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区域标志设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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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监控管理规定

公共监控管理规定

公共监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是指在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或者区域,采用技术设备进行视频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和存储的综合系统。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和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类出资、统筹建设、属地管理原则。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负责本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区、县级市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资源整合共享。

规划、建设、市政园林、国土房管、质监、交通、工商、城管、安监、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涉及公共安全的下列场所或者区域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一武器、弹药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或者经营场所;二机场、港口、火车站、码头、停车场、客货运站场和枢纽公交站的重要部位;三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线、城市主干线、中心区内各主要路口、城市各出、辖内珠江主航道、人行天桥、大型桥梁、隧道等重要交通设施的重要部位;四地铁营运线各站出、站台通道、旅客列车、地下商场等重要部位,公共汽车、电车、客运船舶等大型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重要部位;五各级党政机关的重要部位和出;六国家重点科研机构,集中存放重要档案资料的馆、库;七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等集中陈列、存放重要文物、资料和贵重物品的场所,各级文物古迹、近现代保护建筑的重要部位;八金库,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的制造或者集中存放场所,票据、货币押运车辆,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和金融信息的运行、储存场所;九广播、电视、报社、电信、邮政、公众信息网络以及供水、供电、供气、污水处理等单位的要害部位或者场所;十公园、会议中心、体育场馆、医院、学校、住宅区、商业街、大型农贸市场等公众活动和聚集场所的重要部位,酒店宾馆、餐饮、娱乐场所、办公楼的大堂出、电梯和其他主要通道等;十一建筑工地、城市重要景观、大型地下空间等城建设施的重要部位;十二江河堤防、水库、人工湖、重点防洪排涝区域及其他重要水利工程设施;十三其他需要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场所或区域。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区域标志设置规范共8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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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区域标志设置规范1.范围本部分规定了公共场所视频监控区域标志的设计与设置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安装有摄像机的公共场所或区域,如银行、商场、宾馆、酒店、医院、体育场馆、影剧院、写字楼、公园、广场、小区、学校、交通场站、道路、公共汽车、电梯等,提示人员或车辆将进入视频监控区域。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使用于本标准。

GB/T 15566.1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第1部分:总则GB/T 20501.1-2019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要素的设计原则与要求第1部分:图形标志及相关要素GB/T 15608-2019 中国颜色体系3.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区域符号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区域符号见图1。

图1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符号4.视频监控区域标志的设计4.1标志版面。

4.1.1 视频监控区域标志分为单图、竖式图文组合和横式图文组合三种表现形式,其版面设计的尺寸要求见图2~图4。

a——图形标志尺寸;as——图形符号尺寸;R——图形标志倒角半径。

图2 单图标志尺寸图3 竖式图文组合标志尺寸图4 横式图文组合标志尺寸4.1.2 视频监控区域标志上的中文应使用黑体字体,英文应使用Arial字体。

中文和英文的行间距应为中文行高的0.25倍,英文行高应为中文行高的0.5倍。

4.2标志尺寸4.2.1 标志的最小尺寸应根据标志的最大观察距离确定,标志的尺寸与最大观察距离间的关系由以下公式确定:a=25L/1000式中:a——标志尺寸,单位为米(m);L——最大观察距离,单位为米(m)。

4.2.2 标志的最大观察距离确定后,应按表1所示的标志尺寸系列确定标志的尺寸。

表1 标志尺寸系列单位:米4.3 标志配色视频监控区域标志颜色应选用蓝底白图(见图5)。

交通监控设备标志标准

交通监控设备标志标准

交通监控设备标志标准
交通监控设备标志标准
交通监控设备标志应符合以下标准:
1. 标志采用黄底黑字的颜色设计。

2. 上部为“监控”二字,字体应为宋体,字号应根据标牌的大小适当调整。

3. 下部为“摄像头”或“录像器”,字体应为黑体,字号应适当调整。

4. 标志中心应显示一个正方形或圆形的摄像头图案,摄像头图案的颜色应为白色或黑色。

5. 标志的大小应根据实际需求确定,但必须保证标志中的文字和图案清晰可见。

6. 标志应安装在交通监控设备的正上方或正下方,标志下部距离地面高度应在1.5米~2.5米之间。

7. 标志应保持整洁,清晰,不受损坏,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视频监控工程施工规范标准

视频监控工程施工规范标准

1.视频监控工程一.摄像机安装规范1.摄像机宜安装在监视目标附近不易受外界损伤的地方,安装位置不应影响现场设备运行和人员正常活动。

安装的高度,室内宜距地面2.5-5m,室外宜距地面3.5-10m2.室外环境下采用室外全天候防护罩,保证春夏秋冬、阴晴雨风各种天气下使用3.电梯厢内的摄像机应装在电梯厢顶部,电梯操作器的对角处,并应能监视电梯厢内的全景4.摄像机镜头应避免强光直射,保证摄像管靶面不受损伤。

镜头视场内,不得有遮挡监视目标的物体5.摄像机镜头应从光源方向对准监视目标,并应避免逆光安装;当需要逆光安装时,应降低监视区域的对比度。

摄像机的安装应牢靠、紧固6.在高压带电设备附近架设摄像机时,应根据带电设备的要求,确定安全距离7.从摄像机引出的电缆宜留有1m的余量,不得影响摄像机的转动。

摄像机的电缆和电源线应固定,不得用插头承受电缆的自重8.云台及云台解码器与摄像机的接线连接方式应具体严格按照云台解码器的产品说明书9.摄像头调通后,图像质量损伤主观评价,要求图像上不觉察有损伤和干扰存在10.摄像头调通后,自动光圈调节功能、调焦功能、变倍功能等各控制功能应正常二.线缆部分规范1.所有的线缆在走线时不能裸露在外,根据现场环境选择使用PVC管、钢管或桥架走线,线缆走向应尽量选择人不能直接触及的位置,严禁在两建筑屋顶之间敷设电缆,应将电缆沿墙敷设置于防雷区内,并且不得妨碍车辆运行2.220V 电源线不能与视频线、控制线等弱电线路同管3.络信号线两端水晶头终端采用568B标准(个别设备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标准568B:橙白-1,橙-2,绿白-3,蓝-4,蓝白-5,绿-6,褐白-7,褐-84.经过室外的网络信号线必须采用室外型5.所有网络信号线两端需采用明显的永久性标签6.P VC管、钢管和桥架在室外的接口处应做防水处理7.所有进入设备或网络箱的线缆均应作回水湾处理,保证雨水不能顺着线缆进入设备或箱体8.线缆沿墙安装时,直径20mm以下PVC管可用线卡固定,线卡间距宜控制在60cm左右;直径40mm以上PVC管和所有钢管及桥架的固定均应使用膨胀螺丝,膨胀螺丝间距宜控制在100cm左右9.网络信号线必须采用满足超五类标准以上的UTP电缆。

《公共安全系统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系统条例(征求意见稿子)》

《公共安全系统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系统条例(征求意见稿子)》

附件1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和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概念界定】本条例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利用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或者场所进行视频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存储和处理的系统。

第三条【调整范围】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主管机关】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管理等方面的指导、监督职责。

第五条【政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乡规划,加强统筹协调,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

第六条【秘密和隐私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等单位,对于系统设计方案、设备类型、安装位置、地址码等基础信息,以及获取的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的视频图像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对于获取的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视频图像信息不得非法泄露。

第七条【建设原则】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八条【资源整合共享】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对本辖区内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进行资源整合,实现视频图像信息的共享。

第九条【建设范围及主体】社会公共区域的重点部位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场所或者部位,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

附件1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和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概念界定】本条例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利用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或者场所进行视频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存储和处理的系统。

第三条【调整范围】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主管机关】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管理等方面的指导、监督职责。

第五条【政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安全视频—1 —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乡规划,加强统筹协调,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

第六条【秘密和隐私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等单位,对于系统设计方案、设备类型、安装位置、地址码等基础信息,以及获取的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的视频图像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对于获取的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视频图像信息不得非法泄露。

第七条【建设原则】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八条【资源整合共享】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对本辖区内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进行资源整合,实现视频图像信息的共享。

第九条【建设范围及主体】社会公共区域的重点部位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场所或者部位,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安全标识标牌设置规范易懂可视化指南

安全标识标牌设置规范易懂可视化指南

安全标识标牌设置规范易懂可视化指南一、引言安全标识标牌是指为防范意外事故,便于人们在危险区域内行动和使用,设置在公共场所中的一种标志标识,它具有易懂、可视化的特点。

本文将为您介绍安全标识标牌设置规范易懂可视化指南。

二、安全标识标牌的设置范围与分类1.设置范围安全标识标牌适用于各类公共场所,例如:商业综合体、工厂、学校、医院、公共交通工具、建筑施工场所等等。

2.分类(1)禁止标牌:用于提示禁止区域或禁止某种行为,例如:禁止吸烟、禁止鸣笛等。

(2)警示标牌:用于提示危险区域或危险物品,例如:高压、爆炸、易燃等。

(3)指示标牌:用于指示方向或给出对某物品的指示,例如:出口、洗手间等。

(4)应急救援标牌:用于指示现场应急措施或救援通道,例如:紧急出口、消防栓等。

三、标牌设置要求及细节1.标牌要求(1)明确:标牌上必须明确指示何种行为或何种事项。

(2)精准:标牌上必须准确表述禁止或警示对象、危险程度级别、禁止或警示内容等。

(3)易懂:标牌上必须使用通俗易懂的文字或图案。

(4)配套:标牌必须与规定内容相符合。

2.标牌设置及细节(1)标牌文字或图案应在正面视野中清晰可见。

(2)标牌的整体色彩应该明亮鲜艳,以提高其视觉效果。

(3)标牌应设置在易于人们识别的位置,不可错置或混淆。

(4)标牌应固定牢固,不应易松动或易脱落。

(5)标牌设置完毕后要及时更换受损的标牌。

四、安全标识标牌的可视化技巧在安全标识标牌设置的同时,还应考虑可视化方面的技巧,以达到更好的效果。

1.运用颜色利用颜色的对比度,可以起到突出的效果。

例如:高温区标识标牌的色彩以黄色、黑色为主。

2.简化符号将文字或符号的描述简化、明了、直接,以更好地引导观看者。

3.增加趣味在标识标牌中增加一些生动有趣的图案,可以起到提醒和提醒人们注意的作用。

总之,安全标识标牌设置规范易懂可视化指南是充分考虑人类的心理反应,并采用易于识别、易于理解、以及容易遵循的方式来设置标牌,以保障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区域标志设置规范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区域标志设置规范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区域标志设置规范1.范围本部分规定了公共场所视频监控区域标志的设计与设置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安装有摄像机的公共场所或区域,如银行、商场、宾馆、酒店、医院、体育场馆、影剧院、写字楼、公园、广场、小区、学校、交通场站、道路、公共汽车、电梯等,提示人员或车辆将进入视频监控区域。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使用于本标准。

GB/T 15566.1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第1部分:总则GB/T 20501.1-2006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要素的设计原则与要求第1部分:图形标志及相关要素GB/T 15608-2006 中国颜色体系3.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区域符号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区域符号见图1。

图1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符号4.视频监控区域标志的设计4.1标志版面。

4.1.1 视频监控区域标志分为单图、竖式图文组合和横式图文组合三种表现形式,其版面设计的尺寸要求见图2~图4。

a——图形标志尺寸;as——图形符号尺寸;R——图形标志倒角半径。

图2 单图标志尺寸图3 竖式图文组合标志尺寸图4 横式图文组合标志尺寸4.1.2 视频监控区域标志上的中文应使用黑体字体,英文应使用Arial字体。

中文和英文的行间距应为中文行高的0.25倍,英文行高应为中文行高的0.5倍。

4.2标志尺寸4.2.1 标志的最小尺寸应根据标志的最大观察距离确定,标志的尺寸与最大观察距离间的关系由以下公式确定: a=25L/1000式中:a——标志尺寸,单位为米(m);L——最大观察距离,单位为米(m)。

4.2.2 标志的最大观察距离确定后,应按表1所示的标志尺寸系列确定标志的尺寸。

表1 标志尺寸系列单位:米4.3 标志配色视频监控区域标志颜色应选用蓝底白图(见图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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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区域标志设置规范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公共场所视频监控区域标志的设计与设置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安装有摄像机的公共场所或区域,如银行、商场、宾馆、酒店、医院、体育场馆、影剧院、写字楼、公园、广场、小区、学校、交通场站、道路、公共汽车、电梯等,提示人员或车辆将进入视频监控区域。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使用于本标准。

GB/T 15566.1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第1部分:总则
GB/T 20501.1-2006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要素的设计原则与要求第1部分:图形标志及相关要素
GB/T 15608-2006 中国颜色体系
3.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区域符号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区域符号见图1。

图1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符号
4.视频监控区域标志的设计
4.1标志版面。

4.1.1 视频监控区域标志分为单图、竖式图文组合和横式图文组合三种表现形式,其版面设计的尺寸要求见图2~图4。

a——图形标志尺寸;
as——图形符号尺寸;
R——图形标志倒角半径。

图2 单图标志尺寸
图3 竖式图文组合标志尺寸
图4 横式图文组合标志尺寸
4.1.2 视频监控区域标志上的中文应使用黑体字体,英文应使用Arial字体。

中文和英文的行间距应为中文行高的0.25倍,英文行高应为中文行高的0.5倍。

4.2标志尺寸
4.2.1 标志的最小尺寸应根据标志的最大观察距离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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