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国库会计管理制度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国库(2006)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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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的通知-银发[2005]30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的通知-银发[2005]30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的通知(2005年10月31日银发[2005]309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行为,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总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执行之日起,《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试行本)》废止。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会计行为,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人民银行各级行办理会计事务,执行本制度。

人民银行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办理会计事务,执行国家相关的会计制度。

第三条会计工作的主要任务(一)组织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及时地记录和反映各项业务活动情况和财务收支状况。

(二)实施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维护财产和资金的安全。

(三)开展会计分析,披露会计信息。

(四)提供金融会计服务,协调银行业的会计事务。

第四条人民银行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会计管理体制。

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会计规章制度,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负责组织实施,并根据总行统一的会计规章制度,制定辖区适用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应急处置预案(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应急处置预案(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应急处置预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8.06.05•【文号】银办发[2008]135号•【施行日期】2008.06.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应急处置预案(试行)》的通知(2008年6月5日银办发[2008]135号)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现将《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应急处置预案(试行)》(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在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试点上线切换及上线后遵照执行。

附件: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应急处置预案(试行)附件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应急处置预案(试行)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准确、高效地处置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以下简称 TCBS)在切换上线和试运行过程中所面临的系统故障和问题,指导和规范国库会计核算业务应急处理工作,保障国库账务准确、财政资金安全、业务处理连续,促进国库业务全面、稳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国家金库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银发[2005]309号印发)以及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有关规章制度。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预防和处置TCBS切换上线和试运行面临的系统故障,以及可能造成TCBS无法正常运行,严重影响国库正常履行职责,给国家带来重大损失的(例如战争、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

本预案所称系统故障是指TCBS在切换和运行中因系统自身原因或人为因素导致的故障,对TCBS的主机、系统运行和数据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影响国库业务正常开展。

系统故障分为切换故障和运行故障。

切换故障是指国库会计核算系统(以下简称TBS)向TCBS的切换过程中,由于准备工作不充分、数据移植不成功等因素,影响系统正常切换的情况。

运行故障是指TCBS在运行过程中因硬件、软件、网络等出现故障,导致TCBS全部或部分功能出现异常,不能正常处理业务的异常情况。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启用更正(调库)通知书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启用更正(调库)通知书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启用更正(调库)通知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11.08.01•【文号】财库[2011]112号•【施行日期】2011.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税务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启用更正(调库)通知书的通知(财库[2011]112号2011年8月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进一步加强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管理,规范因技术性差错、政策规定导致的国库资金更正或调整等业务处理,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财预字[1989]68号,以下简称《细则》)等有关规定,决定启用“更正(调库)通知书”。

现将“更正(调库)通知书”的使用要求通知如下:一、“更正(调库)通知书”是财政部门、征收机关、国库等办理更正或调库业务的专用凭证。

主要用于下列事项:(一)在预算资金收缴或支拨、编制预算收支报表过程中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对国库资金在不同预算收支科目、不同预算级次或国库横向之间进行调整;(二)根据财税政策规定,需要对国库资金在不同预算收支科目、不同预算级次活国库横向之间进行调整。

二、“更正(调库)通知书”格式详见附件。

三、“更正(调库)通知书”为多联次,其中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三联国库留存,其他联次张数及用途由业务相关方共同商定。

四、“更正(调库)通知书”由更正或调库的业务发起方根据格式要求制作、填写和打印,并在所有联次加盖印章。

财政、征收机关作为业务发起方时,使用其在国库的预留印鉴;国库作为业务发起方时,使用国库业务专用章。

财政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财政部令第35号、第36号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2006]34号

财政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财政部令第35号、第36号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2006]34号

财政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财政部令第35号、第36号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财政部令第35号、第36号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2006]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2006年5月30日财政部公布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现对《办法》的贯彻实施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办法》公布的重要意义《办法》的公布,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十一五”规划要求的一项重要举措,标志着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对促进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向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和信息化方向发展,对维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对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进一步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和思路,理顺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全面加强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各环节的监督管理,不断提高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进一步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和思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公共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办法》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1.12.26•【文号】银发[2011]306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定》的通知(2011年12月26日银发[2011]30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适应国库业务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国库会计业务行为,总行将《国库会计管理规定》修订为《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定》,作为国库会计业务的重要规章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库资金风险管理办法》(银办发[2005]34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银办发[2005]347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库会计岗位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银办发[2006]206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库会计行为,提高国库会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库会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组织国库会计核算,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记录和反映财政收入、支出情况。

(二)加强国库会计监督,防范国库资金风险,维护国库资金安全。

(三)加强国库会计工作管理,提高国库会计工作质量与服务水平。

第三条国库会计工作遵循“垂直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上级国库对下级国库的会计工作负有组织、检查、指导职责;下级国库对上级国库负责,根据上级国库的要求规范会计行为,并定期报告工作情况。

第四条国库应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强化控制与监督,有效利用国库会计核算信息资源,提高工作水平。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国库(含代理国库)。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发[2002]30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发[2002]30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发[2002]302号2002年9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为配合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正式运行,加强国库会计工作管理,确保国库资金安全,中国人民银行对《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银发[2000]112号,以下简称“银发[2000]112号文件”)中的国库会计管理部分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国库会计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规定》适用于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正式运行(含试运行)和推广使用《国家金库会计核算系统(2.0版)》的各级国库。

请各级国库部门注意收集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应逐级汇总,并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总行。

不适用《规定》的各级国库,其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仍按人民银行银发[2000]112号文件执行。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要及时将本《规定》转发至辖区内代理国库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社,并组织有关业务人员认真学习,确保《规定》的顺利实施。

附:国库会计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库会计工作管理,提高国库会计工作水平,建立健全内控机制,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及其他有关制度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中国政府预算制度的演进(1949 —2006 年)

中国政府预算制度的演进(1949 —2006 年)

中国政府预算制度的演进(1949 —2006 年)内容提要:本文回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政府预算制度的演进过程:形成阶段(1949 —1951 年) 、长期稳定阶段(1952 —1992 年) 、初步改革阶段(1992 —1998 年) 和改革深化阶段(1998 年至今) 。

为克服传统政府预算制度的弊端,自20 世纪90 年代末,我国相继实施了多项预算改革措施。

但应当看到,我国的政府预算改革尚处于初始阶段,今后一段时期,还应进一步加强预算控制,增强预算的透明度,确保预算的合规性,在此基础上,逐步构建预算支出绩效评价体系。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预算制度演进20 世纪90 年代末,随着公共财政框架构建目标的确立,政府预算改革成为近年乃至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内我国财政改革的重要内容。

客观考察与分析政府预算制度的历史沿革,探索政府预算制度的改革取向,对于公共财政框架的顺利构建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目前的政府预算研究文献中,有关政府预算制度演进的论述,主要是着重于对财政体制发展变化的描述,即主要是关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财政关系的发展变化。

然而,财政体制虽然是影响政府预算制度的重要因素,但二者的发展进程并不完全一致。

在财政体制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由于政府预算制度受到既有路径依赖的影响,往往还能维持很长一段时间。

因此,财政体制的变迁并不能作为我国政府预算制度演进的标志。

从政府预算制度自身的发展变化特点来看,可分为以下四个阶段:一、政府预算制度的形成阶段:1949 —1951 年建国初期,我国国民经济面临着严重困难,出现了较为严重的财政赤字。

国家为了扭转这种困难局面,于1950 年采取了统一财政经济管理的重大决策,对财政管理实行了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办法。

1951 —1952 年又实行了初步分级管理的财政管理体制。

1951 年3 月,政务院颁发《关于一九五一年度财政收支系统划分的决定》,将财政收支由高度集中,统一于中央人民政府,改为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实行中央、大行政区、省(市) 三级财政,并实行初步的分级管理,各级政府都设立相应的财政管理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监督管理基本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监督管理基本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监督管理基本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2.01.21•【文号】银发[2012]17号•【施行日期】2012.0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监督管理基本规定》的通知(银发[2012]17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进一步规范国库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国库资金风险,确保国库资金安全,促进国家预算收支任务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国库监督管理基本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反映。

《关于加强国库监管工作的通知》(银发[1996]326号)、《关于报送国库监管报告的通知》 (银国库[2000]23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关于修改国库监管情况统计表和年审情况统计表的通知》(银国库[2003]25号)、《关于报送国库案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国库[2004]14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关于建立国库业务案例等有关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银国库 [2005]55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库监管工作指引》(银发[2006]34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国库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6]285号)、《关于明确国库监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国库[2007]42号)同时废止。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

附件:国库监督管理基本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二0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附件国库监督管理基本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库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国库资金风险,确保国库资金安全,促进国家预算收支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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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国库会计管理制度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国库…2006‟59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服务一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大连、青岛、宁波、深圳、厦门市中心支行国库处:为使各级国库在贯彻落实《国库会计管理规定、《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国库资金清算业务处理手续》《国库资金风险管理办法》《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等国库管理制度工作中,能准确理解和把握相关制度规定与要求,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国库会计管理规定》中需要明确的有关问题(一)关于明确第七条规定中的国库会计人员从业资格、业务培训和会计主管任职资格的问题。

各级国库应坚持国库会计人员持有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的规定,对于新调配、没有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要求其在较短的期限内取得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各级国库可结合辖区内国库人员情况制订培训计划,可与本行人事教育部门联合组织实施业务培训工作,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培训,以切实达到上岗要求。

国库会计核算工作是国库各项工作的基础,各级国库的会计主管由本部门负责会计核算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因此,会计主管即是本部门会计核算工作的负责人,又是辖区内国库会计核算工作的组织管理者,应认真履行职责。

(二)关于明确第十条规定中“重要岗位”和“按有关规定强制休假”的问题。

本条款对强制休假仅作原则性规定,不作具体要求。

强制休假制度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以下简称《会计基本制度》)执行。

本规定中的岗位都是重要岗位,强制休假可结合当地工作实际科学安排。

(三)关于第十一条规定的“国库部门负责人的变动,应征得上级国库部门的同意”在实际工作中执行难度大的问题。

《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分库的正副处长、中心支库的正副科长、支库设股的股长或副股长,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正式任免手续。

他们的任免、调动,应经过上级国库的同意”。

各地在实际工作中应遵照《实施细则》和《国库会计管理规定》的条款规定执行,并采取具体措施狠抓落实,可在评比办法中增加对该项工作执行情况的评比考核,总库也将加大这方面的考核力度,以促进该项制度顺利执行。

(四)关于第十五条规定与现行国库会计核算系统(下称:TBS)对岗位设置要求相悖的问题。

现行TBS3.0版已按制度规定进行升级,在用户管理中增加了“一人多岗”的设置功能,会计主管可按照岗位间相互制约、合理兼岗的基本要求,在TBS3.0中的用户管理模块进行岗位设置。

(五)关于第十六条规定的岗位设置与基层国库人员配备不足导致执行困难、存在风险隐患的问题。

本条款要求设置的7-8个岗位,是按照现行央行会计、支付结算制度的规定而设定的,既考虑了县级支行人员紧张的实际状况,也符合防范风险、实施岗位制约的要求,不能再压缩。

各地要针对县级支库的实际情况,一是根据业务需要,适当增加基层国库部门的人员;二是适当吸纳其他部门的人员兼职办理国库业务,通过合理兼岗来缓解人员紧张的压力。

支库可分别设置会计主管岗、综合核算岗、明细核算记账岗和资金清算记账岗,其中,明细核算记账岗和资金清算记账岗可交叉复核;由国库部门自身进行事后监督的,增设一个事后监督岗;同城票据交换岗和系统维护岗可由会计、科技等外部门人员合理兼岗。

这样,人员较少的县级支行配备4-5人,基本可满足制度要求。

但同时要建立有效的国库会计岗位风险管理机制,注意业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有机结合,避免因管理与操作脱节而出现资金风险。

(六)关于第十七条规定的“国库会计重要事项由国库会计主管审批或登记”中未明确哪些具体事项必须登记《会计重要事项登记簿》的问题。

对此,国库局已专门下发了“关于《国库会计管理规定》《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库资金清算业务处理手续》中有关事项的说明(银国库[2005]67号,该文件对《会计重要事项登记簿》必须记载的事项作了进一步规定,各地可在此规定的基础上进行细化。

(七)关于第十八条要求的执行现行《会计基本制度》规定,与第二十四条的会计凭证种类及格式的规定有出入的问题。

对于《会计基本制度》中规定的会计凭证格式,总库已与会计财务司商定,在国库会计记账方式和会计核算系统未作更改之前,国库会计凭证格式仍按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八)关于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更正处理手续和《会计基本制度》第五十五条规定不一致的问题。

二十二条是对预算收支科目串科目差错的更正处理要求,而《会计基本制度》第五十五条是对会计账务差错的更正处理要求,处理的差错不同,并不存在矛盾。

(九)关于明确第三十一条规定中财政授权机构、退库申请书格式、办理退库依据以及退库文件时效性的问题(1)关于财政授权的机构。

在《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国家预算收入分别由各级财政机关、税务机关、海关以及国家指定的机关负责管理、组织征收或监交。

这些机关通称‘征收机关”;第二十三条规定“各单位和个人申请退库,应向财政、征收机关填具退库申请书。

即财政授权机构包括上述各相关部门,各地应按有关规定执行(2)关于退库申请书的格式。

总行在制度上不作具体要求,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当地财税部门协商,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印制(3)关于办理退库的依据。

制度要求和《实施细则》规定是一致的,国库是审核者,不是审批者,但各地在审核退库业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提供原缴款书复印件(4)关于退库文件的时效性。

各地可在具体操作中向财税部门了解核实文件的时效性和有效性,加强沟通,防止退税人用失效的文件作依据。

(十)关于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各级国库可要求同级财政部门及时提供年度财政预算支出计划”执行中存在不确定性的问题。

总库认为,这项规定是明确的,此条包含的意义,不仅是年度财政预算支出计划要提供给同级国库部门,而且,年度中间追加的支出计划也应提供给同级国库部门,这是加强国库对支出的审核、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需要。

《实施细则》的这一规定必须得到有效落实。

各地国库应多从服务的角度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的沟通,做好解释和宣传工作,争取财政部门的理解和支持。

(十一)关于第三十七条中未规定预算支出错误更正的问题。

各地国库人员在办理预算支出业务时出现的串科目等差错,比照预算收入业务的差错进行更正处理。

(十二)关于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中未规定征收机关检查发现以前年度差错如何更正的问题。

本条款规定各地国库部门与征收机关对账及进行年终决算后,为体现年终决算的严肃性,原则上不允许跨年度更正。

各地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跨年度更正的,涉及中央级预算收入的,必须通过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规定办理;不涉及中央级预算收入的,也必须与当地财政部门协商一致并有财政部门的书面许可函件后,方可按规定办理。

(十三)关于第四十七条规定中未明确国库部门办理的国债收款单兑付业务与国债收款单管理系统对账的问题。

此问题属于国库内部对账的范畴,本条已包括。

(十四)关于明确第四十九条规定中各级国库与征收机关对账盖章的问题。

各级国库应要求各征收机关预留对账印章,在与各征收机关对账时,应在对账回单上加盖对账“预留印章”,以确保对账工作的严肃性,消除风险隐患。

(十五)关于明确第六十二条规定中用户口令管理的问题。

各级国库应加强对国库会计核算系统用户口令的管理。

在当前国库会计核算系统用户无法解读以前年度历史数据的情况下,对年终决算期间使用的用户口令,各级国库应密封并与同期会计档案一同保管,保管期限与会计档案相同。

(十六)关于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国库部门负责人和国库会计主管应对业务印章的管理情况经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与《国库资金风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国库部门负责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印章管理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两者检查主体不一致的问题。

两者并不矛盾。

国库会计主管对业务印章的监督管理主要体现在日常会计核算工作中,经常对核算人员对业务印章的使用、存放是否符合制度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国库资金风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突出的是国库部门负责人对业务印章的管理,要在会计主管进行监督管理的基础上,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印章管理进行检查,对会计主管的履职也要进行监督检查,从而进一步明确了国库部门负责人对业务印章管理的责任。

(十七)关于对第八十条中规定的“单位签章”理解不一致导致执行困难的问题。

本条款规定的“单位签章”是考虑到国库业务的特殊性,由于国库涉及的各有关部门的预留印鉴种类繁多,国库部门单家无法对外部门作统一规定,但各级国库在执行中不能含糊,在对外部门印章的审核中必须认真、细致。

(十八)关于明确第八十九条规定中“国库会计重要物品保管登记簿”保管期限的问题。

在“属于永久保管的有”条款中增加“国库会计重要物品保管登记簿”的规定。

二、对《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下称《操作规程》)中需要明确的有关问题(一)关于“会计科目与账户”中的“国库会计业务系统日志”打印内容多的问题。

各地可以按照《国库会计事后监督办法》中的要求打印,不一定全部打印,TBS3.0版已具有简化内容的功能。

(二)关于“国库存款计息处理”中未明确规定计息积数调整的问题。

《操作规程》考虑了国库存款的特殊性,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存款计付利息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44号)和《会计基本制度》对国库存款计息作出具体要求,未比照银行存款计息的一些做法,因为国库存款计息与银行存款计息不可比。

(三)关于在“表外科目”下未规定“财政性资金申请划款凭证”作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问题。

由于各地对“财政性资金申请划款凭证”的印制、管理办法不一,现明确如下:由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应纳入国库的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由代理银行自行印制的,应要求其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各地国库可在制定代理银行管理办法中进行规定,并纳入人民银行国库的管理监督范畴。

(四)关于在“会计资料交接登记簿”中增加内容的问题。

为更便于使用“会计资料交接登记簿”进行外部会计资料的交接,在“会计资料交接登记簿”中的“份数”栏后增加“总金额”栏。

三《中国人民银行国库资金清算处理手续(下称《处理手续》)中需要明确的有关问题(一)关于明确发起小额借记业务中的“支付系统借记回执凭证”问题。

国库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发起借记业务处理时,除“上划预算收入、兑付国债本息借记款项”无需打印“支付系统借记回执凭证”外,其他需要打印的“支付系统借记回执凭证”使用“支付系统专用凭证”。

(二)关于在发起小额借记业务中明确上划借记凭证作小额支付往来暂付户记账凭证附件的问题。

在“发起业务处理”下的“借记业务“(3)上划预算收入、兑付国债本息借记款项”中,将“上划借记凭证作小额支付往来暂付户记账凭证”改为“上划借记凭证作小额支付往来暂付户记账凭证附件”。

四、《国库资金风险管理办法》中需要明确的有关问题关于明确第三十五条中规定的个人口令长度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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