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市国有企业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企业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存款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的规定,为了规范企业存款账户管理,保护企业存款的安全和利益,促进金融服务的便利性和高效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账户开立
1. 企业在开立存款账户时,应向开户行提供真实、准确的企业登记和身份证明文件。
2. 企业可以选择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存款和支付操作。
3. 企业开立存款账户时,应根据银行的要求办理相应的手续和签署相关的协议。
第三条账户管理
1. 企业应妥善保管存款账户的密码、令牌等相关信息,并定期更新密码和安全设置。
2. 企业应及时核对账户的余额和交易明细,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银行。
3. 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要求使用存款账户,禁止进行非法、违规操作。
第四条存款利息
1. 企业存款账户的利息按照银行和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2. 企业应及时查询和核对存款账户的利息明细,如有疑问应及时向银行咨询。
第五条账户注销
1. 企业需要注销存款账户时,应向银行提交注销申请,并按照银行要求办理相应手续。
2. 在账户注销前,企业应结清账户余额,并办理相关资金划转手续。
3. 账户注销后,企业应妥善保管相关的账户证件和注销证明。
第六条其他规定
1. 企业应按照银行的规定办理存款账户的相关业务。
2. 企业应按照银行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信息。
3. 对违反本办法的企业,银行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七条附则
本办法由企业存款账户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条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三篇.doc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三篇第1条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企业银行账户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子公司、基层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所有分支机构。
第三条集团公司财务与产权管理部是银行账户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情况、变更、销户、使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银行账户是指各企业在商业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章银行账户审批权限第五条集团公司子公司、子公司、直属企业开立的银行账户应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提交集团公司审批。
原银行账户的任何变更或取消应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六条子公司管理企业、子公司关联企业开立的银行账户,应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上级企业审批,再报送集团公司审批。
每个分行、子公司必须将原始银行账户的变更或取消报告给集团公司备案。
第七条上市公司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应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使用和撤销第八条银行账户的开立仅限于国有商业银行和集团公司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
同时,必须满足集团公司结算中心和财务公司的银行账户系统和资金管理要求,未经批准不得在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第九条银行账户必须由企业财务部门统一开立和管理。
严禁违规开立多个账户,严禁出租和转让账户。
第十条原则上每个企业只能开立两个账户和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即支出账户);普通账户(即收入账户)。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中的特别规定可申请开立特别账户。
如需在异地设立临时机构、进行临时经营和注册验资,可申请开立临时账户。
第十一条基本存款账户和一般账户由集团公司和XX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结算中心统一管理为了满足结算要求,必须选择同一家银行开立一个普通账户用于结算基本存款账户和电(热)费。
网上银行可以选择中国工商银行或中国建设银行。
第十二条银行账户核算内容(一)基本存款账户用于核算各类企业的支出;(二)一般账户(收入账户)用于计算各企业的电(热)费收入;(三)税金、贷款还款额及其他指定用途的专用账户,不得存放其他资金;(4)临时账户只能用于核算临时机构的支出。
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的监督管理,规范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以及所属全资、控股、参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资金账户,是指国有企业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在各类银行开立的用于办理企业资金收付结算业务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第四条国有企业开立和使用资金账户,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所开立的各类资金账户必须与本企业的业务内容相一致,与项目资金结算需求相适应。
第五条国有企业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应当向市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国资委依法履行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监督管理职责。
对国有企业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备案制和动态跟踪检查制。
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分别履行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监督职责。
第七条国有企业财务部门负责统一办理本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及备案手续,并负责所出资子企业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监督管理。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八条基本存款账户是国有企业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企业的主办账户,每个国有企业只能开立一个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第九条一般存款账户是国有企业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第十条专用存款账户是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企业可以申请开)四;(粮、油收购资金)三;(更新改造资金)二;(基本建设资金)一:(立专用存款账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五)期货交易保证金;(六)信托基金;(七)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八)住房基金;(九)社会保障基金;(十)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十一)党、团、工会设在国有企业的组织机构经费;(十二)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国有企业资金存放管理暂行办法

资金存放应定期评估流动性状况 ,及时调整资产配置,确保流动
性充足。
收益性原则
资金存放应追求合理的收益, 以提高企业整体盈利能力。
资金存放应比较不同金融机构 和不同投资产品的收益,选择 最优方案。
资金存放应关注市场动态,及 时调整投资策略,以保持收益 的稳定增长。
03
资金存放类型
活期存款
定义
活期存款是一种不规定存 款期限的方式,客户可以 随时存取款。
02
资金存放管理原则
安全性原则
资金存放应确保安全 ,避免因市场波动、 操作失误等因素导致 的损失。
资金存放应选择信誉 良好、实力雄厚的金 融机构,降低信用风 险。
资金存放应遵循法律 法规和监管要求,确 保合法合规。
流动性原则
资金存放应保持足够的流动性, 以满足企业日常经营和应急资金
需求。
资金存放应合理配置短期和长期 资产,以平衡流动性与收益性。
检查内容
监管机构将对国有企业资金存放管理进行全面检 查,包括管理制度、操作流程、风险管理等方面 。
处理措施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监管机构将要求国有企 业进行整改,并可能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07
附则
解释权
国有企业资金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解释权归属于财政部,当办法中的条款存在歧义 或不明确时,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生效日期对于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企业应当在生效日期前做好相应 的准备工作,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
其他规定
国有企业资金存放管理暂行办法如有未尽事宜 ,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并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在国有企业资金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过程 中,如遇到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财政部可以 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操作指引。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全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资金管控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水平,规范所属公司银行账户管理,保证公司资金安全,避免多头开户,减少闲置账户,依照《公司财务通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现行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本办法的公司为公司所属各级控股公司,包括各级控股子公司设立的各级分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银行账户为各公司以公司法人名义在商业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数字化人民币账户。
第二章管理原则第四条严格控制开户数量。
所属公司除基本户、住房公积金、税户等国家规定必须开立的专户和有投资、融资等公司专项用途的银行账户外,严格控制新增开户。
第五条逐步清理冗余存量银行账户。
所属公司应当进一步优化合作金融机构,对已无实际合作的银行账户予以及时清理。
第六条逐步实现合作金融机构的相对集中。
条件成熟的前提下,公司将逐步集中所属公司合作金融机构,充分利用金融机构资金管理工具,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公司资金整体在线监控运作。
第七条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使用和撤销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严禁公司开立个人账户办理公司业务。
严禁出租和转让银行账户,或将规定用途银行账户挪作他用。
第八条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须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公司银行账户的增减变动情况应定期向公司财务职能部门统一备案。
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审批备案第九条公司各级控股公司开立银行账户实行审批管理。
二级公司开立银行账户由公司审批,三级及非二级公司开立银行账户经二级主管公司审核后报公司审批,下级公司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开户手续。
公司开立银行账户应完成内部审批流程,由公司主要领导审批,并填报《公司银行账户开户审批表》,连同公司内部审批资料-并报送至上级主管公司审批。
第十条公司银行账户信息变更及账户撤销事项,按公司内部审批流程报至财务管理职能部门批准后,即可自行办理。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7法信汇编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0号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7法信汇编版)正文:----------------------------------------------------------------------------------------------------------------------------------------------------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5月30日财政部令第35号发布*“法信”平台根据2017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0号《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等6部规章的决定》汇编整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强化国有资金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
单位是指经济技术开发区、各乡镇场(街道)、经费渠道直接来源于县财政的县直部门等行政事业单位,县属国有企业以及与县财政局有经费领拨关系的社会团体。
银行账户是指上述单位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三条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财政核准、备案制度。
第四条单位须由其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二章银行账户设置第六条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要求,结合财政和单位财务管理实际需要,县财政局对单位开设银行账户实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单位经县财政局核准后可以设置以下账户:(一)基本存款账户。
用于核算本单位历年结余、往来资金、经营性收支等资金的收付。
(二)专用存款账户。
单位可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用于核算本单位财政经费收支;按相关法定章程规定可开设党费、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公立医院、学校等单位为方便就医群众医疗缴费、教师学生校园卡缴费等,开展银医合作、银校合作的,可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工程建设企业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主管部门可开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其他特殊情况,按确需原则经批准后开设专用存款账户。
(三)单位取得银行贷款,且在提供贷款的银行没有开立过银行账户的,可在该贷款银行开立一个有期限的一般存款账户,待贷款到期清偿债务后即销户。
(四)单位核算同一类型资金的账户,原则上只允许在一个银行开设账户,确需新设账户的需报经县财政局核准。
(五)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开立的账户。
第三章银行账户开立第八条单位须按本办法规定履行申请程序,报经县财政局核准后,方可履行银行账户开立程序。
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XX研究所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根据《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等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所各类银行账户的管理。
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实行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制度。
第三条财务处负责本所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日常管理,联XX财务局、XX监管局等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条所法定代表人对本所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安全性负责;使用部门负责人对银行账户使用规范与安全承担直接责任,财务处负责监管。
第二章银行账户开立第五条本所银行账户必须在国有、国家控股银行或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允许的商业银行开立。
(一)开立基本账户,用于核算日常资金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二)开立零余额账户,用于核算中央财政资金“授权支付”业务;(三)开立售房收入、住房维修基金和个人公积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住房改革支出方面的资金往来业务;(四)开立不同币种的外汇账户,用于核算外汇资金往来业务;(五)开立党费账户,用于核算党费资金往来业务;(六)开立工会账户,用于核算工会经费往来业务;(七)开立专门用途的账户,用于核算专项工作涉及的资金往来业务。
第六条申请开立银行账户的工作流程如下:(一)编制“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说明单位基本情况和申请开户理由,包括开立账户的名称、用途、性质和使用范围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等;(二)填报《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并附经“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录制的电子数据;(三)备齐开户所需的文件、开户许可证、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相关材料,与“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和《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一并提交XX财务局审批,经批复后报送XX监管局审批;(四)持XX监管局签发的《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银行账户开立后,填写《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报XX监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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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国有企业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国有企业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规范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银行账户,是指国有企业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在各类银行开立的用于办理企业资金收付结算业务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第四条国有企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所开立的各类银行账户必须与本企业的业务内容相一致,与项目资金结算需求相适应。
第五条国有企业财务部门负责统一办理本企业银行账
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六条基本存款账户是国有企业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企业的主办账户,每个企业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七条一般存款账户是国有企业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企业发生银行借款,经核准允许开立对应的一般存款账户,除此之外,一般存款账户原则上最多不超过二个;但因经营业务的特殊需要确须开设两个以上账户的,可视情申请。
第八条专用存款账户是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企业资金性质符合专用存款条件的,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第九条国有企业因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等临时业务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的,可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但必须从严控制。
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条企业开立账户可根据自身经营需要,申请自主选择县内各银行确定。
基本存款账户和一般存款账户的开立银行,提倡实施竞争性合作。
除银行贷款需要外,一般不得申请在县外开立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