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例子分析解析:企业合并的会计方法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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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企业合并的会计方法选择

案例分析企业合并的会计方法选择

案例分析:企业合并的会计方法选择引言1999年6月,经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清华同方与鲁颖电子采纳股权交换的方式正式合并,证监会的批准表明它对换股合并方式及所采纳会计方法的确信。

这是我国首起以股权交换方式完成的合并,在证券市场上产生了专门大阻碍,对证券监管部门、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等也提出了诸多前所未有的问题。

本文拟对清华同方换股汲取合并鲁颖电子这一案例从会计角度加以研究,包括:1、合并采纳的会计方法;2、合并业务所选择合计方法的合理性;3、合并涉及的信息披露等。

一、案例概况依照1998年10月30日清华同方与鲁颖电子公司董事会共同发表的《关于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汲取合并山东鲁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预案的讲明》,以及此后公布的各种信息,双方约定的合并基准日为1998年6月30日。

清华同方自1997年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要紧经营计算机产品及销售、网络软件集成与信息服务、人工环境工程及设备。

鲁颖电子则属于电子元件行业,要紧生产瓷界电容器、螺旋滤波器和网络电容器,其社会流通股权证在山东省企业产权交易所上市。

清华同方向鲁颖电子股东定向发行人民币一般股(下同),按照1:1.8的换股比例(即1股清华同方一般股换取1.8股鲁颖电子股份),换取鲁颖电子股东所持有的全部股份,鲁颖电子的法人地位消逝。

合并后,清华同方原有股东占存续公司(即合并后的清华同方,下同)的91.63%,鲁颖电子占8.37%。

清华同方将以鲁颖电子经评估后的净资产出资、与其它企业共同投资设立新注册的山东清华同方鲁颖电子有限公司,仍在原地(即山东沂南县)注册,新注册的公司成为清华同方控股的子公司。

换股比例的确定采纳每股净资产加成法①,即以双方在合并基准日(1998年6月30日)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为基础,适当考虑合并双方的以后成长性及所拥有的无形资产等其它反映企业价值的因素,计算预期的增长加成系数,最终确定换股比例。

1998年6月30日清华同方与鲁颖电子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分不为3.32元和2.49元,清华同方的预期增长加成系数为35%,换股比例等于[3.22×(35%+1)]÷2.49=1.8。

共同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方法选择

共同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方法选择

共同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方法选择
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多个企业通过资产或者业务的组合而形成一个新的合并企业的过程。

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追溯发生的合并,参与方对被合
并企业共同控制,并根据合并形成的实体约定共同决策权。

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通常发
生在合营企业中,合营企业是指由两个或多个企业共同经营和控制的企业实体。

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与全面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有所不同,全面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
指一个企业通过对被合并企业控制权的取得而形成的合并。

相对于全面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存在更多的会计方法选择,下面将从购买法、权益法和成本法三个
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购买法是共同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常用的会计方法之一。

购买法是指当一个企业通过购
买合并事项中的被合并方的多数表决权股份,并获得与购买权益相对应的控制权时,采用
购买法对合并进行会计处理。

购买法要求在财务报表中将被合并方的净资产计算成合并日
公允价值,与购买方支付的对价进行抵消,计入购买方资产负债表。

购买法的优点是能够
准确反映出各方对被合并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取得,但是缺点是会增加资产负债表的复杂性,并且对于合并双方的盈利表现可能会产生较大的波动。

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会计方法选择主要有购买法、权益法和成本法。

在选择合适
的会计方法时,需要根据合并事项的具体情况以及合并双方的经营策略、控制权分配等因
素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以确保合并后的财务报表能够准确反映出被合并方的财务状况,
并且符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要求。

记账实操-企业合并类型的案例分析

记账实操-企业合并类型的案例分析

记账实操-企业合并类型的判断企业合并准则中将企业合并划分为两大基本类型: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法律上的被购买方如果按照会计的原则被判断为会计上的购买方,则被划分为反向购买;在反向购买中,又基于会计上的被购买方是否构成业务,划分为一般的反向购买与权益性交易两种类型。

企业合并的类型不同,所遵循的会计处理原则也不同。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在反向购买交易中,法律上的母公司作为会计上的被购买方,法律上的子公司作为会计上的购买方;划分为权益性交易的反向购买,不确认商誉,合并成本与取得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所有者权益,等等。

因此,在对一项企业合并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之前,首先要判断企业合并所属的类型。

一、案例背景A公司定向发行股份给B公司,收购B公司持有的某子公司股权。

B公司与A公司的关系可能存在以下三种情形1.B公司在本次交易前已经是A公司的控股股东。

2.B公司通过本次交易成为A公司的控股股东。

3.本次定向发行后,B公司成为A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但无控制权。

问题:分析上述三种情形下,A公司收购B公司的子公司的企业合并类型。

二、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五条规定:“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第十条规定:“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规定:“控制并非暂时性,是指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较长的时间内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

较长的时间通常指1年以上(含1年)。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二十一章指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交换股权的方式进行的,通常发行权益性证券的一方为收购方。

但某些企业合并中,发行权益性证券的一方因其生产经营决策在合并后被参与合并的另一方所控制的,发行权益性证券的一方虽然为法律上的母公司,但其为会计上的被收购方,该类企业合并通常称为“反向购买。

我国上市公司合并会计处理方法选择分析及对策

我国上市公司合并会计处理方法选择分析及对策

内驱力。

没有兴趣就没有智慧的灵感,没有兴趣就没有求知欲,而没有求知欲就谈不上能力的培养。

学生只有对学习、实验产生兴趣,注意力、观察力、记忆力、想象力才会活跃起来,才能主动地进行学习。

因此,在实验教学中要运用多种方式、多种角度去激疑、质疑,诱导学生去动脑筋想问题。

例如,在革兰染色一节,提出为什么革兰阳性菌被染成紫色,而革兰阴性菌被染成粉红色。

再如,在乳胶凝集抑制试验一节,提出为什么孕妇尿不凝集,而非孕妇尿出现凝集。

通过解答问题激发起学生的好奇心,产生尽快找到答案的想法而主动思考问题,从而促进了学生创新思维的发展。

二、加强实验预习,倡导独立思考养成实验预习的良好习惯,是开拓创新思维的有效措施。

它能帮助学生带着解决问题和要达到的实验目的的清晰思路参与实验,能很好地克服盲从教师和按实验指导操作的被动、依赖心理。

以个体的预习思维为基础进行现场小组讨论,然后在教师指导下完成实验,既能提高实验效果,又能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及创新精神。

三、发挥学生主动性,加强技能训练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应起主导作用,而学生是学习的主体,其知识的增长、智力的发展要通过自身的积极思考和实际活动来实现。

所以要着重培养学生独立摄取知识的兴趣和意识,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和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及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在实验教学中处于主体地位,教师起主导作用。

在教学中还应注意为学生营造能显现和发展创新的潜在空间,尽可能多地为学生提供动手操作机会,这将有利于学生在实验中创造性地应用专业知识。

实验时应允许和鼓励学生失败后重做,教师在课堂上要加强巡视、指导,及时捕捉学生的学习信息,才能更好地因人施教,并相应地调整教学方法以取得最佳效果。

对于那些好奇心极强又对实验非常感兴趣的学生,可让其参加试剂的配制等实验准备工作,让他们了解实验全过程,增强其动手能力。

四、理论联系实际,促进思维发展实验教学中应联系与疾病有关的基础知识,设立一些结合临床实际的学科思考题,以开拓学生的思路。

企业合并会计方法选择及会计处理 (1)

企业合并会计方法选择及会计处理 (1)
企业合并后财务报表的编制是企业合并后要面临的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它反映企业集团整体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等情况。但是现阶段我国的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中仍然存在很多没有解决的问题,公允价值价值计量方面还存在很多阻碍,对企业的规范管理还有待提高。
1.2研究意义
我国的企业合并在目前迎来了最旺盛的时代,特别是上市企业的企业合并情况动态更是引人注目。企业合并对企业的发展影响很大,因此国内外各位专家学者对企业合并方面会计理论的研究越来越多。
按照法律形式分类 吸收合并 吸收合并也可以将其叫做兼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后,其中一个公司吸收了其他的公司以后持续存在,然而其他公司主体资格被同时消失的企业合并。购买方通过付出现金或者是其他类型资产、发行债券及交换股票等交易支付方式取得一家公司或者其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几家公司的全部净资产。只有其中一家公司得以继续存在,而其他的公司可能继续进行经营活动但是全部丧失其法律地位。可以表示成如下公式1:A企业+B企业=A企业
2 企业合并会计相关理论
2.1企业合并的概念
企业合并,指的是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独立企业主体合并以后形成一个统一的财务报告主体的事项或交易过程,作为企业重要的迅速扩张方式之一。企业可以通过合并得到成本优势,分解风险,达到生产经营,机构管理和财务核算上的协作效应。企业合并主要可以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企业合并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当事人是公司本身,而不是公司的股东。
企业合并的会计方法主要有三种类型,分别是购买法,权益结合法和新实体法。
2.3.1购买法
购买法是指把企业合并活动视为某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经济活动。处理方法是对被并方可辨认净资产以及负债进行重新确认。购买法把企业合并看作是一种买卖交易行为 ,并且使用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也就是说改变了计价基础。当被并方的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同合并成本具有差异时,就很有可能会产生商誉等方面的问题。

高财企业合并案例

高财企业合并案例

企业合并案例心得体会一、案例小结都市股份吸收合并海通证券、海通证券借壳上市是国内第一例券商借壳上市交易案例,本次吸收合并交易的主要步骤包括:都市股份向光明集团出售全部资产和负债、都市股份以新增股份换股吸收合并海通证券、海通证券的全部资产负债进入上市公司,其法人资格注销,都市股份更名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都市股份吸收合并海通证券交易以海通证券作为会计上的购买方,都市股份为被购买方,购买日为2007 年6 月22 日,新海通证券确认合并商誉2 亿元。

二、从海通证券借壳上市的案例中可以看出企业合并准则的几个缺陷1、关于合并类型认定企业合并会计准则关于合并类型认定的规定如下:“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但企业合并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对于在合并双方仅仅同受国家控制时如何认定合并类型未作出明确规定。

本案例中都市股份合并前控股股东是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67.36%,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海通证券合并前股东持股情况较为分散,直接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东有6 家,公司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另据公开信息披露,在6家公司中上海上实(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及申能(集团)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系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因此,都市股份和海通证券在合并前可视为仅仅同受国家控制。

《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披露》第六条规定——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依据,则可以推断,仅仅同受国家控制的情况不属于同受一方控制。

因此,合并前都市股份和海通证券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

而都市股份和海通证券原净资产在合并后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因此,合并后都市股份和海通证券亦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

合并及合并会计报表案例分析

合并及合并会计报表案例分析

1.正保公司是一家从事外贸加工的企业,2×13年并购海泰房地产公司,整合了东大公司的财务、业务、人事等部门和人员,并追加投资大力开展业务,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正保公司2×14年发生了以下并购业务:1.2×14年4月1日,正保公司以一厂房为对价,购买了乙公司的全资子公司A公司60% 的股份并于当日办理完毕股权划转和产权转移手续,该厂房的账面价值为2 000万元,公允价值为3 000万元。

A公司3月31日可辨认净资产账面价值总额3 000万元,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4 000万元。

为进行该并购,正保公司发生评估费等直接相关费用100万元。

正保公司和乙公司是东方集团公司的两家子公司。

正保公司对该项并购的处理如下:①判断此次并购为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合并日为2×14年4月1日。

②确认长期股权投资1 900万元,包括100万元的评估费。

③长期股权投资入账价值1 900万元与厂房公允价值3 000万元的差额1 100万元,冲减了本公司的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正保公司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贷方余额为 2 000万元)。

④厂房公允价值3 000万元与其账面价值2 000万元的差额1 000万元,确认了营业外收入。

⑤年末编制合并报表时,拟将A公司从2×14年年初到年末的利润和现金流量纳入本公司的合并报表。

2.2×14年7月1日正保公司定向增发1 000万股普通股,购买了黄河集团的全资子公司B 公司55% 的股份,普通股面值1 000万元,公允价值为5 000万元,支付发行佣金费用等50万元。

为进行该并购,正保公司发生评估费等相关费用150万元。

7月1日办理完毕股权划转和产权转移手续。

B 公司3月31日可辨认净资产账面价值总额4 000万元,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6 000万元。

正保公司与黄河集团在此之前不存在投资与被投资关系。

正保公司对该并购处理如下:①判断此次并购为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购买日为2×14年7月1日。

企业合并会计方法选择

企业合并会计方法选择

企业合并会计方法选择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的合并将会越来越多的出现在我国的企业中,所以我国也面临着企业合并的规范问题。

我们知道,企业合并涉及到会计主体的变更,无论是那种合并方式,都必须预先确定用于记录合并的会计方法。

在会计实务中,记录企业合并的主要会计方法有购买法和权益法。

一、购买法和权益法的概念购买法认为,企业合并是一个企业主体通过购买方式取得其他参与合并企业净资产的一种交易。

在这种情况下,对所收到的资产与承担的负债用与之交换的资产或权益的价值来衡量,即以其购买成本进行核算。

其购买成本包括:支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交易发生日购买方为了取得对其他企业净资产的控制权而支付的其他购买价款的公允价值,加上其他任何可直接归属于该项购买的费用。

购买成本超过所取得的被收购公司的有形资产和可辨认无形资产减负债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商誉。

购买法对被收购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建立了新的会计基础,即计价基础发生了变化。

权益法认为,企业合并是权益结合而不是购买,是企业股东之间的交易,资产的控制权并没有发生变更,而是合并各方的股东共同控制了一个规模扩大了的企业,其控制权的大小以原来所控制的净资产为标准权益。

权益结合法下资产和负债采用账面成本核算,当然不会产生商誉。

合并各方均没有对资产和负债建立新的计价基础,也没有重新确认原来尚未确认的资产和负债。

所发生的与股权联合有关的支出均应在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

不论合并发生在年度的哪个时点,参与合并企业的整个年度的损益都要包括在合并后的企业中,留存收益转入合并后的企业。

二、购买法和权益法的区别1、所依据的理论假设不同。

在企业合并中,只有换股合并,也即是实施合并的企业与其他参与合并企业的股东间交换普通股的合并方式,才存在在购买法与权益法之间的选择。

在这种方式下,不会认为参与合并的一方购买了另一方,合并各方没有经济资源的流入流出,则不存在购买价格,也就不存在新的计价基础。

因此权益法的会计处理是建立在历史成本和持续经营假设基础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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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企业合并的会计方法选择
引言
1999年6月,经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清华同方与鲁颖电子采用股权交换的方式正式合并,证监会的批准表明它对换股合并方式及所采用会计方法的肯定。

这是我国首起以股权交换方式完成的合并,在证券市场上产生了很大影响,对证券监管部门、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等也提出了诸多前所未有的问题。

本文拟对清华同方换股吸收合并鲁颖电子这一案例从会计角度加以研究,包括:1、合并采用的会计方法;2、合并业务所选择合计方法的合理性;3、合并涉及的信息披露等。

一、案例概况
根据1998年10月30日清华同方与鲁颖电子公司董事会共同发表的《关于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山东鲁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预案的说明》,以及此后公布的各种信息,双方约定的合并基准日为1998年6月30日。

清华同方自1997年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主要经营计算机产品及销售、网络软件集成与信息服务、人工环境工程及设备。

鲁颖电子则属于电子元件行业,主要生产瓷界电容器、螺旋滤波器和网络电容器,其社会流通股权证在山东省
企业产权交易所上市。

清华同方向鲁颖电子股东定向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下同),按照1:1.8的换股比例(即1股清华同方普通股换取1.8股鲁颖电子股份),换取鲁颖电子股东所持有的全部股份,鲁颖电子的法人地位消失。

合并后,清华同方原有股东占存续公司(即合并后的清华同方,下同)的91.63%,鲁颖电子占8.37%。

清华同方将以鲁颖电子经评估后的净资产出资、与其它企业共同投资设立新注册的山东清华同方鲁颖电子有限公司,仍在原地(即山东沂南县)注册,新注册的公司成为清华同方控股的子公司。

换股比例的确定采用每股净资产加成法①,即以双方在合并基准日(1998年6月30日)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为基础,适当考虑合并双方的未来成长性及所拥有的无形资产等其它反映企业价值的因素,计算预期的增长加成系数,最终确定换股比例。

1998年6月30日清华同方与鲁颖电子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分别为3.32元和2.49元,清华同方的预期增长加成系数为35%,换股比例等于[3.22×(35%+1)]÷2.49=1.8。

二、合并的会计选择
根据1999年6月12日《吸收合并公告书》中的模拟合并资产负债表和模拟合并利润表,可推断出合并的会计分录。

根据表4所列的分录,可判断合并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

从世界范围看,企业合并的会计方法主要有两种,即购买法与权益结合法。

具体到会计处理上,购买法与权益结合法主要有两个不同点:1)购买法要求购买方按公允价值记录购入的净资产,购买价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商誉或负商誉;而权益结合法要求按并入净资产的原帐面价值入帐,不确认商誉或负商誉;2)如果采用发行股份的办法实行合并,购买法要求按换出股份的市场价格将被并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加计到投入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但不确认被并企业的留存利润;而权益结合法则按被并企业的帐面总额合并投入资本,被并企业的留存利润也全数并入。

根据上述购买法与权益结合法的不同特点,可以确定本次合并实际上采用了权益结合法。

首先,鲁颖电子1998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帐面值为92665672元,合并分录中并入的资产净值也是92665672元②,这表明并入资产是以原帐面值入帐的;1998年末鲁颖电子的无形资产为9909364元,与合并分录中无形资产的借方金额相等,说明合并没有确认商誉,这些与权益结合法的第一个特点相符。

其次,鲁颖电子1998年末的投入资本帐面值为43456600元,与合并分录中股本与资本公积的合计数相同;1998年末的留存利润帐面值为30160027元,这部分留存利润被悉数并入合并报表③,这与权益结合法的第二个特点相符。

因此,虽然本次合并的所有公开资料都没有提及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处理,但分析表明,清华同方事实上采用了权益结合法。

三、会计选择合理性的分析
鉴于权益结合法法(相对于购买法而言)对合并后的利润会有较大影响,各国均对权益结合法的应用条件作了比较严格的规定(法国与德国甚至不允许使用权益结合法),不符合其中任何一个条件的只能采用购买法。

我国财政部没有颁布《企业合并》准则,但已于1997年发布了《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财会字30号),实际上规定合并业务只能采用购买法;1998年12月28日印发的《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问题的解答》(财会字66号)又对股权购买日作了明确界定,不过这些规定并没有考虑股权交换合并。

本案例运用了权益结合法,值得加以讨论。

企业合并会计方法的选择,主要依赖于会计规定及管理当局对所涉及合并业务实质的判断,即通常所说的“合并的经济实质决定其适用的会计方法”。

问题的关键在于,对同一合并事项的经济实质的判断往往大相径庭。

何谓企业合并的经济实质?怀特(Wyatt 11963)在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第5号《会计研究报告》(Accounting Research Study No.5)中指出,“在探讨企业合并的实质时,我们必须认识到它可以采取多种形式。

但是,无论形式如何,当一公司通过资产或权益的交易取得、行使或获得对另一公司的资产或财产的控制权,或者两个规模相同的公司合并组成一家新企业时,企业合并就发生了。

因此,企业合并的实质是一项特殊类型的经济交易”。

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APB)第16号公告(以下简称第16号公告认为,企业合并即一经济主体运用现金、股票等取得或部分取得另一经济主体的行为。

若一经济主体取得另一经济主体,后者的控制权发生变化,失去其对原有资产的控制,则该合并视为购买;若参与合并的企业的“股东既未撤资亦未增加投资,
而是事实上根据某一比例交换其拥有投票权的普通股,该比例将决定他们在合并后公司中的权益份额”,原来由彼此独立的企业开展的经营现在由联合的整体开展,这样的合并为权益结合。

第16号公告还规定了应用权益结合法的12个条件。

本文将主要以美国第16、17号公告为基础,结合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公告和法国等其它国家的会计准则,讨论合并会计方法的选择。

从经济实质看,本案例采用股票互换的形式,合并双方均未发生资产流出和流入,双方原来的股东继续拥有股份,具备了应用权益结合法的前提条件。

仅仅凭这些条件尚不能判定使用权益结合法是合理的,还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探讨:1)合并后鲁颖电子原股东失去了对资产的多数控股权,是否影响合并适用权益结合法;2)合并从形式上看是否符合权益结合法的要求。

(一)控制权与相对规模
换股合并双方没有任何一方失去对合并后公司的控制权,这是权益结合的特征之一,但在对控制权的理解上又存在争议。

美国第16号公告没有过多讨论控制权,但该委员会认为,购买意味着合并双(多)方中的一(几)方控制权的变更,这里的控制权是指多数控股权;在解释权益结合时认为,权益结合使合并各方的股东继续保持对一个规模扩大了的存续公司的控制权,控制的比例根据其合并前所拥有权益的市场价值确定,这里的控制权并非多数控股权,而是投票权等普通股所享有诸多权力的合称。

这意味着,换股合并后一方失去多数控股权或平等控制权不会影响该合并适用权益结合法,换言之,换股合双方的相对规模不会影响合并会计方法的
选择,并且没有充足的理由证明只有规模相当的公司的换股合并才是权益结合,而规模不等的公司就一定无法进行权益结合。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则持相反的观点,其第22号公告认为,在一被视为权益结合的企业合并里,“参与合并的企业的股东签定一项本质上平等的协议,共同控制其全部或实际上全部的净资产和经营权”。

国际会计准则在定义中强调“平等”,主要指合并方对存续公司享有平等的控制权。

第22号第11条规定:“在各种企业合并中,只要有一个参与合并的企业能够控制其它参与合并的企业,便能够辨别哪个是购买企业”。

这表明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比美国的规定苛刻,国际会计准则要求,运用权益结合法,合并各方的规模应该相当,这是保证合并后享有平等控制权的前提;而且条件还不限于此,即便合并各方的规模相当,如果其中一方通过协议或其它方式获得对参与合并的其它企业的控制,例如控制企业管理当局的选举或收购表决权等,这样的合并仍然视为购买而非权益结合。

暂不论这两种观点孰是孰非,且看清华同方与鲁颖电子双方的规模。

表3显示1998年6月30日两者的净资产分别为55095万元和6798万元,表2显示两公司的原有股东分别占存续公司的91.63%和8.37%。

与清华同方相比,鲁颖电子对合并后的公司不拥有平等的控制权,前者的原股东占合并后公司的多数股权。

按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公告,本合并事项不能用权益结合法处理;而根据美国第16号公告,不影响权益结合法的应用。

实际上,美国早期也曾经对合并的会计选择有过相对规模的要求。

1950年颁布的第40号会计研究公告(Accounting Research Bulletin No.40)和1953年第43号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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