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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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工作制度

案件受理工作制度

案件受理工作制度一、总则案件受理工作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过程中,对案件进行审查、登记、立案、送达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规范和程序。

为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案件受理范围1. 民事案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财产权益、人身权益、知识产权等发生的纠纷。

2. 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财产、破坏社会秩序等犯罪行为。

3. 行政案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

4. 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

三、案件受理程序1. 提交诉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地等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

2. 审查诉状:人民法院收到诉状后,应当对诉状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诉状之日起七日内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 立案:人民法院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立案,并指定审判人员。

立案后,应当及时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等法律文书。

4. 送达:人民法院应当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5. 答辩: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6. 证据交换: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前提交证据。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确保双方均有充分的时间准备证据和质证。

7. 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开庭审理案件,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保障。

8. 裁判: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情况,依法作出裁判。

裁判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判确定的义务。

浙江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2008.1.20)

浙江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2008.1.20)

浙江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2008.1.20)一、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一)以财产为内容的争议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民事案件;以财产为内容争议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民事案件;(二)争议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三)在本省范围有重大影响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高级法院审理和高级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及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报请高级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一)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一般财产案件和争议的夫妻共同财产在5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离婚案件;(二)争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房地产案件;(三)跨县(市、区)的土地、山林、滩涂、水资源等纠纷案件;(四)重大涉外和涉港、澳、台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包括:1.争议金额在4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案件;2.居住在国外、境外的当事人为5人以上的案件;3.当事人在国外、境外的居住地涉及的国家或地区为3个以上的案件;4.外国驻我国使领馆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公民因故不能到庭亦未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下,直接派代表出庭参加诉讼的案件;5.需要适用外国法律的案件。

(五)杭州市、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经济纠纷案件;温州、绍兴、嘉兴、金华、台州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经济纠纷案件;湖州、衢州、舟山、丽水等地(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经济纠纷案件。

(六)杭州市、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同意指定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部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七)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八)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和基层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及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民诉法第5、6章受案范围和管辖

民诉法第5、6章受案范围和管辖


对公民起诉:由被告住所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 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 法院管辖。
◦ 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 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 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 院管辖。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营业地或者主 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果被告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 组织形式,又没有办事机构,则应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 民法院管辖。
◦ (三)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 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四)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 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 民法院管辖 ◦ (五)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 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六)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 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 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七)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 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 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八)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 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 (九)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 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 如何理解? ◦ 1、两重大: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 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 ◦ 2、一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2.24•【文号】法释〔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受案范围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已于2015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2015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4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6〕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结合我国海事审判实际,现将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规定如下:一、海事侵权纠纷案件1.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2.船舶触碰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港口及其岸上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航标、钻井平台等设施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3.船舶损坏在空中架设或者在海底、通海可航水域敷设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4.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污水或者其他有害物质,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5.船舶的航行或者作业损害捕捞、养殖设施及水产养殖物的责任纠纷案件;6.航道中的沉船沉物及其残骸、废弃物,海上或者通海可航水域的临时或者永久性设施、装置,影响船舶航行,造成船舶、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的责任纠纷案件;7.船舶航行、营运、作业等活动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责任纠纷案件;8.非法留置或者扣留船舶、船载货物和船舶物料、燃油、备品的责任纠纷案件;9.为船舶工程提供的船舶关键部件和专用物品存在缺陷而引起的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10.其他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法院管辖范围怎么划分的

法院管辖范围怎么划分的

法院管辖范围怎么划分的
在法律诉讼中,法院管辖是很重要的⼀点,对于相关的案件审理时有很重要的影响。

因此,我们需要清楚在法律的规定上是如何来规定法院的管辖范围,才能更好的进⾏法律诉讼。

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院管辖范围怎么划分的
(⼀)基层⼈民法院管辖第⼀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中级⼈民法院管辖下列第⼀审刑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期徒刑、死刑⽽向中级⼈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民法院审理。

3、外国⼈犯罪的刑事案件。

(三)⾼级⼈民法院管辖的第⼀审刑事案件,是全省(⾃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刑事案件。

(四)最⾼⼈民法院管辖的第⼀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刑事案件。

因此,对于我们在进⾏诉讼的时候,⼀定要了解清楚相关的法院管辖。

当然在国家的法律上也规定法院管辖的范围,哪些案件由哪些法院进⾏审理,这点是⼤家需要了解清楚的内容。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店铺专业律师。

各级法院分别受理哪些第一审行政案件?

各级法院分别受理哪些第一审行政案件?

各级法院分别受理哪些第一审行政案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各级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情况如下: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主要指在全国有重大影响或者有必要由最高法院做出司法解释的案件,以及影响很大的涉外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主要指在适用法律上难度大或处理结果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有:(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是指: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其他重大、复杂事件。

除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外,其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上级法院有权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法院审判。

下级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判的,也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决定。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

深圳市中级⼈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民事⼀审案件1、诉讼标的⾦额在⼈民币5000万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民商事纠纷案件;2、诉讼标的⾦额在⼈民币4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且当事⼈⼀⽅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3、诉讼标的⾦额在⼈民币6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4、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涉及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驰名商标认定、垄断纠纷案件及诉讼标的⾦额在⼈民币200万元以上的⼀般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5、破产案件; 6、本院认为应当管辖的本辖区内有重⼤影响的其他民商事案件。

注:上⽂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刑事⼀审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可能判处⽆期徒刑、死刑的刑事案件; 3、外国⼈犯罪的刑事案件; 4、按规定应由本院管辖的其他刑事案件。

⾏政⼀审案件1、确认发明专利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深圳市⼈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和⼴东省政府各部门在深圳的直属机关所作出的具体⾏政⾏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复杂的案件。

刑事⼆审案件本院受理不服本辖区各基层⼈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提出上诉的和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

民事⼆审案件本院受理不服本辖区各基层⼈民法院的⼀审民事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

⾏政⼆审案件本院受理不服本辖区各基层⼈民法院⾏政判决、裁定所提起的上诉案件。

执⾏案件 1、本院制作的发⽣法律效⼒的⼀审民事、⾏政判决书、裁定书(含破产案件具有财产执⾏内容的裁定书)、调解书、及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2、本院提级执⾏、下级法院移送执⾏、上级⼈民法院交付执⾏或者同级⼈民法院委托执⾏的案件;3、参照本院⼀审案件管辖规定受理当事⼈申请执⾏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效⼒的公证债权⽂书的案件;4、依法设⽴的仲裁机构作出的发⽣法律效⼒的仲裁裁决、调解书;5、⾏政机关制作的已经发⽣法律效⼒的处罚决定书和处理决定书;6、本院依法裁定承认其效⼒的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7、本院依法裁定承认其效⼒的外国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8、本院依照有关规定认可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和裁定及台湾地区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9、其他应由本院执⾏的⽣效法律⽂书。

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具体规定

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具体规定

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具体规定为了更好的处理案件,人民法院在处理案件的时候进行了明确的管辖划分。

在刑事案件中,管辖的内容比较复杂,不同类型的案件对管辖进行了地域和级别的化分,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的化分进行不同管辖。

那么,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具体规定是什么呢?小编今天带着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吧!为了更好的处理案件,人民法院在处理案件的时候进行了明确的管辖划分。

在刑事案件中,管辖的内容比较复杂,不同类型的案件对管辖进行了地域和级别的化分,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的化分进行不同管辖。

那么,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具体规定是什么呢?小编今天带着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吧!一、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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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文章来源:中顾网(一)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民事案件包括:婚姻家庭、继承、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他不动产、相邻关系、损害赔偿、债务、知识产权、人身权、选民资格、宣告失踪、宣告死亡、认定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和其他民事纠纷案件。

经济纠纷案件包括:经济合同纠纷、经济损害赔偿纠纷、经济权属纠纷和交通动输经济纠纷和其他经济纠纷案件。

(二)刑事案件 1、受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各类刑事案件。

2、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下列刑事自诉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a、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b、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规定的);c、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d、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a、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b、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c、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d、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e、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f、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g、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h、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3、减刑、假释案件。

(三)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自由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上述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诉讼: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的;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为。

(四)赔偿案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其他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行政职权有关的,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违反行政职责的行为。

2、赔偿请求人对行政机关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又决定不予赔偿,或者对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赔偿请求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三)、(四)、(五)项和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并造成损失,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赔偿请求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一并受理。

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为前提。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5、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作出最终裁决人的行政机关确认违法,赔偿请求人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赔偿而不予赔偿或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行政、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赔偿案件范围:1、行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2、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3、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2)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4)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上述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赔偿义务机关不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应先向有关义务机关提出,对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可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五)执行案件人民法受理下列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书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等公证文书;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我国法院的民事诉讼地域管辖(表)案件类型管辖法院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法院管辖。

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法院都有管辖权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补偿贸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提起的纠纷,如确定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的,则关于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诉前财产保全类案件的管辖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

在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

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没有在法定的期间起诉,因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起诉讼的,由采取该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兑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

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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