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管理办法
国企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国企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企资金使用管理,合理配置、有效利用企业资金,提高国企综合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企业法》、《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以下简称国企)。
第三条国企应当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体制,明确资金使用管理职责,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建立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档案,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确保资金使用活动合法、合规、合理、有效。
第二章资金使用计划第四条国企应当根据企业经营目标和资金需求,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
第五条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资金净额计划:包括资金收入、资金支出、资金净额预算。
(二)资金调度计划:包括资金流入、资金流出的时间安排。
(三)资金监管措施:包括资金使用监管机制、风险防范措施等。
第六条国企应当根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的要求,编制月度和季度的资金使用计划,并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国企应当在年度、月度、季度结束后对资金使用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章资金使用审批第八条国企资金使用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审批:(一)资金使用单位提出资金使用申请。
(二)财务部门审核资金使用申请,确认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三)资金管理部门审核资金使用申请,确认资金使用合理、有效。
(四)企业领导审批资金使用申请,签字盖章。
(五)资金使用单位执行资金使用计划。
第九条资金使用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资金使用单位名称、资金使用事项、资金使用金额。
(二)资金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三)财务部门审核意见。
(四)资金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第十条资金使用审批应当披露资金使用事项、资金使用金额等关键信息,做到公开、透明。
第四章资金使用监督第十一条国企应当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监督机制,包括内部审计、风险管理、法务合规等环节。
第十二条国企应当定期进行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国企应当建立健全资金使用违规违纪处理机制,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惩处。
国有企业资金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资金管理制度一、总则1.1 为加强国有企业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国有企业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为企业)。
1.3 企业应按照本制度要求,建立健全资金管理体系,明确资金管理职责,规范资金审批程序,加强资金监控,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使用。
二、资金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2.1 企业应设立资金管理部门,负责企业资金管理工作。
2.2 资金管理部门主要职责:(1)制定和组织实施企业资金管理相关制度;(2)负责企业资金筹集、使用、监控、分析及预测;(3)审核资金支付申请,确保资金合规使用;(4)定期对企业资金状况进行分析,为决策提供依据;(5)协调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关系,优化融资结构。
三、资金筹集管理3.1 企业应根据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合理预测资金需求,制定融资计划。
3.2 企业应积极拓展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
3.3 企业应与金融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
3.4 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金融机构要求,规范操作,确保融资资金安全。
四、资金使用管理4.1 企业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企业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合理使用资金。
4.2 企业应加强对投资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确保投资安全。
4.3 企业应严格控制资金支出,实行预算管理,强化成本控制。
4.4 企业应加强资金支付审核,防范支付风险。
五、资金监控与分析5.1 企业应建立健全资金监控体系,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5.2 企业应定期进行资金分析,评估资金使用效果,为决策提供依据。
5.3 企业应加强对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资金管理,防范资金风险。
5.4 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资金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审计。
六、责任追究与激励机制6.1 企业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国有企业资金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资金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国有经济的不断壮大和国有企业的日益多元化,资金管理对于国有企业的良性发展尤为重要。
为了提高国有企业的资金管理水平,确保资金的合规使用和有效运营,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资金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二、资金管理的目标和原则1. 目标:资金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国有企业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同时提高企业整体财务运作的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
2. 原则:(1)合规性原则:所有资金管理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确保合法合规和社会责任。
(2)效益原则:注重资金的收益性,合理配置资金资源,最大化利益。
(3)风险控制原则:建立风险评估和管理体系,科学有效地管理风险,保障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4)透明度原则:对资金的流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准确、透明的披露,保障信息公开。
三、资金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1. 组织机构:(1)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资金管理决策、制定资金管理政策和规则,并监督执行。
(2)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资金管理工作,包括资金预算、筹措、配置、投资、结算等。
2. 职责:(1)资金管理委员会:制定资金管理制度、政策、规则,监督资金的合规使用,并定期报告资金运营情况。
(2)资金管理部门:- 负责编制资金预算,包括年度预算和项目预算,确保资金使用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 资金筹措和配置,选择合适的融资方式,优化资金结构,确保企业的资金需求得到满足;- 资金投资,制定投资策略,进行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提高资金的收益性;- 资金结算,负责资金的清算、核算和调拨,确保资金的稳定流动和合理使用。
四、资金管理的具体措施和流程1. 资金预算:- 制定详细的预算计划,包括资金收入、支出、筹措和使用等方面;- 进行预算审核和审批,确保预算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调整预算方案。
2. 资金筹措和配置:- 合理选择融资方式,包括银行贷款、债券发行、股权融资等;- 加强对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合作,协商融资条款和利率等;- 根据企业的发展规划和资金需求,优化资金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的监督管理,规范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以及所属全资、控股、参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资金账户,是指国有企业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在各类银行开立的用于办理企业资金收付结算业务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第四条国有企业开立和使用资金账户,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所开立的各类资金账户必须与本企业的业务内容相一致,与项目资金结算需求相适应。
第五条国有企业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应当向市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国资委依法履行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监督管理职责。
对国有企业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备案制和动态跟踪检查制。
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分别履行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监督职责。
第七条国有企业财务部门负责统一办理本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及备案手续,并负责所出资子企业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监督管理。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八条基本存款账户是国有企业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企业的主办账户,每个国有企业只能开立一个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第九条一般存款账户是国有企业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第十条专用存款账户是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企业可以申请开)四;(粮、油收购资金)三;(更新改造资金)二;(基本建设资金)一:(立专用存款账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五)期货交易保证金;(六)信托基金;(七)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八)住房基金;(九)社会保障基金;(十)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十一)党、团、工会设在国有企业的组织机构经费;(十二)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国有企业资金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资金管理制度在当今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中,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经济的重要支柱,其资金管理的有效性和科学性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一套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不仅能够保障企业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还能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一、国有企业资金管理的重要性资金是企业的血液,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
对于国有企业而言,有效的资金管理具有以下重要意义:1、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转国有企业通常规模较大,业务繁杂,需要充足且稳定的资金流来支持日常运营。
合理的资金管理能够确保企业在采购原材料、支付员工薪酬、缴纳税费等方面不受资金短缺的困扰,维持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2、降低财务风险良好的资金管理可以帮助企业合理规划资金的筹集和使用,避免过度负债或资金闲置,从而降低财务风险。
例如,通过准确预测资金需求,国有企业可以选择合适的融资方式和时机,控制债务规模,减少利息支出,降低偿债压力。
3、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国有企业拥有大量的资金资源,通过科学的资金管理,可以优化资金配置,将资金投向效益更高的项目和业务领域,提高资金的回报率。
同时,加强资金的预算管理和控制,能够减少浪费和不必要的开支,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4、增强企业竞争力在市场竞争激烈的环境下,资金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竞争力。
具备高效资金管理能力的国有企业能够迅速响应市场变化,抓住投资机会,及时调整经营策略,从而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
二、国有企业资金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资金预算管理制度资金预算是国有企业资金管理的重要依据。
企业应根据年度经营计划和发展战略,编制详细的资金预算,包括资金收入预算和资金支出预算。
预算编制要遵循科学性、合理性和准确性的原则,充分考虑各种影响因素,并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要加强监控和分析,及时发现偏差并采取措施进行调整,确保预算目标的实现。
2、资金筹集管理制度国有企业的资金筹集渠道主要包括自有资金、银行借款、发行债券、股票融资等。
国有公司现金清算和现金清算账户管理办法

国有公司现金清算和现金清算账户管理办法1.概述国有公司是指由国家控股或全资拥有的企业。
国有公司的现金清算和现金清算账户管理是其财务管理的重要部分。
现金清算是指将所有现金及现金等价物转化为银行存款或有效的投资工具的过程,以确保企业的资金周转。
现金清算账户管理是指对公司的现金账户进行规范、有效、安全的管理,包括资金流量的监测、账户余额的核对、支付的认证和账户的结算。
2.现金清算的流程国有公司的现金清算通常分为两个阶段:预算现金的清算和日常现金的清算。
(1)预算现金的清算预算现金指公司在每个财务年度中计划支出的现金,包括工资、税金、供应商支付和其他支出。
对于国有公司,预算现金通常由财务部门进行管控。
清算预算现金需要按照公司的预算计划,将每个支付周期内的预算现金分配到不同账户或投资工具中,确保每个月都有足够的资金支付各项支出。
(2)日常现金的清算日常现金指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的现金收入和支出。
清算日常现金需要经过以下步骤:- 收集现金,包括客户现金、银行支票、电汇等;- 支付货款、账单、工资等现金支出;- 将剩余现金存入银行账户或购买其他投资工具。
日常现金的清算需要按照公司财务管理规定,确保现金的安全性、准确性和透明度。
3.现金清算账户的管理现金清算账户的管理是国有公司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现金清算账户的管理需要遵循以下规则:(1)设置多个账户国有公司应该在银行设立多个现金账户,以便管理和追踪资金流量。
根据公司的需求,可以设置以下类型的账户:资本账户,日常运营账户,类似于货币市场账户的投资账户和其他必要的账户。
(2)监测资金流量国有公司应该定期监测每个账户的资金流量。
监测资金流量能够及时发现账户资金缺口、异常变动和欺诈行为。
监测可以通过财务专业软件、手工记录和银行对账单来完成。
(3)限制账户访问为了确保账户的安全性和透明性,国有公司应该设立访问和授权管理政策。
只有经过授权和核准的员工才能够访问公司的现金清算账户,该政策可以防止财务内部欺诈和不当操作。
国有企业资金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国有企业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按照党和国家的决策部署,依法依规开展资金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资金监管,防范各类风险,促进企业良性发展。
资金管理工作必须坚持政治、经济、法律、道德等多重原则,遵循经济规律,坚持专业的财务管理原则,完善金融风险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充分发挥资金的作用,克服资金管理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的资金管理工作。
第三条基本要求国有企业应当加强资金管理,做到资金使用规范、监管有效、风险可控、信息公开,确保资金的安全性、稳健性和合法性。
第二章资金管理的一般原则第四条资金管理的原则国有企业在资金管理工作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规范收入管理,维护收入的合法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2.合理安排支出,注重效益和成本控制,遵循预算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
3.完善票据管理,做好凭证登记、核算、结算,并建立健全票据档案。
4.加强授权和审批制度,做好授权委托、控制和监督,并及时制止违规行为和行政干预。
5.健全纳税和财产监管机制,确保税收的合法性和缴纳的及时性,防范财产损失和资产流失。
6.建立健全资金管理体系,制定规章制度、内部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等,贯彻“三重一大”决策部署。
第五条资金监管的原则国有企业在资金管理工作中应当遵循以下监管原则:1.收入监管原则:将各项收入明细核对、统计、结算,并及时做好相关税收和社会保险申报工作。
2.支出监管原则:按照预算执行标准进行支出,注重效益和成本控制,做好支出凭证、票据管理等工作。
3.风险监控原则:加强内部风控体系建设,建立风险警报机制和风险评估体系,做好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理工作。
4.资产监管原则:实行动态监管,做好资产目录、资产登记、资产评估和折旧摊销管理等工作。
5.信息公开原则: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开资金管理情况和资金使用效果。
第三章资金管理的具体措施第六条资金收入管理国有企业应当加强资金收入管理,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执行标准及时收取各项财政资金,规范各类收入的核对、统计和结算,并做好相关税收和社会保险申报工作。
国有企业资金存放管理暂行办法

资金存放应定期评估流动性状况 ,及时调整资产配置,确保流动
性充足。
收益性原则
资金存放应追求合理的收益, 以提高企业整体盈利能力。
资金存放应比较不同金融机构 和不同投资产品的收益,选择 最优方案。
资金存放应关注市场动态,及 时调整投资策略,以保持收益 的稳定增长。
03
资金存放类型
活期存款
定义
活期存款是一种不规定存 款期限的方式,客户可以 随时存取款。
02
资金存放管理原则
安全性原则
资金存放应确保安全 ,避免因市场波动、 操作失误等因素导致 的损失。
资金存放应选择信誉 良好、实力雄厚的金 融机构,降低信用风 险。
资金存放应遵循法律 法规和监管要求,确 保合法合规。
流动性原则
资金存放应保持足够的流动性, 以满足企业日常经营和应急资金
需求。
资金存放应合理配置短期和长期 资产,以平衡流动性与收益性。
检查内容
监管机构将对国有企业资金存放管理进行全面检 查,包括管理制度、操作流程、风险管理等方面 。
处理措施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监管机构将要求国有企 业进行整改,并可能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07
附则
解释权
国有企业资金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解释权归属于财政部,当办法中的条款存在歧义 或不明确时,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生效日期对于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企业应当在生效日期前做好相应 的准备工作,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
其他规定
国有企业资金存放管理暂行办法如有未尽事宜 ,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并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在国有企业资金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过程 中,如遇到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财政部可以 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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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的监督管理,规范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以及所属全资、控股、参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资金账户,是指国有企业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在各类银行开立的用于办理企业资金收付结算业务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第四条国有企业开立和使用资金账户,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所开立的各类资金账户必须与本企业的业务内容相一致,与项目资金结算需求相适应。
第五条国有企业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应当向市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国资委依法履行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监督管理职责。
对国有企业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备案制和动态跟踪检查制。
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分别履行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监督职责。
第七条国有企业财务部门负责统一办理本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及备案手续,并负责所出资子企业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监督管理。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八条基本存款账户是国有企业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企业的主办账户,每个国有企业只能开立一个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第九条一般存款账户是国有企业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第十条专用存款账户是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企业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一)基本建设资金;(二)更新改造资金;(三)粮、油收购资金;(四)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五)期货交易保证金;(六)信托基金;(七)单位银行卡备用
金;(八)住房基金;(九)社会保障基金;(十)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十一)党、团、工会设在国有企业的组织机构经费;(十二)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
金。
第十一条经办外贸业务的国有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设外汇账户。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因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等临时业务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的,可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但必须从严控制。
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应当对已开立的各类资金账户定期组织认真的清理核查,特别要针对大宗物资采供、工程投资、大额资金拨付划转等关键环节,尽快建立企业内部职责明确、相互制衡、完善严密的资金使用结算制度和银行账户的管理制度,严防资金结算管理的漏洞。
国资委要建立健全国有企业资金账户备案和台账管理工作机制,及时完善国有企业现有银行账户的备案手续,规范国有企业资账户的设立和使用。
第十四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需开立银行账户,应当根据业务实际需要,经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批准并报市国资委备案后方可设立。
第十五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子企业需开立银行账户的,由各子企业向母公司报批备案后设立,设立的银行账户由母公司按季度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六条国有参股公司设立银行账户,需经董事会批准后设立,设立的银行账户报市国资委备案。
所属子企业银行账户的设立参照第十四条执行。
第十七条国有企业上报备案材料应包括:新开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开户依据,开户理由、董事会(经理办公会)审批材料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第十八条国有企业发生下列事项的,应按照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要求及时进行账户变更。
变更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或母公司备案:(一)国有企业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二)国有企
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的;(三)其他原因需要变更的。
第十九条国有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到开户银行撤销银行账户,销户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或母公司备案:(一)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二)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三)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四)完成项目资金结算和闲置时间超过1年的;(五)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第二十条国有企业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账户资金存款余额,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好账户资金余额。
第二十一条国有企业开立的各类银行资金账户,要按照规定的资金结算用途使用,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要与开立的账户性质和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一致。
第二十二条财政、审计、监察等职能部门应当全力配合国资委建立国有企业银行账户档案动态管理系统,定期联合开展国有企业资金账户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
具体检查工作方案根据国有企
业的实际情况,由国资委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制订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属于企业的资金必须纳入相应的资金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违规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账户,严禁公款私存或私设"小金库"。
第二十四条国有企业在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中,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国资委和有关部门对违规企业给予勒令纠正和通报批评,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给予或提请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规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和多头开立银行账户;(二)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三)违规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四)违规支取现金;(五)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六)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七)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
八)不按规定变更银行结算账户;(九)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银位信用卡账户;(
行结算账户。
第二十五条国有企业在日常的经营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市国资委或提请有关部门严厉追究国有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资金财产损失的,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管理制度不严密,管理疏于防范,造成国有企业资金流失的;(二)国有企业在开立、使用、变更、撤销银行账户中,故意逃避监管,不按规定进行备案和使用资金的;(三)公款私存或私设"小金库";(四)国有企业不主动配合监管部门对资金账户进行检查。
第二十六条相关管理部门在对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按照规定履行国有企业账户监督检查职责的;(二)在国有企业资金账户备案中,故意刁难国有企业,拖延备案工作的;(三)在对国有企业资金账户检查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严重影响检查工作的。
第二十七条县(市)区政府国有资产的管理,由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国有企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完善本企业的资金账户管理制度,报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9年5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