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办法

合集下载

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制度

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制度

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的重要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平等协商是签订集体合同的必经程序和调整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平等协商的质量决定着集体合同的质量。

通过推行平等协商制度,使行政与工会(职工代表)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企业重大经营方针、目标、劳动法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等内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共识,以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有利于发挥经营者和劳动者两个积极性,顺利完成年度生产经营目标。

第三条加强对集体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对于建立和完善集体合同制度、保证集体合同的全面履行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平等协商的组织机构1、按照有关规定及人数对等原则,由行政和工会双方组成平等协商委员会,并在集体合同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平等协商委员会成员由行政与工会各推荐7—11人对等组成,其中工会一方代表由工会主席、副主席、女工委主任、工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和2名职工代表组成。

工会主席或书面委托人为工会首席代表。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书面委托人为行政首席代表。

工会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作为顾问参加平等协商。

3、参加平等协商委员会成员的产生:行政方面由公司总经理推荐审定,工会一方由职代会代表团(组)长会议或职代会通过,双方协商成员产生后,由党政工组织联合发文公布。

双方协商成员需替补时按各自产生程序进行增补。

第五条平等协商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1、平等协商委员会的权利1.1提出平等协商的要求及协商的事项。

1.2要求对方提供与平等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1.3对协商规则等程序及注意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1.4依法进行平等协商,就协商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包括对提出建议,进行陈述,表示赞成或否决。

2、平等协商委员会成员承担以下义务:2.1一方代表提出平等协商的要求.对方代表应给予答复。

5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

5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

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31(2005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已于2005年9月29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9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规范平等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平等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职工方可以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平等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就签订集体合同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事项,进行平等商谈的行为。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该单位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不一致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第六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对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进行指导、帮助依法实施监督。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劳动权益,教育和组织职工认真履行集体合同。

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总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建立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会议制度。

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

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

三一文库()/合同范文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5月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0年5月9日2000年5月9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规范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行为,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集体合同是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标准等事项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集体合同以及签订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条企业依法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第五条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原则。

第六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企业制订的劳动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的规定相抵触。

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职工一方应当自觉履行集体合同,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七条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企业经营者组织、工会组织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坚持三方参与原则,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主管集体合同的审查,协调监督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指导、帮助职工一方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对集体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

企业经营者组织指导、督促企业与职工一方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

第二章集体合同的内容第九条集体合同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劳动标准;(二)劳动纪律;(三)集体合同期限;(四)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五)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六)集体合同争议处理;(七)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2005年7月22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集体协商代表第三章集体协商内容第四章集体合同订立第五章集体合同履行第六章管理和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集体合同,是指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选派代表进行集体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并遵循相互尊重、平等协商、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兼顾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六条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本条例所称集体协商代表(以下简称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

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对等,一般为三至十人,并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第八条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征求职工意见后选派。

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或者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协商代表担任;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协商代表民主推举产生。

公司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实施办法[方案]

公司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实施办法[方案]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行为,履行好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职责,确实维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全总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工会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群众监督,维护职工合法利益。

第三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坚持预防为主、群防群治、群专结合、依法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建立工会三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实行定期检查。

公司工会每季度检查一次,并将检查结果在全公司通报;分工会每月检查一次,每季度将检查情况汇总上报公司工会;工会小组每周检查一次,并做好安全记录。

第五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任务:(一)监督和协助公司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参加涉及职工劳动安全与健康规章制度的制定;参与公司劳动及职工劳动安全措施、计划和经费等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劳动安全卫生的决策、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定期分析研究劳动安全卫生状况。

向公司有关方面反映职工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督促和协助公司、分厂解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存在问题,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三)参与公司集体合同中关于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工伤保险等条款的协商与制定,维护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权利、休息休假权利和享受工伤保险的权利。

对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劳动安全卫生条款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组织或协同行政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组织职工代表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进行监督;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建立档案、监督整改和治理,并督促公司行政防范事故和职业危害;(五)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规定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问题严重的,向公司行政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六)监督检查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七)参加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和处理,查清事故原因和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1、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平等协商: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签订集体合同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制度进行平等商谈的行为。

集体合同: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2、集体合同的约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如劳动合同中制定的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不一致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3、劳动保障部门对集体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依法对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督。

用人单位工会代表职工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时,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指导和帮助。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总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分别代表政府、职工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

应当指导、督促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签订和履行情况。

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协商会议。

平等协商1、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均有权提出平等协商的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另一方应当在收到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2、平等协商内容:确定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管理、奖惩裁员事项应当事先与职工进行平等协商。

还包括:劳动定额、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与卫生、补充保险和福利、女职工保护、合同期限等。

3、平等协商的双方协商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3—10名,并各确定1名首席协商代表.协商代表的任期由被代表方确定,但不得短于3年。

4、用人单位协商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指定.首席协商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可书面委托其他负责人担任。

职工方协商代表: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本单位工会组织职工推选并公示后产生。

首席协商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未建工会的,由地方工会或行业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荐,过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后产生。

5、协商代表在任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单方变更或者解其劳动合同,其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自动延长至任期满。

集体合同的履行和监督检查

集体合同的履行和监督检查

集体合同的履行和监督检查集体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当事人及关系人都必须按照集体合同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并加强监督与检查,保证合同条款的全面落实。

一、集体合同的履行集体合同的履行,是指集体合同的主体按照集体合同的约定时间、地点、方法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的法律行为。

集体合同的履行,是集体合同签约人双方实现各自权利、义务和目标的过程。

只有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得到履行,双方的目标才能实现,当事人的权利才能落实。

如果只重视集体合同的签订,而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得不到履行,再好的集体合同也只能是一纸空文,当事人的权利和目标也无法实现。

同时,集体合同得不到履行,还会带来不安定的因素,引发不必要的劳动争议,给企业、社会和国家造成损害。

因此,搞好集体合同的履行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集体合同的履行原则集体合同的履行原则,是指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完成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的全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一般性原则。

这些原则是:1.全面履行原则。

即当事人双方除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履行外,还要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履行方式及设备与设施的数量、质量等各项要求履行义务。

2.实际履行原则。

即除法律和集体合同另有规定或客观条件变化已不能履行者外,当事人双方要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全面、正确地履行自己的义务,不能用履行另外的义务代替约定应履行的义务。

当一方违反集体合同时,只要另一方提出继续履行的要求,违约方仍应继续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

3.协作履行原则。

即当事人双方团结协作、互相帮助、互相支持,以完成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

当事人双方只有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

由于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一致的,这就需要当事人在履行各自的义务同时,积极配合对方履行义务。

(二)集体合同的履行办法履行集体合同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即如何正确履行集体合同、集体合同条款不明确不具体时如何履行、集体合同关系人对集体合同的履行。

1.依据原则正确履行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1.为了加强对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工作,保证集体合同的全面履行,根据全总《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2.集体合同生效后即可组成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委员会。

公司行政与职工双方各选派四名代表参加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委员会。

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委员会由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

主任由公司党委书记担任,副主任分别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其它行政副职领导)和公司工会主席担任。

3.监督检查委员会成员一经确定,无特殊情况,必须履行其义务,因特殊原因出现空缺时,应按本细则第二条确定新的成员。

4.监督检查委员会在集体合同有效期限内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其职责是:
4.1 宣传、解释集体合同条款;
4.2 监督检查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4.3 协商解决集体合同履行中的争议问题;
4.4 集体合同期满,对对方履约情况审计。

5. 监督检查委员会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坚持日常检察和年终集中检查相结合。

年终检查结果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向职工通报。

6. 监督检查委员会双方成员由于对集体合同违约认定发生分歧时,应在党委的协调下及时进行协商,达成共识,确保集体合同正常履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规章制度发布通知
(2014版第52号)
《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办法》已于2014年9月4日通过公司制度建设领导组审批,现予发布,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签发人:超
2014年9月4日
规章制度控制表
制度
名称
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办法
版本起草人部门
主任
制度建设
办公室
分管领
导审核
制度建设
领导小组
签发人
是否
修订
签发
日期
下次评
审日期
2014 枫悦刚全体成员超全体成员超- 2014.9 2015.9 此







解释
部门
政工部(工会办)
实施
及完
善执
行人
工团管理
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办法
(政工【2014】第22号)
1 目的
保证集体合同有效履行,建立正常监督检查工作机制,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2 适用围
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

3 定义
集体合同监督检查:是指签订集体合同的主体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已生效的集体合同以检查的形式进行督促的行为。

4 职责
4.1 集体合同监督检查领导组
4.1.1 集体合同监督检查领导组是集体合同检查监督的领导机构,组长由公司工会主席担任,副组长由各专业委员会主任担任,成员由办公室、人资部、政工部负责人组成。

4.1.2 负责公司系统集体合同检查监督的全面管理。

4.2 监督检查工作组
4.2.1 在集体合同监督检查领导组下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组长由政工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办公室、人资部、财务部、政工部相关人员及职工代表组成。

4.2.2 负责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基层单位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帮助、指导、督促、考核。

4.3 政工部(工会办)
4.3.1 负责组织对公司系统各单位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4.3.2 负责指导协调基层工会组织解决集体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4.3.3 负责参加监督检查组的职工代表提名,并按照相关程序选举产生。

5 检查形式与处理
5.1 检查形式
5.1.1 监督检查组应每半年检查一次,检查容为集体合同全部条款的落实情况,重点是集体合同中双的权利与义务等条
款。

5.1.2 监督检查工作时,采取专题汇报、征求意见、问卷调查、交换意见、现场检查、谈话等形式。

5.1.3 集体合同监督检查中,部分条款容的检查与专业委员会的检查合并进行。

5.1.4 监督检查组检查后,应在集体协商会议上将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向协商双代表报告;在年终检查后,应在集体协商会议报告的同时,将书面报告提交集体合同领导组和公司党组。

5.2 问题的处理
5.2.1 监督检查组在检查工作中,如果发现有的单位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集体合同的有关条款,又无正当理由时,要向该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写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整改期限、复查时间,以督促全面履行集体合同。

不予整改的,监督检查组要视其情节肃处理。

5.2.2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首先双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及时上报集体合同领导组予以协调处理。

5.2.3 监督检查组在检查工作时,如发现有关条款因理解不一致造成的问题或在履行集体合同中发现需补充、完善、修
改或增加的条款,均应报集体合同领导组,通过集体协商予以确定。

补充、完善、修改、增加集体合同条款时,必须按照签订集体合同的法定程序进行并报有关部门审查、备案。

5.2.4 监督检查组有权对积极履行集体合同有关条款的单位提出奖励意见,由公司行政给予奖励。

有权对未认真履行集体合同相关条款的单位提出意见、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进行经济考核。

情节重者,对单位要结合文明单位评比、模职工之家评比挂钩考核,对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要结合考核评比进行考核。

6 主要风险与关键控制
6.1 主要风险
6.1.1 集体合同条款有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条款,引发不稳定事件。

6.1.2 集体合同的全部条款不能有效落实,导致职工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影响职工工作积极性。

6.1.3 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工作不能深入细致进行,导致存在的问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引发职工不满情绪,造成工作被动。

6.1.4 本条例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之处,造成执行中产
生偏差。

6.1.5 本条例在执行过程中,各基层单位理解偏差造成执行偏差。

6.2 关键控制
6.2.1 公司各单位每年召开职代会前,要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对《集体合同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组织职工代表对《集体合同》条款进行逐项审订,并在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修改。

集体合同到期时,应按照法定程序及时续签下一轮集体合同。

6.2.2 各单位工会组织每年组织职工代表巡视时,要对集体合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到位的单位部门,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改正,并进行职工满意度测评,如连续两次整改均达不到60%以上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经济责任考核或调离岗位。

6.2.3 公司每年组织对各单位集体合同落实情况的抽查,广泛听取职工群众意见。

对集体合同条款落实较差的单位,在公司职代会上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对连续两次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对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在公司年度综合考评中进行考核。

6.2.4 每年定期对照上级制度对本办法进行修订,确保制度条款的时效性,在未修订制度期间如上级制度发生变化,以上级规定为准。

6.2.5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各基层单位如存在理解偏差,由公司工会负责解释,并在下次修订过程中根据执行情况和反馈意见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一般一年回顾一次,最长三年修订一次。

7 附则
7.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2 本办法由政工部(工会办)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