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为同一律所的律师,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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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宜担任同一案件原被告代理人的批复

司法部关于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宜担任同一案件原被告代理人的批复

司法部关于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宜担任同一案件
原被告代理人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司法部
•【公布日期】2001.08.09
•【文号】司复[2001]12号
•【施行日期】2001.08.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司法部关于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宜担任
同一案件原被告代理人的批复
(2001年8月9日司复〔2001〕12号)江苏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同一律师事务所两个律师分别担任同一案件原、被告代理人的行为应如何处罚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分别担任同一案件原、被告双方代理人的行为,属于双重代理,应依据《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予以处罚;代理律师有过错的,可视情节,依据《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十六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考虑到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现状,根据目前一些经济欠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县(市)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严格执行前款规定将会给当事人造成较重经济负担和种种不便。

为了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广大群众的利益,我们认为,在县(市)里只有一个律师事务所的情况下,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委
托,担任同一案件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但必须事前告知双方当事人,征得双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并指派不同的律师进行代理。

c30420--011113cjk。

同所律师是否可担任同一刑事案件中不同被告人的辩护人

同所律师是否可担任同一刑事案件中不同被告人的辩护人

同所律师是否可担任同⼀刑事案件中不同被告⼈的辩
护⼈
律师担任案件当事⼈的代理⼈时,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对律师担任代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那么同所律师是否可担任同⼀刑事案件中不同被告⼈的辩护⼈?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同所律师是否可担任同⼀刑事案件中不同被告⼈的辩护⼈
不可以。

律师不可以者代理与本⼈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律师法》
第⼆⼗五条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接受委托,与委托⼈签订书⾯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收取费⽤并如实⼊账。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第三⼗九条律师不得在同⼀案件中为双⽅当事⼈担任代理⼈,不得代理与本⼈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四⼗七条律师有下列⾏为之⼀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民政府司法⾏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执业三个⽉以下的处罚:
(⼀)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以不正当⼿段承揽业务的;
(三)在同⼀案件中为双⽅当事⼈担任代理⼈,或者代理与本⼈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四)从⼈民法院、⼈民检察院离任后⼆年内担任诉讼代理⼈或者辩护⼈的;
(五)拒绝履⾏法律援助义务的。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共同犯罪可以委托同一个律所律师吗

共同犯罪可以委托同一个律所律师吗

一、共同犯罪可以委托同一个律所律师吗
同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能否为同案多名被告人进行辩护,目前并无法律法规做出禁止性规定。

现行法律法规只限制律师个体不得为共同犯罪两个犯罪嫌疑人担任辩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八条规定:“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

二、谁可以为被害人委托律师
刑事代理,是指刑事诉讼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进行的诉讼活动。

在刑事案件中可以委托律师进行刑事代理的人主要包括:
1、被害人本人;
2、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3、被害人的近亲属;
4、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5、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三、刑事律师收费标准是多少
(一)侦查阶段:
1、提供法律咨询:300~500元/次;
2、申请取保候审:500~3000元/件;
3、代理申诉和控告:1000元~10000元/件。

(二)审查起诉阶段: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500~12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的70%执行,但最低不少于2000元。

(三)审判阶段: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
(1)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2500元~20000元/件;
(2)担任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2000元~1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律师事务所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律师事务所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利益冲突审查制度1、律师执业利益冲突是指在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因为某些特殊的利害关系而发生的,影响其代理工作继续进行的利益冲突的总和,如同一家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在同一案件中承担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业务,更有甚者,利用前委托人的信息来为后委托人服务。

2、律师执业利益冲突是随着法律服务专业化和职业化而逐渐产生的。

利益冲突会影响律师的意识倾向和行动判断,放任利益冲突有违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因此有必要采取措施来遏制冲突的继续进行。

3、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是利益冲突审查的第一道门槛。

律师事务所在律师执业利益冲突方面的责任主要体现在事前预防方面,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和实行事前审查内部机制,并确定利益冲突解决的原则与机制。

4、律师事务所应指定专门的部门或人员负责检查本所律师代理的业务是否存在利益冲突问题。

5、律师事务所应在利益冲突审查方面持审慎态度,除有关律师执业规范明确规定的利益冲突事项外,还应多方面考虑潜在的冲突和风险,履行必要的披露义务,并向当事人声明,以取得其豁免。

律师事务所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第一条为防止本所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涉及利益冲突给当事人或本所及律师造成权益损害,保障当事人和本所及律师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所律师涉及执业利益冲突的认定和处理。

第三条执业利益冲突的,指本所律师在执行当事人委托事务时,因自身利益(即直接利益冲突)或者受当事人之间利害关系影响(即间接利益冲突),可能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情形。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直接利益冲突:1、在对抗性案件中,本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本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2、在刑事案件中,本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理人和辩护人。

司法考试:周末精讲刑诉练习20题

司法考试:周末精讲刑诉练习20题

刑诉法测题库1.刑事诉讼法不仅具有保障刑法得以实现的功能,还具有阻却或影响刑法实现的功能。

下列哪些选项体现了后者功能?A.某公安机关以张某涉嫌盗窃罪为由立案侦查,后发现张某是侵占李某财物,公安机关因此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B.王某重大故意杀人案中,因王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法院判处王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C.某法院在审理马某故意伤害案中,马某突发冠状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但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马某在实施伤害行为时的精神状态(马某患有间歇性精神病),法院终止审理D.某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对被告人李某(系唯一上诉人)量刑畸轻,但审判长考虑到上诉不加刑原则,没有对李某直接加刑2.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

关于该原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在任何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者剥夺其辩护权,比如,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不应当限制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发言B.有效辩护原则是辩护权实质化的体现,因此某机关为孙某提供的死刑复核辩护律师必须是有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C.赵某故意杀人案中,赵某自己做无罪辩护,赵某的辩护人却做罪轻的辩护,这违背了有效辩护原则D.我国正在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制度改革,因此,有效辩护原则主要体现在法庭审理阶段,侦查阶段可忽略3.在钟某猥亵儿童曹某(6岁)一案中,钟某聘请刘律师为辩护人,曹某的父亲曹大为曹某委托韩律师为诉讼代理人。

关于该案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曹大作为曹某的法定代理人,有权为曹某委托诉讼代理人B.该案中,刘律师可能在侦查阶段被委托辩护,但是韩律师只能在审查起诉之日起被委托代理C.庭审中,钟某可以不回答韩律师提出的问题,因为韩律师没有向被告人发问的权利D.刘律师的辩护应当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而不管钟某的想法如何4.下列应由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是?A.海关科长王某违法放纵走私集团走私货物案B乡民王某破坏乡长选举案C.警察李某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儿童案D.某地从事实验、保藏传染病菌种的钟某,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扩散构成犯罪的案件5.下列既属于言词证据,又属于间接证据的是。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司法解释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司法解释

辩护⼈、诉讼代理⼈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司法解释[刑法条⽂]第三百零六条在刑事诉讼中,辩护⼈、诉讼代理⼈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违背事实改变证⾔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诉讼代理⼈提供、出⽰,引⽤的证⼈证⾔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相关法律]《刑事诉讼法》第四⼗五条⼈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收集、调取证据。

有关单位和个⼈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论属于何⽅,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四⼗七条证⼈证⾔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被害⼈和被告⼈、辩护⼈双⽅讯问、质证,听取各⽅证⼈的证⾔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庭查明证⼈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百零⼆条诉讼参加⼈或者其他⼈有下列⾏为之⼀的,⼈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刑事诉讼法》第⼋⼗⼆条本法下列⽤语的含意是:(⼆)“当事⼈”是指被害⼈、⾃诉⼈、犯罪嫌疑⼈、被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三)“法定代理⼈”是指被代理⼈的⽗母、养⽗母、监护⼈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四)“诉讼参与⼈”是指当事⼈、法定代理⼈、诉讼代理⼈、辩护⼈、证⼈、鉴定⼈和翻译⼈员;(五)“诉讼代理⼈”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及其法定代理⼈或者近亲属、⾃诉案件的⾃诉⼈及其法定代理⼈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及其法定代理⼈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六)“近亲属”是指夫、妻、⽗、母、⼦、⼥、同胞兄弟姊妹。

《律师法》第四⼗五条律师有下列⾏为之⼀的,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司法⾏政部门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泄露国家秘密的;(⼆)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作⼈员⾏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贿的;(三)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

刑事诉讼中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区别

刑事诉讼中辩护⼈和诉讼代理⼈区别在打官司的时候,当事⼈会委托律师来帮助⾃⼰,律师是辩护⼈,有的情况下⼜是诉讼代理⼈。

辩护⼈和诉讼代理⼈是不同的,那么辩护⼈和诉讼代理⼈到底有什么区别呢?接下来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欢迎阅读。

刑事诉讼中辩护⼈和诉讼代理⼈的区别⼀、区别1、产⽣根据不同。

刑事辩护⼈参加刑事诉讼根据是犯罪嫌疑⼈、被告⼈委托授权或法院的依法指定,⽽刑事代理⼈参加诉讼只能是当事⼈及其法定代理⼈授权。

2、诉讼地位不同。

辩护⼈具有独⽴的诉讼地位,以⾃⼰名义进⾏辩护⽽不受被告⼈约束,但代理⼈不具有独⽴的诉讼地位,是附属于被代理⼈的,依被代理⼈意志从事活动。

3.对象不同:前者针对公诉案件犯罪嫌疑⼈和被告⼈及⾃诉案件中的被告⽽设⽴的,后者针对⾃诉⼈、被害⼈、附民事诉讼的当事⼈⽽设⽴的4.辩护⼈与诉讼代理⼈进⼊刑事诉讼的⽅式不同,前者除了因为委托进⼊诉讼,还可以通过法院指定进⼊诉讼,代理⼈进⼊诉讼,是受被代理⼈委托进⼊诉讼的⼆、相同之处辩护⼈和代理⼈都是为了维护各⾃委托⼈利益⽽参加到诉讼中,都与案件处理后果没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者在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些程序上有许多相通的地⽅。

三、刑事诉讼代理⼈的责任范围1.把好收案关。

刑事⾃诉案件的⾃诉⼈委托代理⼈时,⼀般是在法院未受理之前。

在这种情况下,是否接受⾃诉⼈的委托,⾸先要认真听取委托⼈对案件的叙述,查看有关证据,分析被告⼈的⾏为是否构成犯罪,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接受代理或者不接受代理,或者告知到有管辖权的部门去控告或起诉。

但是辩护⼈和诉讼代理⼈也是会有相同之处的,如果⼤家还有什么疑问⼩编建议⼤家可以咨询店铺。

2.办理委托⼿续。

接受代理的要办理委托⼿续。

⾸先要签订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要注明刑事⾃诉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必须明确代理权限,以免在诉讼中因权限不清⽆法代理。

合同⼀式四份,交受理该案的法院⼀份,委托⼈⼀份,律师事务所留底⼀份,承办律师⼀份。

综上所述就是店铺⼩编给⼤家带来的有关刑事诉讼中辩护⼈和诉讼代理⼈区别的相关资料,通过以上资料⾸先我们可以知道辩护⼈和诉讼代理⼈是有区别的。

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区别是什么 【行政类法律知识】

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区别是什么【行政类法律知识】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区别是什么”,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区别是对象不同,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进入刑事诉讼的方式、法律地位都是有着一定的差别的。

简单来说,诉讼代理人是在民事诉讼活动当中,而辩护人其实是针对刑事案件而设立的。

所以同样是律师,但实际上在法律上的称谓其实是不一样的。

一、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区别是什么?1、对象不同:前者针对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自诉案件中的被告而设立的,后者针对自诉人、被害人、附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而设立的。

2、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进入刑事诉讼的方式不同:前者除了因为委托进入诉讼,还可以通过法院指定进入诉讼,代理人进入诉讼,是受被代理人委托进入诉讼的。

3、辩护与代理人的地位有较大差别前者具有独立的地位,不受犯罪嫌疑人的意志左右,也不受法院、检察院及其他个人团体的干涉,后者必须在委托人依法授权的范围内活动,因为代理人的行为不仅同被代理人在行为上有共同的效力,产生的法律效果由委托人全部。

二、诉讼法诉讼代理人1、法定诉讼代理人的确定(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2)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间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3)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2、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确定(1)以下人员可以作为委托代理人①律师;②当事人的近亲属;③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④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2)以下人员不能作为委托代理人①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③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④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

3、一般授权与特别授权(1)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_______________.《意见》第93条:调解(2)一般授权: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不是特别授权。

民事案例分析:原、被告同意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双方怎么办?

[案情介绍]
【案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被告分别聘请了江西A律师事务所王律师和杨律师作为各自委托代理人。

法院查明该情况后,告知双方当事人和两位律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双方当事人违法。

但是原、被告均表示同意这两位律师参与诉讼,两位律师则认为原、被告同意他们代理属于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法院应予准许。

对于这两位律师能否参与本案,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案情分析]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民事法律追求的是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既然当事人放弃更换委托代理人的权利,那么,法院不应进行干涉。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应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不应准许这两名律师同时代理原、被告参加诉讼。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7年修订)第三十九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
冲突的法律事务。

”这一条是律师执业中的禁止性规定,属于强行法,是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不能逾越。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属于行政性法律而非民事法律,对律师行为的规范不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内容,不是当事人达成合意就能改变的。

最后,当事人当然可以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但是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如果违反法律规定,那么会产生无效的法律后果。

[判决结果]
综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该两名律师不能一同参与本案审理。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7年修订)第三十九条。

同一律师事务所既代理原告又代理被告?该管管并发司法警示书了!

同一律师事务所既代理原告又代理被告?该管管并发司法警示书了!什么?律师事务所左手原告右手被告?!有纠纷找律师,这是社会群众普遍的做法。

但你或许不知,当你找律师进行诉讼后,在庭上或判决书上你才发觉双方律师竟然来自同一家律师事务所!如果你的案件不如人意,或许你会埋怨法院怎么能让同一家律师事务所既代理原告又代理被告呢?!于是你上诉,说程序违法,但很可惜的是,被法院驳回。

理由不成立!!顿时你哭笑不得!总也想不通为什么同一家公司既能代理原告又能代理被告,就有被同一个法官吃了原告吃被告一样,心里不舒服!最高法述称:虽属不当,但审判程序并不违法!目前已经有很多诉讼案发生了同一家律师事所所既代理所告又代理被告的情形,而近期,最高人民法院也对这种情形进行了回应,并在判决书中写道:“关于同一律师事务所在同一案件中接受原被告双方的委托,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司法解释并无禁止性规定。

原审法院允许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代理原告、被告参加诉讼虽有不当,但并未违反法定程序。

”【(2013)民一终字第149号】最高法的观点很显,虽属不当,但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但是我想法,针对这种行为,律师协会或者司法局应当管管了!不然律师事务所秩序及风气将会逐渐恶化,并最终影响公正司法的效果!律师事务所左手原告右手被告源于现实管理体制的窘境同一案件之所以会出现律师事务左手原告右手被告是因为律师事务所管理体制与法院的受理模式所决定的。

两者共同构成了司法诉讼中的不严谨现象,而这种不严谨极有可能导致当事人利益的受损,且也不利于健康代理秩序的构建!虽然说国内律师事务所发展已有百年(从清晚期起算),但对律师的管理基本处于无序状态!律师虽受事务所的聘用并受其管理且案件上是受事务所指派【这是重点,指派!】,但实质上律师却是自由将军,是个纯粹的个体执行业者。

律师事务所与律师的关系大多属于执业上的挂靠,双方并不真正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因此在接受案件代理时,一切信息只能由单个律师掌握及控制,事务所在代理委托书上盖章时也只是走走过程,并无严格的登记及审查机制,因而事务所无从管控,更无从分辨是否同时代理了同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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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为同一律所的律师,如何处理?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卢山
争议
原审被告人翟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一审判决后,原审被告人提出上诉,其中一条上诉理由就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和自己委托的辩护人为同一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

对于上诉人提出的这一上诉理由该如何处理,二审法院存在不同看法:一种意见认为,现行法律对此种情况并无明确的禁止性规定,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为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也并不妨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主张,因为最终决定当事人权益维护程度的主体仍然是法院,因此,这种情况并不当然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能否享有充分的权利直接影响其实体权利的实现程度,虽然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上诉人提出的这种情况必然影响当事人辩护权利的充分行使,也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事人对合法权益的主张。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司法公正是重要的社会公正,而刑事司法公正又是司法公正中的重中之重,因为它关涉国家刑罚权威,事关自由、生命,必须树立强烈的刑事司法公正理念,并切实履行这种理念,维护社会公正。

刑事司法的具体运作既要注意对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有效维护,同时也要注意对公民个人尤其是犯罪人应享有的合法权益的切实保护,做到社会保护与人权保障的有机结合,以实现社会正义这一刑法的根本价值追求。

现代刑事司法公正理念既注重对实体权益的保护,也注重对程序公正的维护。

事实上,程序公正的实现程度就决定了实体权益的保护程度,正如著名的法谚所言: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还应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发现。

从诉讼权利的具体维护来看,程序公正的基本内涵就包括控辩双方的平等性和控辩双方参与的充分性。

本案中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所担负的是针锋相对的职责:辩护人要通过充分、有效的辩护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诉讼代理人则是要通过充分表达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的诉求来保护曾受到犯罪侵犯的合法权益。

这两者角色的最终目的就决定了在具体实现过程中不能有任何的利益牵连,同一律所的两个律师来担任这两种职能不同的角色,无论如何也不能阻却当事人和公众所可能产生的合理怀疑,何谈控辩双方的平等性和参与诉讼的充
分性。

事实上,这种情况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

被告人的权益是刑事司法中必须予以关注的一个重点内容,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仅仅是基本人权的要求,更是体现国家这一强大机器在面对孤立个人时所表现出的人性关怀,是构建和谐社会关系的必然要求。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诸多合法权益是要通过其委托的辩护人来为其主张的,没有一个值得充分信任的辩护人为其主张应有的合法权益,被告人的权益是无法得到充分保障的。

在本案中,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能否通过审判过程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由于有了来自同一律所的同事作为针锋相对的对方,这种权益能否实现及其实现程度在被告人看来是要很大打折扣的。

诚如贝卡里亚所言:罪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他所信不过的人,这也是符合公正原则的。

从现行的相关规范看,尽管刑事诉讼法对这种情况没有直接的禁止性规定,但是相关规范足以表明对待这种情况的态度。

2007年10月28日新修订的《律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本案中分别作为辩护人和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的两名律师来自同一个律师事务所,难免存在种种利益冲突。

这种利益冲突不仅有悖于律师的
行业规范要求,更不利于充分、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该法第五十条所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应受处罚的诸种行为中就包括了“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情形。

可见,从律师行业规范的角度分析,上述案例中的不当行为也是应予纠正的。

律师(事务所)尚且应当自觉遵行,作为中立者的法院更应该见者即止。

笔者认为,针对实践中可能出现的这种“辩代同所”的情况,在案件处理的不同阶段,应及时予以纠正:在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前,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主动查明案件对方的委托情况,如果双方委托的律师为同一律所,应主动回避当事人的委托请求;在法院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前,应对双方的委托情况进行审查,出现上述情况的,应要求当事人变更委托;在二审中发现一审法院存在“辩代同所”的情况,应严格依照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为由,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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