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图解(下)
第七章城市居住区规划共142页

第七章 居住区规划
三、 系统
一)物质系统
• 住宅区一般均由住宅用地、公共服务 设施用地、道路停车用地和公共绿地 四大用地以及相应的住宅、公共建筑、 道路交通设施以及绿地与场地四大系 统组成。
• 这四大系统内部存在一个分级的结构 层次,它对应服务于相应的居住人口。
第七章 居住区规划
三、 系统
1.住宅与住宅用地
第七章 居住区规划
二、 社区
社区指一定地域内人们相互间的一种亲 密的社会关系(即人际关系)。
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Tonnize)提出了形 成社区的四个条件:
• 有一定的社会关系; • 在一定地域内相对独立; • 有比较完善的公共服务设施; • 有相近的文化、价值认同感。
第七章 居住区规划
二、 社区
一)类型与规模 1.居住区 居住区是由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的,住 房集中并设有一定数量及相应规模的公共服务设施和 公用设施的地区,是一个在一定地域范内为居民提供 居住、游憩和日常生活服务的社区。
它由若干个居住小区或若干个居住组团组成。 规模: 人口30000~50000人,户数10000— 16000户,用地50~100公顷。
第七章 居住区规划
二、 社区
二)邻里单位及其原则
20世纪30年代,美国人西萨·佩里提 出了邻里单位(Neighborhood Unit)的 住宅区规划理论,它是针对城市中人口 密集、房屋拥挤、居住环境恶劣、交通 事故严重的状况而提出的,目的是使人 们居住生活在一个花园式的住宅区内。
第七章 居住区规划
在以上四个条件中:
• 社会关系指一定地域内的居民之间有相互交往与协 作;
• 公共服务设施则保证了居民有生存与生活的物质基 础;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1经对全国大中小城市已建居住区的调查分析,根据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配套关系,将居住区划分为居住区(30000~50000人、10000~16000户)、小区(10000~15000人、3000~5000户)、组团(1000~3000人、300~1000户)三级规模3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正文表3.0.3)即每人平均占有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控制指标表3.0.3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m2/人)4 1.0.5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0.5.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1.0.5.2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1.0.5.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1.0.5.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1.0.5.5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1.0.5.6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1.0.5.7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1.0.5.8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5 2.0.23 人口毛密度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m²)。
2.0.24 人口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m²)。
2.0.25 住宅建筑套密度(毛)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m²)。
2.0.26 住宅建筑套密度(净)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m²)。
6表3.0.2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用地构成居住区小区组团1 住宅用地(R01) 50~60 55~65 70~802 公建用地(R02) 15~25 12~22 6~123 道路用地(R03) 10~18 9~17 7~154 公共绿地(R04) 7.5~18 5~15 3~6居住区用地(R) 100 100 1007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应综合考虑周边环境、路网结构、公建与住宅布局、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及空间环境等的内在联系,构成一个完善的、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并应遵循下列原则:4.0.1.1 方便居民生活,有利安全防卫和物业管理:4.0.1.2 组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公共活动中心,方便经营、使用和社会化服务;4.0.1.3 合理组织人流、车流和车辆停放,创造安全、安静、方便的居住环境;8 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2)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

10 管线综合10.0.1居住区内应设置给水、污水、雨水和电力管线,在采用集中供热居住区内还应设置供热管线,同时还应考虑燃气、通讯、电视公用天线、闭路电视、智能化等管线的设置或预留埋设位置。
10.0.2居住区内各类管线的设置,应编制管线综合规划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0.0.2.1必须与城市管线衔接;10.0.2.2应根据各类管线的不同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
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宜符合表10.0.2—1和表10.0.2—2的规定;各种地下管线之间最小水平净距(m) 表10.0.2-1注:①表中给水管与排水管之间的净距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200mm,当管径大于200mm时应大于或等于3.0m;②大于或等于10KV的电力电缆与其它任何电力电缆之间应大于或等于0.25m,如加套管,净距可减至0.1m;小于10KV电力电缆之间应大于或等于0.1m;③低压燃气管的压力为小于或等于0.005mpa,中压为0.005~0.3mpa,高压为0.3~0.8mpa。
10.0.2.3 宜采用地下敷设的方式。
地下管线的走向,宜沿道路或与主体建筑平行布置,并力求线型顺直、短捷和适当集中,尽量减少转弯,并应使管线之间及管线与道路之间尽量减少交叉;10.0.2.4应考虑不影响建筑物安全和防止管线受腐蚀、沉陷、震动及重压。
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和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表10.0.2-3规定;各种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m)表10.0.2-3注:①表中给水管与城市道路侧石边缘的水平间距1.0m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200mm,当管径大于200mm时应大于或等于1.5m;②表中给水管与围墙或篱笆的水平间距1.5m是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200mm,当管径大于200mm时应大于或等于2.5m;③排水管与建筑物基础的水平间距,当埋深浅于建筑物基础时应大于或等于2.5m;④表中热力管与建筑物基础的最小水平间距对于管沟敷设的热力管道为0.5m,对于直埋闭式热力管道管径小于或等于250mm时为2.5m,管径大于或等于300mm时为3.0m,对于直埋开式热力管道为5.0m。
GB50180-93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6年版)

1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一_ -一一一
户數(户)
10000-16000
3000—5000|
300〜1000
人口(人)
30000-50000
10000〜15000
1000^3000
1.0.3a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組团、居住 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前 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94号文件《关于印发“一九九八 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要求,对现行国家标 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进行局部修订。
本次规范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凡个方面:增补老年人设施和停 车场(库)的内容;对分级控制规模、指标体系和公共服务设施 的部分内容进行了适当调整,进一步调整完善住宅日照间距的有 关规定;与相关规范或标准协调,加强了措辞的严谨性。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技 术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员:涂英时、吴晟、刘燕辉、杨振华、赵文凯、 张播。
其他参加工作人员:刘国园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
'建标[1993]542 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 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 冇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 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 - 93为强 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执行。
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 - 93(2002 年版)局部修订的条文,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刊登在我部有关网站和近期 岀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居住区规划设计_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PPT30页)

► (4)便于寻访、识别和街道命名。
► (5)公共活动空间的环境设计,应处理好建筑、道路、广场、院落、绿 地和建筑小品之间及其与人的活动之间的相互关系。
► (6)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住宅设计 ,起规划设计必须遵循保护规划的指导;居住区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和古树文物保护单位和古树名木必须依法予以保护;在文物保护单位的 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和构筑物,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 貌。
优点;形成有效的社区边界,创造良好私密 的生活空间。社区规模小,易封闭,利于小孩 安全,老人可以随意走动,符合传统习惯
缺点;通风日照不如开敞式,楼房之间绿化 得不到充足日照通风 适用范围‘占地较小,追求品质的客群的产品
将住宅和公共配套设施集中紧凑布置,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集约式布局并开发地下空间,依靠科技进步,使地上
► (4)构思新颖,体现地方特色。
► (5)注重景观和空间的完整性,市政公用站点等宜与住宅或公建结合安 排;供电、电讯、路灯等管线宜地下埋设;
► 居住区的空间与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 (1)规划布局与建筑应体现地方风格特色、突出个性,群体建筑与空 间层次应在协调中求变化,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 (2)合理设置公共服务设施,避免烟、气(味)、尘及噪声对居住区 的污染和干扰;
特点:构图强烈,规律性强,但空间容 易呆板、单调
居住区组团形式:合院式
这种布置形式形成近乎封闭的空间,其 有一定的空地面积,便于组织公共绿化休 息园地,形成的院落比较完整,对于寒冷 及多风沙地区,可以阻挡风沙入侵及减少 院内积雪口同时,院落的形成也有利于居 民交往,空间领域感强,对院落的安全防 卫也特别有利。周边布置的形式还有利于 节约土地,提高居住建筑密度,但这种布 置方式将出现一部分朝向较差的居室,转 角单元空间较差,对地形的适应性差,夏 季通风也会出现遮挡和死角,故而炎热地 区要慎用。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图解

居住区、小区、组团是一个完整的体系,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比例关系要 与居住区、小区、组团的居住人口规模对应,必须再规划中统一安排、统一核算 用地平衡。
居住区用地平衡表的作用主要为:对居住区、小区和组团土地使用现状进行分析, 作为调整用地制定规定的依据之一;进行方案比较,检验设计方案用地分配的经 济性和合理性;是审批居住区规划设计方案的依据之一。
■居住区的规划结构
1.0.3a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结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 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注释:
居住区规划结构,有以居住小区为基本单位、以居住组团为基本单位、以居住组 团和居住小区为基本单位组织居住区三种基本形式(图 1-4)。
1.0.4 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 标,可根据规划布局结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轴线布局形式通常空间轴线或可见或不可见,可见者常由线性的道路、绿带、水 体等构成。但不论轴线的虚实,都具有强烈的聚集性和导向性。一定的空间要素 沿轴布置,或对称或均衡,形成具有借走的空间序列,起着对酌全局的作用(图 4-3)。
向心式布局将一定空间要素围绕占主导地位的要素组合排列,表现出强烈的向心 性,易于形成中心。这种布局形式山地用地较多,顺应自然地形布置的环状路网 造就了向心的空间布局(图 4-4)。
■小区(级)路 2.0.9 一般用以划分组团的道路。
■组团(级)路 2.0.10 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小路的道路。 ■宅间小路 2.0.11 住宅建筑之间连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 ■公共绿地(R04)
2.0.12 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 绿地,应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 ■配建设施 2.0.13 与人口规模或与住宅规模相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 绿地的总称。 ■ 其它用地(E) 2.0.14 规划范围内除居住区用地以外的各种用地,应包括非直接为本区居民配 建的道路用地、其它单位用地、保留的自然村或不可建设用地等。 ■公共活动中心 2.0.15 配套公建相对集中的居住区中心、小区中心和组团中心等。 ■道路红线 2.0.16 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 建筑线 2.0.17 一般称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日照间距系数 2.0.18 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间距与遮挡房屋檐高的比值。 ■ 建筑小品 2.0.19 既有功能要求,又具有点缀、装饰和美化作用的、从属于某一建筑空间 环境的小体量建筑、游憩观赏设施和指示性标志物等的统称(图 2-10)。 ■住宅平均层数 2.0.20 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基底总面积的比值(层)。 ■住宅类型(表 2-1)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版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2016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Code for urban Residential Areas Planning&Design (2016年版)1993-07-16发布 1994-0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修订说明本次局部修订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请组织开展城市排水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函》(建标标函2013 [46]号)的要求,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12年版)进行修订而成。
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增补符合低影响开发的建设要求,对地下空间使用、绿地与绿化设计、道路设计、竖向设计等内容进行了调整和补充;进一步完善道路规划和停车场库配置要求。
本规范中下划线表示修改的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1 总则【条文说明】1.0.5 本条是编制居住区规划设计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一、居住区是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必须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从全局出发考虑居住区具体的规划设计。
二、居住区规划设计应坚持《城市规划法》提出的“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三、居住区规划设计是在一定的规划用地范围内进行,对其各种规划要素的考虑和确定,如日照标准、房屋间距、密度、建筑布局、道路、绿化和空间环境设计及其组成有机整体等,均与所在城市的特点、所处建筑气候分区、规划用地范围内的现状条件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
在规划设计中应充分考虑、利用和强化已有特点和条件,为整体提高居住区规划设计水平创造条件。
四、城市居民的一生中,约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时间是在居住区内度过,因而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必须研究居民的行为轨迹与活动要求,综合考虑居民对物质与文化、生理和心理的需求及确保居民安全的防灾、避灾措施等,以便为居民创造良好的居住生活环境。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_50180_93(版)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发布时间:2011-08-28 信息来源:市规划局作者:不详字体: 大中小(双击滚屏)1总则1.0.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1.0.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1.0. 3a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1.0.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1.0.5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0.5.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1.0.5.2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1.0.5.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1.0.5.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1.0.5.5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1.0.5.6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1.0.5.7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1.0.5.8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1.0.6居住区规划设计除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代号2.0.1城市居住区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