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大学人事代理实施办法【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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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师范大学人事代理办法【模板】

淮北师范大学人事代理办法【模板】

淮北师范大学人事代理办法根据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59号)和《淮北市人事代理试行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人事代理的原则1、依据属地原则,对我校部分新进人员委托淮北市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

2、人事代理实行聘用合同制。

聘用合同制是以聘用合同形式确定单位与个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及双方权利、义务的用人制度。

3、新进的人员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确立受法律保护的劳动关系。

4、当事人双方在聘任合同执行期间如果聘用合同所提供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对方可以解除合同,终止劳动关系。

二、人事代理的范围与内容1、人事代理范围:⑴应聘来校工作的部分硕士研究生学历以下(含硕士)应届毕业生;⑵学校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配偶;⑶接收安置从事非教师岗位工作的复转军人、随军(随调)家属;⑷来学校工作的其他人员。

2、人事代理的内容:⑴管理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⑵代办受聘人员社会保险;⑶代办辞职、辞退、解聘受聘人员保留原工作身份的手续。

三、受聘人员的管理及待遇1、受聘人员必须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书》。

《聘用合同书》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聘用期限、管理等内容,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

2、受聘人员在聘用期间,其党、团、工会、婚姻、计划生育等关系由学校管理。

3、受聘人员在聘用合同期内按国家规定确定工资待遇、参加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4、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受聘人员档案。

每年末受聘人员的个人工作总结,单位对个人的考核评议、鉴定、奖惩、工资、职务变动等档案材料要及时归档。

5、聘用合同期内(三年为一个聘期),凡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按合同规定解除聘用合同,工作关系转回淮北市人才服务中心;聘期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者,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双方同意,可续签聘用合同,符合校内其它单位应聘条件者,经原单位同意,也可转岗聘任;在校内连续聘用3个聘期后,经双方同意,可签订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

人事代理工作暂行办法

人事代理工作暂行办法

人事代理工作暂行办法为了进一步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加大我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力度,加快建立人事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步伐,更好地发挥人才优势,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对我校部分人员委托XX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人事代理制度是继我校实行全员竞聘上岗后,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又一重大举措,也是全员聘用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它的实施有助于引入竞争机制,实现优胜劣汰,是实现人才资源优化配置和服务市场化、社会化的有效途径。

改变我校人事管理制度单一、封闭的管理模式,有利于规范机关用人行为,促进单位转换用人机制,从而有效地保障人才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人事代理制度的实施,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事制度改革的方向,确立了单位与个人之间新的劳动关系和双方权利、义务,实现人事权和使用权分离。

第三条人事代理工作按“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实施。

学校以后新进入人员均实行人事代理制度,但对进入教师岗位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人员,目前可由本人自愿选择。

今后,是否全面实行人员代理,根据学校发展情况而定。

第二章人事代理的范围及内容第四条代理范围:1.毕业分配来校的各类毕业生;2.调入来校工作人员;3.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军人、随军(随调)家属;4.按照现行政策,在职死亡教职工的子女顶替人员;5.根据特殊岗位需要,录干、招工人员。

第五条代理内容:我校委托XX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人事代理,暂定以下内容。

1.管理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

2.代办辞职、辞退、自动离职、解聘人员保留原工作身份的手续。

3.代办户口的迁移。

4.负责聘用合同的鉴证。

第三章聘用人员的管理及待遇第六条代理人员一经聘用必须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书》。

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聘用期限、管理等内容,初聘期限一般为两年,《聘用合同书》经双方签字并经鉴证部门鉴证后生效,并且有法律效力。

第七条聘用人员在聘用合同期内,其党、团、工会、婚姻、计划生育等关系由学校管理。

华侨大学人事代理管理暂行办法

华侨大学人事代理管理暂行办法

华侨大学人事代理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华侨大学人事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华大人〔2006〕24号各院、系、处(室),直属(附属)单位:经研究,现将《华侨大学人事代理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华侨大学二○○六年十月十日华侨大学人事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人事管理服务社会化,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人事管理体制,促进人才正常、有序、合理地流动,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根据我校人事管理规定、采用聘用制管理的新增的部分工作人员。

第二章代理方式第三条代理人员的人事关系及人事档案委托当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实行聘用合同制。

学校与当地人才服务中心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代理人员在聘用合同期内与学校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第三章范围和待遇第四条人事代理适用的范围:(一)具有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学历的,新进入我校的工作人员;(二)具有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从事非教学、科研工作的,新进入我校的工作人员;(三)经学校研究认定,其它适合采用人事代理的聘用人员。

人事关系及人事档案不在当地人才服务中心者不予聘用。

第五条人事代理聘用人员的待遇:(一)人事代理聘用人员原则上享受校内同类同级人员的工资待遇;学校在每一学年末对人事代理聘用人员进行岗位职责和工作业绩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一次性发放包括年度奖金、津贴等在内的其他报酬。

(二)人事代理聘用人员的定级、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资晋升等按照我校同类同级人员执行。

(三)学校根据当地有关规定为人事代理聘用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

有关保险费的缴纳按照法律和当地有关规定执行,应当由人事代理聘用人员本人承担的部分,由学校直接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四)人事代理聘用人员按规定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学校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五)人事代理聘用人员按规定应按规定参加学校工会,向学校工会交纳会费,享受我校工会会员待遇。

西南政法大学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西南政法大学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西南政法大学人事代理暂行办法(2007年1月24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体现学校自主用人和个人自主择业,逐步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根据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以及《重庆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事代理是指学校委托人才服务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人事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承办代办有关人事服务和人事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学校通过学校人才交流中心对受聘人员实行人事代理。

第四条人事代理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以聘用合同的方式确定聘期内学校与人事代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人事代理人员不进入学校事业编制。

具有硕士研究生及其以上学历学位人员一个合同聘期届满(一个合同聘期为三年,下同),其他人员两个合同聘期届满,经学校考核合格,双方仍然同意再续签合同的,可以进入学校事业编制。

但有特别规定或约定的除外。

第二章人事代理对象、内容及程序第六条我校实行人事代理的对象包括:(一)学校计划录用的硕士研究生或全日制国民教育本科毕业生;(二)高层次人才配偶不符合学校随调规定,经学校同意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三)按国家政策接收安置的复员退伍军人;(四)其他需要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

第七条学校或人事代理人员委托人事代理机构实行人事代理的主要内容:(一)接收并管理人事代理人员的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并出具以档案记载为依据的有关人事证明;(二)按有关规定计算代理人员参加工作时间及连续工龄,调整档案工资,办理转正定级手续;(三)按国家规定或双方约定为人事代理人员缴纳相关保险;(四)办理因私出国(出境)政审及相关手续;(五)办理人事代理人员身份认定;(六)学校委托代理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人事代理程序:(一)学校与人事代理机构签定《人事代理委托书》,委托立户;(二)学校与人事代理人员签定《聘用合同》;(三)学校、人事代理人员及人事代理机构签定《人事代理合同书》;(四)学校人事处及人事代理人员到人事代理机构办理人事档案、户口迁移、社会保险等手续,并按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缴纳相关代理费用。

吉林大学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吉林大学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吉林大学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吉林大学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根据《吉林大学新聘人员聘用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校发〔2016〕50号)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学校除新聘教师和接收的复员、转业军人以外的各系列人员聘用及其管理。

第三条学校人事代理聘用方式分A、B两类:(一)A类人事代理:适用于按照学校A类人事代理年度人员补充计划,通过公开招聘形式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管理人员和辅导员(以A类人事代理方式聘用和管理的新聘人员,以下简称“A类人员”)。

(二)B类人事代理:适用于按照学校B类人事代理年度人员补充计划聘用的管理服务岗、专业技术服务岗、各类项目聘用的新聘人员以及其他聘用形式聘用的新聘人员等(以B类人事代理方式聘用和管理的新聘人员,以下简称“B类人员”)。

第二章代理权责第四条学校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人事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并与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代理机构权责:(一)负责A类、B类人员的人事关系、档案管理,A类、B 类人员的工资发放及保险、公积金的代扣代缴。

(二)负责为辞职、辞退、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A类、B类人员办理手续。

(三)负责为辞职、辞退、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A类、B类人员办理人事关系的转移。

(四)负责学校与A类人员聘用合同的鉴证及人事争议的调解,与B类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办理各用人单位与B类人员任务合同的鉴证。

(五)负责依据档案内容,出具A类、B类人员相关证明。

(六)负责办理A类、B类人员其他人事代理业务。

第六条学校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权责:(一)确定A类、B类人员的岗位职责、工作纪律、考核标准等基本工作要求,并负责为A类、B类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条件。

(二)审核A类、B类人员的聘用资格,负责A类、B类人员来校工作手续的办理。

(三)负责A类人员聘用合同的签订以及解除聘用关系意见的提出。

师范学院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师范学院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师范学院人事代理暂行办法为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转换用人机制,做好人事代理工作,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借鉴兄弟院校经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人事代理是指对我校新进的部分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XX市人才交流中心代为管理,学校与个人只是劳动关系上的职业聘任。

聘用期间,学校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聘用合同的规定进行管理,聘期届满经双方同意可以续聘。

因各种原因未续聘者,由XX市人才交流中心进行管理,工作关系转回XX市人才交流中心,进入人才市场重新择业。

人事代理制度的实施是我校人事管理从内部管理向社会化管理转化的重要步骤,是实现人事聘用合同制的关键环节,也是解决目前我校人员超编的一个过渡办法。

对于逐步建立符合学校特点的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职工能进能出的人事管理新体制,促进我校人事管理由单一、封闭的行政管理型模式向开放、综合和服务保障型模式转变,促进学校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二条学校与XX市人才交流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

第三条人事代理后,学校与职工以聘用合同形式确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及权利、义务和责任。

实现用人单位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根本转变。

人事代理从学校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分层次实施,随着人事制度的改,逐步扩大代理的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人事代理的范围和内容(一)人事代理范围:2006年以来来校工作的尚未获得XX省人事厅进人计划且未加入XX省事业编制的本科生、退伍战士和博士家属,以及因编制限制或其它原因来校工作的硕士或其他人员。

(二)我校委托XX市人才交流中心进行人事代理,暂定以下内容:1.管理实行人事代理人员的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2.代办人事关系转移;3.代办辞退、辞职、辞聘、解聘人员保留原有身份的手续;4.代办实行人事代理人员的工龄计算、档案工资调整、专业技术职务申报、医疗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

第五条实行人事代理人员的管理及待遇1.实行人事代理人员必须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聘用期限、待遇等内容。

西北工业大学人事代理工作实施办法

西北工业大学人事代理工作实施办法

西北工业大学人事代理工作实施办法西北工业大学人事代理工作实施办法根据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按照陕人发[1997]10号文件《陕西省委托人事代理工作暂行办法》规定,我校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新进部分教职工实行了人事代理,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为进一步完善规范人事代理工作,现对原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人事代理是指对我校新进的部分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为管理,学校与个人是劳动关系的职业聘任。

聘用期间学校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聘用合同的规定进行管理,解除合同或聘期届满未续聘者,由省人才交流中心进行管理。

第二条人事代理实行聘用合同制。

学校与个人以聘用合同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和待遇,实现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根本转变。

第三条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人事代理内容1、代管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

2、代办聘用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3、代办解除聘约人员保留原工作身份的手续。

4、代办人事关系转移。

第四条我校人事代理的种类我校人事代理分两类,一类是事业编制人事代理,由陕西省人才2、聘用合同采用格式合同,其内容包括聘任岗位、聘期、试用期、双方的权力、义务,待遇、合同变更、违约责任等,上岗任务书作为聘用合同的补充协议。

3、聘用合同期满,根据考核结果和学校有关规定决定是否续订聘用合同。

4、因违反合同解聘人员或合同期满未续订合同人员,学校通知陕西省人才交流中心,按照人事代理的政策规定,由陕西省人才交流中心进行管理。

5、合同由专人管理。

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考核、续订要及时、准确,执行要严格,管理要完善,并及时做好归档工作。

6、聘用合同期内,考核不合格的,按合同规定解除聘用合同,工作关系转回陕西省人才交流中心,进入人才市场,重新择业;考核合格的,根据工作需要,经双方同意,合同期满后可续签聘用合同,未续签合同者,工作关系转回省人才交流中心。

大学学院人事代理管理办法

大学学院人事代理管理办法

学院人事代理管理办法为深化学校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不断完善“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逐步实现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根据《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人事代理的原则(一)平等自愿的原则。

自愿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二)公平公开的原则。

(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人事代理的范围(一)学校新聘用来校工作的硕士研究生。

(一)经学校研究决定需要办理人事代理的特殊专业或特殊岗位人员。

(三)以人事代理形式聘用的人员,年龄一般在三十五岁以下,身体健康。

三、人事代理的程序(一)学校用人单位(部门)在编制限额内向学校提交学年度用人计划,并报学校研究审批。

(二)根据学校确定的用人计划和人员选聘办法,人事处会同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全面考察,确定人选,上报学校审批。

(三)拟聘用人员经学校批准后,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四、人事代理的项目(一)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工资关系管理。

(二)党、团组织关系管理。

(三)转正定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管理。

(四)身份确认、“三龄一历”确定及基本情况鉴定。

(五)档案工资调整。

(六)办理社会保险。

(七)计划生育及户口管理。

(八)对外出具以档案为依据的有关政审、证明材料。

(九)办理辞职、调动等相关业务。

(十)人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人事代理事项。

五、聘用合同的签订与终止(一)以人事代理方式聘用的人员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书和岗位工作协议。

聘用合同书一式四份,经人事代理机构鉴证后,人事代理机构、学校、受聘人员及其档案各存一份。

(二)学校与XX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签署单位人事代理协议。

在聘用合同签订前,人事代理人员须将人事关系、档案和户口委托XX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办(管)。

(三)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一年一签。

第一年为见习(试用)期。

(四)聘用合同到期后,根据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可续签聘用合同;若提前解除聘用合同,一方必须提前.三个月书而通知对方,在终止聘用合同前,聘用人员要填写《聘用人员解除聘用合同申请表》,经双方签字后,送交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有关终止聘用手续,并在指定时间内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变更、调转人事代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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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人事代理实施办法
**大学
南字发(98)220号
为加强我校的人事管理,根据《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苏价费(1995)第348号文件、苏财综(95)190号文件、苏人才(1995)29号文件精神及《江苏省人才流动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原则
便于统一管理,并为人才供需双方提供与社会化接轨的有偿服务。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人事关系委托代理制、由**大学人才培训交流中心明确聘用的企业工作人员。

三、管理办法
⒈企业按《**大学产业人事管理暂行办法》招聘国家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及其它人员时,
须由校人才培训交流中心负责委托江苏省人才交流中心全权代理聘用,由企业法人与之签订聘用合同。

⒉合同采用江苏省人才交流中心印制的聘用合同书,由人才交流中心负责鉴证。

⒊根据江苏省人才交流中心委托代理的有关规定,企业必须为所聘用的人员办理养老、工
伤、生育、医疗等保险,同时按规定和标准向代理单位交纳管理费、职称评审费、档案管理费、户籍、粮油关系代理费、保险代理费、人员关系转出代理费、调资晋级代理费等费用。

上述费用按代理对象类型不同,分阶段或者一次性交纳,企业可委托校人才培交流中心办理。

⒋上述人员的工资待遇由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法》在体现按劳分
配、同工同酬以及有效发挥激励机制的前提下,根据企业的规模和效益,确定标准及发放形式,报校人才培训交流中心核定后执行。

⒌上述人员的医疗、住房和其它待遇,按《**大学产业人事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⒍人事代理收费办法:
(1)除按文件代收代缴的行政事业收入费外,其余各项人事代理服务收费属服务性收费,所收资金用于有偿人事代理工作的费用平衡支出。

收费应由校人才培训
交流中心交财务处基金专户管理。

(2)以上收费由校人才培训交流中心会同校财务处预算处理,接受校财务处、审计处管理与监督,使用校内统一票据。

(3)执行江苏省物价局、人事厅、财政厅联合发文确定的人事代理服务收费项目与标准如下:
每年12月前结算缴清。

⒏本办法由**大学人才培训交流中心解释。

⒐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大学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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