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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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1.17•【字号】津财教[2013]2号•【施行日期】2013.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教〔2013〕2号)市级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市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国家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月17日天津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市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市级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市财政局和市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代理银行期限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代理银行期限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代理银行期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1.02•【字号】津财库〔2017〕114号•【施行日期】2018.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代理银行期限的通知津财库〔2017〕114号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市政府《印发人行天津分行、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7〕079号)规定,人行天津分行、市财政局于2017年对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业务代理银行进行考评,最终确定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十家商业银行为公务卡代理银行,代理期限延续至2019年底。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确定的代理银行如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各行政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在已公布的代理银行范围内自主选择受理本单位公务卡结算业务的代理银行。

三、各行政事业单位可以于原合同期满后继续与原代理银行重新签订《代理公务卡结算业务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也可以重新选择代理银行并签订服务协议,但签订服务协议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019年。

四、各代理银行在为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办理新开卡或到期重新换卡时,必须使用标准卡面、统一“628”BIN号的银联标准信用卡。

五、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坚决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严格执行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发生公务会议费、办公费等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范围内的支出项目,务必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模板

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模板

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银行账户管理,规范资金运作行为,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运行质量,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加强货币资金会计控制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管理对象包括公司库存现金及银行各类账户等。

第二章银行账户的设立第三条银行存款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项存款账户。

第四条银行的基本存款账户是公司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结算的账户,对于该户的设立应该以就近的原则,以便于方便和安全。

基本存款账户只能设立一个。

第五条一般存款账户是除基本存款账户以外可以进行转款、交存现金(但不可提现)的账户。

该账户的设立,优先选择服务优、业务全、安全性高的银行,但提供融资授信、上门接(收)款、POS 机刷卡、银票代保管等业务的银行也可优先- 1 -考虑,并在开户前与开户行约定协定存款及利率上浮等事宜。

如因业务需要开设异地收款账户的,需报财务部批准并制定相关的异地账户管理规定后方可进行。

第六条临时性存款账户和专项存款账户是公司根据业务临时开立的账户,主要指信用证保证金(外币)账户、保函保证金账户、贷款专项账户以及公司职工的福利账户。

以上账户的设立应根据具体的实际业务需求而设立。

第七条银行账户的设立须履行审批程序。

审批程序如下:主张申请部门申请→分管领导批准→公司总经理或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三章银行账户的管理第八条银行账户开立后需立即和开户行签署协定存款协议,并主动争取利率上浮,以提高存款利息收入。

第九条未经审批不得办理任何形式的理财,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公款私存(存单、存折、银行卡等)。

第十条公司按照会计制度设置计算机银行日记账,以便及时登记银行的资金收付工作;每月月末与银行核对各银行账户的发生额及余额,及时核对资金帐、总账和银行帐的资金发生额及余额,确保三方账务一致后方可结账,保证银行帐与公司帐账账相符,账款相符。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人行天津分行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人行天津分行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人行天津分行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13•【字号】津政发[2002]82号•【施行日期】2002.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人行天津分行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02]8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00二年十二月十三日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为进一步深化财政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加强财政收支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001]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现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必要性现行的财政性资金缴库和拨付方式,是通过征收机关和预算单位设立多重账户分散进行的。

这种在传统体制下形成的运作方式,越来越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发展要求。

主要弊端是:重复和分散设置账户,导致财政资金活动透明度不高,不利于对其实施有效管理和全面监督;财政收支信息反馈迟缓,难以及时为预算编制、执行分析和宏观经济调控提供准确依据;财政资金入库时间延滞,收入退库不规范,大量资金经常滞留在预算单位,降低了使用效率;财政资金使用缺乏事前监督,被截留、挤占、挪用等问题时有发生,甚至出现腐败现象。

因此,迫切需要对现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进行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天津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登记表

天津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登记表
主管部门财务处的章,相应的负责人签章是财
务处处长盖章)
(盖章)
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一联财政部门
单位负责人签章年月日
经办部门负责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签章.年月日
经办人意见年月日
申请单位公章
(与上面填写的单位公章一致)
单位负责人签章(与法人代表一致)
年月日
经办部门盖章
(由本单位负责该账户财务管理的部门盖章)
负责人签章(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加盖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公章和负责人
名章,如果上级主管部门是“XX委”,可以盖
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登记表
编号:
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全称天津市XXXXX局(与本单位的公章内容一致)
单位地址天津市XX区XXX路XX号(单位的办公地址)
单位性质1.行政2.事业法人代表XXX预算级次1.一级2.二级3.三级
营业执照号如果单位有营业执照则填统一标识码单位机构代码证上的技监局统一标识码(九位)
开户名称天津市XXXXX局(要开立的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账户要开立在哪个银行就填写哪个银行的名称
申请开立账户的类型1.基本账户2.一般账户3.专用账户
开立账户的用途及文件依据填写此账户用于核算什么资金,依据的文件名称和
文件号
经办人XXX联系电话务必留联系电话邮政编码3000XX
财政部门审批意见
(盖章)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5.28•【字号】津财会〔2014〕37号•【施行日期】2014.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级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做好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工作,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5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产自用第三章对外投资第四章出租、出借第五章出租、出借收入和对外投资收益第六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市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行政事业单位自身工作的需要。

第五条市财政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事项进行审批(审核);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XX研究所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根据《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等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所各类银行账户的管理。

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实行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制度。

第三条财务处负责本所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日常管理,联XX财务局、XX监管局等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条所法定代表人对本所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安全性负责;使用部门负责人对银行账户使用规范与安全承担直接责任,财务处负责监管。

第二章银行账户开立第五条本所银行账户必须在国有、国家控股银行或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允许的商业银行开立。

(一)开立基本账户,用于核算日常资金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二)开立零余额账户,用于核算中央财政资金“授权支付”业务;(三)开立售房收入、住房维修基金和个人公积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住房改革支出方面的资金往来业务;(四)开立不同币种的外汇账户,用于核算外汇资金往来业务;(五)开立党费账户,用于核算党费资金往来业务;(六)开立工会账户,用于核算工会经费往来业务;(七)开立专门用途的账户,用于核算专项工作涉及的资金往来业务。

第六条申请开立银行账户的工作流程如下:(一)编制“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说明单位基本情况和申请开户理由,包括开立账户的名称、用途、性质和使用范围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等;(二)填报《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并附经“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录制的电子数据;(三)备齐开户所需的文件、开户许可证、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相关材料,与“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和《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一并提交XX财务局审批,经批复后报送XX监管局审批;(四)持XX监管局签发的《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银行账户开立后,填写《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报XX监管局备案。

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调整天津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调整天津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调整天津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公布日期】2018.12.27•【字号】津财库〔2018〕122号•【施行日期】2018.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调整天津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库〔2018〕122号市级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有关要求,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参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210号),结合我市实际,对《天津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津财库〔2013〕6号,以下简称《办法》)中的预算单位开户银行范围、银行账户管理方式等事项进行调整和补充。

现通知如下:一、调整预算单位开户银行范围将预算单位开户银行范围调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并在天津市设有分支机构(含总行经营吸收存款业务的直营部门)。

预算单位应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实施意见》(津财库〔2017〕113号)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竞争性存放或集体决策的规范流程,采用综合评分法选择开户银行或资金存放银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代扣代缴资金账户和办理财政授权支付的零余额账户除外)。

二、调整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方式对纳入财政管理范围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方式做如下调整:(一)贷款转存款账户和为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等业务开立的保证金类账户,实行单位自主管理方式;(二)党团费账户、工会经费账户、食堂经费账户、房改资金账户、离退休经费账户、公务卡账户和定期存款账户等,实行财政备案管理方式;(三)社会保险基金、职业年金、商品住宅维修基金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等公共资金类账户,实行财政备案管理方式,账户管理按照公共资金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四)医院、学校等为推行“智慧医疗”、“智慧校园”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在合作银行开设的有关银行账户,以及预算单位所属医院、门诊部为核算病人看病费用开设的有关银行账户等,实行财政备案管理方式;(五)以上未提及的其他类存款账户仍按《办法》规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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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账户管理
【发文字号】津财库[2001]26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发布日期】2001.06.27
【实施日期】2001.06.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2001年6月27日津财库[2001]26号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1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以及市纪委十次全会关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工作部署,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行政事业单位开户实行审批备案制度。

各行政事业单位开设银行账户,一律实行账户审批备案制度,具体程序为:各预算单位开设银行账户,需经主管预算单位汇总,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转人民银行核准,颁发《行政事业单位开户许可证》,同时,单位经审批开设的银行账户在同级财政部门登记备案。

二、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

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市财政局有关文件规定,结合行政事业单位业务特点,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开设以下三类账户:
(一)单位财务基本账户。

为各行政事业单位核算本单位经费,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包括工资、日常消耗用品结算、差旅费、办公费用等。

此账户为基本存款账户,核算本单位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一个单位只能开设一个。

(二)经费拨款一般存款账户。

为主管预算单位和二级预算单位核算向下属单位拨付经费和专项资金的账户。

此账户为一般存款账户,只办理转账结算,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三)特设专用账户。

为各行政事业单位核算具有特殊用途、需专项管理的资金账户。

如基本建设支出专用账户、国债转贷资金支出专户、法院诉讼费用支出专户、工资统一发放代扣代缴资金账户等。

具有特殊用途、需要专项管理的资金账户结算完毕后,应相应注销该账户。

各行政事业单位开设银行账户取得的利息收入应纳入本单位相关科目进行核算,不得随意支取和使用。

单位财务账户和经费拨款账户的利息,应作为本单位的一项收入来源,根据业务需要统筹安排支出。

特设专户的利息,应并入相关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属于基本建设项目账户的利息收入,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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