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大学港澳台及华侨学生管理规定
华侨大学学生校外住宿管理规定(暂行)

华侨大学学生校外住宿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生教育管理,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维护学生切身利益,保障学生人身财产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安全工作指南》和《华侨大学学生社区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住宿在学生社区的所有学生。
第三条原则上,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含境内生,港澳台侨及留学生)应统一居住在学校的学生社区,特殊情况需经审批后方可在校外住宿。
校外住宿学生重新申请入住学生社区后,原则上当学年不得再次申请校外住宿。
第四条非全日制及其他类别学生(含预科生及短期培训生)如申请入住学生社区,学校根据床位实际情况,在保证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住宿的前提下,执行入住审批。
一旦入住学生社区后,其校外住宿审批参照全日制学生执行。
第五条本规定中的校外住宿是指学生在学校安排的学生社区以外的场所住宿,包括校内其它住房、校外租借用房、在家住宿等。
第六条学校审批学生在校外住宿的原则:遵纪守法、利于学习、有助发展、学生家长同意、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确保安全。
第七条学校实行学生社区住宿生校外住宿审批制度。
各学院负责本院学生校外住宿的审批工作,学生处学生社区教育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全校学生校外住宿的核查、备案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八条学生申请校外住宿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学生家庭住址在学校所处城区的可走读范围内,在家住宿不影响正常学习者;(二)学生患有不适宜在集体宿舍住宿的传染病、精神类疾病及各类心理问题等特殊情况者;(三)因部分课程重修而延期毕业,但无需长期住校者;(四)已婚或其他情况,学生家长主动要求办理外住者;(五)学院认定可以申请校外住宿的其他特殊情况。
(含学院认可的校外实习生、交换生等)第三章审批程序第九条学生申请校外住宿审批程序:(一)学生填写《华侨大学学生校外住宿申请表》一式两份(此表在学生处、学生社区中心网站均可下载);(二)学生家长或推荐机构(针对留学生)审核意见;(三)班主任、辅导员审核意见;(四)学院领导审核意见;(五)学生处学生社区教育管理服务中心核查、备案。
XX大学港澳台侨学生管理办法

XX大学港澳台侨学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港澳台地区及华侨学生(以下简称“港澳台侨学生”)的招生、教学、生活管理和服务,保证培养质量,保障港澳台侨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教港澳台〔2016〕96号)、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依据台湾地区大学入学考试学科能力测验成绩招收台湾高中毕业生的通知》(教港澳台函〔2011〕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XX大学接受普通高等教育学历教育的港澳台侨研究生、本科生(含试读生、进修生、交换生等)的管理。
第三条符合内地(祖国大陆)规定条件的港澳台地区永久居民及华侨可依据本办法申请到XX大学就读。
第四条学校按照“保证质量、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原则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港澳台侨学生。
第五条港澳台侨学生的培养方式、要求等与学校其他学生相同。
学校重视港澳台侨学生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
第六条港澳台办公室、教务部、研究生院、财务处等部门归口负责学校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港澳台侨学生的工作。
其职责是:港澳台办公室负责受理港澳台侨本科生的申请、入学、转学、奖学金申请等工作;教务部负责港澳台侨本科生的学籍、培养、转专业、学分认定、质量评估及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审核与发放等工作;研究生院负责受理港澳台研究生的申请、入学、转学、培养、学分认定、质量评估及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审核与发放等工作;财务处负责港澳台侨学生的收费管理及申请省级财政补助。
各职能部门、各学院(部)都应重视港澳台侨学生工作,做到各负其责,分工协作。
第二章招生第七条学校在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之外,根据自身办学条件,自主确定招收港澳台侨学生的数量或比例。
港澳台办公室、研究生院负责港澳台侨学生的招生宣传工作。
第八条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相当于中学六年级)、品行端正、无犯罪历史记录、身体健康的港澳台侨学生凭有效证件参加国家“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考试”,成绩达到XX大学录取分数线的,可以进入学校本科生阶段相关专业学习。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简章》的通知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简章》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7.01.30•【文号】教学[1997]3号•【施行日期】1997.0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留学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简章》的通知(教学〔199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广东省高教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有关高等院校、有关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联合招生办公室: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简章》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工作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管理,其日常工作由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办公室承办,该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合招生办公室)挂靠在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二、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考试大纲及试题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考试大纲作为该项招生考试的范围和命题依据。
三、根据“一视同仁、适当照顾、保证质量”的原则,通过联合招生统一考试,联合招生办公室根据考生志愿,向各有关高校提供考生成绩,由各有关高校(医药院校录取分数线单独确定)根据不同的专业要求自行确定最低录取分数线,并报我委高校学生司备案。
四、被高等学校录取的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入学注册时,应缴纳学费和杂费。
各校收费标准大体掌握在每学年1000-1500美元左右,具体标准由学校提出,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同时报我委备案。
严禁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五、入学后品学兼优的学生可享受中国政府或学校设置的奖学金。
政府奖学金分配计划和实施办法由国家教委下达。
六、国家不单独编制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计划,各有关高校所招收的学生数额不占学校当年国家核定的计划指标。
大学港澳台学生管理规定

XX大学港澳台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学校港澳台学生的招生、教学、生活管理和服务工作,保证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教育部等六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教港澳台〔 XXXX ) 96号)和学校有关规范,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港澳台学生是指具有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学生,或具有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学生。
港澳台学生身份信息应当与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保持一致。
第三条学校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港澳台学生坚持“保证质量、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第四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是学校港澳台学生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是在校党委及校长领导下,负责统筹协调各职能部门和学院(研究院)的港澳台学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生处负责港澳台本科生的招生、录取、入学等管理工作,为港澳台本科生建立档案,负责港澳台学生的就业创业指导、服务和信息统计工作。
第六条教务处负责港澳台本科生的教学管理、学籍、学分认定及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审核与发放等工作。
第七条研究生院负责港澳台研究生的招生、入学、学籍、毕业及学术型研究生档案建立与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各培养学院(研究院)负责港澳台学生的日常教学与管理,以及专业学位研究生档案建立与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负责建立港澳台学生档案的部门应妥善保管其报考、入学申请及在校期间学习、科研、奖惩等情况资料。
第三章招生管理第十条学校根据自身的办学条件,确定年度招收港澳台学生的数量,具体招生计划由学生处、研究生院提出,经学校同意后,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一条学生处负责港澳台本科生的联招考试、台湾免试生、香港免试生及澳门保送生的招生工作,并在上级部门要求的网站及XX大学本科生招生网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研究生院负责港澳台硕士研究生与博士研究生的招生工作,并在上级部门要求的网站及XX大学研究生院网站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学校港澳台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学校港澳台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港澳台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保证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教港澳台〔2016〕96号)和《学校关于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管理制度》(〔2019〕1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本科人才培养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凡正式录取到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习的港澳台学生,是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的一部分,除本管理制度有专门规定之外,其学籍管理,课程管理,成绩管理,专业准入、准出管理等与内地(中国大陆)学生执行相同的管理规定。
二、港澳台学生和同专业的内地(中国大陆)学生执行相同的教育教学计划。
在保证相同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各院系应根据港澳台学生学力情况和心理、文化特点,开设特色课程,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教学工作。
三、通修课程和学科基础、专业核心课程,港澳台学生须与内地(中国大陆)学生同班上课,但可为港澳台学生单独安排课业辅导,帮助港澳台学生适应学业。
四、港澳台学生可以申请选修其他国情类课程学分替代教育教学计划中的政治课程学分和军事理论课、军事技能训练学分。
五、港澳台学生的课程考核方式、考核内容、评分标准等须与同班内地(中国大陆)学生相同。
六、各院系按照教育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时,应适当考虑港澳台学生的特点和需求。
七、港台澳学生和内地(中国大陆)学生按统一的标准进行毕业和学位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获得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八、本制度经20**年8月31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学校港澳台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九、本制度未涉及事宜按《高校学籍管理细则》处理。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面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收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面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收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1.23•【文号】教学厅〔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1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招生考试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面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收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学厅〔2018〕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有关招生单位,有关报考点:为做好2019年面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收研究生工作,现将《2019年面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收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2018年11月23日2019年面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收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为加强对面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收研究生(以下简称面向港澳台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面向港澳台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机构职责(一)教育部负责面向港澳台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宏观管理,研究制定相关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部署相关招生工作,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各省(区、市)高校招生委员会负责领导本地区招生单位面向港澳台研究生招生工作;各省(区、市)教育厅(教委)负责对本地区招生单位面向港澳台研究生招生工作进行政策指导和宏观管理;各省(区、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监督本地区招生单位面向港澳台研究生招生工作并督促落实相关招生工作。
(三)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领导和管理本单位面向港澳台研究生招生各项工作。
命题、制卷、机要寄送、阅卷等有关考务管理工作由研究生招生部门具体负责;招生宣传、录取工作由研究生招生部门会同港澳台工作办公室进行;被录取的港澳台研究生在学期间的教学工作由招生单位的研究生院(部、处)负责;其他管理工作由招生单位负责港澳台事务的部门负责。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科教〔2017〕139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中央部门直属各高等学校:为鼓励港澳及华侨学生来内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就读,增强他们的祖国观念,激励他们勤奋学习、积极进取,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奖学金的管理,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映,以进一步完善此项工作。
附件: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教育部
2017年10月13日
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港澳及华侨学生来内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就读,增强他们的祖国观念,激励他们勤奋学习、积极进取,特设立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
第二条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面向在内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就读的全日制港澳本专科学生、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及华侨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三条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一国两制”方针;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4.入学考试成绩优秀或在校期间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第三章奖学金类别、等级、名额及奖励标准
第四条奖学金的类别、等级、名额及奖励标准:
1.本专科学生奖学金,分四个等级,其中,特等奖190人,每生每学年8000元;一等奖1000名,每生每学年6000元;二等奖1600名,每生每学年5000元;三等奖2700名,每生每学年4000元。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省教育厅2014年7月25日以粤教基〔2014〕24号发布自2014年8月25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促进基础教育管理的科学化、规化、制度化、信息化,保障适龄儿童、青少年受教育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关于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跨省转学等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辖域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纸质和信息化方式,实行全省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全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和审核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和审核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所属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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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大学港澳台及华侨学生管理规定
一、学校对港澳台及华侨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坚持按“保证质量,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原则实施管理。
二、对港澳台及华侨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在校党委领导下,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分管。
港澳台工作办公室是学校港澳台及华侨学生的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全校港澳台及华侨学生的协调管理,按照学校部署,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上报或汇报有关港澳台及华侨学生的情况及有关统计数字。
三、各相关部门对港澳台及华侨学生的管理按以下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各司其职。
1.港澳台及华侨本科生:招生工作由招生就业处负责;学籍管理由教务处负责;教学管理由教务处和有关院系负责;教育和日常管理由学生处和有关院系负责。
2.港澳台及华侨学生的暂住登记由保卫处负责,港澳台及华侨学生的出入境签注事务由港澳台工作办公室负责协调管理。
3.港澳台及华侨学生的奖学金申请管理根据学生类别分别由研究生处和学生处负责,港澳台工作办公室协调相关的事务处理。
4.港澳台及华侨学生的收费和经费划拨由财务处负责。
5.港澳台及华侨学生的住宿安排及管理服务由学校产业集团负责。
四、每年9月新生入学注册后的第二天,各学院负责将新生报到的名单汇总到教务处,教务处负责将新生名单汇总到港澳台工作办公室;学生入学的三周内,教务处负责将学籍确认名单报给相关部门(港澳台工作办公室、学生处、招生就业处、后勤产业集团、财务处等);当年10月各学院将在校港澳台及华侨学生的学籍异动、奖惩情况汇总到教务处,教务处再将名单报给相关部门(港澳台工作办公室、学生处、招生就业处、后勤集团、财务处等);每年学生毕业前的两周,各学院负责将毕业/结业的学生名单汇总到教务处,教务教务处负责将名单报给相关部门(港澳台工作办公室、学生处、招生就业处、后勤集团、财务处等)。
五、学校鼓励和提倡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参加学校的各种校园文化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和其他活动。
学校欢迎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参加学校的军训,希望参加军训者可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尊重学生本人的意愿和选择。
港澳台及华侨学生的学籍贯管理遵照“广州大学港澳台及华侨学生教学管理规定”执行。
六、港澳台华侨学生的档案由招生就业处管理。
七、港澳台及华侨学生毕业后如在内地就业,有关事务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港澳台及华侨研究生和进修生的管理参照以上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