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SG的根本违约与我国合同法的完善
论CISG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及对中国的借鉴

论CISG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及对中国的借鉴CISG(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是由联合国编制的一个国际公约,旨在通过调整国际销售商品合同的规则以促进国际贸易发展。
其制定的目的之一是为了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预期违约问题,并为合同方提供可行的解决手段。
本文将探讨CISG中的预期违约制度以及对中国的借鉴。
首先,CISG中的预期违约制度概括了合同方对履行合同的合理期望。
根据CISG的第二十章第九十一条,合同的履行应当符合对于合同方来说合理的期望。
这意味着当某一方无法履行合同时,另一方可以合理期望此方尽力履行合同,并且采取必要的行动来减轻损失。
此外,CISG还规定了合同方应当采取的措施,以避免或减少合同违约造成的损失,例如及时通知对方、采取合理的替代措施等。
预期违约制度的确立为合同方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使得受损方能够保护自己的权益并获得应有的赔偿。
对于中国来说,借鉴CISG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预期违约制度可以帮助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通过合理设定合同的履行期限和性能要求等,中国企业可以获得更清晰的预期违约条款,从而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
其次,预期违约制度可以推动中国企业提高合同履行的质量和效率。
合同方双方都应该理解并遵守合同中的预期违约条款,以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最后,预期违约制度可以促进中国企业与国际市场的融合。
在国际贸易中,合同方更容易达成共识,减少纠纷的发生,从而提高国际合作的效益。
然而,中国在应用CISG中的预期违约制度时仍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中国在法律制度和法律人才方面的不足可能会影响对CISG的有效应用。
加强对CISG的宣传和培训,提升国内法律专业人员的水平,有助于改善这一问题。
其次,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面临的文化差异和语言障碍可能会导致对CISG的误解和错误解读。
论CISG中的根本违约制度

论CISG中的根本违约制度摘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25条创造性的提出了“根本违约”这一概念。
根本违约制度不仅仅是CISG中的支柱性的制度,同时也对国际贸易的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本文拟从根本违约制度的概念、构成要件、类型以及对我国合同法的借鉴意义等方面出发,对该制度做一个简要的分析。
关键词:根本违约;CISG;构成要件;借鉴意义根本违约制度是一项从英国普通法上发展出来的制度,由于其公平、灵活等特点,对各国的国内立法以及国际法制的发展都产生了比较重大的影响。
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更是在其第三部分中将根本违约作为重要的合同救济途径予以明文的确认,并对其内涵也专门做了界定。
但同时,根本违约制度是一个比较抽象的感念,各国的理论和实践也都存在着很多的不同之处,且在立法层面上对于它的认定也不可能有更为具体的规定,所以在实践操作中就很需要法官根据其构成要件等对具体案件进行自由裁量。
为了更好的适用根本违约制度,我们就有必要深刻的了解根本违约的内涵,清晰的去界定它的构成要件和适用的范围等等,从而能够更好的去维护受损方的利益,防止合同解除权的滥用,在合理有效的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同时,能够促进其更好的指导我国合同法的立法和实践。
一、CISG对根本违约的规定(一)根本违约的概念CISG充分吸收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成果,采用了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在其第25条中对根本违约的概念作出了如下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质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见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遇见会发生这种结果”。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CISG并没有采纳英国法中的将合同条款性质加以区分的标准,而是以违约的行为后果作为其构成要件之一,在加上“可预见性”这一主观的要件共同形成了根本违约的界定标准。
根据CISG的规定,一方面,受害者应遭受“损害”,另一方面,这种损害必须是违约方可以“预见”的。
论《合同法》中预期违约制度的完善——以CISG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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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 预期违约 ; IG;合 同法》 完善 CS 《 ; 【 中图分类号 ] 9 3 【 D 2 . 文献标识 ̄ ] 【 6 q - A 文章编号 】6 3 18 (0 9 0 — 0 7 0 17 — 8 32 0 )2 0 6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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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 期 违 约 f t iaoybec) 现 代 英 美 合 同 a i pt rah是 nc r 法 的一项 重 要制 度 , 最早 起 源 于英 国 15 年 的判 其 83
例 —— H c etr . eL o {l 案 。 预 期 违 约 制 0h s D aT u I ev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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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 的确立 使 当事 人在 合 同成 立后 、 行期 届 至 前 遇 履 到 一 方提 前 违 约 的情 况 时 , 可依 法 采 取 积极 主 动 的 救 济 措 施 , 为 预 期 的合 同利 益 寻 找 有 效 的 保 障 , 或 或 及 早 获 得 损 害赔 偿 , 了结 合 同关 系 , 以减 少 各 方 损 失 , 现 了公 平 、 益 和安 全 原则 , 体 效 同时也 适 应 了 现 代 经 济 生 话 复 杂 多 变 的 实 际 要 求 。英 美 法 系 国 家 大 都 规 定 了预 期 违 约 制 度 , 中 以 《 国统 一 商 其 美 法典》 的规 定最 为 完 备 。 大 陆法 系 国 家在 形 式 上 虽 然 没有 预 期 违 约这 一 法 律 概念 , 实 质上 却 存 在 类 在
CISG与中国协议合同法比较

CISG与中国协议合同法比较CISG(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是联合国制定的关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法律文书,被称为《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而中国协议合同法是中国国内一部最重要的合同法律规定,旨在规范国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CISG与中国协议合同法在一些方面存在共同点,但也有许多差异。
首先,CISG适用的范围是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而中国协议合同法适用于国内的各类协议合同。
因此,在适用范围上两者有所不同。
CISG只适用于合同当事方双方的国籍均属于缔约国的情况下,或者合同所属国家是缔约国的情况下,却未排除适用CISG的情况。
而中国协议合同法则适用于国内所有的协议合同。
其次,CISG与中国协议合同法在管辖法院的选择上也存在区别。
根据CISG的规定,合同双方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给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而中国协议合同法则规定,协议合同的争议应当提交至合同所属地当地的人民法院。
这意味着,CISG对于合同双方的选择权更加灵活。
另外,对于合同成立的要素,CISG和中国协议合同法也存在差异。
CISG规定了合同成立的要素包括了商品、价格、数量和质量等,而中国协议合同法则还补充了合同订立的方式、对象、涉及的权利和义务等。
这意味着,中国协议合同法对于合同成立的要素更加详细和全面。
对于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CISG和中国协议合同法也有一些不同之处。
CISG规定,在合同履行及其违约中,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定,并妥善履行各自的义务。
在违约情况下,合同双方应进行协商解决纠纷,并给予违约方赔偿。
而中国协议合同法则通过规定履行条款和违约赔偿责任来明确合同履行的责任和违约的后果。
此外,CISG与中国协议合同法在争议解决机制上也存在差异。
CISG规定,在合同纠纷解决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仲裁或者法院诉讼等方式解决。
中国协议合同法则重视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也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争议,但强调了当事人的争议解决自主权。
CISG根本违约制度对我国《合同法》的启示

CISG根本违约制度对我国《合同法》的启示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CISG根本违约制度对我国《合同法》的启示,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一、《公约》中的根本违约制度评析(一)《公约》根本违约制度现状《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文简称《公约》)第2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此条规定是对根本违约进行定义性规定。
从中可以得出公约从主观、客观人手分析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形。
以第25条中的但书将此条内容划分为两部分:客观的违约事实和主观的无法预知。
在客观的违约事实方面,从《公约》的表述中此方面可以有两个层次的理解:其一,必须存在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至于其本来依据合同可期待得到的利益受到了损害,也即存在违约的事实;其二,如欲达到根本违约的情形,受损方仅仅依据合同可期待得到的利益受到影响是不够的,违约行为导致的结果应当是实际上剥夺了受损害方有权期待得到的利益。
主观上无法预知体现在第25条但书的内容,这部分内容同样可以从两个层次来理解:其一,若欲构成根本违约,违约一方必须预知到违约结果的发生;其二,这种预知必须符合一般人的预知能力,即一个通情达理、同等资格的人在相同的情况下也能预知到这种结果的发生。
二、我国《合同法》中根本违约制度不足(一)概念上不够清晰,不存在根本违约明确的定义在《合同法》第94条关于阐述合同法律关系当中,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五种情形中,第4项的规定实质上即承认了守约方在违约方根本违约时有权解除合同,这与公约根本违约制度的解除合同的救济方式相同。
虽然这条法律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承认根本违约的情形,但这种打擦边球的方式难以体现我国对于根本违约制度的重视。
在阐述某种救济方式时顺带提及根本违约的情形,且没有使用根本违约的法律用语,显得概念不清晰,法律排篇布局紊乱,难以突出根本违约制度的重要性。
cisg、picc对预期违约的划分与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的制定

第40卷第1期2020年2月湖北科技学院学报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Vol.40,No.1Feb.2020文章编号:2095-4654(2020)01-0021-06CISG.PICC对预期违约的划分与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的制定周新军1,熊鑒J鲁嫣然'(1•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420;2.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东广州510056;3.论客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广东广州510006)摘要:CISG与PICC对预期违约都分别设立两个条款做了类型划分并设置不同的救济措施,CISG 的划分存在两个标准:违约可能性的程度和后果严重程度,PICC采取的是可能性程度一个标准,分为明示和默示预期违约。
我国《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没有把预期违约进行类型划分,而是把跟默示预期违约规则相类似的不安抗辩权加以替代,在体系上不太合理、对非违约方的保护存在漏洞,我国应该借鉴国际条约对预期违约进行类型划分的做法,取消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同时避免CISG采用两个划分标准带来的划分类型的模糊性问题,应采用PICC的单一标准,即以违约一方违约的可能性是否足够明确,划分成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
关键词:CISG;PICC;《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预期违约;明示预期违约;默示预期违约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S【D)一、问题的提出——预期违约的分类与划分标准是什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CISG)、《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以下简称PICC)对预期违约规则都进行了规定,PICC是国际合同的示范法,对于一些CISG已经明确规定的法律问题,PICC 对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吸收和采纳;前者的调整对象是国际货物买卖这种合同关系,后者适用范围则包括所有类型的国际商事合同。
CISG与中国合同法比较

协议法与公约对风险转移和所有权转移的异同(一)《公约》对风险转移的规定在公约中对风险转移做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它拟定了如下一些原则:1.以交付为风险转移时间, 这是公约第69条明确规定的, 将风险与所有权相分离;2.以当事人的约定期间为风险转移的时间, 这体现了意思自治, 当事人可以自行在协议中约定在一定期间内转移风险;3.遵循国际惯例,在国际贸易中约束货品买卖不仅有公约尚有其它的一些国际惯例,比如有《华沙—牛津规则》和《2023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而当事人一旦在协议中选择这些规则中的术语,那么风险转移时间依规则而定;4.以法律规定的时间为风险转移时间, 这是讲假如在协议中当事人未约定期间则应按公约或各国法律规定来拟定风险转移时间;在遵循上述基本原则的情况下, 公约的66—69条具体规定了涉及运送的国际买卖、运送途中销售、尚有违约等情况下的风险转移。
(二)《协议法》对与风险转移的规定对于风险转移我国协议法第142条规定: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 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具体规定了风险转移与所有权相分离, 以交付时间为风险转移时间的基本原则, 而这是与《公约》规定的原则所一致的。
此外协议法还在143—149条具体规定了在买方违约、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卖方违约、以及运送途中货品买卖的风险转移。
可见, 我国对所有权与风险转移都做了比较具体而明确的规定。
二、比较分析两部法律的异同并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议(二)对风险转移的对比分析及完善对于风险转移这一问题, 不管是公约还是协议法都给予了较具体的规定。
对比公约的66—70条与协议法的141—149条我们可以发现两者还是有较大的差异, 因而在立法上都有着局限性, 应予完善。
1.在我国协议法142条拟定了风险与所有权相分离的, 以交付时间为风险转移时间的基本原则, 这与公约的规定是一致的。
浅谈CISG中的根本违约制度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浅谈CISG中的根本违约制度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摘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文称CISG)在其25条创造性的提出了“根本违约(fundamental breach)”这一概念,并在随后的第49、51、64、72、73条中对根本违约予以细化规定,从而构建了一套较为完整的根本违约制度体系。
根本违约不仅是CISG的支柱性制度,更是其最大的亮点和最成功之处,因为该制度的影响已经不仅限于CISG本身而是超出单一公约范围被国际社会所普遍认可和采纳,如许多国家在起草或修订本国合同法时都参考甚至直接照搬CISG中的根本违约制度,此外,在一些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如《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欧洲合同法原则》中,也相应地引入了这一制度,并将其作为核心内容之一。
为保证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良好衔接,进一步促进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我国《合同法》也参照CISG的相关规定引入了根本违约的制度,但目前我国在这一领域仍有许多问题,我们应结合我国国情与CISG中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根本违约制度。
[关键词]CISG;根本违约;《合同法》;借鉴意义一、CISG根本违约的定义及认定标准“定义”与“认定标准”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概念,一般来说,前者偏向于理论层面,后者侧重于实务操作。
但同时二者又是紧密联系的,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和依据,后者是前者的具体化和细化,因而二者的对立统一性决定了它们之间虽有界限但却比较模糊。
具体到本文的研究对象(即CISG中的根本违约)上,因为“根本违约”的定义是由CISG第25条规定的,而CISG的条文包括第25条都是直接着眼于实务应用而不是侧重于理论研究,这就更加模糊了二者之间的界限和不同,使它们水乳交融地混合在一起。
因此笔者认为,在本文的主题下将二者完全区分已变得不可能,于是本文将一改相同主题其他文章对二者分开讨论的传统,而对二者进行合并讨论,这样的论述结构既符合实事求是的精神,又可在讨论的过程中使二者相互佐证、支持,而且可以避免重复论述,因而不失为一种较为合适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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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文字的表述来看 ,公约对根本违约的规定 以
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根本违约上吸收了大陆法系的 过错原则 ,即以预知作为构成根本违反合 同的主观 要件 。如若违约方没有预见到会发生这样 的损害结 果, 即使所构成的损害再巨大 , 也只能以不需要过错
公约中规定的违反合同所能采取的救济方式一 共有 四种 , 分别是损害赔偿 、 际履行 、 实 宣告合 同无 效和降低货物价格 。性质不 同的违约所采取 的救济
手段 是不 同的 。
分 ,而传统上大陆法系国家则倾 向于从违约行为的 形态 出发来划分违约类型 。 根本 违 约和 非根 本违约 区分的 意义
我 国合同法对根本违约的规定十分笼统 ,仅在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关于解除合同的规定 中有根本违 约的提法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 “ 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从法条的规定可以 ”
看出,我国关于根本违约的规定继承了大陆法系国
性、 对争议较大的问题作出回避有关 。 而我国合同法 应当作出明确的规定 , 如前文所述 , 将预知的时间规 定为“ 违约行为发生时” 以提高违约方 积极采取避 , 免更大损失的积极性措施 。再如认定举证责任 的分 担问题 , 最好也可以有法条 的明文规定 , 当事人在 使 寻求法律救济时对 自己可能要承担 的责任有预先 的 了解 和知悉 。
定“ 实际上剥夺” 的标准 , 对此, 公约并没有作出进一 步的规定 ,但是在联合国贸法委秘书处对公约草案
所作 的评注里有这样的解释:损害是否重大 ,是否 “ 实际上剥夺了对方的经济利益 ,应当根据每一事件
的情况来确定 ,例如合同金额 、违反合同造成的损 失 、或者违反合 同对受 害方其他 活动的影 响程度 等。” 可见 , 认定是否是“ 实际上剥夺” 并没有统一的
第 3 4卷 第 4 期
CS 的根 本违约与我 国 IG
合 同 法的 完善
解 瑞
702 ) 112 ( 西北政 法 大 学 , 西 西安 陕
[ 摘要 ] 根 本违 约和 非根本 违约是 英 美法 系关 于违约行 为的区分 , 意义在 于有助 于受害方合理选择 所能采 其 取 的救 济方式 , 有助于确定货物风险转移后损 失的承担 主体。公约 关于根本违 约的规 定吸收 了英 美法 系与大陆 法 系的优 点, 以但 书为界 , 别从 正反 两方面予 以规定 , 同的 角度 涉及到举证责任 的分担也 不 同。而我 国合 同法对 分 不 根 本违约的规定十分笼统 , 在适 用上极 不明确 , 因此 , 应明确作 出根 本违 约和 非根 本违约 的划分 , 明确 公约里对严
合同事实上构成了公约的“ 重要支柱之一” 。
二 、 约对 根本 违约 的认 定 公
制。这一部分的规定由递进的两部分构成 : , 第一 违
反合 同的一方预知会发生这样的结果 ,这是构成根
本违约的主观条件。在构成违约是否需要违约方存 在过错 ( 即明知 自己行为会发生损害后果而为 ) 方 面, 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存在 巨大的差异 。 公约照顾到两大法系规定的巨大差异 ,采取了折衷
约》 其英文缩写是 CS , , IG) 是我 国进行货物进 出口 贸易关系最大 、 最重要的一项 国际条约。 根本违约和
( ) 本 违 约和 非根本 违 约 的 区分有 助 于受 害 一 根
方合 理地 选择 所 能采取 的救 济方 式
非根本违约是英美法系对违约行 为的分类 。英美法
系的国家从违约行为后果 的严重性对 违约进行划
一
1宣告合同无效和实际履行 中的交付替代货物 .
只在 根本 违约 的情 况下 适用 。公约 第 4 规 定 , 6条 当
、
公约对根本违约的规定体现在第 2 条 中:一 5 “ 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 ,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
损失 ,以至于实际上剥夺 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 待得到的东西, 即为根本违反合 同, 除非违反合同一 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 、通情达理的人处于 相 同情况 中也 没 有理 由预 知会 发生 这种 结 果 。”
三 、 国合 同法 根本 违约 规定 的不 足与 完善 我
我国合同法关于根本违约的规定, 不仅条款较少、 规定简略 , 而且表述不够明确 、 界定不够清晰。 因此 ,
正确地理解和把握公约对根本违约制度的规定 , 对
于完善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 ) 国合 同法关 于根本 违 约规 定 的不足 一 我
理是不合理的。只是其中降低货物价格的适用范围 更为狭窄, 降低货物价格在公约第 5 条里有规定 , 0 主
要适用于卖方已交付货物 , 但所交付货物不符合合同 的规定而买方又准备接受该不符的货物的情形 。
( ) 二 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的区分有助于确定 货物风 险转移 后损 失 的承担 主体 公约第 7 条专 门规定 了卖方根本违约对风险 0 转移 的影响 ,规定提出:如果卖方 已根本违反合 同 “ 第 6 条 、 6 条和第 6 条 的规定 , 7 第 8 9 不损害买方 因
即可构成的一般违约来处理。违约方是否预知到会 发生这样的损害结果 , 是违约方的主观心态 , 别人很 难查知 ,证明没有预知到这样损害结果的举证责任
但书为界分为两部分, 分别从正反两方面予以规定 。 而规定的角度不同,涉及到举证责任的分担 问题也
是不 同的。 ( ) 正 面的 受损 害方 角度 的规 定 一 从 公约从正面的受损害方角度的规定是 :一方 当 “
一
公约表述使用的是此处肯定的语态 ,那么受损害方
然而 , 公约将 必须造成损害的结果 , 要构成根本违约 , 首先必须符 就应 当承担证明这一客观标准的责任 , 除非” 之后 , 根据 民商事关系 合违约的条件 ,根本违约是 比一般的违约更为严重 此条的规定跟在但 书“
“ 谁主张, 谁举证” 的原则 , 证明不存在的责任 自然就 应当由违约的一方承担。 笔者认为, 还应当将预见的时间向后推 , 推到违 约发生时 ( 对于违约方知其违约行为的严重后果且
本违 约 时才 能适 用 。
在对违约的划分上,公约舍弃大陆法系国家的
分类而采纳了英美法系的做法 。在立法时作 出这样 的选择一定有其考虑 ,它避免 了大陆法系国家分类
的复杂和列举 的不足 , 具有简便易行的特点 , 已 单从 经成型的公约文本来看 ,也能体现出一些作出如此
分 类 的 意义 :
标准 , 只有根据个案的情况分别考量。 实际上 , 公约从受损害方的角度规定 , 如果一方 实施了违约行为 , 并且他的违约行为达到了实际上
此种违反合同而可 以采取的各种救济措施。”
由于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可以采取的救济手 段不同,因此 ,当货物风险已经转移至买方 的情况 下, 如果是非根本违约 , 同仍然处于有效状态 , 合 那 么, 此时货物所发生的毁损 、 灭失的损失只能由买方 承担 , 而买方只能对卖方违约要求赔偿损失等救济 ; 而如果构成根本违约 , 买方可以直接主张合 同无效 , 双方的权利义务又恢复到合 同缔结前 ,货物损失的
货物与要求不符时,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实际履行义 务, 又根据不符合合同情形的程度 , 将实际履行的方
式分为修理和交付替代货物 ,只有在不符合合 同情 形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 才可以要求交付替代货物 。 公 约在第 4 9条 、 6 第 4条分 别规 定 了买 方 、 卖方 在 对
方违反合 同的情况下宣告合 同无效 的条件 ,宣告合 同无效对于量大价高的国际货物买卖的任何一方当 事人来说都是非常严厉 的救济手段 ,只有当构成根
有机会补救而未采取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样的措施时,应 当允许推到
别采取不同的救济措施。 2 借鉴公约对严重性的认定标准。在严重性 的 . 认定上 , 分别从违约方 、 受损害方 的角度予以规定 , 将实质性损 害和实质性损 害可否预知 的举证 责任 分开 , 分别 由受 损害方和违约方承担 , 既赋予受损 害方要求宣告根本违约解除合同的权利 ,又对根本 违约的构成从违约方的主观认识方面进行一定 的限 制, 达到平衡双方负担 的目的, 既不会使根本违约制 度无法实现形同虚设 ,也不会使它过分偏 向受损害 方, 使受损害方可以轻易解 除合同, 让违约方承担过 多负担 。
剥夺了受损害方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的程 度, 才能构成根本违约 , 由受损害方主张 , 举证责任 也就毫无疑问地落在了受损害方的身上 。
( ) 反 面的违 约方 角度 的规 定 二 从
公约从反面的违约方角度则规定如下 :除非违 “ 反合同的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 、通情达 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 结果。 这条但书的规定构成对根本违约的进一步限 ”
83
合同和公约规定 的义务的情况下要求损害赔偿 的权
利 ,并在第 7 4条至第 7 条中规定了损害赔偿金的 7 计算方法 。实际履行 中只有修理能够适用于非根本 违反合同,卖方通过修理对不符合合 同之处作 出补 救的条件是 , 在考虑了所有的情况之后 , 没有认为修
和恶劣的行为。 第二 , 必须实际上剥夺 了受损害方根 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从一般的违约上升为 根本违约的标准在于所造成损害的程度达到了实际 上剥夺受损害方根据合 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在 这里,认定是否构成根本违约的关键就转化为了认
2 1 年 8月 01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
Ac d mi o r a f h n i rvn i mmi e at c o l f P C a e cJ u n l a x o ica Co oS P l t eP r S h o . t y o C.
Aug 201 . 1 Vo .4 No4 13 .
重性 的认定标准 。 明确认 定严 重后 果的预知 时间, 以此 来不断完善我 国的合 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