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2017年)

安徽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2017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徽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评估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主要目的是:全面检查实验室整体的运行和发展状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引导实验室更好地围绕学科前沿和我省经济社会重要领域,开展创新性研究,提高省重点实验室整体水平。
第三条实验室评估工作坚持“分类考核、坚持标准、以评促建、动态调整”的基本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实验室评估以三年为一个评估周期。
开放运行满三年的实验室都应参加评估;省重点实验室经培育升级为国家重点实验室的,不再参加省里组织的评估。
第五条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总体定位与发展潜力、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和运行管理等。
评估指标体系按照高校院所类实验室和企业类实验室分别设置。
第六条省科技厅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修改评估规则及评估指标体系,审定评估实施方案,委托和指导专业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研究确定并公布评估结果。
第七条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密规定,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和权利。
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不得对外发布评估相关过程信息,不得收取评估对象任何评审费用、礼品等。
第八条实验室主管部门(单位)负责指导本部门(单位)实验室的评估工作,依托单位应为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二章评估材料第九条评估材料是实验室评估的依据,包括年度报告、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安徽省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以及相关附件证明材料。
第十条实验室根据评估期内每年提交的年度报告,认真撰写《安徽省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
其中列举的论文、专著、专利、软件著作权、新品种(产品)等成果以及获得的科技奖励、技术成果转化效益等应是评估期内取得,并与实验室研究方向及固定研究人员有较强的关联性。
第十一条评估材料经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和日期提交专业评估机构。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0.09.11•【文号】环办科财〔2020〕24号•【施行日期】2020.09.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科技正文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办科财〔2020〕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各直属单位,各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生态环境科技体制改革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的实施意见》(环科财〔2019〕109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增强重点实验室对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支撑引领作用,现将新修订的《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0年9月11日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促进重点实验室持续健康发展,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作为国家生态环境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重要基地,是提升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水平的重要科技平台。
生态环境部根据生态环境事业发展需要和国家生态环境科技发展规划,有序开展重点实验室建设。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应紧密围绕生态环境中心工作,主动服务生态环境重点任务,开展生态环境质量改善、风险防控和监督管理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动研究成果转化应用,为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科技支撑。
第四条生态环境部采取“择优支持、规范管理、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促进生态环境学科发展,优化重点实验室布局,创新管理体制机制,强化重点实验室支撑服务功能。
第五条生态环境部组织协调相关资源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优先选择具备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相关科学研究任务,参与国家生态环境法规、规划、政策、标准制修订和环境管理决策支撑等工作。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认定及验收评估工作的通知【模板】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认定及验收评估工作的通知各市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加强区域产业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工作指导意见》《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安徽省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创新平台建设,决定组织认定一批省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并对已建成的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进行验收评估。
现就开展认定及验收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认定(一)认定范围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安全和生命健康、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网络信息等“三重一创”领域,对传统优势产业也予以支持,优先支持疫情防控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单位申报。
(二)申报条件省工程研究中心鼓励以企业为主、联合高校院所申报,侧重于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提升产业集成创新能力。
省工程实验室鼓励以高校院所为主、联合企业申报,侧重前瞻性技术研究开发、重大装备样机研制,提升产业原始创新能力。
1.省工程研究中心申报单位综合实力、创新能力在本行业居省内前列;具有工程化开发和成果转化能力和条件;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副高级职称和博士学位及以上研发人员不少于5人;现有研发和检验设备原值不少于1000万元,新增建设投资不少于1500万元;建立一套灵活高效的运行机制、团队激励机制、产学研合作机制和行业服务机制。
2.省工程实验室申报单位需具有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的经历,较强的创新能力和技术转化能力;综合实力、研发能力在本行业居省内前列;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副高级职称和博士学位及以上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现有研发和检验设备原值不少于2000万元;建立一套灵活高效的运行机制、市场化激励机制、成果转移转化机制和开放共享机制。
3.依托单位申报认定的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名称和主要研究方向应具体明确,避免宽泛笼统。
依托单位有未验收的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在未验收前不得申报新的创新平台。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科计〔2017〕45号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细化项目验收程序和要求,加强项目跟踪问效,根据有关管理规定,省科技厅对《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科计[2008]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遵照执行。
安徽省科技厅2017年8月11日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修订稿)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细化项目验收程序和要求,加强项目跟踪问效,根据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经省科技厅批准立项、获得省级财政科技专项经费资助、签订有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下同)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后,均需组织验收。
省平台和人才专项、省创新环境建设等计划项目中,如属绩效评价后补助类项目,按相应管理规定执行,不再组织验收。
省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等政策兑现补助或奖励的项目不组织验收。
提供省级经费支持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参加国家有关机构组织的项目验收,视同省级验收。
第三条省平台绩效评价后补助类项目包括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转移服务机构、院士工作站、高新区(基地)、公共创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
绩效补助和政策兑现类项目需在网络管理系统填报运行,补助经费按国家、省财政科技专项经费规定使用管理。
二、管理职责第四条省科技厅、归口管理部门(包括各市科技局、省直部门、高校院所等有关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主持人对项目验收管理工作负责。
安徽省重点实验室申报指南

安徽省重点实验室申报指南
1. 申报条件
1.1 依托单位应为安徽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企业。
1.2 实验室应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1.3 实验室应具有稳定的研究队伍、良好的实验条件和持续的科研经费来源。
1.4 实验室应在国内外同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2. 申报材料
2.1 申报书
2.2 实验室简介
2.3 主要研究方向及科研成果
2.4 研究团队情况
2.5 仪器设备情况
2.6 实验室运行管理制度
2.7 近五年科研经费情况
2.8 其他有利证明材料
3. 评审程序
3.1 材料审查
3.2 专家评审
3.3 实地考察
3.4 综合评审
4. 评审重点
4.1 研究队伍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4.2 研究方向的前沿性和创新性
4.3 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的保障情况
4.4 科研成果及其在国内外同行业的影响力
4.5 实验室的管理运行机制
5. 有效期及续期
5.1 重点实验室的有效期为五年。
5.2 到期后需按程序申请续期评审。
注意事项:
1. 申报材料需真实、完整、准确。
2. 请严格按照要求的格式编制申报材料。
3. 评审过程中,需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教育厅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教育厅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6.23•【字号】•【施行日期】2024.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教育厅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高校:为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和加强江西省教育厅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加快我省高校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升科技支撑和引领全省经济与社会发展能力,现将《江西省教育厅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教育厅2024年6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申报与立项第四章管理与运行第五章经费管理第六章验收评估第七章附则江西省教育厅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研究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12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规范和加强江西省教育厅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加快我省高校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升科技支撑和引领全省经济与社会发展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是我省高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实验室建设主要任务:根据国家、江西省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目标,围绕国家战略需求和我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提升我省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推动学科专业建设发展,以高水平科学研究支撑高质量高等教育,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技术和人才支撑。
第四条实验室建设目的:获取原始性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增加科技成果的有效供给,提高我省高校科技自主创新能力与后劲,吸引和培养优秀的科技创新队伍,促进我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安徽省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全日制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1999]31号
![安徽省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全日制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1999]31号](https://img.taocdn.com/s3/m/6f3d4da868dc5022aaea998fcc22bcd126ff428e.png)
安徽省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全日制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全日制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1999〕31号)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安徽省全日制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七月三十日安徽省全日制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日制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建设,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日制中小学(以下简称中小学)是国家基础教育事业单位,其主要任务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国民实施基本的普通文件知识教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中小学机构编制实行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批、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学校规范自律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坚持精简、统一、优化、高效的原则;坚持与学校布局、结构调整、规模效益、师资队伍建设等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中小学根据学校规模、任务,确定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
(一)规模在18个班以上、17-12个班、11个班以下的高中,分别设置内设机构4个、3个、1-2个,校领导职数分别为3名、2名、1-2名。
(二)规模在24个班以上、23-12个班、11个班以下的初中,分别设置内设机构4个、3个、1-2个,校领导职数分别为3名、2名、1-2名。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08.29•【文号】国科发基[2008]539号•【施行日期】2008.08.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基[2008]539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现将修订后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科学技术部财政部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重要基地。
其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坚持稳定支持、动态调整和定期评估。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大学和科研院所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机制。
第五条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开放运行、科研仪器设备更新和自主创新研究。
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国家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基金、专项等应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二章职责第七条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是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宏观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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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条…2006‟152号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在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中的基础和引领作用,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制定了《安徽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原《安徽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暂行)》(科条…2002‟138号)停止执行。
二○○六年八月三日安徽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安徽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是安徽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科技基础设施,是开展自主创新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科技合作与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为规范和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安徽省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战略目标及学科优势,瞄准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以应用基础为主的创新性研究。
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为相关学科领域和行业提供科研成果和技术支撑。
第三条实验室建设应按照“统一规划、明确目标、面向全省、择优支持”的原则,依托本领域有较强科研实力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组建,也可由大型科技型企业、非营利机构与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联合共建。
实验室应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省科技厅是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编制和组织实施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二)制定相关政策及规章制度,宏观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三)组织开展监督、检查、评估、验收和年度总结工作;(四)批准实验室立项、重组、合并、撤消和主任人选,编制经费预算,核拨有关经费。
第五条省财政厅是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的协同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筹措实验室建设运行资金,审批年度经费预算;(二)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三)参与管理实验室建设的立项、评估、验收等。
第六条依托单位是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的具体管理和责任单位,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本办法的各项规定,支持实验室建设和发展;(二)指导监督实验室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计划;(三)推荐实验室主任,聘任实验室副主任,聘任学术委员会成员;(四)配套有关经费,为实验室建设运行提供支撑和保障;(五)配合开展年度考核和评估;(六)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实验室研究方向、任务、目标、实验室主任的调整等重大意见,解决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七条实验室依托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的参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指导、支持实验室建设和发展;(二)指导监督实验室运行和管理;(三)提供实验室建设运行经费,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第三章立项与建设第八条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强实验室建设,稳定基础研究队伍,培养和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有计划地批准新建和调整省级重点实验室,采用主管部门推荐、专家评审或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实验室建设项目。
第九条申请或投标组建实验室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研究方向和领域符合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要求并具有明显的优势或特色,拥有国际、国内领先的科研成果,具备承担和完成国家和省级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二)拥有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组织能力强的科研带头人及一支科研业绩优秀、团结协作、结构合理的科研人才队伍;(三)具备相对集中、能满足科研需要的实验场所和仪器装备等基础设施条件;(四)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可以为实验室提供建设运行配套经费;(五)除具备上述条件外,大型科技企业组建实验室,还应与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联合共建,年销售收入达5亿元以上,保证提供一定的建设运行经费,且建设运行经费实行专户管理。
第十条实验室建设的立项、审批程序:(一)符合实验室组建条件的依托单位,应依照省科技厅制定的实验室发展规划和建设指南,填写《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附件1),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
(二)省科技厅组织的专家组,依照评审规则及要求进行评审,并提出科学、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省科技厅商省财政厅确定实验室建设单位,共同下达实验室建设计划。
(三)依托单位依照建设计划,并结合专家意见,编制《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附件2)。
《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计划任务书”)由省科技厅、财政厅与依托单位共同签订。
计划任务书是实验室建设并据以考核、验收的主要文件,具有法律约束力。
(四)对研究基础好、具备招投标条件的实验室,省科技厅采取招投标的形式组织立项,具体实施依照《安徽省科技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实验室建设经批准立项后,进入建设期,其拨款及配套经费应根据计划任务书要求及建设进度分期安排,主要用于购置先进仪器设备及必要软件等。
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应遵照国家和省关于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实验室建设应本着“边建设、边研究、边开放”的原则,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第十三条实验室完成建设任务后,依托单位应向省科技厅提出验收申请,省科技厅依照计划任务书组织专家验收。
实验室通过验收后,省科技厅、财政厅予以批准,并正式授予安徽省重点实验室牌匾;逾期未完成计划任务的,依托单位可以向省科技厅提出书面请求报告,省科技厅视情可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延期,期满仍未能通过验收的将终止实验室建设,不再列入省级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四章运行与管理第十四条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联合共建的实验室,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五条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报省科技厅批准。
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科研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较强的责任心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任期5年,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得少于8个月,主要负责实验室的科学研究、人员聘用、人才培养及实验室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十六条实验室应建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其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研究方向、目标和任务以及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课题。
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其成员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得少于7人,其中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人数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主任应由非本实验室的国内外著名科学家担任,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任期5年,年龄不超过70岁,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
第十七条实验室实行课题制管理和下聘一级的人事管理制度。
实验室人员应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其中固定人员以科研带头人为主,按实验室涉及的学科和研究方向严格控制,由实验室主任公开聘任;流动研究人员由科研带头人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和课题的实际情况自行聘任。
可根据实际需要,聘任有威望的专家为客座研究人员,进行学术交流和指导,客座研究人员的聘任期限应严格把握,需保持一定的流动量。
实验室应注意建设和稳定一支高水平的人才队伍。
第十八条实验室要加大对国内外开放的力度,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开展科技合作与学术交流。
有条件的实验室可尝试建立主任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课题、新研究方向的启动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文献信息等科技资源应向社会开放服务,实现资源共用共享。
第十九条实验室应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应遵照有关规定办理。
实验室应重视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工作。
第二十条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应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或相关学科专家组论证,并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由依托单位报科技厅审批。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因故终止的,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其相关帐目与资产进行清查,并遵照国家和省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处理。
第五章经费与资产管理第二十二条实验室建设运行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配套经费组成,实验室负责统筹考虑、合理安排。
省财政每年安排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引导、补助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鼓励企业和社会资金参与实验室建设。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建设经费应主要用于关键仪器设备和软件的购置、大型仪器设备改造升级和实验室改造等方面;运行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学术交流、对外开放、实验室日常运行等方面。
实验室用房及水、电、气等配套条件,应尽量利用现有设施调剂解决;需新建、扩建的,应纳入基建计划并由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负责经费筹集。
第二十四条财政安排的专项建设经费一次核定,分年度拨付。
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的配套经费,应在立项后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到位。
第二十五条实验室通过验收后,依托单位必须给予实验室正常运行经费保障。
财政安排的运行补助经费在实验室建设期满通过验收后,根据验收情况或评估结果安排。
第二十六条依托单位应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期报送年度经费决算报表,并接受省财政厅、科技厅等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由专项资金和配套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单独登记造册,并遵照国家和省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考核与评估第二十七条依托单位应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财政厅备案。
实验室每年年底前,应向省科技厅上报本年度工作总结和有关统计报表。
第二十八条省科技厅、财政厅依照《安徽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和评估指标体系(另行发布)定期对实验室组织评估。
评估工作委托中介机构按不同领域,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九条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省科技厅、财政厅对评估为优秀的实验室将加大支持力度,优先支持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对评估成绩差、不符合条件要求的实验室,予以调整或淘汰。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安徽省××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of XX,AnHui Province (依托单位)”。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2年发布的《安徽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1:《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封面格式)实验室名称:学科(领域):依托单位:主管部门:共建单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件:填报时间: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制内容提纲一、建设实验室的目的、意义(学科优势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实验室建成后对安徽省和依托单位的作用、贡献等)二、国内外该学科(领域)最新进展,发展趋势、应用前景三、实验室研究方向、主要研究内容四、实验室现有研究工作的基础、水平(国内影响和地位;近5年承担的重大科研任务和取得的代表性科研成果;在推动学科发展、解决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关键问题等方面的贡献)五、已具备的科研条件(科研用房、仪器设备、配套设施)六、科研队伍状况及培养人才的能力(队伍规模和结构的总体情况、现任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带头人的简介及其代表性成果,高水平人才的吸引和稳定,研究生培养情况)七、开放合作与运行管理情况(开放合作、日常运行管理、人员聘用及流动、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八、主要工作规划、预期目标与水平(从研究内容、科研条件、人才队伍、开放合作与运行管理等方面阐述)九、建设规模和投资预算十、专家(学术委员会)意见十一、实验室依托单位意见(包括配套经费和运行费支持额度等)十二、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包括配套经费和运行费支持额度等)附:1、实验室现有固定人员名单(列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称、研究方向或专业等主要信息,研究、技术和管理人员分别排列)2、现任学术委员会名单(列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称、单位、研究方向等主要信息)3、实验室主要仪器设备清单4、实验室近5年来承担的重要科研项目清单5、实验室近5年来重要获奖清单6、实验室近5年来重要学术专著、论文、发明专利等科研成果清单(其中专著不超过10部,论文不超过50篇)7、实验室近5年来开放课题清单附件2:《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封面格式)任务编号:实验室名称:学科(领域):依托单位:主管部门:共建单位:建设期限: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制内容提纲一、实验室名称(中英名称)、学科领域、依托单位(共建单位)、建设地点、建设项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二、实验室的研究方向、主要研究内容、预期研究目标三、队伍建设及人才培养计划(1)学术带头人、优秀中青年人才情况(2)人才培养能力及稳定和吸引优秀人才的措施四、建设规模(1)建设经费预算,经费筹措与支出计划(2)实验室各研究单元的构成(3)主要仪器设备购置(附清单)(4)基建或改善配套条件建设、落实情况五、实验室管理(资源的整合利用、运行管理、联合开放设想、人员聘用及流动、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等)六、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的提名与介绍七、联合共建的方式、分工与运行机制(协议)八、依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支持及配套建设经费和运行经费等支撑条件的落实情况九、专家论证意见十、省科技厅、财政厅审批意见主题词:科技管理办法通知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教育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