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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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实施方案

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实施方案

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实施方案一、背景为了促进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和创新,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天津市制定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实施方案。

该方案将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认定和奖励,以鼓励创新、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认定标准1.技术创新能力:企业在技术研发方面的投入和成果;2.知识产权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3.产业化能力:企业的技术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的能力;4.经营管理能力:企业的财务、人力资源等管理水平;5.社会贡献度:企业对于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

三、认定程序1.申报阶段a.企业根据认定标准自行填写认定申报表,并提交相关材料;b.申请材料包括企业的注册信息、财务报表、知识产权证书等。

2.审查阶段a.资格初审:由相关部门对申报的企业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下一步评审;b.评审评价:由专家组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估企业在各项认定标准上的得分;c.审查结果公示:公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名单和评审结果。

3.认定阶段a.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的企业,将获得相关证书和牌匾等,并享受相应的奖励;b.未获得认定资格的企业,将获得评审意见,并可以在一定时间段内申请复审。

四、奖励政策1.财政奖励: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将获得财政奖励,包括一次性奖励和年度奖励。

奖励金额根据企业在认定评审中的得分以及企业规模、创新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2.税收优惠: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根据国家和本地相关政策,享受对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减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3.资金支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融资方面享受相关的支持政策,包括政府资金支持、科技贷款等。

五、监督和评估1.监督机制:设立监督机构,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2.评估机制:定期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评估,评估企业在技术创新、产业化能力等方面的发展情况;3.奖励动态调整:根据高新技术企业的实际发展情况,对奖励政策进行动态调整和优化。

〔2016〕32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2016〕32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津科发工字[1999]139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津科发工字(1999)139号)一、为促进天津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规范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根据津政办发(1999)12号文件及国家科技部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天津市人民政府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具体日常管理工作由天津市科委火炬计划办公室负责。

三、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委托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委员会负责认定。

四、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包括下列九个领域:1.微电子科学与电子信息技术及其产品;2.新医药、生物技术及其产品;3.新材料技术及其产品;4.光电子与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及其产品;5.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及其产品;6.环境保护与环境生态技术及其产品;7.地球、空间、海洋技术及其产品;8.核应用技术及其产品;9.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市科委将根据国家科技部制定的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目录,国内外高新技术发展方向以及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并定期发布天津市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目录。

五、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1.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

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2.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企业的负责人是专业技术人员,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实施方案

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实施方案

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实施方案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实施方案是为了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企
业的发展,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而制
定的。

该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认定标准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标准主要包括技术创新能力、技术成果转化能力、管理创新能力、市
场竞争能力等方面。

企业需要在这些方面表现出较高的水平才能获得认定。

二、奖励措施对于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天津市将给予一定的奖励措施,包括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科技服务支持等。

具体的奖励措施将根据
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进行制定。

三、申报流程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的
申报流程进行申报,包括填写申报表、提交相关材料、接受评审等。

评审
结果将由专家组进行评定,评定结果将作为认定的依据。

四、认定周期认
定周期一般为3年,认定期满后需要重新进行认定。

企业需要在认定期内
不断提升自身的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以保持高新技术企业的身份。

总之,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实施方案是为了促进高新技术企
业的发展,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而制
定的。

企业可以通过申报认定获得一定的奖励和支持,同时也需要不断提
升自身的能力以保持高新技术企业的身份。

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版

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版

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版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规范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的管理工作,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技术中心是我市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创新驱动发展的核心力量,是根据市场竞争需要,由企业自行设立的具有较高层次、较高水平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创新组织系统。

企业技术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一)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制定实施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规划,建设和管理高层次、高水平的企业技术中心;(二)掌握核心关键技术,选择技术发展方向,前瞻布局战略技术研发,开展相关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参与制定国家、行业和企业技术标准;(三)培育企业核心竞争力,全方位推进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品牌创新、组织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增强科技进步对企业发展的驱动作用;(四)引领产业技术创新,形成企业技术中心为主体,相关创新平台、企业、科研机构、大学联合共建的协同创新网络,加- 1 -快建立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五)凝聚培养创新人才,完善人才激励机制,营造良好发展环境,造就高水平的创新领军人才。

第三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财政局负责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和评价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定第四条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

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布申报通知,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6月10日。

第五条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二)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企业创新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拥有行之有效的科技投入机制、竞争激励机制和产学研合作机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服务的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企业的创新能力、研发投入、技术转化、市场前景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四条国家设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地方认定机构,负责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并接受国家认定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认定机构应建立健全认定工作制度,明确认定流程,加强认定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第三章认定条件与程序第七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企业主导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二)企业具有持续的研发投入,并取得相应的技术成果;(三)企业具有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成果转化能力;(四)企业具有良好的成长性和市场前景;(五)企业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管理水平。

第八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一)企业向所在地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二)认定机构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三)审查合格的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四)认定机构根据审查和核查结果,作出认定决定;(五)认定结果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九条认定机构应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确保企业持续符合认定条件。

第十条对于弄虚作假、违反认定条件的企业,一经查实,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认定机构应建立健全高新技术企业信息统计和报告制度,定期向上级机构报告认定工作情况。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认定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施行前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高企认定政策解读

高企认定政策解读
一是对上年度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研发费用占 比由6%降低为4%以上; 二是取消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比30%的要求; 三是取消复审; 四是公示时间由15个工作日调整为10个工作日; 五是增加监督管理; 六是明确有效期内跨省市整体迁移资格继续有效

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打造科技小巨人升级

2013年全市高企所得税减免税额约31.9亿元,
2014减免税额约达37.7亿元。
天地伟业公司在万钢部长召开的科技促进大学 生创业就业的全国视频工作上唯一做专题报告。 中材节能、曙光信息、鹏翎胶管、凯发电气、
银龙股份,2014、2015年分别在上交所、深交所上
市。
科技部、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制定《高新技 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此次政策 调整主要为:




公司主营产品或服务不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品( 服务)领域范围,市级认定区县驳回或备案审核 专家未通过。

2015年因上述原因未通过认定审核的企业占申报 企业总数的0.91%。

企业成果转化能力较弱
企业应建立完善规范的科技项目管理制度。

企业组织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企业专职研发人员要有规范的管理制度,有专业人员名单 和项目组编制情况。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5〕50号)明确:
优先推荐高企申请天津市专利奖和中国专利奖的评选, 优先支持开展专利试点示范工作,给予奖励和资助;市级高 企发明专利维持费用给予重点资助;优先支持高企通过交易 获取专利。 优先支持高企申请市重点新产品认定,通过后补助方式 ,对认定产品给予补助;优先推荐国家高企申请国家重点新 产品认定;优先支持高企承担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市区联动 支持区域主导产业发展。

国科发火字[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国科发火字[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国科发火字[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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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发[2006]20号)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发[1991]12号)以及国家科技部颁发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推动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均按照本办法进行。

第三条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主管部门,负责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并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根据国家科技部划定的高新技术范围,结合我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确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一)电子与信息技术
(二)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
(三)新材料及应用技术
(四)先进制造技术
(五)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
(六)环境保护新技术
(七)现代农业技术
(八)海洋工程技术
(九)航空航天技术
(十)核应用技术
(十一)现代物流技术和高端服务技术
(十二)其它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第五条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制度
(一)设立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小组),负责全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

认定小组由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共同组成,同时,针对企业情况,吸收3--5名同行业专家参与具体认定工作。

市科委任认定小组组长。

(二)企业自领取企业法人执照之日起,可依照有关条件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三)经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市科委批准并颁发《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六条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

单纯的商业贸易除外。

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由市科委根据国家相关部门发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进行认定。

(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四)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

研究开发经费的范围需符合《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中的列项要求。

(五)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60%以上。

技术性收入是指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收入。

(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第七条申请认定企业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企业简介;
(二)高新技术及其产品详细情况;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履历及情况简介;
(五)企业具有大专学历以上科技人员的学历证书复印件;
(六)由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上一年度企业的专项审计报告;(七)高新技术产品的科技成果、产品或技术鉴定证书;
(八)高新技术产品的技术标准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九)其他相关的认证材料(如:ISO、QS、3C、GMP、环保等)。

第八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其中:新技术产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滨海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享受国家批准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条对企业集团(总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公司)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应分别审查、认定。

第十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需对其重新认定。

第十一条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科委组织认定小组每两年进行复审。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不再享受相应优惠政策规定。

第十二条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应加强所在区域内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认定的指导工作,并主动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市科委接到合格申报材料后,在法定工作日内做出认定决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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