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自然科学基金 项目的组织管理措施

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组织管理措施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组织管理措施自然科学基金是国家用于支持基础科学研究的专项资金,是科研工作者进行科学研究的重要支持来源。
为了保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顺利实施和高质量完成,需要制定完善的组织管理措施。
本文将从项目立项、经费管理、研究过程管理、成果评估等方面探讨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组织管理措施。
一、项目立项阶段的组织管理措施自然科学基金的项目立项是整个项目实施的起点,因此在这个阶段的组织管理措施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是项目申请书的文档管理,需要确保项目申请书的编写规范、内容完整和逻辑清晰,确保其符合基金的申请要求。
其次是项目评审的组织管理,需要建立科学严谨的评审体系,严格把关项目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确保经过评审的项目能够真正符合科研规范和要求。
二、经费管理的组织管理措施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经费管理是项目实施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为了保证经费的有效利用和科学研究的顺利进行,需要建立科学严谨的经费管理制度。
这包括对经费的申请、审批、发放和使用进行严格监管,确保经费使用符合项目的研究方向和科学要求,不造成浪费和滥用经费的现象。
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研究过程是整个项目实施的核心内容,因此在研究过程管理方面需要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体系。
首先是项目进度管理,需要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和时间表,确保项目能够按期完成,并定期进行进度检查和评估。
其次是研究成果管理,需要规范研究数据的收集、整理、存储和分析,确保研究成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最终目的是取得科研成果,因此在成果评估方面也需要建立科学规范的评估体系。
这包括对项目研究成果的评估和审查,确保项目研究成果达到科研水平和要求,并及时向相关单位和领域提交成果报告,向社会公众宣传项目的研究成果。
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组织管理措施是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高质量完成的关键因素。
只有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体系,加强对项目各个环节的管理和监督,才能有效保障项目的顺利进行,取得理想的科研成果。
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博士科研启动基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博士科研启动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具有博士学位的科技人员开展基础性研究,促进青年科技人才成长,增加科技人才储备,加强我省科技队伍建设,在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中设立博士科研启动基金(以下简称博士科研启动基金)。
第二条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适用于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工作、具有博士学位并具备相关条件的研究人员。
第二章申报与审批第三条申请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者从获博士学位起至申报项目时不满3年,未主持过省级以上的科研项目;2、申请者具有较好的专业基础和较强的科研工作能力,能独立承担研究课题,组织开展研究工作;3、研究内容创新性强,具有重要的科学意义或良好的应用前景。
第四条项目研究期限不超过2年。
第五条凡申请者均需填写《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书》,经所在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签署推荐意见,统一上报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基金办)。
第六条申请项目由省基金办按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受理时间统一受理,并按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对申请者的条件和申报的项目作初步筛选。
第七条省基金办在项目初筛过程中,可根据专家意见和实际需要,要求申请者对其申请项目的研究方案及内容等进行修改。
第八条经筛选后的项目由省基金办组织专家进行评议并提出资助名单,报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确定。
第九条申请者接到项目批准后,按规定要求与省基金办签订承担项目合同,并按合同书的研究计划组织实施。
第三章实施与管理第十条省基金办负责项目的管理,项目所在单位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计划实施、经费使用、项目验收或结题评议等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要认真负责组织实施并完成项目的研究计划。
每年须填写《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年度执行报告》(统计时间由上年十一月三十日至当年十一月三十日止)上报所在单位科研主管部门,由所在单位科研主管部门统一汇总上报省基金办。
第十二条项目所在单位应将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列入本单位的科研计划项目进行具体管理,做好财务管理和结题评议等工作。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24

引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是中国科学界的重要科研资金来源之一,为了保障基金的有效使用和管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的资金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二)进行详细阐述,并分为引言概述、正文内容、总结三个部分进行介绍。
概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二)是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资金管理工作,保障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并提高项目的执行效率和科学研究水平。
本文将从资金来源、资金使用范围、资金管理责任、资金使用程序和资金监督等五个大点,详细阐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正文内容:1. 资金来源:a.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中央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投资和其他捐赠。
其中,中央财政拨款是主要的资金来源,通过年度预算来分配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b. 资金来源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确保资金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2. 资金使用范围:a.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金主要用于科学研究项目的经费支持,包括项目人员的薪酬、实验费用、设备购置和科研成果的推广等。
b. 资金使用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着重关注创新性、前瞻性和基础性的科学研究项目。
3. 资金管理责任:a.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负责对资金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等工作进行管理,并依法享有对申请者、受助单位和项目人员的监督权力。
b. 项目负责人应当对项目的资金管理负有直接责任,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管理,并提供相关的财务信息和报告。
4. 资金使用程序:a. 资金使用程序包括申请、审批、发放、使用和结算等环节。
申请者需要提交详细的研究计划和预算,并经过专家评审后才能获得资金支持。
b. 资金使用应当按照预算计划进行,严格控制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和金额,并确保项目质量和进度的同时,合理利用资金资源。
5. 资金监督:a. 资金监督是保障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的重要环节,包括内部审计、外部审计和监督检查等方面。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2009年9月27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地区基金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区基金项目支持内蒙古自治区、江西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等地区部分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开展创新性的科学研究,培养和扶植该地区的科学技术人员,稳定和凝聚优秀人才,为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在地区基金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指南;(二)受理项目申请;(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四)批准资助项目;(五)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
第四条地区基金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申请与评审第五条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基金发展规划、学科发展战略和基金资助工作评估报告,在广泛听取意见和专家评审组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年度项目指南。
年度项目指南应当在接收项目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第六条依托单位属于地区基金项目资助范围的,其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地区基金项目:(一)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以及《条例》第十条第二款所列的科学技术人员不得申请地区基金项目,但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的人员经过导师同意可以通过其受聘依托单位申请。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2024年修订)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11.08•【文号】国务院令第796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6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已经2024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强2024年11月8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2007年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7号公布2024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6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使用效能,加强基础研究,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工作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工作应当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
第三条国家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用于资助基础研究,支持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作实行尊重科学、发扬民主、提倡竞争、促进合作、激励创新、引领未来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主要来源于中央预算拨款。
国家鼓励地方人民政府、企业和其他组织投入资金开展联合资助,建立科技创新合作机制。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捐赠。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资金应当全额纳入预算管理。
第五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基金资助项目),应当推动基础研究自由探索和目标导向有机结合,根据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予以确定。
确定基金资助项目应当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
广东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

广东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一、引言广东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旨在为广东省内的科研人员提供详细的申请指导,以便更好地申请到自然科学基金的资助。
本指南将从申请条件、项目类型、申请流程等方面进行阐述,以帮助申请人顺利完成申请过程。
二、申请条件为了保证资金的合理分配,广东自然科学基金设定了一些基本的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为广东省内的科研机构或高校的在职人员,具备良好的科研基础和研究能力。
此外,申请人需要提交详细的研究计划和研究成果,以证明其项目的科学性和创新性。
三、项目类型广东自然科学基金支持多种类型的科研项目,包括基础研究项目、应用研究项目和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等。
基础研究项目注重对科学基础知识的深入探索,以推动学科的发展;应用研究项目则针对实际问题进行研究,旨在解决社会需求;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则是专门为年轻科研人员设立的资助项目,旨在培养和激励年轻科学家的发展。
四、申请流程广东自然科学基金申请流程分为几个阶段,包括申请书提交、初审、专家评审和决策等。
申请人需要认真准备申请材料,如研究计划、研究成果和论文等,并按照指南要求提交申请。
经过初审后,符合条件的申请将进入专家评审阶段,由专家对项目的科学性和可行性进行评估。
最终,项目决策委员会将根据专家评审结果作出资助决策。
五、项目管理与评估一旦获得资助,申请人需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项目管理和执行。
广东自然科学基金将定期对项目进行评估,以确保项目的进展和成果的产出。
同时,基金会也会提供必要的技术和财务支持,以促进项目的顺利进行。
六、项目成果的推广与应用广东自然科学基金鼓励申请人将项目成果转化为实际应用,并推广到相关领域。
申请人可通过科技论文、专利申请、科技展览等方式将成果进行推广,并与相关企业或机构合作,促进科研成果的产业化和经济效益的实现。
七、结语广东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为申请人提供了详细的申请指导,希望申请人能充分了解申请流程和要求,认真准备申请材料,以提高项目获批的成功率。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2] 6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以下简称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根据《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等,结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资助经费是指用于资助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部分应用研究,发现和培养科技人才等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立项、审批和经费管理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
第四条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包括面上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专项项目等。
第五条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六条根据项目类型、规模以及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实行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两种资助方式。
对于重大项目实行成本补偿式资助方式。
对于除重大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实行定额补助式资助方式。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精打细算的原则,编制切合实际的项目资助经费预算。
项目依托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项目资助经费预算,签署意见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八条项目资助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包括用于项目研究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具体包括从自然科学基金获得的资助、从项目依托单位获得的资助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助。
支出预算包括研究经费、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劳务费和管理费。
具体如下:(一)研究经费是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费用。
包括:1.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动力、能源费,差旅费,调研和学术会议费,资料、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入网等信息通讯费,学术刊物订阅费。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研究团队项目申请书
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研究团队项目申请书项目名称:协调人:核心成员:依托单位:申报人电话:单位联系人:地址/邮编:单位电话:申请日期: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二〇一四年制二、经费申请表三、前期研究基础1.论文收录与被引用情况统计表2.协调人承担国家或省自然科学基金研究项目的经历四、将提供的研究成果及形式五、附件清单报告正文参照以下提纲撰写,要求内容翔实、清晰,层次分明,标题突出。
一、团队目标(请阐述团队远期、中期和近期希望达到的目标,目标与广东省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以及远、中、近期目标之间的关系。
)1、团队远期(10年)目标及其与广东省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2、团队中期(3~5年)目标及其与团队远期目标的关系;3、团队近期(1年)目标及其与团队中期目标的关系;二、团队的管理、运作机制(围绕实现团队目标阐述团队管理、运作的机制,包括项目组织、团队的运行和人员、设备、经费使用的管理。
)三、核心成员在实现团队目标中的作用(分别说明核心成员的专长、在实现团队目标过程中的关键作用、在团队中的具体分工和职责及时间保障。
可续页)1、核心成员1:2、核心成员2:3、核心成员3:4、核心成员4:5、核心成员5:四、核心成员之间的科研合作关系和合作历史(简述各核心成员之间现有或曾有的研究合作关系,以及研究合作的结果,请举例说明并附相关材料。
)五、团队核心成员近五年主持的主要科研课题及完成情况(各核心成员分别叙述主持过哪些主要科研课题,完成情况如何——包括取得专利、推广应用、获奖、论文发表、论著出版等情况。
)1、核心成员1:2、核心成员2:3、核心成员3:4、核心成员4:5、核心成员5:六、团队其他主要研究成员研究工作简历(团队其他主要研究成员的研究工作简历,近期已发表与本项目有关的主要论著目录和获得学术奖励情况及在本项目中承担的任务)* 论文:作者.题目.刊名.年份.卷(期).页码专著:作者.书名.出版者.年份七、选题依据(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着重结合学科前沿、围绕广东省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基础问题,论述其应用前景或商业价值。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TYY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TYYUA16H-TYY-TYYYUA8Q8-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2009年9月27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地区基金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区基金项目支持内蒙古自治区、江西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等地区部分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开展创新性的科学研究,培养和扶植该地区的科学技术人员,稳定和凝聚优秀人才,为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在地区基金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指南;(二)受理项目申请;(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四)批准资助项目;(五)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
第四条地区基金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申请与评审第五条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基金发展规划、学科发展战略和基金资助工作评估报告,在广泛听取意见和专家评审组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年度项目指南。
年度项目指南应当在接收项目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第六条依托单位属于地区基金项目资助范围的,其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地区基金项目:(一)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以及《条例》第十条第二款所列的科学技术人员不得申请地区基金项目,但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的人员经过导师同意可以通过其受聘依托单位申请。
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省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的管理,有效和合理地使用资助经费,进一步稳定我省研究队伍,多出成果,多出人才,根据国家财政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科学基金的特点,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省基金项目的立项、审批和经费管理由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基金办”)负责。
第三条省基金项目包括研究团队项目、重点项目、博士科研启动项目、自由申请项目和其他专项基金。
第四条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五条省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的申报、使用,应本着实事求是、勤俭办事的方针,精打细算,力求节约,充分利用现有仪器设备等工作条件和可以利用的协作条件,编制切合实际的项目经费预算。
项目依托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定项目经费预算,签署意见后报省基金办。
第六条项目资助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包括用于项目研究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具体包括从省基金获得的资助、从项目依托单位获得的资助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助。
支出预算限于资助项目研究工作直接需要的费用,主要包括:(一)科研业务费:计算、测试、分析费(使用本单位设备的只收消耗费),本项目所必需的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费,业务资料、报告、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入网等信息通信费,学术刊物订阅费。
(二)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和运杂包装费。
(三)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输、安装费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外协加工费。
但交通运输设备、声像录放设备、复制打印设备、空调冷藏设备、办公设备等费用不得列入。
如特殊需要,应说明情况,报省基金办审批。
(四)实验室改装费:根据资助项目研究工作需要,为改善资助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的简单装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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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发表时间:2011/2/24 16:13:49 点击量:1590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使用效益,促进基础研究,发现和培养科技人才,增强我省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省自然科学基金面向全省,主要资助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应用基础研究,同时资助部分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基础性工作。
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基金委)负责实施与管理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的日常工作机构是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基金办)。
第三条省自然科学基金经费主要来源于省财政预算拨款,同时鼓励各级财政的参与以及国内外社会团体和机构或个人的捐赠。
鼓励申请人依托单位采取联合资助的方式资助已获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项目。
第四条省基金办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指南;(二)受理项目申请;(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四)批准资助项目;(五)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
第五条省自然科学基金的资助结构一般分为研究团队、重点项目、面上项目(包括自由申请项目和博士科研启动项目),并视实际情况设立专项基金项目。
第六条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工作遵循“尊重科学、激励创新、促进合作、平等竞争”的原则。
第七条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
第二章依托单位与申请人第八条项目依托单位必须是广东省境内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和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基础研究的机构以及有条件开展公益性基础研究的企业(上述机构的下属二级单位或者挂名、挂靠、联合单位不能作为项目依托单位)。
申请人(项目负责人)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
(二)申请人曾获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项目均已按计划实施,或正式通过了鉴定、验收或结题。
(三)申请人负责或者参加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数量累计不得超过3项。
其中:作为申请人当年只能申请1项项目;负责或者参加面上项目累计不得超过2项,重点或研究团队项目合计不得超过1项;研究团队的每位核心成员均视作申请人或项目负责人。
政府特别委托的专项研究项目不列入上述限项范围。
(四)受聘非全职科技人员、退休科技人员、港澳台地区科技人员、外籍客座科技人员等可作为项目组成员申请参加基金项目的研究。
第九条依托单位在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管理中应该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申请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二)审核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三)提供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条件,保障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时间;(四)跟踪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监督基金资助经费的使用;(五)配合省基金办对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六)及时向省基金办反馈基金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及新问题,并提出意见及建议。
第三章申请第十条申请人根据省基金办正式发布受理通知要求进行项目申请。
第十一条省自然科学基金研究团队重点资助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研究,鼓励跨部门和地区、多学科的合作研究。
研究团队是团结协作、勇于创新的优秀科学家群体,应具备必要的研究条件,研究周期为5年,可根据团队的发展情况确定是否延续资助。
正在承担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负责人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研究团队。
申请研究团队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广东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研究技术领域和目标国内领先;(二)研究团队应由3-5名对研究目标有共识、能独当一面的核心成员及若干相关研究人员组成,团队核心成员中推举一位协调人,协调人是团队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协调团队的研究工作。
研究团队的核心成员平均年龄应小于45周岁(含45周岁,计算截止至申请当年1月1日,院士可不纳入平均年龄的计算范畴),协调人年龄不得超过55周岁。
在读研究生或在站博士后不能作为研究团队的核心成员;研究团队协调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承担国家或省基础研究项目的经历。
(三)研究团队应是在长期合作的基础上自然形成研究整体,核心成员之间学科优势互补,有良好的合(协)作关系和成功的科研合(协)作历史,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在研究群体中有较强的凝聚作用;(四)研究团队具有良好的学术交流氛围,具有行之有效的稳定研究骨干队伍的人才管理方式;(五)优先资助依托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的研究团队;(六)依托单位应在实验室建设、研究经费、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十二条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采取由各单位科研主管部门组织推荐的办法申报,研究期限为3年。
正在承担省自然科学基金研究团队项目协调人或核心成员不得申请重点项目。
申请重点项目应具备如下条件:(一)申报内容应围绕我省高新技术及其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科技问题的研究;(二)申报内容应曾获国家或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政府委托研究的项目除外),并已按计划结题但研究工作从未中断,可望取得突破的项目;(三)申请人年龄不超过55周岁(含55周岁,计算截止至申请当年1月1日,院士除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承担国家或省基础研究项目的经历。
第十三条省自然科学基金自由申请项目鼓励自由探索,突出自主创新,特别是鼓励青年科学家开展创新研究,研究期限为2年。
申请自由申请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重要的科学意义,瞄准国际科学发展前沿,尤其是我省具有优势和特色的基础研究;或有重要的应用前景,对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作用的应用基础研究;(二)学术思想新颖,创新性强,立论根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三)申请人年龄不超过55周岁,拥有较高的研究水平和可靠的时间保证,依托单位能提供基本的研究条件。
第十四条省自然科学基金博士科研启动项目资助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科研人员开展基础研究。
研究年限为2年,申请人必须是从未主持过省级以上的科研项目,获博士学位不超过3年者(含3年,计算截止至申请当年1月1日)。
有以下情形之一不能申报博士科研启动项目:(一)申请人具有正高职称;(二)申请人年龄超过40周岁(不包括40周岁,计算截止至申请当年1月1日);(三)申请人获得博士学位超过3年。
第十五条申请程序和要求:(一)申请人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实事求是填写《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项目组所有成员应在申请书上亲自签名,不得代签或冒签,合作者必须加盖依托单位公章;(二)申请人应自行将申请书有关内容通过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网络申报系统进行录入提交;(三)申请人依托单位应对本单位申报书内容进行严格审查,保证填报内容真实可靠,并对支持该项目研究及监督其计划的执行等做出保证,授权其科研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有合作单位的,应在申请上签署合作意见并加盖公章;(四)申请人依托单位应在规定的集中受理时间内,统一将本单位的项目申请书和申请项目清单,送至省基金办或指定机构,逾期不予受理;(五)申请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须“单位先注册、后提交申请”。
尚未开立账号的申请单位,须填写《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注册申请书》,加盖公章后于当年7月1日-8月31日报省基金办审批后,开立单位账号与密码;(六)申请手续必须完备,所需资料必须齐全。
对不符合申报规定,或申请书填写内容不全,印、章、签名不全,学科代码未按要求填写或弄虚作假等,将视为形式审查不合格,不送专家评议和评审。
第四章评审第十六条省基金办负责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受理、初审,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
凡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请项目,不送同行评议。
第十七条评审程序和要求:(一)省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自由申请项目和博士科研启动项目)按形式审查、同行评议、统一审批的程序进行。
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研究团队按形式审查、同行评议、择优答辩、统一审批的程序进行。
进入答辩程序不参加答辩者,视为自动放弃;(二)每个项目的同行评议、会议评审专家各由5-7人组成,由省基金办择优聘请,并定期更换;(三)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同行评议、会议评审专家应回避本人主持或参加的申请项目以及可能影响公正性的申请项目的评议、评审;(四)同行评议专家应本着科学、客观、公正、负责的精神,对被评项目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提出评价意见;(五)对确有重要科学意义、重大创新性的非共识项目,由省基金办进一步征求同行专家意见后确定是否资助。
第十八条省基金办根据同行评议、会议评审结果,进行综合审核,并报省基金委审批后,书面通知申请人依托单位,对获得资助的项目负责人由依托单位组织在规定的时间内与省基金办签订书面合同,对未获资助的申请项目经申请可以反馈不资助的原因。
第五章实施与管理第十九条项目负责人接到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批准书面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填写《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合同书》并上报省基金办,签订项目合同书。
项目合同书一式三份,分别由省基金办、申请人依托单位、申请人分别保管,作为资助经费拨款和项目检查、验收结题的依据。
无正当理由而逾期未签合同者视为自动放弃处理;如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提出无法落实合同确定的条款,则取消该项目。
第二十条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项目主要研究人员变更、调整项目研究内容或预期目标、延期、终止项目实施等情形,项目负责人须提出报告,经依托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省基金办审批。
(一)项目负责人在省内工作调动,调出、调入单位应根据有利于项目顺利实施、结题的原则进行协商。
如项目负责人调入另一依托单位,经所在依托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由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报省基金办批准;如项目不转入调入单位执行,项目原依托单位须更换合适的项目负责人,并报省基金办批准;协商不一致的,省基金办做出终止该项目负责人所负责的项目实施的决定。
如调入单位不具备条件,项目负责人可在原依托单位完成项目研究或由原依托单位更换合适的项目负责人,报省基金办批准;(二)如项目负责人调出外省,须在原依托单位完成项目研究或更换项目负责人,如无合适人选,应由项目原依托单位提出申请,报省基金办做出终止该项目实施的决定;(三)遇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等)离开该项目研究1年以内的,项目负责人须安排合适人选代理,并报依托单位及省基金办备案;超过1年的,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由依托单位在1个月内报省基金办审批,如无合适人选,须由项目原依托单位提出申请,报省基金办做出终止该项目实施的决定;(四)项目负责人和参与者不得擅自增加或退出。
由于客观原因确实需要增加或退出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省基金办批准,参与人员的数量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的要求;(五)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由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省基金办批准;(六)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长研究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