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英语语言中模糊词语的辨证分析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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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英语中的模糊性语言分析

法律英语中的模糊性语言分析
避免地涉 及到 国外事 务 ,
而其 中所产 生的纠 纷频率也越 来越高 , 使得 了解 掌握 法律英 语 这
的必 要性 和重 要性 愈加得 到 凸现 。 众所周 知 , 律 的语言 特 点中 法
包括 准确 性和标 准性 , 为 了法 律的适 用性 , 糊语 言 的出现 在 v l a nos n a l e l ete t nhp. 了完善 但 模 e phr i ds be mp y n r aosi ( o mo u a t o m li s为
二、 法律 英语 的模 糊性 原 因探 析
可 以避 免法 律 的片面 性 以及在 后面 的法律 发展 历程 中弥补 相应
的因情 况而 异的 法律 空缺 的缺 陷 。 自我保 护功 能主要表 现 在法
在 法律英 语 中, 言的模 糊性 出现 在 不同 的方面 , 语 例如 术语 律 合 同中 ,双 方 为 了保 护 各 自 益 故意适用 灵活 模糊 的法 律术 权 方面, 句法 方面 , 辑方面 等 。而 语言 的模糊 性在 术语 层面 的表 语 。而 礼貌 功能 则是人 们在 交流 中通 过使用 委婉 语或 非直 接用 逻 现尤 为突 出, 例如在两 可案件 (odrncs) 出现 的大量法 律 语等 模糊 语言表 现 出的对 法律 的尊重 。 breleae中 i 术语 就具 有模凌 两可 的特 点 ,da ” 是一个 很典 型的例 子 。 ”et 就 h 在
人 民共和 国劳 动合 同法第 一 条) 。在 这一条 款 中, a flgt ”l u r h ” w i s
模糊 语言 的出现不仅 历史悠远 , 是涉及 到很 多领域 的一 并 没有给 出明确 的定 义 以及 涵盖 范围所 以具有模糊性 , 是 因为 并且 这

浅议法律英语中的模糊现象及其翻译

浅议法律英语中的模糊现象及其翻译

浅议法律英语中的模糊现象及其翻译作者:牟冬亭来源:《魅力中国》2010年第23期摘要:模糊性是語言所具有的一般属性。

法律语言也不例外,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及其准确性互补,使得法律语言在实际规范中更贴近案件的需要,从而更好的提高法律本身的权威性以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本文通过对法律语言模糊性的特征、原因及其探讨,简述了法律英语的翻译技巧和方法,为法律英语工作者提供了一点参考。

关键词:模糊性;法律英语;翻译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992(2010)08-0274-一、法律语言的模糊性语言是法律的载体,是法律思维的工具。

(Deborah Cao, 2008:13)但是语言本身所具有的模糊性、概括性以及歧义性又使得法律语言具有模糊性,“模糊”是指不分明、不清楚。

《韦氏英语大词典》给模糊一词所下的定义是:“the state o f being vague, indefinite, unsettled, or uncertain; lack o f clearness; ambiguousness, haziness”(呈模糊状的, 不明确的, 使不确定的, 或不能判定的; 不清楚的; 模棱两可的; 迷惑的)。

而模糊性“从狭义上讲,专指语义界限不清。

从广义上讲, 模糊性是不确定性、不精确性、不清晰性的概括词, 是与确定性、精确性、清晰性相对而言的”(王逢鑫, 2002: 前言)。

语言模糊现象存在的原因是由于语言本身的不明确性和关联性所决定的。

一个词、短语或者句子的意义总是不明确的,例如:light和right 都可以作为名词或形容词。

法律语言要求表达清晰、准确甚至精确,法律文书的撰稿人写作时要求避免含糊词或模棱两可。

对法律文本翻译的要求也是如此。

(李克兴,张新红,2006:94)为了实现法律语言达致精确的目的,在必要的情况下法律文书的撰写人又必须使用一些意义模糊,灵活的词语去表达法律概念或事实。

试论法律语言模糊性产生的原因及其价值

试论法律语言模糊性产生的原因及其价值

试论法律语言模糊性产生的原因及其价值余敏曹慧芳摘要:法律语言由于其特殊的使用场合,对精确性的要求也很高,然而,法律语言中广泛存在的模糊性却似乎与法律英语严谨、精确的要求背道而驰。

本文将从简单介绍模糊性、法律英语的模糊性的概念着手,进一步分析法律语言模糊性存在的原因及其在法律英语中起着的重要作用,从而得出模糊性在法律语言中存在的必然性与必要性。

关键词:法律语言模糊性原因价值1. 引言语言的不精确性往往通过各种形式体现出来,如歧义(ambiguity)、模糊(fuzzy)、含混(vagueness)等等。

本文将着重讨论模糊性在法律英语中的体现及其价值。

“模糊表现为语义的界限不清,主要是一个词,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属于同质的相关而又有细微区别的意义”(王逢鑫,2000)。

模糊性又分两种情况,即中间区域(internediate area)和开放区域(open area),前者指的是一个词的语义上限下限都是确定的,而后者指的是一个词的语义上限是确定的,而其语义下限确实不确定的。

而对于法律语言,一般认为,其特殊性质及使用环境决定了其高度的精确性,而事实是,法律语言中却存在着大量的模糊性用语。

根据札德的模糊集合论,法律语言的模糊性是指法律语言所表达的意思与概念界限不明确,一个概念与其对立的概念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是一个逐渐过渡的过程,如“罪”与“无罪”之间是一个逐渐过渡的过程。

这类模糊语言看似应该在法律语言中杜绝,而这些模糊性用语却大量存在,并且没有降低法律英语的准确性,反而从某种程度上使得法律语言的精确性及其可适用性得以加强与提高。

这一看似矛盾的现象是如何产生的呢?模糊性在法律语言中到底起着什么样的作用?笔者将会通过对法律语言中模糊性存在的原因进行分析,证明模糊性在法律语言中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并且进一步探讨模糊性对提高法律语言的精确性和可适用性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2. 法律英语中模糊性存在的原因探讨模糊性存在于法律英语中有其必然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语言本身的特点决定了模糊性存在的不可避免。

从模糊限制语(语用功能)看法律英语翻译中的模糊语

从模糊限制语(语用功能)看法律英语翻译中的模糊语

【摘要】法律英语作为英语中的一种,由于法律本身的特殊性,其语言特点具有规范性和准确性,这样才能保证法律的严谨程度,但是在某些方面,在对法律英语进行翻译的时候,也可以使用模糊语言,人们需要对法律英语中模糊限制语的用处进行确定。

本文根据法律英语的特点,从模糊限制语(语用功能)方面来对法律英语翻译中的模糊语的运用进行分析。

【关键词】模糊限制语法律英语翻译模糊语前言法律英语属于行业英语范畴,其专业性比较强,涉及到的固定术语也相对比较多。

在法律英语单词当中,包含着确切词语和模糊词语,这两种词语代表了语言的精确性和模糊性,一般情况下,准确性是清楚的对某一内容进行表达,而模糊性是指在某种特定情况下,对某种范围进行确定。

在法律英语中翻译中,大部分使用的是确切词语,但是根据所对应的内容,也可以使用模糊限制词语,两者的相互结合可以使法律英语翻译的内容更加贴近实际,从而达到良好的应用效果。

一、法律英语的特点法律作为一种由国家认可并且强制实施的社会规范,其本身具有严格的要求,不管在法律条例还是在语言表达当中,必须要保证其严谨性,而所对应的法律英语,也保持了法律所应有的特征,作为英语中的一个分支,法律英语翻译不仅要符合法律的特征,更要符合英语的特征,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在法律英语翻译中也可以使用相应的模糊词语,但是其使用的地方和范围一定要严格把握,根据以上叙述可以知道,法律英语具有这样几个特点:1.法律英语翻译有着专业的法律术语。

同样的英文单词在不同场合的翻译下,会呈现出不同的意思,部分英语单词在法律英语的翻译当中,已经作为专业的法律术语来进行使用,并且不能进行更改。

比如alibi在平常生活中可以翻译为“借口”,但是作为一个法律术语,其代表的意思为“不在犯罪现场”,另外还有box,这个词语在日常生活中被翻译为“盒子”,但是在法律当中就被翻译为“证人席”。

2.法律行话。

不管在哪一种行业中都有因职业而发展出来的行话。

法律范畴的特性决定了其对严谨性要求比较高。

法律英语中的模糊性语言分析

法律英语中的模糊性语言分析

法律英语中的模糊性语言分析在法律领域中,语言的准确性和清晰度至关重要。

然而,有时法律英语中使用的语言会出现模糊性。

模糊性语言指的是那些表达不够明确或含糊的词语或短语,可能导致争议、歧义或误解。

本文将探讨法律英语中的模糊性语言,并分析其可能的影响和解决方法。

在法律文书中,使用模糊性语言可能会给案件的解释和适用带来挑战。

这是因为模糊性语言无法提供明确的指导,法官和律师往往需要依赖上下文、法律解释或案例法来解决模糊性问题。

举例来说,如果一份合同中使用了模糊性语言来描述双方义务,当争议出现时,法院可能需要审查相关文件和证据来确定各方的意图和责任。

模糊性语言在法律英语中常见的形式之一是使用不明确或模棱两可的词语和短语。

比如,法律文件中经常使用的词汇"reasonable"(合理的)和 "due diligence"(尽职调查)常常存在模糊性。

这些词语的意义相对模糊,其解释需要参考相关法律和案例法才能确定具体含义。

此外,部分法规和法律文件还采用了模糊的标准或标准模糊度的表达,如"substantial"(实质的)或者“reasonable care”(合理关注)。

这类语言的问题在于,不同的解释可能导致截然相反的结果,从而增加了法律争议的风险。

模糊性语言在法律英语中存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个主要的原因是为了在法律文书中保留灵活性,以适应各种情况和特定的案例。

此外,模糊性语言也可能是由于对具体问题的不确定性,或为了避免明确的承诺而采用的一种方式。

然而,有时候模糊性语言可能会导致不良后果。

当法律文件或合同中存在模糊性时,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界定变得困难,可能导致争议、诉讼或合同纠纷。

此外,模糊性语言还可能导致违约和损失,因为合同中的条款不够明确,难以按照意愿和预期履行。

为了解决法律英语中的模糊性语言问题,律师和司法机构可以采取一些策略。

首先,详细地阅读和理解相关法律文件和案例法对于正确解释模糊性语言至关重要。

法律英语中的模糊词语及其翻译探析

法律英语中的模糊词语及其翻译探析
度 探 讨 模 糊 词 语 在 法 律 英 语 中的 功 能 。
1 避免累赘 , . 扩大法律应用 范围。
供 了合理 的空间 。例如 :
例 3I hay l ssaecue otei eet o e f ev o e r asd t h n rs f h s t s t
sae o he c le tv tt rt olc ie, h h l be s ntn e o fx d — t r e s al e e c d t e i e m
第 9卷 第 5期 2o 09年 1 0月
鸡 西 大 学 学 报
J URNAL OF J XIUNI ERS T O I V IY
Vo . No 5 19 . 0c . o 9 t2 o
文章 编 号 : 7 65 (0 9 0 0 6 3 1 2— 7 8 20 )5— 0 9~ 6
a t i e e s g is n o cs n d f n e a an ta n— g i g a s u t o n s a l,mu d r o — r e ,r b br e y,rp ,k d a n t e r f i ln e ta e iu l a e in p a d oh rc me o oe c ts r sy i v h o
漏洞 。
2 .为司法和执法提供相对的 自由裁量权 。
模糊 的立法语 言使守法 行为 的标准 更加 明确 , 一方 面使 司法和执法行为有 了法 律依据 , 一方 面又提 供 了 另
相 对 的 自 由裁为 科 准
wt n esnbe o e, eesr 。本文从语 用 的角 i i,raoal, t r ncsay等 h h
论 的探 讨 与研 究 。

法律英语中模糊语言的使用解析

法律英语中模糊语言的使用解析

法律英语中模糊语言的使用摘要:众所周知,法律语言作为一种具有规约性的语言分支,有其独特的语言风格特点。

而其中最重要的特点就是准确性。

但是,在实践中,法律语言无法避免模糊性。

本文针对模糊语言固有的弊端以及有些学者认为应该根除法律模糊语言的主张,主要探讨了法律模糊语言存在的根源,模糊语言在法律中的运用及其价值,以及法学界对模糊语言的一些看法。

关键词:法律模糊语言根源运用解释原则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长期以来人们普遍认为:法律之目的即为“定分止争”。

因此作为法律外在形式的法律语言其法定原则就是语言的准确性,即要求法律语言务必清晰明确,不模棱两可,以达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的要求。

然而,在法律条文中以及司法实践中,法律语言运用模糊词语的现象俯拾皆是。

如果法律是模糊的,人们的权益,义务与责任在一些情况下就无法确定,最终导致法治的难以实现。

立法使用模糊语言的最大危害在于法律法规难以操作.法律法规制定出来是为了规范人的行为,所以法律法规应该刚性十足,即非常明确.我们必须承认,过多的模糊语言的使用会导致其固有的一些弊端。

一、法律模糊语言的定义如果立法文件与司法文书中含有模糊语言,那么法的实施与实现是否还能成为现实呢?很明显,答案是肯定的。

你可能因为“不谨慎驾驶” (driving recklessly),“有伤风化”(moral curpitude)或“性骚扰”(sexual harassment)而被拘捕;你可能因行为不端(unprofessional conduct),公共滋扰(public nuisance),或习惯性疏忽 (habitual negligence)而被罚款;合同也有可能因“不当影响”(undue influence),“胁迫”或“不道德意图” (immoral intention) 而被认定无效。

确实,有时模糊语言的使用会带来严重的后果,比如:一个人有可能因杀人罪而入狱几年,但因谋杀罪而被绞刑,而杀人罪(manslaughter) 与谋杀罪 (murder) 的界限是模糊的,在实践中有时难以操作。

法律模糊语言

法律模糊语言

浙江科技学院外语系李俭* 浙江⼯商⼤学外国语学院程乐* 摘要:针对模糊语⾔固有的弊端以及有些学者认为应该根除法律模糊语⾔的主张,本⽂主要探讨了法律模糊语⾔存在的根源,模糊与歧义,多义之间的区别,模糊语⾔在法律中的运⽤及其价值,以及法学界对模糊语⾔的⼀些看法。

关键词:法律模糊语⾔根源运⽤解释原则 1. 引⾔ 随着中国⼊世,对法律英语复合性⼈才的需求⽇益突出。

在此背景下,法学家与语⾔学家对法律英语教学中法律内容与法律语⾔的优先问题各有⼰见.本⽂认为在法律英语教学中,所涉及的不仅是法律基础理论,实体法,程序法的教学,也应包括法律语⾔本⾝的教学,即采⽤法律内容与语⾔有机结合的 (integration and balance of content and language),以任务为基础(task-based) 的课堂教学⽅式.其中,法律模糊语⾔的教学⽆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有重要的意义,因为尽管简明,准确的法律语⾔ (plain and precise language of law) 是⽴法活动与司法实践所追求的⽬的与标准,但正如有些评论家认为的那样:如果法律是模糊的,⼈们的权益,义务与责任在⼀些情况下就⽆法确定,最终导致法治的难以实现。

⽴法使⽤模糊语⾔的危害在于法律法规难以操作.法律法规制定出来是为了规范⼈的⾏为,所以法律法规应该刚性⼗⾜,即⾮常明确.我们必须承认,过多的模糊语⾔的使⽤会导致其固有的⼀些弊端。

英国法学家曼斯斐尔德勋爵曾说过:世界上的⼤多数纠纷都是由词语所引起的。

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告诫⽴法者:法律不要过于模糊和⽞奥,⽽应像⼀个家庭⽗亲般的简单平易,因为它是为具有⼀般理解⼒的⼈们制定的。

他甚⾄尖锐地指出:法律条⽂含义不清,罪⽂不明,⾜以使⼀个政府堕落到专制主义中去.然⽽模糊语⾔在⽴法与司法实践中必然会⼤量存在.语⾔中的精确性与模糊性作为⽭盾对⽴的双⽅,既互相⽭盾,⼜互相依存。

从存在的条件看,总是相对⽽⾔的,没有精确语义就没有模糊语义;同样的,没有模糊语义也就没有精确语义.法律是以语⾔为载体的,⽽语⾔本⾝具有不确定性,这就导致了法律概念的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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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英语语言中模糊词语的辨证分析摘要:众所周知,法律语言作为一种具有规约性的语言分支,有其独特的语言风格特点。

而其中最重要的特点就是准确性。

但是,在实践中,法律语言无法避免模糊性。

本文主要探讨分析了法律语言与模糊词语的辨证关系等问题。

关键词:法律语言;模糊词语;辨证分析Abstract: It''s all known that legal language is a kind of customary language , which includes words, phrases and modes of expression with its unique style.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characteristics of legal language is exactness in its expression. But in practice, fuzzy expression is inevitable in legal language. This paper mainly discuss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fuzzy expression and legal language.Keywords: legal language, fuzzy expression dialectical analysis 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潘庆云,1997:158)。

论文论文参考网长期以来人们普遍认为:法律之目的即为“定分止争”。

因此作为法律外在形式的法律语言其法定原则就是语言的准确性,即要求法律语言务必清晰明确,不模棱两可,以达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的要求。

然而,在法律条文中以及司法实践中,法律语言运用模糊词语的现象俯拾皆是。

Pearce (Maley,1994:28) 指出,在澳大利亚和英格兰约40%的法庭活动需要对特定的立法条款的意义做出裁决;在美国各级法院普遍用词典作为一种审理案件的辅助工具,对法律文本进行文义解释;在我国有学者初步统计我国《刑法》法条,从《总则》到《分则》运用模糊词语共一百余条,占全部条文的 50 % 以上。

(王洁,1998:13) 由于模糊词语在法律语言中的大量出现,不少人认为法律的伸缩性很大,定罪量刑则是法官“说了算”的错误想法。

这极不利于我国的“法治”建设,为此,我们很有必要对法律语言中模糊词语作一番辨证的探讨。

一、法律语言离不开模糊词语所谓模糊词语是指那些语义局部(边界)模糊的词语。

如:高、矮、好、坏、轻、重等。

模糊词语产生的根源,实质在于客观事物自身的模糊性和人对客观事物认识的不确定性。

客观事物本身的模糊性,这是自然的普遍现象,人们认识事物把握对象时,无法运用语言准确定义、指称或描述,采用多种解释的表达手段进行表达。

“模糊”作为人们认知世界的一条重要途径,不同于“含混不清”,后者常指人们运用语言不当而产生的消极结果,是尽量要避免的现象。

模糊性则是不确定性,有消极的效应,也有积极的作用。

法律语言之所以要使用模糊语言,有以下主要原因:1、模糊性是法律语言所具有的归属不完全的属性。

模糊性是主客体相互作用的必然结果。

主客体关系错综复杂、瞬息万变,因此反映主客体的自然语言不会绝对精确,非此即彼,具有固有的模糊性。

形式逻辑有一条基本规律——排中律。

排中律认为,两个互相矛盾的概念,不能同时都是假的,必须一真一假,没有第三种可能性。

而我们所说的模糊则恰好是对排中律的突破,法律语言所表达的概念既可以属于甲又可以属于乙。

1965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札德 (L? Zaden) 教授提出了模糊集理论[1]。

依照札德的模糊集合论来推导,法律语言的模糊性是指法律所具有的归属不完全的属性,是指法律语言所表达的概念没有明确的边界,它和对立的概念之间不存在截然分隔的界限,而是存在一个相互交融的中间区。

从集合A(罪 )到非A(非罪 )的过渡不是突然的,而是逐渐的。

几乎所有的法律问题,如:法律还是道德、权利还是义务、合法还是非法、罪还是非罪、公权还是私权、抽象还是具体、宏观还是微观等等最后都会终极到界限的模糊性问题上。

恩格斯曾撰文称唯物辨证论者“不承认世上有什么绝对分明和固定不变的界限”并认为“辩证法使固定的形而上学的差异可以相互过渡”,除了…非此即彼‟,辩证法还在“适当的地方承认…亦此亦彼‟,并且使对立互为中介。

”恩格斯的这段话揭示了法律语言模糊性的“亦此亦彼”的特征。

2、法律规范概括性的特点决定了法律语言必须使用模糊词语。

法律规范的概括性是指法律规范为一般人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式、标准或方向,它的对象是抽象的、一般的人,而不是具体的、特定的人,它是在同样的情况下可以反复适用,而不是只适用一次(范健等,1995:291)。

以美国宪法(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第五修正案(Amendment V )规定为例:“No person shall be held to answer for a capital, or otherwise infamous crime, unless on a presentment orindictment of a grand jury, …… nor shall any person be subject for the same offense to be twice put in jeopardy of life or limb; norshall be compelled in any criminal case to be a witness against himself. (除非受到大陪审团之起诉,任何人不得被强制回答死罪或其它重大罪行……任何人不得对同一罪名,受到生命或人身多重惩罚;也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强制作为反对自己之证人。

)这里“any person (任何人)”与“any criminal case(任何刑事案件)”有着最大的概括性,同时也有极大的模糊性;概括性有助于增强包容性,但同时也导致了模糊性。

3、法律现象的复杂性、人类认识的局限性决定了法律语言必须使用模糊词语。

法律现象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导致法律后果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有些法律现象本身边缘模糊、分界不明,剪不乱理还乱;还有一些法律事物(现象)在人们的主观世界中边界是模糊的。

如果将前者称作客观的模糊事物,那么这后者便是主观的模糊事物。

表达这样的模糊事物,无论是客观的模糊事物,还是主观的模糊事物,别无选择,只能使用相应的模糊词语。

西方学者曾就“abortion (堕胎)”是否构成“杀人罪”这一问题进行研究和讨论,结果是不了了之。

根本原因就在于胎儿与受精卵之间没有明确的边界。

这种边界不明的现象在法律活动领域屡见不鲜:英国法律中为了区分夜盗罪(burglary)与为抢劫而侵入住宅罪(house-breaking),立法上采用了“night” 一词,然后将其解释为“日落后一小时至日出前一小时”;然而各地所处时区不一样,实际中难以把握“day” 与“night”之间的界限。

即便是“罪”与“非罪”这样的最常见、最重要的法律概念,人们对它们的主观认识也只有相对的大致的边界,没有绝对的说一不二的边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且不说其中的“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本身就是语义边界模糊的词语,但说“显著轻微”和“轻微”之间、“不大”与“较大”之间也还有一个定位与分界的问题。

由此而来的问题是:那些介于“显著轻微”和“轻微”之间,即比“显著轻微”重,又比“轻微”轻的违法行为,算不算犯罪?是归于“罪”,还是归于“非罪”?(姜剑云,1995:275)这可是让法律人士饶头的问题。

然而,这却是无法回避的问题,因为事物本身就是这样模糊,因为人们的主观认识就是这样的模糊。

总之,模糊词语在法律语言中的存在主要有两个方面原因:一是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于有形的物体,有的往往只可意会,不可言传。

海德格尔就说过:“世界的存在是不可表达的,语言永远也不能表达世界的本来面目。

”法律语言无法完整将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准确表达出来。

这样就会使主体产生不知所云的模糊印象;二是语言本身具有模糊性,无法准确地将所要反映的事物——所指——再现出来,它所能表达出来的意义——能指——往往与“所指”是不一致的,有裂缝,“有时候达到二者几乎完全脱节的地步”,二者很难达到同一关系。

加上法律文字语言的运用还要遵循固定的程式,表达方式、词汇大受钳制,要找到准确反映立法意图的法律文字更加困难。

(陈云良,2002)二、模糊词语在法律领域的语用功能模糊词语在法律领域的语用功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提高语言表达的效率口语体和书面语中都十分常见模糊表达,因为语言交际讲究效率,用模糊的方式有利于提高语言表达的效率。

大家都知道语言符号有局限性,其传达的信息和符号所寓指的对象之间永远不可能达成完全同一的关系。

模糊语言能有效弥补人类语言表现力不足的缺陷,留给人们一个可供把握的空间。

这种情况在描写人物特征的法律文书中最为常见,尤为突出的是公安机关缉拿犯罪嫌疑人的通缉令或寻找案件线索查找无名尸的启示。

以查找无名尸体的启事为例:“……路旁发现一女性无名尸体,该人身高一米六五,体态微胖,肤色较黑,年龄二十岁左右,短发,圆脸,上穿红色T恤,下穿黑色短裙,无其它随身携带物……。

”在这一段启事中,一连用了“微胖”“肤色较黑”“二十岁左右”“短发”“圆脸”等数个模糊词语,形象地描述了女尸的主要特征,使人们可以准确地运用模糊性思维来进行正确的分析、认识、判断。

反之,如果硬要用精确词汇进行描述,例如把“短发”改为“发长6.5厘米”,把“二十岁左右”改为“二十岁零八个月”,把“微胖”改为“体重 65公斤”,反而让人难以把握,达不到预期效果。

2、增强语言表达的灵活性。

言语交际常常要受到话题、内容、交际对象、语言环境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

有时为了自我保护或尊重对方,营造一种融洽的交际气氛,说话人往往避免把话说得太直、太白。

由于模糊语言能增加语言表达的灵活性,它就成了人们实现其交际目的的主要工具。

(王宏,,2003)这种为了避免把话说得过死、太绝,而拴住自己的手脚,说话人运用模糊语言来表达自己的观点的方法在法律事务中,特别是在外交场合经常使用。

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建交联合公报》中有这么一段:.and that it intends gradually to reduce its sale of arms to Taiwan, leading, over a period of time, to a final resolution.……(它(美国)准备逐步减少它对台湾的武器出售,并经过一段时间导致最后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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