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兴奋剂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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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管制通则

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管制通则

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管制通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了规范体育运动中的兴奋剂管制活动,根据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和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反兴奋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参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及有关国际标准,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兴奋剂及其分类本通则所称的兴奋剂是指年度《兴奋剂目录》所列的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根据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年度《禁用清单》(以下简称禁用清单)确定。

禁用清单列出的所有蛋白同化制剂、激素、非特定刺激剂、激素拮抗剂与调节剂是“非特定物质”,其他所有禁用物质都是“特定物质”,禁用方法视为“非特定物质”。

第三条 兴奋剂管制及其主体本通则所称的兴奋剂管制是指从制定检查计划到兴奋剂违规争议解决的全部步骤和过程,包括检查、检测、调查、治疗用药豁免、结果管理、听证、处罚和争议解决等环节。

本通则所称的反兴奋剂组织是指启动或实施兴奋剂管制有关活动的组织,包括中国奥委会、中国残奥委会、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反兴奋剂机构、全国性和省级体育社会团体、赛事组织机构、其他体育社会团体和组织等。

第四条 适用范围在体育运动中从事与兴奋剂管制有关的活动的,适用本通则。

第五条 了解和遵守义务运动员及其他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其他有关人员和单位应当了解并遵守本通则的规定;运动员应当确保没有禁用物质进入自己体内;当事人应当了解会构成违反反兴奋剂规则的行为(以下简称兴奋剂违规),以及禁用清单包括的物质和方法。

第二章 兴奋剂违规第六条 检测结果阳性在运动员的样本中,发现禁用物质或其代谢物或标记物的,为检测结果阳性,构成兴奋剂违规。

第七条 使用或企图使用兴奋剂运动员使用或企图使用某种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的,构成兴奋剂违规。

第八条 拒绝、逃避或未能完成样本采集运动员拒绝、逃避样本采集或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样本采集的,构成兴奋剂违规。

第九条 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国内或国际注册检查库中的运动员错过检查或未按规定申报行踪信息,在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的,构成兴奋剂违规。

反兴奋剂条例(2014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53号

反兴奋剂条例(2014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53号

反兴奋剂条例(2014年修订)正文:----------------------------------------------------------------------------------------------------------------------------------------------------反兴奋剂条例(2004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8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保护体育运动参加者的身心健康,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兴奋剂,是指兴奋剂目录所列的禁用物质等。

兴奋剂目录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国家提倡健康、文明的体育运动,加强反兴奋剂的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坚持严格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的反兴奋剂工作方针,禁止使用兴奋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体育运动参加者提供或者变相提供兴奋剂。

第四条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并组织全国的反兴奋剂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反兴奋剂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体育运动参加者和公众的反兴奋剂意识。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媒体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开展反兴奋剂的宣传。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有权向体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兴奋剂管理第七条国家对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实行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销售、进出口。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含兴奋剂药品生产经营专项检查的通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含兴奋剂药品生产经营专项检查的通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含兴奋剂药品生产经营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3.17•【字号】京药监发〔2021〕80号•【施行日期】2021.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检验监管正文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含兴奋剂药品生产经营专项检查的通知京药监发〔2021〕80号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市场监管局,市药监局各分局,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各药品经营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含兴奋剂药品生产经营专项检查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1〕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含兴奋剂药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为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等大型体育赛事顺利举办营造良好环境,市药监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启动含兴奋剂药品生产经营专项检查工作。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工作任务(一)药品生产环节1.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必须认真对照《反兴奋剂条例》《2021年兴奋剂目录公告》《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2021年兴奋剂目录公告〉的通知》开展自查,凡其生产的药品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必须在其包装、标签或说明书中标注“运动员慎用”字样,未标注的不得生产和销售。

不生产的品种也要按照要求修改包装、标签或说明书。

含2021年兴奋剂目录新列入物质的药品,未按规定标注“运动员慎用”字样的,2021年9月1日后不得在北京市销售。

2.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含兴奋剂药品与其他药品共用生产厂房、生产设施设备应制定并落实防范交叉污染的措施,严格进行生产设备清洁和清洁验证。

企业生产的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类药品,只能销售给具备该类药品经营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医疗机构和其他同类药品生产企业。

3.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接受境外企业委托加工生产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需取得药品出口准许证后方可进行生产。

4.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不得通过网络违法发布含兴奋剂药品信息和销售此类药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联合开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联合开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联合开展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督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禁用药物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国食药监办[2008]293号
【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日期】2008.06.16
【实施日期】2008.06.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体育总局、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关于联合开展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督查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08]2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局),通信管理局,卫生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局,体育局:
为进一步推动全国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各项任务的落实,切实保证治理工作取得成效,根据中央有关部署和《关于开展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
办〔2008〕164号)要求,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体育总局、北京奥组委八部门决定对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进展情况开展联合督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安排
各省(区、市)。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9•【字号】乌政办[2008]165号•【施行日期】2008.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08]165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乌鲁木齐市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为有效管理和净化我市兴奋剂市场,切实做好奥运会反兴奋剂工作,深入推进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为北京奥运赛事创造良好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治理,推动行业自律,进一步规范兴奋剂生产经营秩序,强化日常监管,完善监管措施,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维护公众用药安全。

切实掌握全市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生产经营企业基本情况,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做到无非法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规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以外的其他兴奋剂市场经营行为,净化兴奋剂市场,为北京奥运会创造良好竞赛环境。

二、组织机构为加强领导,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成立乌鲁木齐市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李光辉副市长副组长:赛麦提·艾比布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副主任闫永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西日甫江·伊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成员:曹学敏市公安局副局长张卫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王历市卫生局副局长周耀宇市工商局副局长段岳市体育局副局长阿地利江·阿不力孜乌昌财政局副局长任君市信息化办副主任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全市兴奋剂治理工作;负责召开联席会议,交流信息,部署工作;负责承担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关于加强盐酸克伦特罗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盐酸克伦特罗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盐酸克伦特罗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2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盐酸克伦特罗为国家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

近年来,非法使用盐酸克伦特罗(非法用于养殖时俗称瘦肉精)饲养生猪事件屡禁不绝,严重危害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最近一段时期,在各地各部门严厉打击地下制售瘦肉精黑窝点的形势下,一些不法养殖户转向购买人用盐酸克伦特罗直接饲喂生猪。

为此,我局决定加强盐酸克伦特罗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只能向医疗机构、符合《反兴奋剂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药品批发企业和其他具备盐酸克伦特罗生产批准文号的药品生产企业供应盐酸克伦特罗。

药品生产企业销售盐酸克伦特罗必须严格审核购买者的资质和相关证明材料,记录相应的生产、销售和库存情况,并保存至超过产品有效期2年。

二、药品批发企业只能向医疗机构、盐酸克伦特罗药品生产企业和其他符合《反兴奋剂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药品批发企业供应盐酸克伦特罗。

药品批发企业销售盐酸克伦特罗必须严格审核购买者的资质和相关证明材料,记录相应的验收、检查、保管、销售和出入库情况,并保存至超过产品有效期2年。

三、盐酸克伦特罗为国家按兴奋剂管制的蛋白同化制剂,根据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为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向患者提供,处方应当保存2年。

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盐酸克伦特罗。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伦特罗,违反规定,按《反兴奋剂条例》和药品监督管理的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接本通知后,要尽快转发此通知。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尽快将相关事宜通知至辖区内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并加强对盐酸克伦特罗生产和经营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〇〇五年六月一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含兴奋剂物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的含 有 兴奋 剂 物 质 的药 品 .其 包 装 应 符 合 相 关 规 定 ;药 品经 营企业 出售 的含 有兴 奋 剂 物质 的药 品 . 应全 部标注 “ 运动员 慎用”字样
五 、各 分 局 要 加 强 本 辖 区 的 监 管 工 作 .加 强 对
请各 分局通 知辖 区内药 品生产 、经 营企业 .各
作 后 方 可 出厂 :对 已 卜 的 产 品须 主 动 采 取 相 应 的 市
经 营单位做 好召 回 、换 货等 T作 。含 有兴奋 剂物质
但 未 标 注 “ 动 员慎 用 ”字 样 的 药 品 .如 确 属 于 抢 运
救 、临床治 疗急需 的品种 .医疗机构 应 向当地 的药
监 局 备 案 :此 类 药 品 仅 限 院 内 使 用 .在 保 障 治 疗 需
2 凡含有兴奋 剂物质 的化学药 品的单方制 剂 、复方 制剂和 中成药 中使 用的药材 明 含有兴 奋剂物 质的 品 .
种 .必须在药 品包装标识或说 明书上注 明 “ 动员慎用 ”字样 。 运
3 没有注 明 “ . 运动员慎 用”字样 含有兴奋 剂物质 的品种 ,企 业应立 即整改 。需修 订说 明书的 ,按 补充 申 请 申报 .选 省局审批其 他项 .填写 “ 含兴奋 剂物质的 品种修 订说明书 ” 。我 局将 加快审批 。
各药 品生产企业 : 为进 一步-- 《 贝 1 反兴奋 剂条列》和 2 }z  ̄切 t 4号令 ,保 证奥运期 间药品供应的 安全有效 ,创造 干净 、公平 的竞赛 环境 现就含兴 奋剂物质的药 品说 明书和标签提 出以下要求 :
1 各 单 位 应 按 照 国 家 局 网 上 公 布 的兴 奋 剂 物 质 目录认 真 核 对 本 企 业 的 品 种 是 否 含 有 相 关 物 质 。 .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类兴奋剂专项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含有兴奋 剂的药品复方制剂 .必须严 格凭处 方销售 : 4 各类药 品经 营企业 必须严 把进 货关 .对进货 . 的含 兴奋 剂 的药 品应 严格检 查包装 、标 签或 说 明书 是否按 规定 标注 “ 运动员慎用 ”字样 自2 0 0 8年 5
月 1 日起 .严 禁 销 售 包 装 、标 签 或 说 明 书 未 标 注

关 规 定 采 取 措 施 不 得 在 市 场 流 通
二 、药 品经 营环节 1 已取得 蛋 白同化制剂 和肽 类激 素经营 资格 的 . 药 品批发 企业 .只能 向具有该 类药 品经 营资 格 的批 发企 业 或医 疗机 构 销 售蛋 白同化 制 剂和 肽类 激 素 。 未取得 经营 资格的企业 严禁经 营该类 药品 : 2 药 品零 售企业 严禁经 营 除胰 岛素外 的蛋 白同 . 化制 剂和 肽类激 素 .并 在店 内明示 “ 止销 售蛋 白 禁 同化制 剂 、肽类 激素 ( 岛素 除外 ) ; 胰 ” 3 药品零售企业 自2 0 年 5月 1日起 .对列入 . 08
售 。企 业不 生产 的品种 也要按 照 《 品说 明 书和标 药
签 管 理规 定 》 ( 国家 食 品药 品监 督 管理 局 令 第 2 4
号 )修 改包 装 、标 签或 说 明书 .并 向属地 药监 分局
提 出不 生产 的书 面 申请 .再 次生 产前 需 提 出 申请 .
经 药 监 部 门核 查 后 方 可 恢 复 生 产 生产 企业 应 于 20 0 8年 3月 2 0日前 将本 单位 含 ( 0 7年 兴奋 剂 目 ( 0 2 录》所 列禁 用 物 质 的全 部药 品 标注 “ 动 员慎 用 ” 运 情 况报属地分 局 3 药 品生产企 业凡 已生产上 市 的含兴奋 剂物 质 .

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7号

反兴奋剂管理办法正文:----------------------------------------------------------------------------------------------------------------------------------------------------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7号《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7月14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1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苟仲文2021年7月20日反兴奋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保护体育运动参与者的身心健康,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维护国家荣誉和形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体育精神,规范反兴奋剂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反兴奋剂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兴奋剂,是指年度《兴奋剂目录》所列的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

本办法所称兴奋剂违规包括以下情形:(一)检测结果阳性;(二)使用或企图使用兴奋剂;(三)逃避、拒绝或未能完成样本采集;(四)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五)篡改或企图篡改兴奋剂管制环节;(六)持有兴奋剂;(七)从事或企图从事兴奋剂交易;(八)对运动员施用或企图施用兴奋剂;(九)共谋或企图共谋兴奋剂违规行为;(十)违反禁止合作规定;(十一)阻止举报或报复举报人;(十二)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体育总局的规范性文件明确将其规定为兴奋剂违规的行为。

第三条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反兴奋剂工作坚持“零容忍”,坚持严令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的方针,推动构建“拿干净金牌”的反兴奋剂长效治理体系。

反兴奋剂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惩防并举;(二)公平、公正、公开;(三)维护运动员和辅助人员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家体育总局主管全国的反兴奋剂工作。

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反兴奋剂工作。

国家反兴奋剂机构、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国家运动项目管理单位、运动员管理单位、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组织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含兴奋剂药品经营监管的通知

营蛋 白同化 制剂 、 肽类 激 素 企业 从 事 互 联 网药 品 信
检查 力度 , 是 违 反《 联 网 药 品 信 息 服 务 管 理 办 凡 互
法》 等相关规 定 的网 站 , 立 即 责令 其 整 改 , 依 据 应 并
有关 法律 法规进行 查处 。
息服 务和交 易服 务的监督 检查 。对未 经审 批擅 自通
“ 生活 、 暗示” 低俗 内容 违法 药品广告 的监 测 , 性 性 等
六、 要加 大对消 费者安全 购药 知识 的宣传 , 各 在
级 食 品药 品监督 管 理部 门的 网站 上 开设 《 网上 购药 安 全警 示 》 目, 及 网 上购 药 安全 知 识 , 及 时将 栏 普 并 监 测到 的违法 发 布药 品信 息 、 售 药 品 的 网站 向社 销
打击 互联 网违法 销 售药 品行 为 紧密 结 合起 来 , 过 通
与有关 部 门的配合 , 以网上 发布 的信息 为线索 , 严厉
查 处制 售假劣 药 品的 窝点 , 互 联 网违 法 销 售药 品 使 的行为 得到有 效 的治理 。 五 、 了深 入 开 展 兴 奋 剂 整 治 工 作 , 省 ( 、 为 各 区 市 ) 品药 品监督 管理部 门要加 大对辖 区 内生产 、 食 经
并按 照要求 进行查 处 。
会 公示 , 提高 消费者 自我保 护和 防范 的意识 ; 要充分
发挥社 会 监督 的 力量 , 畅通公众举 报 的渠道 , 大对 加
四、 对 目前 部分综 合性 门户 网站 为“ 针 发布 虚假 药 品信息 、 邮寄假 劣 药 品 网站 ” 供 链 接 的现 象 , 提 各
三、 加强 明查 暗访 , 提高 突发 事件 处 置能 力 。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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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兴奋剂管理的通知
各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稽查局:
根据《反兴奋剂条例》的规定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反兴奋剂条例〉进一步加强兴奋剂管理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兴奋剂生产经营企业的管理,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坚持多部门综合管理,实现对兴奋剂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全面监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主动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保持并完善多部门联合治理工作机制,建立完善部门间联动工作制度,畅通信息渠道,继续对兴奋剂生产经营实施重点监管。

二、加强日常监管,规范药源性兴奋剂生产经营秩序
(一)加强对辖区内生产企业的监管。

今后凡生产含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单方或复方制剂的药品生产企业,仍然必须在其生产的含兴奋剂类单方或复方制剂药品包装标签或说明书上印制“运动员慎用”字样,并按照药品注册补充申请的规定,及时向省局注册备案。

(二)具有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定点批发资质药品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购进、验收、储存、养护、保管、销售、出入库管理等制度,按规定渠道购销;零售药店只能凭处方销售胰岛素并应具备储存条件。

(三)对申请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定点批发经营的企业,要严格按照《申请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批发经营企业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批。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根据辖区内市场供应需求、合理布局,对申请定点经营的企业进行初审,受省局委托按照检查验收标准组织现场检查,并认真填写《云南省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批发企业现场检查验收表》,企业将检查意见连同申报资料报省局。

三、坚持进出口准许证管理制度,严防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非法进出口行为发生
进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要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批准的《进口准许证》,方可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出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由省局审核批准,并发放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出口准许证》,方可到海关部门办理报关手续。

四、加强日常监管,严防非法生产经营兴奋剂事件的发生
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要求,继续保持对兴奋剂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健全和完善定点批发经营企业监管档案。

加强监管,落实监管频次,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处理,对违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并进行跟踪检查。

各州、市局要督促辖区内定点批发经营企业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季度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品种、购进数、销售数、库存数上报所在地州、市局。

二OO八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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