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2011年度南通市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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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09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劳社险[2009]4号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09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劳社险[2009]4号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09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09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劳社险[2009]4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统筹兼顾我省部分企业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生产经营、缴费面临困难和压力的实际情况,现就2009年度社会保险基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省统计局公布的2008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1667元。

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缴费工资的上下限,由各市劳动保障局按下列原则确定:(一)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的下限为2008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583元)。

各地在2009年度可以根据当地企业经济效益情况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可适当下浮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下限,但不能低于2008年度当地缴费工资下限水平。

(二)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的上限为2008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7917元)。

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地区,可按不超过2008年所在地省辖市或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

(三)各地参保人员2009年度缴费工资的上下限,由各市劳动保障局统一确定后,抄报省劳动保障厅。

三、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标准是否参照上述规定办理,由省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二OO九年五月十九日——结束——。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第一季度部分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第一季度部分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第一季度部分城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市场供求状况分析上报情况
通报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人社函[2011]289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1.06.13
【实施日期】2011.06.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第一季度部分城市公共就业服务
机构市场供求状况分析上报情况通报的通知
(苏人社函[2011]289号)
南京、无锡、徐州、苏州、南通、盐城、常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通报2011年第一季度部分城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市场供求状况分析上报情况的函》(人社厅函[2011]246号)转发给你们。

此次部通报我省七个城市中,有六个城市分析上报数据及时主动并一次合格被评为四星,有一个城市分析上报数据经修正后合格被评为三星,总体反映了各市上报市场供求状况数据的情况。

为进一步做好市场供求状况分析上报工作,积极争创五星级报送城市,现提出
如下要求:。

南通20XX年度社保缴费基数

南通20XX年度社保缴费基数

南通20XX年度社保缴费基数近日,市人社局发布《关于发布20XX年度南通市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明确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企业参保人员社保缴费基数上限调整至每月16800元,下限不作调整仍为每月2550元。

根据省人社厅相关规定,我市对社保缴费基数进行了相应调整。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低、中两个标准不作调整,仍为每月2650元和每月3089元,高标准调整为每月5600元。

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工资的上下限和计发待遇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市区(含通州区、通州湾示范区)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缴工资基数不作调整,仍为每月4273元,其他县(市)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

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为5600元,计算当年实际缴费工资指数的基数为67200元。

拓展阅读南通市区社保缴费基数即将申报全面推行网上经办市社保部门特别提醒,为进一步方便广大用人单位办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业务,市区范围内全面推行就业和社会保险网上经办,正常缴费单位均可开展网上申报工作,希望广大用人单位尽快纳入并使用网上经办系统。

柜面申报填表要求据悉,柜面申报各单位需按规定填报《南通市20XX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南通市20XX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相关表格可到市区各社会保险办事窗口领取或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 )资料下载栏内下载。

而已开通网上经办服务的单位,则按照社会保险网上申报业务办事规则和协议书约定办理申报业务,无需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纸质材料。

申报地点共设5个此外,20XX年度市区社保缴费基数申报共设有5个申报地点,其中市本级所属单位申报地点为市工农南路150号市政务中心裙楼三楼58号、59号窗口;崇川区所属单位申报地点为市青年东路94号崇川区便民服务中心1楼;港闸区所属单位申报地点为港闸区江海大道696号和丰大厦B座港闸区便民服务中心1楼;开发区所属单位申报地点为开发区金桥路9号开发区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底楼大厅;滨海园区所属单位申报地点为通州湾新区滨海大道市政务中心通州湾分中心一楼大厅。

2010年江苏省社会平均工资

2010年江苏省社会平均工资

江苏省关于发布2011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来源: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1-05-18苏人社发[2011]197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就发布2011年度社会保险基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省统计局公布的我省2010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0505元(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见附表)。

二、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计算基础养老金使用的全省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375元。

三、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以下原则,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缴费工资的上下限:(一)参保人员的月缴费工资的上限为2010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10126元)。

当地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地区,可按不超过2010年所在地省辖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

(二)参保人员的月缴费工资的下限为2010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2025元)。

鉴于我省各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存在较大差异,各地私营单位从业人员也占有相当比重,低收入群体客观存在,因此,对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地区,月缴费工资下限按不低于1794元确定;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省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地区,月缴费工资下限按不低于1583元确定。

(三)各地参保人员2011年度缴费工资的上下限,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确定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四、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标准是否参照上述规定办理,由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二O一一年五月九日。

2011社保缴费基数

2011社保缴费基数

2011社保缴费基数2011年社保缴费基数2011年,社保缴费基数是指参保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时所依据的工资收入基数。

该基数是社保缴费的重要依据,直接影响到个人的社保待遇水平和享受的保险福利。

因此,了解和正确准确地确定2011年社保缴费基数对于个人来说至关重要。

社保缴费基数的确定涉及到国家政策和相关的法规法律。

一般而言,社保缴费基数应根据参保人员的工资收入来决定。

根据2011年的政策规定,社保缴费基数的下限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上限则是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

不同地区之间的最低工资标准和职工平均工资会有所差异,因此社保缴费基数也会因此而有所不同。

2011年的社保缴费基数是根据上一年度的工资收入来确定的。

通常情况下,社保缴费基数是在每年12月或者1月份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确定的。

单位会根据参保人员的实际工资收入以及相关政策规定,提供相应的建议和指导,然后由个人和单位协商确定最终的缴费基数。

社保缴费基数的确定不仅仅关系到个人的社保待遇,还涉及到单位的用人成本。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单位和个人都需要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因此,单位在确定社保缴费基数时需要兼顾员工的实际工资状况和企业的负担能力。

对于高工资的员工,单位可能会提议将社保缴费基数定为最高上限,以最大程度地减少企业的负担。

而对于低工资的员工,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员工的需求,在最低限额和平均工资之间进行协商确定。

个人对于社保缴费基数的确定也需要密切关注自己的实际工资状况和个人需求。

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在单位的建议和指导下,个人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社保缴费基数。

对于高收入者,可以选择将缴费基数定为最高上限,以便享受更多的社保权益。

而对于低收入者,可以根据个人需求和经济状况,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以减轻个人负担。

除了社保缴费基数的确定外,个人还需要注意缴费基数的调整。

根据国家政策和经济状况,社保缴费基数可能会有调整。

因此,个人需要及时关注相关政策的变化和通知,以便调整自己的缴费基数。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通政规〔2017〕6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通政规〔2017〕6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通政规〔201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通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已经2017年10月24日十五届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2017年11月10日南通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个体工商户招用的雇工)。

第三条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原则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四条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基金统收统支。

第五条市、县(市)及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各级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及通州区财政、卫生计生、税务、审计、物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

市、县(市)及通州区人民政府按规定在生育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三)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四)政府补贴资金;(五)其他依法应当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资金。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南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南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南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通政发[2011]93号•【施行日期】201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南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通政发〔2011〕9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41号)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提高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统筹层次,提升医疗保障能力,建立全市统一的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体系,切实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和服务管理质量,缩短区域之间待遇差距,大力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

(二)目标任务。

到2013年底,全市逐步统一基本政策、统一待遇标准、统一经办管理、统一定点管理、统一信息系统;建立市级风险调剂金,增强医疗生育保障能力;逐步实现全市范围内“一卡通”管理服务,形成具有完善的政策体系、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规范的运行机制和全市统一的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制度。

二、主要内容(一)统一范围1.南通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

关于公布2005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

关于公布2005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

关于公布2005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和基本养老保险利率的通知苏劳社险[2005]12号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05年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劳社险[2005]6号)、《关于发布2005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利率的通知》(苏劳社险[2005]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5年度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上、下限基数仍按我局与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04年度我市职工平均工资和2005年度有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苏劳社险[2005]7号、苏财社字[2005]2号)规定确定。

二、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的待遇标准仍按各险种原有规定执行。

附:1、《关于发布2005年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2、《关于发布2005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利率的通知》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五年六月十日抄报:市政府办公室。

抄送:市财政局,各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发布 2005 年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劳社险[2005]6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就发布2005 社会保险年度的社会保险基数有关问题通告如下:一、2004 年我省全部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8202 元。

二、各市2005 年7 月 1 日至2006 年 6 月30 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的上下限,由各省辖市依照附表所列2004 年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或2004 年省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算术平均数确定。

各市市区以外的县(区)执行上述标准确有困难的,经省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按不低于省辖市标准的85% (当地2004 年在岗职工工资高于此标准的,按当地在岗工资执行)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

三、2005 年7 月 1 日至2006 年 6 月30 日期间退休及被批准领取定期生活费的参保人员,其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基数,依照附件1 所列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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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人社险〔2011〕21号
关于发布2011年度南通市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1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19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发布2011年度我市社会保险基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0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0505元,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9448元,市区(含通州区,下同)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3500元。

二、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计算基础养老金使用的全省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375元。

三、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市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和用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为:
(一)参保人员个人月缴费基数的下限,按2009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761元)确定,上限按2010年市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625元的300%(10875元)确定。

(二)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

用人单位实际人均月工资水平低于1761元的,按人均不低于1761元确定缴费工资总额基数。

(三)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仍维持2010年度水平不变,即为1979元。

四、市区失业、医疗、生育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医疗保险补缴工资基数按原标准不变。

五、统一全市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具体标准与市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一致。

六、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各县(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各地根据省通知精神,结合实际自主确定后,报我局备案。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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