加华置业有限公司与北京久恒送变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兰格加华置业有限公司与北京久恒送变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兰格加华置业有限公司与北京久恒送变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4.02【案件字号】(2022)京03民终3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楚静解学锋闫慧【审理法官】楚静解学锋闫慧【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兰格加华置业有限公司;北京久恒送变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当事人】北京兰格加华置业有限公司北京久恒送变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北京兰格加华置业有限公司北京久恒送变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侯菲北京京航律师事务所;王金桃北京京航律师事务所;于卫东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李仕靖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侯菲北京京航律师事务所王金桃北京京航律师事务所于卫东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李仕靖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侯菲王金桃于卫东李仕靖【代理律所】北京京航律师事务所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北京兰格加华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久恒送变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合同义务应当履行。

【权责关键词】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合同义务应当履行。

在久恒公司已取得办理权属转移登记相关行政审核批准的情况下,兰格加华公司应当为其办理权属转移登记。

兰格加华公司上诉主张其仅负协助义务、久恒公司应履行委托手续,不能免除其为久恒公司办理权属转移登记的义务。

合同约定,出卖人应于买受人缴清全部房款(含面积补差款)和公共维修资金,办理了入住手续后730日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登记。

现上述条件均已达到。

同时合同约定,买受人于收到出卖人发送的《产权办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所需全部资料等交予出卖人或其代办机构,买受人逾期未交缴齐费用、未完整提交相关资料的情况下,权属转移登记期限作相应顺延。

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赵换所、鲍新成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赵换所、鲍新成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赵换所、鲍新成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6【案件字号】(2020)内29民终11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安春雷马卫国王生铎【审理法官】安春雷马卫国王生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赵换所;鲍新成;薛润来;闫振鑫;吴生海;路得彬;袁珍海;靳连成;董占成;孙中全;薛平;张伟东;乔建国;卢振山;贾凡云;郭月喜;解世忠;李福厚;冯海龙;柳春青;魏宇;张广斌;肖敏;林城;杜国臣;豫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善电业局【当事人】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赵换所鲍新成薛润来闫振鑫吴生海路得彬袁珍海靳连成董占成孙中全薛平张伟东乔建国卢振山贾凡云郭月喜解世忠李福厚冯海龙柳春青魏宇张广斌肖敏林城杜国臣豫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善电业局【当事人-个人】赵换所鲍新成薛润来闫振鑫吴生海路得彬袁珍海靳连成董占成孙中全薛平张伟东乔建国卢振山贾凡云郭月喜解世忠李福厚冯海龙柳春青魏宇张广斌肖敏林城杜国臣【当事人-公司】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豫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善电业局【代理律师/律所】郭永利北京策略(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胡晓东内蒙古明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郭永利北京策略(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胡晓东内蒙古明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郭永利胡晓东【代理律所】北京策略(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内蒙古明炯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赵换所;鲍新成;薛润来;闫振鑫;吴生海;路得彬;袁珍海;靳连成;董占成;孙中全;薛平;张伟东;乔建国【本院观点】本案属于劳务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应由雇用主体向劳动者发放工资。

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12【案件字号】(2022)豫13民终240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卢国伟赵琳李君彦【审理法官】卢国伟赵琳李君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周勇军;李前华;淅川县城发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周勇军李前华淅川县城发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周勇军李前华【当事人-公司】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淅川县城发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尤艳艳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董延召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尤艳艳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董延召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尤艳艳董延召【代理律所】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周勇军;李前华;淅川县城发置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河南三建、河南三建南阳分公司提交的证据不属于二审新证据,且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一审判决河南三建及河南三建南阳分公司向周勇军支付劳务费及利息是否正确,一审认定的劳务费数额是否正确,一审将借款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是否正确。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清算【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一审判决河南三建及河南三建南阳分公司向周勇军支付劳务费及利息是否正确,一审认定的劳务费数额是否正确,一审将借款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是否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深圳荷包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樊向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荷包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樊向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荷包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樊向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农)九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农)九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3【案件字号】(2020)兵09民终3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惟勤邹彦君杜鸿章【审理法官】孙惟勤邹彦君杜鸿章【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深圳荷包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樊向锋【当事人】深圳荷包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樊向锋【当事人-个人】樊向锋【当事人-公司】深圳荷包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董建明新疆鸿疆律师事务所;朱国银新疆塔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董建明新疆鸿疆律师事务所朱国银新疆塔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董建明朱国银【代理律所】新疆鸿疆律师事务所新疆塔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深圳荷包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被告】樊向锋【本院观点】关于原审程序是否违法问题。

【权责关键词】无效催告撤销委托代理合同证据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原审程序是否违法问题。

是否延期开庭由人民法院决定。

虽然本案上诉人于2020年4月1日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到庭的延期申请,原审法院及时电话告知不批准延期,上诉人接到通知应积极应对,采取诸如此次在当地委托代理律师出庭的方式,保证开庭的正常进行。

因此,原审法院没有违反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故对上诉人提出原审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46元,由上诉人深圳荷包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05:49:25【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查明:2017年3月初,樊向锋通过手机下载荷包理财APP,注册成功后在荷包公司互联网经营的金融服务平台投资17874元进行荷包理财,荷包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发布了荷包金融关于资产端逾期情况的说明,2019年11月8日起樊向锋申请转出相关资金但已无法提取,同日荷包公司发布公告称:本公司定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正式启动网贷业务退出计划,并成立清退组,关闭APP相关功能。

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东风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东风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东风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8【案件字号】(2020)豫12民终160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申宇航张军保肖爱祥【审理法官】申宇航张军保肖爱祥【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曹春强;张东风;李正法【当事人】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曹春强张东风李正法【当事人-个人】曹春强张东风李正法【当事人-公司】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胡月军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胡月军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胡月军【代理律所】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东风【被告】曹春强;李正法【本院观点】法律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担工程。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实际履行合同约定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法律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担工程。

挂靠属于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事实的行为,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本案上诉人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上诉称案涉工程系李正法借用上诉人的名义与三门峡万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发包合同,可以认定上诉人与李正法之间之间存在挂靠关系。

对李正法借用上诉人资质的行为上诉人是明知的,其对后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上诉人的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可责性,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责任的承担。

李正法以上诉人万城华府第一项目部的名义与被上诉人曹春强签订协议,被上诉人基于该协议在上诉人承包的施工项目中发生了劳务债务,该劳务债务包含了被上诉人的生存利益,应当予以优先保护,且上诉人并无提供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对李正法借用其资质对外以其名义承揽建设工程是明知的,因此对被上诉人的信赖利益亦应当予以保护。

鹿邑众恒置业有限公司、韩艳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鹿邑众恒置业有限公司、韩艳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鹿邑众恒置业有限公司、韩艳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16【案件字号】(2022)豫16民终173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群阳张杰徐鲜鲜【审理法官】张群阳张杰徐鲜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鹿邑众恒置业有限公司;韩艳艳【当事人】鹿邑众恒置业有限公司韩艳艳【当事人-个人】韩艳艳【当事人-公司】鹿邑众恒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贾天金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王小光河南弘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贾天金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王小光河南弘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贾天金王小光【代理律所】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河南弘善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鹿邑众恒置业有限公司【被告】韩艳艳【本院观点】关于一审判决上诉人鹿邑众恒公司向被上诉人韩艳艳支付违约金是否正确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催告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证明力证据交换自认质证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一审判决上诉人鹿邑众恒公司向被上诉人韩艳艳支付违约金是否正确的问题。

鹿邑众恒公司与韩艳艳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商品房不仅要符合交付条件也要符合使用条件。

买受方购买商品房的目的是为了居住使用商品房不具有相应的居住使用价值买受人购买房屋的目的就无法实现。

本案中,2020年9月7日鹿邑众恒公司交付涉案房屋时,该房屋存在渗水情况,不符合使用条件也与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内容不符,韩艳艳为此拒绝收房因此双方的房屋交接手续并未完成。

鹿邑众恒公司上诉称2020年11月12日韩艳艳签订《保证说明》时房屋维修已结束,其应当收房。

但根据该《保证说明》内容“若在保修期间因施工质量原因出现屋面渗水状况,出卖人将赔偿因此给买受人造成的直接损失”,韩艳艳在该说明上签名并不能证明其同意收房,也不能证明该房屋已完成维修并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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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总论第一章合同法与合同概述第一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一)概念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以商品交换为核心的民事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

(二)调整对象财产关系→动态财产关系(即财产流转关系)1.合同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之特征:(1)主体的地位平等;(2)在形式上表现为合同关系。

2.合同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之种类:(1)商品交易关系;(2)无偿性民事财产流转关系。

二、合同法的特性与意义(一)合同法的性质1.合同法是维护社会一般人在民事交往中预期经济利益的财产法2.合同法是为商品交易提供交易规则的交易法(二)特征1.任意法性2. 统一性和国际性(三)合同法的意义思考题有人说:“在一个熟人社会中,如果一律强调合同与《合同法》来办事,可能给交易双方带来的不是便利而是负担,因为《合同法》是陌生人交易的法律。

”(苏力)对此,你有何评价?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概述1.合同法原则与民法原则的关系2.有关观点的评述(二)合同自由原则1.合同自由原则的确立2.合同自由原则的内涵(1)缔约自由:是否订立合同,当事人自己做主(2)相对人自由:合同当事人可自由选择相对人(3)内容自由: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协商决定(4)形式自由:合同采用形式由当事人决定(5)变更或解除的自由(6)其他方面。

3.合同自由的限制(三)诚实信用原则1.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该原则的最终目的是保持当事人双方利益平衡2.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3.诚实信用原则与《合同法》上的“义务群”(1)合同订立中的先合同义务(诚信原则的延伸)传统民法认为“无合同即无责任。

”合同订立--(附随)--先合同义务--(违背)--缔约过失责任(2)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和从给付义务(具有不确定性)附随义务是保护当事人固有利益不受损害的义务;从给付义务是保证给付利益实现的义务(3)合同消灭后的后合同义务:瑕疵担保责任4、诚实信用原则与合同解释参考法规\合同法.doc(第125条)附:合同解释方法四、合同法的历史发展(一)古代合同法(二)近代合同法(三)现代合同法五、合同法与相关相关法律的关系(一)合同法与侵权法(二)合同法与无因管理法(三)合同法与不当得利法请参见:李开国主编:《合同法》(P16-22)六、我国的合同立法情况(一)概况(二)《合同法》的成功之处1、结束三法并立,实现交易规则统一2、与原来三部合同法中计划经济的影响说再见3、广泛吸收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4、坚持了经济公平、社会公平的原则5、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立法和司法时间的经验6、针对经济转轨时期问题提出响应对策(三)《合同法》的不足之处1、应当规定的合同未规定,如旅游合同,劳务合同等2、“无害条文”过多3、出现逻辑和体系的混乱第二节合同概述一、合同的概念(一)语源(二)立法定义参考法规\合同法.doc(第2条)参考法规\民法通则.DOC(第85条)(三)涵义1.广义的合同概念——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2.狭义的合同概念——民事合同或民法合同3.最狭义的合同概念——债权合同思考题:1.《合同法》中的合同是何种意义上的合同?《合同法》中的合同指债权合同,因为我国现有民法理论不承认物权合同,《合同法》规定的身份合同不在起调整范围之中。

2.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四)合同与相关概念1.合同与契约2.合同与有效合同3.合同与协议二、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法律行为;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3.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4. 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参考法规\合同法.doc(第8条)思考题:据《华西都市报》报道,成都市的一名小学生东东与妈妈签订了一份“合同”。

“合同”约定:东东的吃、喝、玩、睡、学习等事项均由东东自己安排并征得妈妈的同意。

社会各界对此褒贬不一。

请你从法律的角度进行评价。

三、合同的分类(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以法律是否规定一定合同名称为标准(二)要式合同(例外)与不要式合同(原则)根据合同是否必须采用特定的形式为标准(三)诺成合同(原则)与实践合同(例外)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标准(四)主合同与从合同根据合同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五)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以是否贯彻合同相对性原则为标准(六)一次性给付合同与连续给付合同以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中所处的地位为标准(七)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以合同之效果在缔约时是否确定为标准射幸合同——保险合同,有奖销售(八)本合同与预备合同(九)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以当事人是否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为标准(十)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以当事人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是否须支付相应代价为标准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但单务合同既可能是有偿合同也可能是无偿合同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一节合同订立概述一、合同订立的概念(一)概念(二)合同的成立1.概念2.如何判断?(1)一般成立条件①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注:此处对行为能力无要求,行为能力关涉合同效力而非成立。

②就必要条款达成合意“合意”:当事人在客观上意思表示的一致;至于主观上意思表示是否一致(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属于合同效力问题。

(2)特别成立条件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

实践合同:物的交付。

参考法规\合同法.doc(第367条)二、合同的形式(一)合同的形式选择明示形式与默示形式法定形式与约定形式1.明示形式与默示形式明示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一般书面形式与特殊书面形式);其他形式默示形式:推定形式(行为);沉默方式(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事先有约定)参考法规\合同法.doc(36条)参考法规\民法通则.DOC(第66条)参考法规\合同法.doc(第171条、第47条、第48条)2.法定形式与约定形式合同的形式规则:法定书面形式;约定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之效力:可为证据效力、成立效力或生效效力,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法律无规定当事人亦无约定的,应认定为证据效力。

(二)合同的形式与合同的成立参考法规\合同法.doc(第36条、第37条)三、合同的内容(一)合同的条款1.合同条款的一般规定参考法规\合同法.doc(第12条)2.必要条款和普通条款3.格式条款参阅本章第三节。

(1)必要条款(主要条款/成立条款):成立合同必备的条款◆标的和数量条款◆法律特别规定的的必备条款◆合同性质要求的必备条款◆当事人要求的必备条款(2)普通条款(一般条款)◆通常条款:根据法律或交易习惯确定,无需当事人协商即当然成为合同内容。

如瑕疵担保条款、“买卖不破租赁”条款等。

◆偶尔条款:不经当事人协商就不能成为合同内容的条款。

(二)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1.合同权利2.合同义务(1)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债之关系固有的,比备并决定债之关系类型的义务。

从给付义务:为了准备、确定、支持以及完整的履行主给付义务而存在的义务(2)附随义务:在合同履行中,基于诚信原则而使当事人负担的,以保护他人人身、财产利益为目的的通知、保护、保密的义务义务是整个债法体系中的主线主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别:1、对债之关系的地位,作用不同2、确定性以及发生时间不同3、目的不同:给付义务在于实现债权的给付利益,附随义务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固有利益4、可诉性不同5、是否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同从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的联系:1、地位,作用类似2、都具有不确定性3、法律规定方法相似从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的不同:1、目的,作用不同2、不确定性程度不同:从给付义务的不确定性<附随义务的不确定性3、可诉性不同:从通过诉讼可以要求对方履行,附只能要求赔偿4、违反以后的法律后果不同:违反附是对固有利益的赔偿,违反从则是对给付利益的赔偿第二节的方合同订立式一、概述参考法规\合同法.doc(第13条、第38条)二、要约(一)概念和要件参考法规\合同法.doc(第14条)1.特定人的意思表示2.以缔结合同为目的(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3.内容具体确定(包含合同必要条款)(二)性质意思表示/准法律行为。

其法律拘束力是法定的,而非要约人的意思表示决定的;不同于法律行为,亦不同于事实行为。

(三)要约邀请1.含义与性质参考法规\合同法.doc(第15条)概念:指当事人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性质为事实行为。

2.主要形态(1)寄送的价目表(2)拍卖公告(3)招标公告(4)招股说明书(5)商业广告(要约邀请或要约)思考题:下列商业广告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1. 星期六上午九点 / 重百回兴店/三件全新皮大衣 / 价值近100元起 / 只卖一元 / 欢迎惠顾2. 星期六上午九点 /重百回兴店/一件黑兔毛政法牌女用披肩 / 美丽飘逸 / 价值139元 / 只卖一元 / 先来先买争议问题:下列行为的性质?1.商品标价陈列要约;但商店临街橱窗里的商品陈列,主要功能在于广告,应定性为要约邀请。

2.自动售货机的设置要约(但以售货机中存在有关种类的货物为前提)。

3.公共事业行为客运站的设置:要约邀请;出租车停车候客:要约邀请注意:根据有关规定,在公共事业领域实行强制缔约,但这仅仅限制有关主体承诺的权利,而未影响对有关行为性质的认定。

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方法:1、根据法律规定区分2、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区分3、根据意思表示是否包含了合同主要条款来区分4、根据交易习惯区分5、考虑其他情况(四)要约的法律效力1.要约开始生效的时间投邮主义(发信主义)到达主义(受信主义)参考法规\合同法.doc(第16条)2. 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1)对要约人有法律约束力(形式约束力)(2)对受要约人有法律约束力(实质约束力)(3)要约的撤销与撤回参考法规\合同法.doc(第17-19条)3.要约法律效力的存续期间参考法规\合同法.doc(第23条)合理时间:由要约人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受要约人必要的考虑时间、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等因素决定。

有时还要考虑罢工、交通中断等因素。

要约在未生效之前,存在撤回问题;在生效之后,就只存在撤销撤回的相关规定:1、撤回指对已经发出但尚未生效的要约,阻止其生效的意思表示2、撤回要约的通知应早于要约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3、拍卖中,竞买人的应价要约不得撤回撤销的相关规定1、对已经生效但未获承诺的要约,消灭其法律效力的行为2、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3、(《合同法》第19条)(五)要约失效参考法规\合同法.doc(第20条)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默示拒绝)。

思考题:1.作为要约人或受要约人的法人绝对消灭,要约是否失效?自消灭时失效。

2.作为要约人或受要约人的自然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要约是否失效?要约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不影响要约的效力;但要约中含有或可推出明显反对意思的,以及受要约人知悉要约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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