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贵州省土地变更调查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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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土地变更调查级核查与数据建库建设要求

2017土地变更调查级核查与数据建库建设要求

2017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市级核查与数据建库建设要求通过对各县(区)上报的土地利用现状变化矢量成果进行内、外业核查与在线举证等工作,完成全市数据库质量检查、数据汇总分析与全市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成果上报工作;配合完成省级内、外业核查与在线举证等工作,根据省级审查结果进行整改;汇总通过国家、省审核的各县(区)土地调查成果,形成2017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市级成果。

通过开展2017年度日照市土地变更调查市级核查与数据建库工作,形成日照市一系列的土地调查图件、文字及数据库等成果。

一、图件成果(一)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图件。

(二)土地利用现状成果图件。

二、数据库成果(一)更新后的土地调查数据库。

(二)土地调查数据库更新数据包。

三、文字成果(一)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

(二)城镇村土地利用数据分析报告。

(三)数据库质量检查报告。

(四)调查成果内、外业核查与在线举证方案、报告等。

(五)调查成果内、外业整改报告。

四、图斑信息核实各类报表(一)《遥感监测图斑信息核实记录表》。

(二)《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

(三)《设施农用地图斑信息核实记录表》。

(四)《临时用地图斑信息核实记录表》。

(五)《拆除图斑核实记录表》。

(六)《农用地变更为未利用地图斑核实记录表》。

(七)《遥感监测图斑信息核实记录表》。

五、土地变更调查各类面积汇总表(一)《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表》。

(二)《农村土地利用现状一级分类按权属性质统计汇总表》。

(三)《耕地坡度分级面积统计汇总表》。

(四)《基本农田面积统计汇总表》。

(五)《可调整地类面积统计汇总表》。

(六)《建设用地类型统计汇总表》。

(七)《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表(“三大类”总表)》。

(八)《城镇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汇总表》。

(九)《村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汇总表》。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07]26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07]26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07〕26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对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土地调查作为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全面查实查清土地资源的重要手段。

1996年我省第一次土地调查完成以来,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乡面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原有的土地调查成果已难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数据,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土地管理,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国土资源管理水平的迫切需要,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实施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任务,增强做好土地调查工作的责任心和紧迫感,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精心组织,密切配合,确保全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按时完成。

二、土地调查的内容和时间进度(一)调查内容。

1农村土地调查。

分为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农村土地权属调查两部分。

贵州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

贵州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

土地资源网贵州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贵州省国土资源厅二○○七年八月目录一、目标任务 (3)(一)任务来源3(二)目标4(三)主要任务6二、实施原则 (9)(一)统一领导,统筹部署9(二)统一标准,整合资源9(三)分工协作,各负其责10(四)全面调查,分步实施10三、技术路线与方法 (10)(一)技术路线10(二)技术方法11四、调查内容 (13)(一)农村土地调查13(二)基本农田调查14(三)城镇土地调查15(四)工业、基础设施等用地的调查汇总16(五)土地利用数据库和管理系统建设18(六)统一时点更新20五、技术要点 (21)(一)调查比例尺及数学基础21(二)基础数据选用原则21(三)充分利用已有更新调查成果做好农村土地调查22(四)行政区域界线及控制面积的确定22(五)田土坎系数确定23(六)零星地类调查24(七)几种特殊地类的认定24六、职责分工及要求 (25)(一)各级职责分工25(二)工作内容28七、主要成果 (28)(一)数据成果28(二)图件成果29(三)文字成果29(四)数据库成果30八、实施计划 (30)(一)总体实施计划30(二)2007年实施计划31(三)2008年工作计划32(四)2009年工作计划33(五)2010年上半年工作计划33九、保障措施 (34)(一)组织保障34(二)制度保障35(三)技术保障37(四)经费保障38贵州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1一、目标任务(一)任务来源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精神,2007年7月1日全面启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2009年6月31日完成调查任务。

搞好第二次土地调查,掌握真实准确的基础数据,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土地调控、严把土地“闸门”的需要;是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需要;是加强各级政府执政能力建设,提高国土资源管理水平的需要。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2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复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2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复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2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复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8.10•【文号】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23号•【施行日期】2017.08.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2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复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的公告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要求,按照国土资源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部署和安排,规范土地复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研究制定了《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现予公告。

2017年8月10日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及国土资源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规范土地复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及土地复垦相关政策规定,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土地复垦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土地复垦监督检查坚持依法依规、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稳步推进的原则,以目标和任务为导向,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提高监管效能,维护公平正义。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2017年)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2017年)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2017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1.30•【字号】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第22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2000年9月22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1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7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等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和土地资产管理,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

第三条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做好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第五条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上图入库落地到户各项任务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上图入库落地到户各项任务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上图入库落地到户各项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文号】国土资厅发〔2017〕6号•【施行日期】20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上图入库落地到户各项任务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有关司局及相关直属单位:永久基本农田上图入库、落地到户是切实落实省市县各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的重要任务,是推进永久基本农田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全面落实特殊保护政策的重要基础。

目前,各省(区、市)已完成省市县各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论证审核工作,正在已有工作基础上查漏补缺,推动尽快形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

为加快推进永久基本农田上图入库、落地到户各项工作,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件”)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准确把握划定任务总体要求(一)明确工作目标任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已经论证审核通过的省市县各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落实已经划定的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绝不能随便占用的要求,在确保已经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位置不改变的基础上,落到地块、完善表册、补齐标志、落实责任、上图入库,及时形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并汇交数据库成果,为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提供坚实基础。

(二)明确工作基本原则。

坚持突出重点,统筹推进。

“落地块、明责任、设标志、建表册、入图库”等各项划定任务,互为基础、互为条件,要精心组织、突出重点、同步推进,充分利用已有工作成果,做好健全补充和更新完善。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贵州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贵州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07•【字号】黔府发〔2017〕33号•【施行日期】2017.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贵州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黔府发〔2017〕3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17〕48号)精神,做好贵州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目的及意义土地调查是我国法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查实查清土地资源的重要手段。

开展贵州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目的是全面查清当前全省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健全土地调查、监测和统计制度,强化土地资源信息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需要。

做好贵州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是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是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乡村振兴和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重要基础;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宏观调控、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是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加快推进我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夯实自然资源调查基础和推进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举措;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国土资源管理服务水平的迫切需要;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群众资源权益的重要内容;是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国土资源的基本前提。

二、调查内容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状况;土地权属及变化情况,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土地条件,包括土地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状况。

土地变更调查有关问题的说明

土地变更调查有关问题的说明(一)关于新增建设用地调查1、对于已办理用地手续的土地,实地未发生变化的不变更,部分发生变化的只对发生变化部分变更和细化调查。

2、施工中的新增建设用地,实际用途不明、认定细化分类有困难时,参照规划或项目设计用途来确定其细化的二、三级地类调查。

3、建设用地细化地类调查只是针对新增建设用地部分,对已有建设用地不进行细化地类调查。

(二)关于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调查1、土地开发指对未利用地,通过工程、生物、综合整治和配套建设等措施,使其变为可供建设或农业使用的土地。

土地变更调查中,由土地开发项目将未利用地变为耕地的,经过土地部门组织验收后方可作为土地开发增加耕地进行变更统计。

2、土地复垦指对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土地。

土地变更调查中,通过土地复垦项目恢复成耕地的,经过土地部门组织验收后方可作为土地复垦增加耕地进行变更统计。

3、土地整理指在一定区域内,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和用途,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调整改造、综合整治,包括农用地整理和建设用地整理。

土地变更调查中,通过土地整理项目变成耕地的,经过土地部门组织验收后方可作为土地整理增加耕地进行变更统计。

对于由农民自主开发、复垦、整理增加的耕地,按实地土地利用现状进行变更,不作为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增加耕地进行统计。

撂荒耕地仍按耕地统计汇总,不能按未利用或其他退耕地类进行变更调查、汇总。

(三)关于农业结构调整调查农业结构调整,指农用地中改变原有种植业、林业、牧业、水产养殖业、副业等在农业生产中所占的比例。

土地变更调查中,因种植效益原因由耕地改为园地、林地、牧草地、畜禽饲养地、设施农业用地、养殖水面的,为农业结构调整范畴,反之也如此。

属可调整地类的,按可调整地类调查、汇总。

(四)关于生态退耕调查指因生态环境建设需要,国家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草、还湖的耕地。

1、土地变更调查中,按照“退耕还林工程”规划,已经停止耕种的还林、还园、还草、还湖的耕地。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8.12.11•【文号】自然资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18.12.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并实行特殊保护的决策部署,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以下简称“两部”)精心组织,各省(区、市)党委政府扎实推进,完成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并纳入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现了上图入库、落到实地,取得积极成效。

当前,我国经济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建设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逐步深入,对守住耕地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巩固划定成果,有效解决划定不实、非法占用等问题,完善保护措施,提高监管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以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构建保护有力、集约高效、监管严格的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新格局,牢牢守住耕地红线。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从严保护。

坚守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牢固树立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理念,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意识,将永久基本农田作为国土空间规划的核心要素,摆在突出位置,强化永久基本农田对各类建设布局的约束,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保护利用好永久基本农田。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耕地质量等级变更调查评价与统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耕地质量等级变更调查评价与统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公布日期】2017.10.20
•【字号】黔农办发〔2017〕249号
•【施行日期】2017.10.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耕地质量等级变更调查评价与统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农委,各县(市、区)农业(农牧、农村)局:
按照农业部《关于做好2017年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工作促进化肥减量增效的通知》(农农(耕肥)〔2017〕30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17〕1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委组织制定了《贵州省耕地质量等级变更调查评价与统计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李瑞,联系电话:*************。

附件:贵州省耕地质量等级变更调查评价与统计工作实施方案
2017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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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2017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技术要点
一、2017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注意事项:
6、省级检查
依据部要求,省厅仍将组织变更调查成果省级质量 把关核查,省级质核组将全面开展内业核查、外业检查 和数据库质量检查。 为确保省级检查质量,各地仍需上交非新增建设用 地监测图斑和新增耕地图斑的实地照片,要求与去年相 同。(省级检查软件在检查时需要导入实地照片。)
一、2017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注意事项:
7、国家级检查分内外业检查 外业抽样原则 以省为单位,分类型随机抽样,原则上每一种类型 图斑每县只抽取15个,全省抽取75个图斑; 全省抽取图斑不足75个时进行加抽,直至达到75个; 全省一种类型图斑数不足75个就全部提取外业核查; 当个别类型图斑只有少数个别县有时,就在该县进行 加抽直至全省抽取图斑达到75个,全省不足75个就全部 提取外业核查。
贵州省2017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技术要点
二、2017年变更调查技术要点 :
10、 提质改造项目(旱改水) 耕地内部地类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将水田变 为水浇地或旱地,不得将水浇地变更为旱地。 确有经土地整治项目将旱地整治为水田或水浇地的, 经省级审核把关后,才能纳入到年度变更。 依据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补足耕地数量与提升耕 地质量相结合落实占补平衡的指导意见》(国土资规 [2016]8号)文件要求,“提质改造项目应为2016年1月1 日后实施的土地整治项目,此前实施的土地整治项目不 能用于补改结合。”
贵州省2017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技术要点
二、2017年变更调查技术要点 :
3、 “互联网+”举证技术
国家为每个省都建了一个“互联网+”举证技术服务 QQ群,地方人员在举证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均可群中咨 询国家技术专家。
贵州省2017在线举证:473694428
贵州省2017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技术要点
二、2017பைடு நூலகம்变更调查技术要点 :
贵州省2017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技术要点
二、2017年变更调查技术要点 :
6、监测图斑类型为1类和3类中的A/B/C/D二级类、7类 中的A、B、C二级类及6类、8类、9类、10类必须在数据 库中以建设用地、设施农用地变更或临时用地上图响应 ,即后时相有明显建设特征,除实地已拆除的。
对于监测图斑类型为2类、1类和3类中的E/F二级类、7 类中的B、D二级类,11类的,地方不变更的,只要图斑 记录表填写规范正确,“互联网+”举证的实地照片能通 过国家审查。
(1)因自然环境变迁、行政或人为因素所致农用地 变化为未利用地,非常规性农用地等内部地类变化; (2)零米线、行政界线、调查区控制界等调整;
(3)调查数据库质量优化、城乡地籍一体化数据库 融合等造成的地类面积变化。
贵州省2017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技术要点
一、2017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注意事项:
2、土地变更调查非常规地类变更审查
贵州省2017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技术要点
一、2017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注意事项: 8、工作时间安排 2018年1月31日前,各地补报备案管理信息; 2018年2月14日前,完成全省各县成果检查; 2018年3月1日,资料整理,成果上报部(一上); 2018年3月31日前,国家级外业核查; 2018年4月20日前,“一上”检查不通过的省份进行限期 整改,重报成果(二上),部再次检查; 2018年5月31日前,检查结果中错误问题的修正,部 进行数据入库; 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更新汇交; 2018年7月1日,全国启用2017年度变更调查数据成果。
贵州省2017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技术要点
二、2017年变更调查技术要点 :
12、农业结构调整
农业结构调整将耕地变更为园地等其他农用地,不 用专报国家审核,只需在地类变更的同时,将图斑层中 的属性字段为“地类备注”标注“K”即可;地方上报 成果时需一并提交相应的支撑性佐证资料。
贵州省2017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技术要点
二、2017年变更调查技术要点 :
7、灾毁耕地图斑
我省2017年度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灾毁耕地图斑,必 须通过省级审核后方可变更,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 一律不得变更。通过审核的地方需严格按照省级审核通 过的范围及地类进行变更,不得擅自更改范围。
再次强调:灾毁耕地图斑国家不进行外业核查,但省 级仍会组织技术人员开展外业逐图斑检查,确保举证该 类变更图斑能通过国家检查。
4、卫片执法与督察意见整改
上年度卫片执法检查中查处的建设用地结果,按照 执法部门转交的范围及地类如实纳入本年度变更调查; 上年度土地督察的地区,应严格按照督察部门移交 的处置结果如实变更。 卫片执法检查和督察意见、地方整改意见及涉及纳 入变更地块的情况说明资料一并上报,便于国家核查时 核对。
贵州省2017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技术要点
贵州省2017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技术要点
一、2017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注意事项:
1、工作相关软件版本
土地变更调查变更软件、数据库检查软件、成果上报 软件注意使用最新版,不要用错软件版本。国家相关软 件将在12月底下发。
贵州省2017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技术要点
一、2017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注意事项:
2、土地变更调查非常规地类变更审查
贵州省2017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技术要点
二、2017年变更调查技术要点 :
1、县级变更调查必须以国家下发的2016年度年末数据 库为基础进行变更,严禁各县(市、区)擅自修改基础 数据库。
2、地方未备、错备、漏备的管理信息需于2018年1月31 日前补充报部备案。
贵州省2017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技术要点
贵州省2017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技术要点
二、2017年变更调查技术要点 :
8、农村道路的认定
对新增道路图斑,按照最新修订的《土地利用现状 分类》(G/T21010-2017)要求进行变更,路宽超过8米 必须变更为公路,已经变更为公路的暂不调整;反之, 宽度小于8米的新建道路依据实地可以认定为农村道路。
贵州省2017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技术要点
一、2017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注意事项:
3、拆除图斑审查 依据部要求:需进行立案查处,并报省厅执法监察部 门备案,且处置处罚相关资料明确拆除时间,地块方可 认定为拆除图斑。 省厅要求,拆除图斑必须在2018年1月31日前提前上 报省级审查,并提供相关佐证资料。省级检查组将开展 外业核实,对省级检查组不认可的、未经省级检查组认 定的拆除图斑,地方一律不能认定为拆除图斑上报。
说明:以上三种非常规地类变更情况,需以专报的形 式报部审核,部审核通过后方可纳入本年度变更。需以 省为单位组织上报,国家接收上报审查资料截止时间一 般为每年10月份。
贵州省2017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技术要点
一、2017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注意事项:
2、土地变更调查非常规地类变更审查
(4)年度内因突发性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崩 塌、泥石流等)造成农用地变更为未利用地,由省级审 查报国家复核。为不影响每年年度变更调查工作,省级 每年接收审查资料截止时间一般为10月底(今年因三调 准备工作,推后至11月底)。省级先进行内业初审,再 组织对内业初审通过的图斑开展外业逐图斑核实。
贵州省2017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技术要点
一、2017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注意事项:
4、变更调查与卫片执法同步开展
土地变更调查与卫片执法仍将同步开展、相互印证, 对变更调查未修改到位的县级,土地执法监察部门将进 行重点抽查,发现确属违法用地的,将严肃查处。
贵州省2017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技术要点
一、2017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注意事项:
5、 2017年度城镇村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更新汇总工作
2017年度城镇村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更新汇总工作(即 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更新汇交工作)纳入年度土地变更调 查工作一并开展完成。
贵州省2017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技术要点
一、2017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注意事项:
5、变更调查工作开展
因我省的遥感影像下发时间较晚,各地应根据日常土 地管理情况,先行开展全覆盖的外业调查,重点调查建 设用地、设施农用地、临时用地、新增耕地。待影像下 发后,再补充未调查到的监测图斑,从而避免因影像接 收时间过晚,影响变更调查工作进度和质量。
二、2017年变更调查技术要点 :
5、年度内验收新增耕地必须在当年内变更(2017年1月 1日至12月31日),不得留待以后年度变更。
针对往年已验收漏变更新增耕地必须先专报国家审 核通过后方可纳入变更。 其他原因的新增耕地也需专报国家审核通过后才能 纳入变更。(如:非耕农用地园地、林地变更为耕地, 未利用地开垦为耕地等情况。)
贵州省2017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技术要点
一、2017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注意事项:
7、国家级检查分内外业检查
外业检查: 对设施农用地、临时用地及拆除图斑等三种类型图斑 进行随机抽样外业检查。 实地检查设施农用地和临时用地图斑的正确性,以及 拆除图斑实地是否已拆除。
贵州省2017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技术要点
贵州省2017年度土地变更调查 技术要点讲解
贵州· 贵阳
2017年12月
贵州省2017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技术要点
一、2017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注意事项
二、2017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技术要点 三、2016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检查中发现问题
贵州省2017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技术要点
工作依据:
1、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7年度全国 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 【2017】131号)
贵州省2017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技术要点
二、2017年变更调查技术要点 :
9、光伏电站用地
依据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联合 印发出台的《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 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文件,符合扶贫政策 的光伏电站用地,对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布设 光伏方阵的,涉及监测图斑中为光伏板区域可以不变更, 但永久性建筑物等电站部分必须变更为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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