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然气上下游直接交易暨代输试点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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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交通运输企业(单位)配额核定方法(2015 版)

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交通运输企业(单位)配额核定方法(2015 版)

附件3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交通运输企业(单位)配额核定方法(2015版)为科学合理地核定交通运输企业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满足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方法。

一、基本定义1.交通运输企业行业范围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重点排放单位管控范围的通知》(京政发〔2015〕65号)等文件规定,本市二氧化碳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总量5000吨(含)以上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行业代码5412)和公共电汽车客运单位(行业代码5411)纳入重点排放单位管理,按照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相关规定强制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2.排放源及排放设施交通运输企业二氧化碳主要排放设施包括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车辆以及场站内固定源燃煤和燃气设施等。

排放源包括:企业所属营运车辆及内部车辆等移动设施二氧化碳直接排放、锅炉等固定设施二氧化碳直接排放和上述设施因电力消耗产生的二氧化碳间接排放。

(1)移动设施二氧化碳直接排放是指企业所属运输车辆(包括营运车辆和内部车辆)消耗的汽油、柴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在燃烧过程中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和运输车辆使用尿素等尾气净化剂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不包括移动设施在本市行政辖区外从事运营服务所产生的排放。

(2)固定设施二氧化碳直接排放是指企业所属办公楼、地铁车站、车库等场所内燃煤、燃油和燃气固定设施消耗的化石燃料在燃烧过程中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不包括在本市行政辖区外的固定设施产生的排放。

(3)二氧化碳间接排放是指企业所属运输车辆(如:电车、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轨道交通车辆等)和固定设施电力消耗隐含的电力生产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不包括企业所属上述排放设施在本市行政辖区外电力消耗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3.二氧化碳排放控制系数二氧化碳排放控制系数(以下简称“控排系数”),是市主管部门依据全市GDP平均增速目标、各相关行业碳强度下降目标、各行业碳排放历史平均水平和年均增幅,综合测算确定的,用于核定交通运输企业既有固定设施和移动设施排放配额的参数。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7〕165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7〕165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7〕16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北京市城管委,吉林省能源局,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部际协调机制有关成员单位,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广核集团公司、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为统筹做好煤电油气运供应工作,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提供有力保障,营造良好的氛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强“四个意识”,突出综合谋划党的十九大是在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代表大会,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各地经济运行部门、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充分认识做好十九大期间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把做好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供煤、供电、供油、供气、供暖和有关运输保障等工作,作为当前经济运行调节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精心谋划,周密安排,主动担当,狠抓落实,确保党的十九大召开前后煤电油气运稳定供应。

二、加强运行调节,努力保障安全稳定供应(一)加强经济运行态势分析研判。

近期各地要强化对本地区经济运行态势特别是煤电油气运供需状况的分析监测,准确把握市场需求变化,密切关注国内外经济和上下游行业变化对煤电油气运供需关系的影响。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钱塘江流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钱塘江流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钱塘江流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6.11.28•【字号】浙环发[2006]83号•【施行日期】2006.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钱塘江流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环发[2006]83号)杭州、金华、衢州市人民政府,萧山、东阳、义乌、XXX、浦江、江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我局编制了《钱塘江流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试行),经省政府同意,先在钱塘江流域的萧山区、金华市区、东阳市、义乌市、XXX市、浦江县、江山市试行。

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请你们按照该方案要求,抓紧制定当地具体实施方案,将排污总量控制和削减计划分解落实到基层和重点排污单位,坚持“治旧控新”,严格排污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钱塘江流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试行)浙江省环境保护局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附件:钱塘江流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试行) 为加强钱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工作,有效控制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现钱塘江流域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决定在钱塘江流域部分地区试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一、总体要求通过对钱塘江流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不断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积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在保持经济持续平稳增长的基础上,逐步削减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有效改善全流域水环境质量。

二、排污总量控制目标钱塘江流域试行排污总量控制的重点水污染物是指 CODcr(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等两项指标。

近期目标:到2007年,流域水质达标率达60%以上,跨界断面水质达标率达70%以上,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85%以上。

天然气应用技术在生活领域的推广

天然气应用技术在生活领域的推广

天然气应用技术在生活领域的推广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能源结构的优化,天然气作为一种清洁、高效的能源,在我国的应用范围日益广泛。

天然气应用技术在生活领域的推广,不仅可以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减少环境污染,还有助于我国能源结构的调整和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从天然气应用技术的角度,分析其在生活领域的推广现状、优势和挑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天然气供应设施建设近年来,我国天然气供应设施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果。

城市燃气管道、天然气储存设施和输配电网不断完善,为天然气在生活领域的推广提供了基础设施保障。

目前,天然气已逐步取代煤炭、石油等传统能源,成为城市居民生活的重要能源之一。

天然气应用产品研发天然气应用产品研发取得了丰硕成果,涵盖了燃气灶、燃气热水器、燃气壁挂炉等多个领域。

这些产品的普及,使居民在日常生活中更加便捷地使用天然气,提高了生活品质。

同时,天然气应用产品还具备节能、环保等特点,有利于推动我国能源消费结构的优化。

天然气应用技术在生活领域的优势清洁环保天然气是一种清洁、高效的能源,其燃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较少,对环境的影响较小。

在生活领域推广天然气应用技术,有助于减少空气污染,改善生态环境,符合我国绿色发展理念。

安全可靠天然气供应设施建设和天然气应用产品都具有较高安全性。

在正确使用和定期维护的前提下,天然气应用技术可以有效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经济实惠随着我国天然气产量的不断增加和进口渠道的拓宽,天然气价格相对稳定,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在生活领域推广天然气应用技术,可以降低居民能源支出,提高生活水平。

天然气应用技术在生活领域的挑战推广力度不足虽然天然气应用技术在生活领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天然气应用技术的推广力度仍有待加强。

部分居民对天然气应用技术认知不足,影响了其在生活领域的普及。

基础设施建设不平衡我国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的地域性差异较为明显,部分地区天然气供应设施尚未完善,制约了天然气在生活领域的推广。

4.山西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实施方案

4.山西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实施方案

山西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省经信委(2016年9月13日)为贯彻落实电力体制改革要求,开放电力市场,规范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以下简称直接交易)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相关配套文件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同意山西省开展电力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复函》(发改经体〔2016〕176号)文件精神,结合山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电力工业运行客观规律,还原电力的商品属性,推进电力市场建设,降低用电成本;向社会资本开放售电业务,多途径培育售电侧市场主体,形成“多买多卖”的电力市场交易格局;促进能源资源优化配置,提升售电服务质量和用户用能水1平,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清洁能源消纳水平。

(二)基本原则1、坚持安全可靠。

建立优先发电和优先用电制度,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保障电能的发、输、配、用动态平衡,切实保障民生用电,确保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保障电力有序供应,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2、坚持市场化。

以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为指导,遵循市场经济规律。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市场主体自愿参与、自主协商,促进电力市场公平开放,建立规范的用电企业、售电公司和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机制。

3、坚持节能绿色。

遵循环保、节能、高效的发展理念,鼓励资源能源转化效率高、污染物排放少的原材料产业和新兴产业企业参与直接交易,鼓励大容量、高参数、超低排放火电机组参与直接交易,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和分布式能源系统发电参与直接交易。

(三)工作目标建立健全公平开放、规则透明、竞争有序、监管有效的直接交易市场机制;培育多元化售电主体;保障可再生能源全额消纳,鼓励清洁能源参与直接交易。

到2017年大用户直接交易规模达到全社会用电量的30%以上。

随着市场化进程的推进,逐步加大直接交易规模,逐步放开电力用户范围,直至不受电压等级限制。

广东电力市场交易基本规则(试行)

广东电力市场交易基本规则(试行)

广东电力市场交易基本规则(试行)公告通知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广东电力市场交易基本规则(试行)近日发布,一起来看文件全文:或符合条件的售电公司,自主签订委托协议。

第十二条[电网企业权责]电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一)保障输配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二)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配套技术支持系统。

(四)向市场主体提供报装、计量、抄表、收催缴电费、维修等各类供电服务。

(五)按规定收取输配电费用,代国家收取政府性基金与附加等。

(六)预测并确定不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电量需求,执行厂网间基数电量等合同。

(七)按政府定价向不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提供售电服务,签订和履行相应的供用电合同。

(八)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

(九)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责任。

第十三条[电力交易机构权责]电力交易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一)组织和管理各类交易。

(二)编制交易计划。

(三)负责市场主体的注册管理。

(四)提供电力交易结算依据及相关服务。

(五)监视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

(六)经授权在特定情况下实施市场干预。

(七)建设、运营和维护电力市场交易技术支持系统。

(八)配合对市场运营规则进行分析评估,提出修改建议。

(九)配合开展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维护市场秩序。

(十)按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

(十一)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责任。

第十四条[电力调度机构权责]电力调度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一)按调度管理权限负责安全校核。

(二)根据调度规程实施电力调度,负责系统实时平衡,确保电网安全。

(三)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安全约束条件和基础数据,配合电力交易机构履行市场运营职能。

(四)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电力交易计划的执行。

(五)经授权暂停执行市场交易结果。

(六)按规定披露和提供电网运行的相关信息。

(七)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责任。

第三章市场准入管理第一节准入和退出条件第十五条[基本准入条件]参加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财务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碳减排约束下的燃煤发电与天然气发电成本比较研究

碳减排约束下的燃煤发电与天然气发电成本比较研究樊金璐;吴立新;任世华【摘要】采用全生命周期的研究方法,从能源开采及加工、运输、电站运行的横向产业链和电站建设、运行、退役的纵向时间链对燃煤发电和天然气发电碳排放进行了分析,对碳减排约束下的燃煤发电和天然气发电的成本进行了分析和比较.结果表明,超低排放水平的典型燃煤发电和天然气发电的全生命周期碳排放分别为745?9735 g/kWh、522?4980 g/kWh,如果考虑通过碳排放权交易和CCS技术将燃煤发电碳排放降低到天然气发电水平,当碳减排成本不超过1100元/t时,燃煤发电在经济性方面仍具有优势.【期刊名称】《中国煤炭》【年(卷),期】2016(042)012【总页数】5页(P14-17,23)【关键词】燃煤发电;天然气发电;全生命周期;碳减排;成本比较【作者】樊金璐;吴立新;任世华【作者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煤炭战略规划研究院,北京市朝阳区,100013;煤炭科学研究总院煤炭战略规划研究院,北京市朝阳区,100013;煤炭科学研究总院煤炭战略规划研究院,北京市朝阳区,10001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D-9★ 专题论坛——燃煤发电与燃气发电比较★我国能源消费以煤炭为主,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费量的比重长期在65%~70%之间。

煤炭燃烧产生了大量PM2.5等大气污染物和二氧化碳,其中占煤炭利用50%以上的燃煤发电是污染物排放和碳排放的主要来源。

2012年以来,我国开始开展燃煤发电超低排放示范,截至2015年底,超低排放机组装机容量已超过1亿kW。

根据《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环发〔2015〕164号)的要求,“到2020年,全国所有具备改造条件的燃煤电厂力争实现超低排放。

”未来煤电常规污染物排放水平将与天然气发电接近,碳排放将成为煤电发展的主要约束条件。

在碳减排约束条件下,燃煤发电与天然气发电相比的竞争力受到广泛关注,本文将从全生命周期的角度,综合考虑污染物排放和碳排放因素,探讨燃煤发电和天然气发电的经济性,为今后一段时期的能源决策和能源战略制定提供参考。

《中国石油和天然气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

中国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编制说明一、编制的目的和意义为贯彻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建立完善温室气体统计核算制度,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的任务,以及《“十二五”控制温室气排放工作方案》(国发[2011] 41号)提出的“构建国家、地方、企业三级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工作体系,实行重点企业直接报送能源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制度”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组织开展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的通知》(发改气候[2014]63号),并组织了对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的研究和编制工作。

本次编制的《中国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旨在帮助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准确核算和规范报告温室气体排放量,科学制定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行动方案及对策,同时也为主管部门建立并实施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报告制度奠定基础。

二、编制过程本指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编制。

编制组借鉴了国内外相关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报告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的《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经过实地调研和深入研究,编制完成了《中国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

指南在方法上力求科学性、完整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编制过程中得到了中国石油与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管道科技研究中心等单位的大力支持。

三、主要内容《中国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包括正文及两个附录,其中正文分七个部分阐述了指南的适用范围、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核算边界、核算方法、质量保证和文件存档以及报告内容。

本指南适用范围为在中国境内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作业的独立法人企业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核算与报告的排放源类别和气体种类主要包括燃料燃烧二氧化碳(CO2)排放、火炬燃烧CO2和甲烷(CH4)排放、工艺放空CO2和CH4排放、设备泄露CH4逃逸排放、CH4回收利用量、CO2回收利用量以及净购入电力和热力隐含的CO2排放。

广东电力市场交易基本规则(试行)

广东电力市场交易基本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广东电力市场交易,构建安全、高效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保障市场成员合法权益,促进电力市场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及其配套文件、《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5〕14 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原则、指导思想]广东电力市场遵循安全高效、公平公正、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和务实起步、先易后难、循序渐进、逐步完善的指导思想。

第三条[定义与分类]电力市场交易分为电力批发交易和电力零售交易。

电力批发交易是指发电企业与售电公司或电力大用户之间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的电力交易活动的总称。

现阶段,是指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大用户等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集中竞争等方式开展的中长期电量交易。

电力零售交易是指售电公司与中小型终端电力用户(下称“一般用户”)开展的电力交易活动的总称。

第四条[市场秩序]电力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自觉自律,不得利用市场力或市场规则的缺陷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

第五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广东电力市场建设实施方案》中含交叉补贴的输配电价核定前的电力市场交易,并根据电力体制改革进程进行修订。

第六条[实施主体]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负责组织制定广东电力市场交易基本规则。

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职能依法履行广东电力市场监管职责,对市场主体有关市场操纵力、公平竞争、电网公平开放、交易行为等情况实施监管,对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执行市场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二章市场成员第七条[成员分类]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邯政办规〔2018〕32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邯政办规〔2018〕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振兴实体经济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成本减轻负担促进实体经济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冀政办字〔2018〕159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降低企业税费负担(一)严格落实国家关于优化调整增值税税率、支持创业创新税收优惠政策和中小微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最新税收优惠政策。

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工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由50万元上调至500万元,并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对符合条件的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二)执行国家出台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

对排放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执行减免环境保护税政策。

严禁收取过头税,严禁向企业下达收入任务。

(三)建立出口退税限时办结制度,对出口制造企业申报的符合规定条件的退(免)税,在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A类企业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出口退(免)税手续,B类企业10个工作日内办结。

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实现出口退(免)税业务“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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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天然气上下游直接交易暨代输试点规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天然气体制改革,有序推进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规范浙江天然气上下游直接交易,根据国家油气体制改革和我省天然气体制改革精神,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浙江省天然气上下游直接交易是指符合准入条件参与试点的上游天然气销售企业、参与试点的下游天然气购买方以及天然气管输企业等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集中竞价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天然气交易暨代输服务。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浙江省天然气上下游直接交易暨第三方代输服务。

第四条参与天然气上下游直接交易的各类主体应严格遵守本规则,诚信自律,不得操纵交易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

交易双方有自愿参与、自主交易的权利。

天然气管输企业需提供公平的天然气接入和管输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拒绝与符合开放条件的用户签订服务合同,不得提出不合理要求。

第二章市场参与主体
第五条天然气上下游直接交易暨代输试点参与主体包括上游天然气销售企业、下游天然气购买方、天然气管输企业等。

参与天然气上下游直接交易的主体应当是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具有法人资格经济实体。

第六条上游天然气销售企业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指国内具有相关资质且自主拥有国产或进口气源的企业。

(二)企业销售的天然气产品需要满足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管道天然气品质需符合《天然气》(GB17820-2018)标准规定。

第七条下游天然气购买方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下游天然气购买方是指城镇燃气企业、统调天然气发电企业、地方燃气热电企业、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企业、工业大用户(年用气量2000万方以上)等;
(二)下游天然气购买方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和市场声誉;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拥有一定的经济承受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具有天然气相关产品交易的专业知识;
(三)城镇燃气企业应具有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许可证,并与当地政府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经营状况良好。

第八条天然气管输企业应满足以下要求:拥有天然气管输经营资质的省内天然气管输企业,管输企业要加快推进天然气扁平化改革。

第九条上游天然气销售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规则获得直接交易和服务等相关信息,参与直接交易,签订和履行直接交易合同;
(二)获得公平的天然气管输和接入服务,按规定支付天然气应急保供产生的额外费用等;
(三)执行天然气调度协议,服从天然气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
(四)应具备不低于其年合同销售量10%的储气能力,满足所供应市场的季节(月)和日调峰以及发生天然气供应中断等应急状况时的用气要求;
(五)应与下游企业所在的当地政府签订保障天然气供应责任书,承担天然气保供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下游天然气购买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规则获得直接交易和天然气管输服务等相关信息,参与市场化交易,签订和履行直接交易相关合同,提供直接交易的天然气需求、典型负荷曲线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获得公平的天然气管输和接入服务,按规定支付天然气管输服务费;
(三)服从天然气调度机构统一调度,根据地方政府有序用气预案,制订实施方案,在应急状态下,按程序启动有序用气;
(四)应具备不低于其年用气量5%的储气能力,且应建设调峰储气设施满足所服务区域的小时调峰要求,承担小时调峰供气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天然气管输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要求,及时公开和更新开放服务的安全约束条件、申请和受理流程、管输能力、使用情况、剩余管输能力等信息,为直接交易主体提供公平的天然气接入和管输服务;
(二)按照浙江省天然气管网运行调度与天然气应急保供相关管理办法,应按直接交易结果合理安排天然气管输运行方式,保障直接交易顺利执行;
(三)向市场参与主体提供计量、交接等相关服务,对交易天然气进行统计和提供结算依据;
(四)按规定收取天然气管输费和天然气应急保供产生的额外费用等;
(五)根据省级天然气管网调度管理办法制订调度操作细则。

承担应急调度保供责任,因政府行为、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无法供应天然气的应急状态下,经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同意,按程序调用网内资源和储备资源,优先保障民生用气;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资格审核
第十二条符合准入条件且自愿参与直接交易的上游天然气销售企业,向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提交参与直接交易的申请表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按照准入条件,对上游天然气销售企业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后获得试点交易资格。

第十三条符合准入条件且自愿参与直接交易的下游天然气购买方,向设区市发改(能源)部门、建设部门提交参与直接交易的申请表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设区市发改(能源)部门、建设部门按照准入条件,对下游天然气购买方进行资格审核,并报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备案。

第四章交易组织
第十四条天然气上下游直接交易的周期为当年4月至次年3月,分供暖季和非供暖季签订交易合同。

上下游市场参与主体自主协商交易天然气气量和气价,形成双边协商交易初步意向后,并与天然气管输企业达成代输协议,经安全校核后达成交易。

后期将根据天然气交易中心建设情况,适时开展挂牌交易。

第五章交易价格和管输费
第十五条天然气上下游直接交易的成交价格由市场主体自行协商、市场化定价,可参照同期国家发改委核定的我省基准门站价格。

第十六条省级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在省发展改革委核定的指导价格范围内,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省发展改革委核定的指导价格执行。

市、县(市、区)级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在市、县(市、区)发改部门核定的指导价格范围内,由双方协商确定,未核定指导价或协商不成的,由各市、县(市、区)发改部门牵头核算确定。

第六章合同签订与执行
第十七条参与天然气上下游直接交易的参与主体应签订交易合同,并与承担管输服务的天然气管输企业三方签订管输服务合同和天然气交接合同,约定交易期限、分月计划、结算方式、交易价格、管输费用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八条在合同的执行周期内,在购售双方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允许月末修改次月及后续月份的分月计划,修改后的分月计划需要提前提交天然气管输企业安全校核通过后执行。

第十九条在不影响已执行合同的情况下,交易双方可协商提出交易合同调整意向,经安全校核后,与天然气管输企业签订管输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

第二十条超出直接交易合同的需求原则上由下游购买方通过市场化采购等方式解决。

第七章备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设区市发改(能源)部门负责本区域天然气上下游直接交易气量气价、管输价格以及分行业总用气量的数据统计汇总报备工作。

第八章其他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由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解释,并依法履行监督协调职责。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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