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项目安全施工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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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一、目的和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工地项目生产中发生的安全事故能够及时报告和调查处理,以保障工人的安全和健康。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工地项目。

二、报告程序1. 事故发生后,责任人员应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并向工程项目负责人报告。

2. 工程项目负责人收到报告后,应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并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支持。

3. 事故调查组应及时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勘查和取证,并进行初步调查。

三、调查程序1. 事故调查组应依法依规进行调查,确保调查过程公正、客观。

2. 调查组应对事故的发生原因、责任人员等进行调查和分析,并形成调查报告。

3. 调查组应听取相关人员的陈述,并对相关证据进行调查和分析。

4. 调查组应在事故调查期间保护相关证据和资料的完整性,确保调查结果的准确性。

四、调查报告1. 调查报告应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发生原因、责任人员以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内容。

2. 调查报告应由事故调查组成员签署,并报告给工程项目负责人。

3. 调查报告应在事故发生后的30天内完成,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五、处理程序1. 工程项目负责人应根据调查报告的结果,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员。

2. 对于事故责任人员,应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责任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罚或警告。

3. 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对事故的处理结果进行跟踪和监督,确保处理措施的有效执行。

六、事后总结和教训吸取1. 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对每起事故的处理过程和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

2. 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制定相关的安全措施和培训计划,以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3. 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七、责任追究1. 对于在事故中有责任的相关人员,应依法依规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2. 对于不报告或隐瞒事故的责任人员,应给予相应的处罚。

八、监督和检查1. 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制度目的: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是为了规范施工企业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的报告和处理程序,确保及时报告事故、快速处理事故,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利益。

一、报告程序:1. 发生事故后,施工企业应立即组织救援和抢救,并采取措施将事故现场控制在最小范围。

2. 确保职工的生命安全,同时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3. 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地点、时间、事故类型、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4. 报告材料应尽快整理完善,并将报告材料递交给上级主管部门。

二、处理程序:1. 上级主管部门收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门的人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并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

2. 在调查过程中,要充分听取事故发生地的职工和当事人的陈述,获取现场照片和相关证据材料。

3. 对于事故责任方,要根据调查结果依法追究其责任,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4. 对于事故中受伤或死亡的职工或其家属,要及时做好善后工作,并进行赔偿。

5. 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教训进行总结,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责任追究:1. 对于发生事故的责任方,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划定相关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2. 对于在事故处理中存在失职、渎职、不作为等行为的相关人员,要追究其责任,并依法进行处理。

3. 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企业安全管理的监督,确保施工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

以上是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的基本内容,具体实施中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此外,施工企业还应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以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处理制度一、目的和原则本制度旨在明确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的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流程,以减少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促进工程质量的持续改进。

处理工程质量事故时,应坚持公正、客观、及时和有效的原则。

二、事故报告1. 发现工程质量事故后,现场负责人应立即采取临时措施控制事故现场,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 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判断的原因、已采取的措施以及可能的影响等。

3. 报告应尽可能详细、准确,以便上级部门能够迅速做出反应。

三、事故调查1. 接到事故报告后,上级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

2. 调查组应由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确保调查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3. 调查过程中,应收集所有相关资料,包括设计文件、施工记录、监理日志等,以便准确找出事故原因。

四、事故分析1. 事故原因分析应以事实为依据,科学、客观地进行。

2. 分析应包括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以及可能的根本原因。

3. 分析结果应及时形成书面报告,供相关部门和人员参考。

五、事故处理1. 根据事故分析结果,制定具体的事故处理方案。

2. 处理方案应包括修复、加固、拆除重建等技术措施,以及相应的安全、环保措施。

3. 处理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方案执行,并有专人负责监督实施情况。

六、责任追究1. 对于因违规操作、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 责任追究应公正、透明,确保责任人得到应有的教育和警示。

七、预防措施1. 事故发生后,除了处理事故本身,还应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

2. 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全员的质量意识和安全意识。

3. 定期检查和维护工程设施,确保工程安全运行。

八、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质量安全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的员工都应熟悉并遵守本制度。

项目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项目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项目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1、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部门人员应当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 防止灾情继续恶化,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在抢救过程中,一定要保护好事故现场。

若是因抢救工作而需要移动现场的,则一定要做好明确的标志或拍照后方可移动。

2、发生事故,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瞒报、漏报、迟报和谎报。

应向事故调查组及时提供各种有关情况,如实提供证词。

任何人不得伪造或破坏现场,不得提供伪证,否则将按规定追究责任,违反法律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3、险肇事故、轻伤事故由项目经理负责调查、处理并将有关材料如实上报公司备案。

事故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对事故有关领导和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

4、重伤或死亡事故则必须由公司、国家有关部门按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项目各有关人员应积极予以配合并提供各种方便。

5、责任追究按《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执行。

1。

国家电网总_[2003]_407_号《安全生产工作规定》[1]

国家电网总_[2003]_407_号《安全生产工作规定》[1]

附件:《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目标第三章责任制第四章安全监督第五章规程制度第六章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第七章教育培训第八章例行工作第九章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与调查第十章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第十一章电网企业与县级供电企业第十二章建设项目第十三章承、发包工程和临时工第十四章考核与奖惩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员工在电力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可靠供电,保证国家和投资者的资产免遭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和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的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定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3条本规定所称公司系统是指与国家电网公司有资产关系和管理关系的单位组合。

资产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

第4条公司系统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

第5条公司系统各级组织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按统一的部署,依靠全体员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6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应依据国家、行业及国家电网公司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7条公司系统各企业要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并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8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生产性企业的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生产性企业和单位指以从事输变电、供电、发电、调度、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和单位。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及调查制度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及调查制度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及调查制度一、引言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责任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造成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缺陷,需要进行返工、修复或加固等处理,对工程建设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事故。

为规范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报告制度1.事故报告的责任人(1)事故现场负责人: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负责人应立即向项目负责人报告。

(2)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报告。

(3)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4)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2.事故报告的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名称和建设单位。

(2)事故涉及的单位及责任人。

(3)事故的简要经过和已采取的应急措施。

(4)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5)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3.事故报告的时限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负责人应在1小时内向项目负责人报告;项目负责人应在2小时内向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报告;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在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应在6小时内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三、调查制度1.事故调查的组织事故调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可邀请质量监督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等部门参与。

2.事故调查的程序(1)事故发生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2)事故调查组应全面了解事故情况,收集相关资料,查明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

(3)事故调查组应查明事故责任,认定事故性质,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4)事故调查组应制作事故调查报告,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背景在建设工程中,由于存在各种危险性和风险,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对于有关责任方和施工单位,及时、科学的处理生产安全事故,以防范潜在危险和减轻工程损失,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目的建立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发挥其在安全条例和制度间最重要和最基础的作用,以保护公民安全和财产安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及时处置。

适用范围适用于我公司在建设工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以及有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场所和环节。

报告和调查程序报告程序以下是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1.事故当事人应及时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工程部的负责人报告事故。

2.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工程部的负责人应对接到报告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配合当地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和救援工作,并向上级报告。

3.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工程部的负责人应及时向上级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报告事故,并提交相应的调查处理报告。

4.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将及时召开有关部门的工作会议,协调处置意见和防范措施。

调查程序以下是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程序:1.包括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法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有关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现场勘查、相关证人召集、事实资料汇总等调查工作。

2.调查组应收集相关资料和证据,全面了解事故的发生过程和原因,制定调查方案,明确调查方法和技术报告的内容,以便开展深入而认真的调查。

3.调查组应于事故发生后的72小时内完成调查处理并提交调查报告。

4.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应及时对调查报告进行审核、总结、统计和储存。

其他事项1.关于安全事故的处理是严密保密的。

在审查、处理和与引进公司往来中,要采取保密措施。

2.违反本制度的,将依照公司《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3.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经公司领导班子讨论通过后实施。

结论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是保障施工项目顺利进行,加强安全防范和事故处理的基础和保障。

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电力部)

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电力部)

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Wuhan Kaidi Electric PowerCo.,Ltd电建[1995]671号电力建设安全施工及文明施工 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 6第二章安全施工职责------------------------------------------------------------- 6第三章安全监察机构及职责------------------------------------------------------ 16第四章安全教育 ------------------------------------------------------------- 19第五章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与执行------------------------------ 20第六章安全检查 ------------------------------------------------------------- 22第七章安全工作例行会议-------------------------------------------------------- 23第八章分包单位与临时工的安全管理---------------------------------------------- 23第九章班(组)安全建设与管理---------------------------------------------------- 25第十章事故调查处理------------------------------------------------------------ 26第十一章奖惩----------------------------------------------------------------- 31第十二章附则----------------------------------------------------------------- 33《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解释------------------------------- 431、规定与《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是什么关系?---------------------------------- 432、规定中关于新入厂人员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与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所要求的时间不一致怎么办?--------------------------------------------- 433、分公司、工程处安监机构配备的安监人员数量难以达到“规定”的要求应如何处理? - 444、有些企业实行“项目法”施工,现场组建项目经理部,其安全职责应如何执行?是否还有必要设置单独的安监机构?------------------------------------------------------- 445、工程建设单位的安监机构或专职安监人员,是否应参加对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审查工作?------------------------------------------------------------------------------- 446、施工企业安监机构应配备哪些监察工具?---------------------------------------- 447、专职安监人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应如何理解,怎样执行? --------------- 448、专职安监人员如何评定技术职称?---------------------------------------------- 449、专职安监人员应享受什么待遇?------------------------------------------------ 4510、企业机动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应由哪个部门负责?------------------------------- 4511、送变电公司的施工机械管理部门如何执行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 4512、机械购置过程中与安全有关的问题属不属于机械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 ------------ 4513、中、小型机具的安全管理属不属于施工机械管理部门的职责? -------------------- 4514、汇总公司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是否应由公司安监部门负责? -------------------- 4515、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开支有哪些渠道?----------------------------------------- 4616、电力工业部电建〔1994〕768号文《关于在电力工程概算中计列安全措施补助费等项费用的通知》中的“火电工程:每千瓦计列1.5元,用于主厂房、烟囱、水塔等作业范围内的建筑、安装增加的安全设施”,这段话在安措补助费实际分配工作中应如何理解执行?--------------------------------------------------------------------------- 4617、送电线路施工在何种情况下需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 4718、第八章“分包单位与临时工的安全管理”是否适用于承发包方均为同级电建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 4719、工程建设单位对其自营工程的施工单位如何预留安全施工保证金? ---------------- 4720、“规定”中要求的班(组)每天的站班会和班后安全小结应如何进行? ------------ 4721、电建施工企业领导的多经企业里的本企业职工从事非主业的工作发生的伤亡事故如何统计、考核?--------------------------------------------------------------------- 4822、、电建施工企业的职工以临时借用或支援的名义到多经企业工作所发生的伤亡事故如何统计和考核?--------------------------------------------------------------------- 4823、本企业领导的多经企业承包主业承建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发生的重伤、死亡事故是否计算本企业职工重伤、死亡率?----------------------------------------------------- 4824、轻伤事故是否统计上报?----------------------------------------------------- 4825、电建安A表中的平均人数如何计算?------------------------------------------- 4926、电建安C表中的工程施工平均总人数和工程死亡率应如何计算? ------------------ 4927、电建安A表施工企业是否还报送部建设协调司?--------------------------------- 4928、电建安A表、电建安B表中的本企业职工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和电建安C表、电建安D表中的工程千人死亡率在填报时有些什么要求?--------------------------------- 4929、电力公司(网、省局)对施工企业发生的外包工死亡事故应如何掌握统计事故与考核事故之间的区分界线?------------------------------------------------------------- 5030、班(组)在安全管理上应有哪些台账?----------------------------------------- 5031、电力建设文明施工规定及考核办法--------------------------------------------42关于颁发《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通知电建[1995]671号各电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上海电力建设局、南方电力联营公司、超高压输变电建设公司:原能源部1989年6月颁发的《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执行以来,对加强电力建设的安全施工管理,提高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安全施工水平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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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项目安全施工事故报告与
调查处理规定
1总则
1.1目的
为规范电力建设分公司工程建设项目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程序,全面提高公司应急处置水平及安全管理能力,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电力公司、省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1.2适用范围电力建设分公司负责建设管理的新(扩)工程项目或由其引发的人身事故、电力事故、设备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以及其他重大突发事件,事故责任单位除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电力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进行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外,还应执行本《规定》。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家电力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国家电力公司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与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建设工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暂行规定国家电力公司人身伤亡统计管理暂行规定电力建设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其他有关规定
2事故定义及等级划分
2.1本规定所称事故及事故等级划分按照《国家电力公司电力生产事故
调查规程》和《国家电力公司人身伤亡统计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2.2电力生产事故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因为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上的缺陷及环境危害因素所导致发生的人身、设备、电力、火灾、交通等事故。

2.3人身事故
2.3.1人身事故所受伤害程度是指
(1)死亡:负伤后,在30天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而死亡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均按死亡统计;超过30 天后死亡的,不再进行死亡补报和统计;轻伤转为重伤也按此原则补报和统计。

(2)重伤:按劳动部( 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和劳动部劳办( 1993 )140号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执行。

(3)轻伤:指负伤后,需休息一个工作日及以上,但未达到重伤程度。

2.3.2人身伤亡事故等级划分
(1)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0 人及以上的事故。

(2)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及以上至9人的事故,或一次事故中死亡和重伤10 人及以上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包括伴有轻伤、重伤)的事故。

(4)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5)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2.3.3人身事故统计范围
(1)发生在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所属单位工作场所的人身伤亡;
(2)公司负责建设管理的工程现场发生的人身伤亡;
(3)由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所属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工作时间内发生的人身伤亡;
(4)发生与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资产、设备、设施范围内相关的人身伤亡;
(5)乘坐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交通工具或乘坐公司雇用的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伤亡;
(6)由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所属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因公外出发生的人身伤亡;
3事故报告
3.1各类工程安全施工事故或突发事件发生后,业主项目部应立即以电话或手机短信、电子邮件、传真等快捷方式报告电力建设分公司应急工作小组。

3.2电力建设分公司应急工作小组在得到现场事故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同时以电话或手机短信、电子邮件、传真等快捷方式报告工程的主管副总经理、公司工程管理部和综合计划部的主要负责人。

即时报告要确保时效性,内容简明清楚。

3.3事故或事件即时报告基本内容
3.3.1人身伤亡事故包括:
(1)事故时间、地点和单位;
(2)事故伤亡人数、简要经过、初步原因分析;
(3)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包括伤员抢救、生产恢复等。

3.3.2电力和设备事故或事件包括:
(1)事故或事件时间、地点和单位;
(2)事故或事件简要经过、影响范围、设备损坏情况、初步原因分析、应急
处置情况等;
(3)必要的事故现场数码照片等影像资料。

3.4对一些定性和责任暂不明确而要求报告的事件,要先及时上报事件情况,待定性和责任明确后,再行补报。

3.5事故责任单位在向电力建设指挥部报告的同时,还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向其他有关单位及时报告。

3.6工程管理部在接到有关事故报告后,经调查核实立即向电力建设分公司安委会报告。

3.7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根据严重程度,做出决策和部署,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派出相关人员赶赴现场。

业主项目部负责协调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应急预案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立即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3.8发生重大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电力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环境事故,发生引起地方新闻媒体、中央新闻媒体、全国性新闻媒体关注的事件或其他敏感安全事件,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应在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发生1 小时内,报告省公司安全应急办公室。

并就应急救援与处理工作请求给予必要的支持和援助。

3.9公司应急工作小组在12小时之内省公司领导书面报告事故调查情
况,即首次书面报告。

3.10首次书面报告内容:
(1)事故、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4)事故有无扩大及处理进展情况。

(5)救援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4事故调查
4.1事故调查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电力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由事故责任单位或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或政府相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

公司各部门、监理、设计、施工必须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4.2项目事故调查
4.2.1事故发生后除按4.1 款规定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外,还应组织开展项目事故调查,工程管理部是工程项目事故报告和调查归口管理部门。

事故调查必要时邀请相应的专家参加,专家应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专长,并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4.2.2工程项目事故调查小组的组成
4.2.2.1重大人身伤亡事故、重大及以上电力事故的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主管工程的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工程管理部、综合计划部的负责人以及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安全监理工程师参加。

4.2.2.2人身死亡事故或三人及以上重伤事故、重大及以上负主要责任
的交通事故、重大及火灾事故、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一般电力事故调
查组组长由主管副总经理担任,工程管理部,变电站、线路业主项目部的负责人以及项目总监、安全监理工程师参加。

4.2.2.3一般事故的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相应业主项目部负责人担任,公
司综合计划部主管人员以及项目总监、安全监理工程师参加。

4.2.3项目事故调查组的任务是监督、核实责任单位事故调查组的事故调查,或配合政府部门、上级部门的事故调查;协调整顿事故现场、恢复生产。

4.2.4项目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事故调查:
(1)向事故责任单位、各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
(2)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3)必要时,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协助进行技术鉴定、事故分析和财产损失的评估工作,专家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分析报告;
(4)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
(5)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2.5事故调查后书面报告内容
(1)建设工程概况;
(2)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等级;
(3)事故发生原因;
(4)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划分;
(5)防范措施和建议;
(6)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7)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
(8)现场勘查笔录、有关规章制度、现场照片、影像资料、设备的有关技术鉴定检测检验报告和财产损失评估报告、死亡(或伤残)证明(法医鉴定)等;
(9)其他需要请示或报告的情况。

4.3 调查组对已发生的事故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严肃、认真、及时准确地开展调查,对事故调查的全过程负责。

4.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调查组的正常工作,不得拒绝调查组的询问,不得隐瞒事故情况。

4.5电力建设分公司安委会应在事故发生后5 个工作日内,根据项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意见,做出事故责任初步认定意见书,确定主要责任单位,相关责任单位。

事故原因复杂,无法在5 个工作日内做出事故责任初步认定意见书的,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确定主要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

4.6事故调查工作应当在事故发生后30 日内结束,复杂情况不得超过60 日,特殊情况经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90 日。

5事故的处理
5.1公司工程管理部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提出事故处理的初步意见报公司安委会,内容包括:
(1)依据合同对责任单位的处罚意见;(2)依据《电力工程建设分公司安全施工奖惩规定》对公司管理人员的处罚意见。

5.2电力建设分公司安委会讨论确定事故处理意见后,相应的管理部负责实施。

5.3 发生事故、事件后,对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的,一经发现查实,将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6附则
6.1各业主项目部将本年度《人身伤亡报告》汇总表于次年1 月20 日前报公司工程管理部
6.2本规定由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
6.3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年度人身伤亡报告
项目部名称:伤亡次数,其中重大伤亡次数、特大伤亡次数人身伤亡情况:死亡、重伤、轻伤人数
按照伤亡人员身份分类分析
按照工伤、非工伤分类分析
按照承担责任分类分析
按照伤亡原因分类分析
暴露的主要问题分析
事故规律分析
防范措施
项目经理:项目总
监:
填报
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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