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最新版)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修订完整版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修订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订)•(2003年3月8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30号根据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令第23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改)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3月8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七部委第30号令发布)(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广电总局、民航局九部委第23号令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九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证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四)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七条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三)合同主要条款;(四)投标文件格式;(五)评标标准和方法;(六)合同主要条款;(七)其他有关内容。
第九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投资估算;(三)招标项目的建设规模、技术要求、主要建设内容;(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五)招标文件的获取时间、地点及方式;(六)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七)投标保证金;(八)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招标项目的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一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0号注:本办法已全部按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第23号令(2013年)修改后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30号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国家计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审议通过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现予发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建设部部长:汪光焘铁道部部长:傅志寰交通部部长:张春贤信息产业部部长:吴基传水利部部长:汪恕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长:杨元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工程招投标合同管理办法最新版本

工程招投标合同管理办法最新版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工程施工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编制招标文件;(二)发布招标公告;(三)投标;(四)开标;(五)评标;(六)定标;(七)签订合同。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项目的范围、规模、标准、合同条款、评标办法、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事项。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合理的工期和质量标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中标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规定。
第三章投标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施工的能力,具备与招标项目相应的资质等级、专业技术资格和财务状况。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三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合同管理第十四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五条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价款支付、违约责任等内容。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两篇)2024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二)引言概述: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是指为了保证工程的质量、安全和经济效益,依法进行公开、公正、公平的招标投标活动。
本文旨在继续介绍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相关内容,包括评标办法、成交公告、成交通知书、成交须知等。
正文内容:一、评标办法1.评标原则- 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评标工作应公开透明,评标委员会成员应遵守保密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原则:评标应依法进行,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经济合理原则:根据招标文件规定,选定经济最有利的投标人;- 技术可行原则:选定具备技术能力和经验的投标人;- 差异原则:评标应从价格、技术、管理等方面综合衡量,确定最终中标人。
2.评标程序- 开标:在公开场合,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对投标文件进行开启,检查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审查: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文件的合法性进行详细审查;- 评审:评审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评审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分;- 综合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综合各项指标的得分,确定最终中标人。
3.评标标准- 技术方案:评审技术方案的前瞻性、可行性、合理性,包括工程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等;- 价格:综合考虑投标报价的合理性,包括材料价格、人工成本、利润率等;- 施工管理能力:评估投标人的施工管理能力、项目经验、人员配备等;- 工期:综合考虑投标人承诺的工期合理性和可行性;- 信誉度:评估投标人的信誉度、履约能力等。
二、成交公告1.发布成交公告的目的- 公示成交结果,保证公开、公正、公平;- 通知未中标投标人,使其了解招标结果;- 维护投标人合法权益。
2.成交公告的内容- 招标项目的名称、编号、招标人及联系方式;- 中标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中标价、中标比例及支付方式;- 中标人资质要求及相关文件提交方式;- 公告发布日期等。
三、成交通知书1.成交通知书的目的- 通知中标人,告知其中标结果;- 合同签订前与中标人进行确认。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2003年3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3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九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4月修订)---精品模板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2013年4月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3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九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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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
标投标办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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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1、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优化建筑工程设计,促进设计
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
设计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
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3、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
责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4、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
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5、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制定的法律规范。
6、(二)招标申请时间施工图完成后,建设单位填写“建设工程招标
申请表”报招标管理机构审批。
形式(1)招标方式分为邀请招标和公开招标。
一般结构不复杂的项目均采用邀请招标。
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1、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优化建筑工程设计,促进设计
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
设计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
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3、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
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
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4、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
责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5、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
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制定的法律规范。
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工期,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公平竞争,制定本管理办法。
3、法律分析: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监理招标,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进行评分,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4、第四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5、第五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公正、高效的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机制。
6、重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采用国际招标。
第三条参加投标的单位必须具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与招标的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监理资质等级证书,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取得法人资格。
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优化建筑工程设计,促进设计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制定的法律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实现公正、公平竞争,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应组织稽察特派员,对省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十四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
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的,招标人应当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的同时,将项目招标范围、方式以及组织形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第一条为了明确本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