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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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是指进行高风险、危险性或特殊条件下作业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电工、焊工、爆破工、起重机械操作工等。

为了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减少事故发生,各行业都制定了一系列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一、培训管理根据特种作业人员的作业类别和等级,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培训方案,并安排相应的培训计划,确保培训周期、时间、地点等方面的科学合理。

培训考核应按照同级别和同类型的标准,确保培训的有效性。

同时,培训时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方面的教育,强化安全意识。

二、考核管理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结束后,应该进行考核,考核方式一般分为理论知识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

考核应符合相关标准,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法进行。

理论考核应注重试卷的科学性、全面性、准确性和有效性;实际操作考核应符合实际性,模拟真实场景进行考核。

考核不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接受再次培训和考核。

三、记录管理单位应建立完整的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培训档案和考核记录,及时更新、归档,方便查询。

档案记录包括培训计划、考核汇总、考核证书、培训评估表、安全教育记录等资料。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考核的结果应暂放在培训档案中,并及时更新到人员档案中。

四、管理文件单位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如培训计划、考核标准、考试办法和制度、记录管理、安全教育制度等。

这些制度应实现科学化、合理化、规范化、信息化管理,能满足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的管理需要,同时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等。

为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在实际工作中,单位应保证培训、考核、记录管理和规章制度的落实。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应不断完善和调整,适应实际工作需要,有利于提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水平,有效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从而推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完整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修正)

(完整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修正)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修正发布:2015-05-29基本信息发文字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发布日期2015-05-29实施日期2015-07-01发布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法律修订2010年5月2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范本(4篇)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范本(4篇)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特殊作业环境下从事作业的人员,包括高空作业人员、吊装作业人员、电焊作业人员等。

为了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提高其安全技术水平,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二、培训考核机构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办理特种作业培训许可资质;2. 有专业化培训教师及辅导员;3. 有培训教材和设施,并具备实际作业环境模拟条件;4. 有完善的培训考核机制和记录管理系统。

三、培训考核内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内容应包括以下环节:1. 专业知识培训:培训内容应根据特种作业人员的具体工种进行设置,包括特种作业作业环境、特种设备使用方法、特种作业操作规程等。

2. 安全技术培训:培训内容应重点强调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指导特种作业人员正确使用安全装备、熟悉应急措施等。

3. 实操培训:要求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实际操作练习,包括模拟特种作业环境下的作业行为、使用特种设备等。

4. 考核评估:经过培训后,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综合考核,包括笔试、实操考核以及安全技术操作能力评估等。

四、培训考核管理培训考核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培训考核计划: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应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人员等,确保培训考核的有序进行。

2. 培训考核记录: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进行详细的记录,包括培训过程、培训成绩和考核结果等,以备后续管理和监管。

3. 培训考核证书:对通过培训考核的特种作业人员颁发培训考核证书,证书应包括培训机构名称、特种作业人员姓名、特种作业工种、培训合格日期等内容。

4. 培训考核监管: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进行监管,包括对培训机构的资质和培训教材的审核、对培训过程的监督检查等。

五、违规处理对违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情况,采取以下处理措施:1. 临时停工:对未通过培训考核或未经培训考核的特种作业人员,应进行临时停工处理,确保其安全操作。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1. 总则1.1 目的为确保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提高其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及其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

1.3 培训和考核原则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应坚持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相结合,注重实际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的培养。

2.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2.1 培训内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应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特种作业安全知识、安全操作技能、事故应急处理和救援等。

2.2 培训时间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学时。

2.3 培训师资培训教师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和教学经验。

2.4 培训场所和设施培训场所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教学设施和设备应齐全、完好。

3. 特种作业人员考核3.1 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3.2 考核时间考核时间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执行。

3.3 考核组织考核工作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3.4 考核合格标准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标准: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均合格。

3.5 考核证书考核合格人员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4. 监督管理4.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

4.2 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并将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3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

5. 法律责任5.1 违反本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5.2 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上岗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5.3 培训、考核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办法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办法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办法。

本规定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以及相关的培训、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活动。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二、特种作业范围特种作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作业类别:1、电工作业,包括高压电工作业、低压电工作业、防爆电气作业等。

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包括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压力焊作业、钎焊作业等。

3、高处作业,包括登高架设作业、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等。

4、制冷与空调作业,包括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等。

5、煤矿安全作业,包括煤矿井下电气作业、煤矿井下爆破作业、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等。

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尾矿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检查作业等。

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包括司钻作业、井下作业等。

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包括煤气作业等。

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包括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氯碱电解工艺作业、氯化工艺作业等。

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包括烟火药制造作业、黑火药制造作业、引火线制造作业等。

三、培训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师资力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制定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

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1、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事故案例分析等。

2、实际操作技能,包括设备的操作、维护、故障排除等。

培训时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特种作业人员具备足够的知识和技能。

四、考核要求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分为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

考核工作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考核机构负责实施。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管理,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二、培训内容。

1.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内容应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处理等知识,以及特种设备的结构、原理、操作方法等技术知识。

2. 培训内容应根据特种作业人员的实际工作岗位和特种设备类型进行针对性设置,确保培训内容全面、系统。

三、培训形式。

1. 培训形式可以采取集中培训、现场教学、实操演练等多种形式,保证培训效果。

2. 培训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培训教师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教学经验。

四、考核管理。

1. 培训结束后,特种作业人员需要参加安全技术考核,考核内容应包括理论知识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

2. 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两年,到期需重新参加培训和考核。

五、管理措施。

1. 企业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档案,记录培训内容、培训人员名单、培训考核成绩等信息。

2. 对于未经培训或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的人员,不得安排其从事特种作业工作。

六、监督检查。

1.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培训和考核工作的规范实施。

2. 对于违反规定的企业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罚,直至暂停或吊销相关的许可证件。

七、附则。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

对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确保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一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管理等进行统一规范,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技能和知识,能够熟练、安全地操作特种设备。

第三条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地下矿井设备等。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指取得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人员。

第二章培训第五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在取得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通过岗前培训、定期技能培训等方式不断提高技能和安全生产意识。

第六条岗前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基本知识和原理;(二)特种设备的操作标准和工作程序;(三)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常见事故的预防措施;(四)特种设备的常规维护和保养。

第七条定期技能培训应当根据作业人员工作年限和技能情况进行分级管理,培训内容应当注重实际操作和安全生产。

第八条培训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规范,培训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和培训经验。

第三章考核第九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在定期技能培训结束后进行相应的审查考核。

第十条审查考核应当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等级、历史事故记录以及相关操作经验和技能水平等情况进行分级管理。

第十一条审查考核方式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

(一)理论知识考试应当包括特种设备的基本知识、工作原理和操作要点等内容。

(二)实际操作考核应当模拟实际工作场景,考核人员应当熟练、规范地操作特种设备。

第四章管理第十二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体检、接受岗前培训和定期技能培训,不得从事本人不熟悉或者资质不符合的特种设备作业。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和使用安全操作工具,保证作业过程安全。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管理,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保障特种作业的安全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作业人员包括高空作业、电工作业、焊接作业、钢结构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充分利用教育、培训和考核手段,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应当做到全员参与、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动态管理。

第五条所有参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并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二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应当根据不同的特种作业类型和级别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和内容。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的基本知识;(二)特种作业过程中的常见危险和事故;(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处理方法;(四)特种作业相关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维护;(五)特种作业律师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

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理论授课、现场观摩、模拟实训、案例分析等。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应当由专业的培训机构或者单位承担,培训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技术和教育背景。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应当定期进行,一般以一年为周期,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临时培训。

第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安全技术培训后,应当进行学习成绩的考核,考核成绩应当能够反映出特种作业人员的学习和掌握情况。

第三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应当根据不同的特种作业类型和级别制定相应的考核计划和要求。

第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情况;(二)特种作业过程中对常见危险和事故的识别和处理情况;(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处理方法的掌握情况;(四)特种作业相关仪器设备的正确使用与维护情况;(五)特种作业律师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了解情况等。

完整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修正)

完整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修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二章安全技术培训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内容应当包括特种作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等方面。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技术培训机构或者特种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并由安全技术培训机构出具培训证明。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定期进行,培训周期不得超过三年。

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周期内的安全生产事故率超过同行业平均水平的,应当及时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章安全技术考核第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技术考核机构或者特种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并由安全技术考核机构出具考核证明。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应当包括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考核内容应当与安全技术培训内容相适应。

第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应当定期进行,考核周期不得超过三年。

特种作业人员在考核周期内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及时进行安全技术考核。

第四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发放和管理第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通过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二)符合特种作业人员的条件。

第十五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应当由特种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特种作业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机构向特种作业人员发放,并由发证单位加盖公章和安全技术考核机构的章。

第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有效期为三年。

特种作业人员在有效期内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及时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重新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七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应当由特种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特种作业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机构进行管理,定期进行复审,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收回并报告发证单位。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术能力,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管理。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定义特种作业人员是指进行与特种设备、作业环境等密切相关的特殊作业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起重机械操作人员、电梯维保人员、焊工等。

四、安全技术培训1.特种作业人员应参加经认可的安全技术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课程,并持有合法的培训证书。

2.安全技术培训应包括理论和实操两个方面,培训内容包括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安全作业操作流程、事故应急处理等。

3.安全技术培训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师资力量,培训过程应按照规定的教学计划和标准进行。

五、考核管理1.特种作业人员应定期参加安全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特种作业。

2.考核内容应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实操技能考核两个部分,考核方式可以采取书面试题、口头面试或现场操作等。

3.考核评分应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合格分数线由安全技术培训机构和相关管理部门共同确定。

4.未通过考核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参加补考或重新参加安全技术培训,并在合格后重新进行考核。

六、管理责任1.安全技术培训机构应与特种作业人员所属单位或雇主建立合作关系,共同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

2.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安全技术培训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培训质量和考核公正性。

3.特种作业人员所属单位或雇主应定期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情况,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4.特种作业人员本人应认真参与培训和考核,加强安全意识,不断提升技术能力。

七、违规处理对于违反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技术培训机构,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吊销特种作业证书等。

八、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相关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补充。

注意:本文档旨在提供一个范例,实际使用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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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6-03-03
为了加强全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工作,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增强企业领导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防止由于缺乏安全教育和必要的安全技术技能培训而引起的伤亡事故,我部制定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根据本《规定》的要求,考虑到地方劳动部门在核发全国统一证件时需要一定的准备时间,因此,我部决定从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使用全国统一证件,由地方劳动部门核发的地区性证件将于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废止。

在此过渡期间,两种证件均具有同等效力。

有关更换全国统一证件的具体办法,将由我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另文通知。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一九九一年九月二十一日颁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的管理工作,增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实际安全操作技能,减少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特种作业的范围:
(一)电工作业;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不含锅炉压力容器);
(三)起重作业;
(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五)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六)根据特种作业基本定义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确定并报劳动部备案的其它作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矿山以外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及个体劳动者。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按上岗要求的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合格;
(五)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第二章培训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实行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相结合的原
则,重点是提高其安全操作技能和预防事故的实际能力
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的资格,须经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考核认可,并报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特种作业培训教员的资格,须经地、市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考核认可。

第九条培训单位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教学手段、设施及场所符合本工种作业安全技术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技能训(二)经地、市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考核认可的教员;
(三)健全的培训组织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四)健全的培训质量保证体系;
(五)完善的培训安全保证体系。

第十条特种作业教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工程师或技师以上技术职务;
(二)较强的本专业理论水平和熟练的操作技能;
(三)较强的语言表达和操作示范能力;
(四)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不少于五年;
(五)能够坚持正常的教学活动。

第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由劳动部制定,培训教材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统一指定。

第十二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特种作业专业的毕业生,已按本工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的要求进行培训并经地、市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核认可的,可不再进行培训。

第三章考核与发证
第十三条劳动行政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与发证实施国家监察。

第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与发证工作,由特种作业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申报,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以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为主。

第十六条考核内容应严格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进行。

第十七条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将考核中的具体工作委托给具备条件的单位进行,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对被委托单位的条件及资格要进行考核认可,并报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考核单位除应具备培训单位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考核单位的主考人员必须经地、市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考核认可;
(二)每种作业的主考人员不少于二名;
(三)考核条件和手段应满足该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的要求。

第十九条主考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思想作风正派,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二)工程师或技师以上技术职务,并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不少于五年:
(三)掌握本作业的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具有较丰富的安全技术知识和较强的安全操作技能;
(四)具备判断、排除作业中可能出现的故障或险情的能力;
(五)具有较丰富的现场急救知识。

第二十条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发给《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

补考仍不合格者,应重新培训。

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由劳动部统一印制,地、市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签发,全国通用。

第四章复审
第二十二条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印。

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三条复审内容为:
(一)检查违章作业记录和事故责任;
(二)健康检查;
(三)进行事故案例教育。

第二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复中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发证部门负责审验。

第二十五条跨地区流动施工的企业,可向施工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复审手续。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第二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所在单位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二十八条劳动行政部门及特种作业人员所在单位,均须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档案。

第二十九条证件变更管理
(一)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由所到单位凭其原操作证和档案,到发证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二)退休(职)的特种作业人员,由所在单位收缴其操作证,并报发证部门注销。

第三十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一年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须重新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可从事原作业。

第三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或转借。

第三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应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吊扣、吊销其操作证。

造成严重后果者,应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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