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军与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行政批准二审行政裁定书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启动自治区本级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上线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启动自治区本级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上线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1.10•【字号】内人社办发[2011]8号•【施行日期】2011.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启动自治区本级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上线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1〕8号)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医疗保险资金管理局:根据自治区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整体安排,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定于元月18日至24日启动自治区本级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上线工作。
为确保新系统平稳上线,安全运行,制定了《自治区本级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上线实施方案》(见附件)。
自治区社保局、医保局须各指定一名分管局长专门负责本单位系统上线期间有关事宜,并抽调业务骨干按照上线要求做好各项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O一一年一月十日附件:自治区本级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上线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全区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将于元月24日在自治区本级正式启用,届时将实现自治区本级养老保险非行业直属单位,自治区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所属单位,自治区本级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工伤保险单位等社会保险业务的全程信息化管理和服务。
二、工作计划数据封存2011年1月15日至24日数据转换2011年1月15日至 17日系统培训2011年1月18日至 19日数据确认2011年1月18日至 20日新系统启用2011年1月24日三、工作安排(一)数据封存元月14日17:30前封存自治区本级(除养老保险行业单位)一切社会保险业务数据,进入正式数据转换阶段。
自治区社保局、医保局务必于元月14日前完成2010年全部单位和人员信息变更,票据的到帐,系统划帐,计息结转及其它中间业务。
(二)数据移交自治区社保局、医保局须于元月15日12:00前将业务数据以光盘形式移交自治区项目组,并签署《数据移交说明》。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2年第三季度全区社会保险联网数据上报情况的通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2年第三季度全区社会保险联网数据上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11.16•【字号】内人社办发[2012]391号•【施行日期】2012.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2年第三季度全区社会保险联网数据上报情况的通报(内人社办发〔2012〕391号)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截至第三季度末,全区社会保险联网数据上报工作稳步推进。
自治区本级和14个盟市上报了养老保险联网数据;自治区本级和13个盟市上报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联网数据;12个盟市上报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联网数据;自治区本级12个盟市上报了工伤和生育保险联网数据;10个盟市上报了失业保险联网数据;12个盟市的第一批、第二批和第三批59个新农保试点旗县区上报了新农保联网指标数据。
具体情况通报如下:一、联网数据上报情况(一)养老保险联网数据上报情况截至9月30日,自治区本级和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赤峰市、通辽市、鄂尔多斯市、呼伦贝尔市、巴彦淖尔市、乌兰察布市、兴安盟、锡林郭勒盟、阿拉善盟、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12个盟市2个计划单列市上报了养老保险联网数据(具体情况见附表1、具体质量问题见附表2)。
(二)医疗保险联网数据上报情况截至9月30日,自治区本级和包头市、乌海市、赤峰市、通辽市、鄂尔多斯市、呼伦贝尔市、巴彦淖尔市、乌兰察布市、兴安盟、锡林郭勒盟、阿拉善盟、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11个盟市和2个计划单列市上报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联网数据;呼和浩特市未上报医疗保险联网数据(具体情况见附表3、具体质量问题见附表4)。
(三)工伤保险联网数据上报情况截至9月30日,自治区本级和包头市、乌海市、赤峰市、通辽市、鄂尔多斯市、呼伦贝尔市、乌兰察布市、兴安盟、锡林郭勒盟、阿拉善盟、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10个盟市和2个计划单列市上报了工伤保险联网数据;呼和浩特市、巴彦淖尔市未上报(具体情况见附表5、具体质量问题见附表6)。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内蒙古自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内人社办发[2012]63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2.03.05【实施日期】2012.03.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工作要点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2〕63号)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包头市公务员局,厅有关处室、单位:经厅领导同意,根据《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我们制定了《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二0一二年三月五日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工作要点2012年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工作的基本思路是:认真贯彻落实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和2012年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以全面实现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精细化管理为目标,坚持“统一建设,应用为先,体制创新,保障安全”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深化信息系统应用,推进全区社会保障“一卡通”,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实现工作手段信息化,推动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工作全面发展。
一、强化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一)完善基础网络建设,提升应用支撑能力。
全面完成自治区-盟市-旗县区金保工程主干网贯通工作,加强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等基层服务网点的网络建设。
进一步扩大城域网覆盖面,推进网络延伸至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事人才管理机构,加快与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连接互通。
积极推动与自治区公安厅、质监局、地税局、金融机构的信息共享网络联通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首批老蒙医中医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结业考核合格人员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内卫计蒙中字[2015]844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布日期】2015.11.26【实施日期】2015.11.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首批老蒙医中医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结业考核合格人员的通知(内卫计蒙中字〔2015〕844号)各盟市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内蒙古自治区国际蒙医医院、内蒙古自治区中医医院、内蒙古民族大学附属医院,内蒙古医科大学、内蒙古民族大学:自治区首批老蒙医中医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于2012年启动,已完成三年继承教学任务。
按照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对自治区首批老蒙医中医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进行结业考核的通知》(内卫计蒙中字(2015)415号)要求,经专家组考核审定,同意纳顺达来等196名学术继承人出师。
参加结业考核未合格的继承人继续跟师学习1年,由本人提出申请后再进行考核。
考核仍不能合格者,将取消继承人资格。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首批老蒙医中医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结业考核合格人员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2015年11月26日附件首批内蒙古自治区蒙医中医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结业考核合格人员。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推荐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推荐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3.26•【字号】内人社办发[2012]87号•【施行日期】2012.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推荐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2]87号)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包头市公务员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事处,各大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的通知》(中发[2011]12号)的精神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68号)的要求,现就我区开展2012年度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选拔条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应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努力工作。
(一)专业技术人才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近五年来取得的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和贡献突出,并得到本地区、本系统同行专家的认可,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带头人;或者研究成果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2、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或者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或者在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长期工作在医疗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高超,治疗疑难、危重病症成绩突出;或者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问题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问题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3.07.31•【字号】内人社办发〔2023〕129号•【施行日期】2023.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问题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问题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人社厅函〔2023〕8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3〕105号)要求,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联合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问题专项治理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全区专项行动自2023年7月至12月,主要任务是:全面排查2019年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以来开展的各类补贴性培训和各类评价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集中打击虚假培训骗取补贴、售卖证书、“吃”培训的“黑色利益链”等行为,依法依规治理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工作中的乱象问题,进一步突出就业导向,推动培训和评价工作提质增效。
二、专项行动范围(一)培训专项行动范围。
全面排查各级各类培训机构(包括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企业、行业协会学会、主管部门所属单位等,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开展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情况。
(二)评价专项行动范围。
全面排查全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职业资格鉴定机构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以下统称评价机构)开展职业资格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及发证情况,全面排查自治区范围内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自行开展的能力水平评价及发证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12.02•【字号】内人社发[2013]138号•【施行日期】201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发〔2013〕138号)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12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我区技工教育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全区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3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技工院校,包括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
技工学校主要承担中级工培养任务,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企业职工培训、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培训、农村实用人才培训等任务。
高级技工学校主要承担中、高级技能人才培养和开展各类职业培训任务。
技师学院承担通过学制教育培养高级技工和预备技师的任务,面向社会开展技师和高级技师提升培训与研修、考核与评价工作。
第三条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的设立标准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执行。
第四条各地要根据区域经济发展、产业布局和促进就业对技能人才的需求,统筹规划本地区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的比例结构,逐步形成以技师学院为龙头、高级技工学校为骨干、普通技工学校为基础的覆盖城乡劳动者的技工教育培训体系。
第五条设立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由拟设立学校所在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后,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批。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国有事业单位未聘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国有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政策解释》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管理【发文字号】内人办发[2000]36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发布日期】2000.12.11【实施日期】2000.12.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国有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政策解释》的通知(内人办发〔2000〕36号2000年12月11日)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政府直属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国有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政策解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国有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政策解释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国有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内人发〔2000〕2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下发之后,一些部门、单位提出政策咨询,经研究,作如下解释:一、范围问题以下人员列入《暂行办法》规定范围。
1、2000年10月11日前,区直国有事业单位中编制内在册的正式职工。
2、2000年10月11日至2003年10月11日期间,从机关分流到事业单位及接收的军队转业、退伍人员。
3、原属国家部委管理,现下放交由自治区直属管理的事业单位。
4、驻盟市的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
二、优惠政策5、再就业培训包括学历教育。
学历教育需经单位和主管部门批准,时间不超过三年。
对财政拨款、财政部分补助事业单位人员,由财政负担的再就业培训费每人每年不超过500元。
对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的再就业培训费全部由单位及个人负担。
6、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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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军与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行政批准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批准【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6【案件字号】(2020)内01行终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郭丑红于晓华王静宇【审理法官】郭丑红于晓华王静宇【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李文军;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内蒙古霍林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李文军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内蒙古霍林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李文军【当事人-公司】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内蒙古霍林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长军河北诚漳律师事务所;张孝全内蒙古务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长军河北诚漳律师事务所张孝全内蒙古务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长军张孝全【代理律所】河北诚漳律师事务所内蒙古务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李文军;内蒙古霍林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第三人举证责任新证据不予受理回避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
”本案中,霍林河矿区指挥部于1992年12月30日审批同意李文军退休并自1993年1月起执行退休待遇,且2009年2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现为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向李文军颁发了《职工退休证》该证中载明李文军的退休时间是1992年12月1日。
李文军于2019年提起诉讼,已经超过五年的最长诉权保护期限。
且李文军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扣除和延长起诉期限的情形。
因本案系超过起诉期限而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故对于所涉实体问题不予审查,对于李文军申请最高法院巡回法庭提级审理的申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准许。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李文军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李文军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李文军已预交),退回上诉人李文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3-16 19:10:02李文军与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行政批准二审行政裁定书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内01行终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文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军,河北诚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法定代表人:那炜清,职务该厅厅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军,职务该厅二级调研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孝全,内蒙古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亚忠,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浩,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副处长。
原审第三人:内蒙古霍林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江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波,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李文军诉被上诉人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内蒙人社厅)、被上诉人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内蒙社保局),原审第三人内蒙古霍林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霍林河煤业公司)退休行政审批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9)内0102行初5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查明:李文军系第三人霍林河煤业公司的退休职工。
1992年12月30日,经李文军本人申请,霍林河矿区指挥部审批同意李文军退休,并批准自1993年1月起执行退休待遇。
根据国发(1998)28号文件《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在1998年8月31日以前,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按照先移交后调整的原则,全部移交省、区、市管理。
1998年9月1日起,由省、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缴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发放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自此,李文军作为煤炭行业退休职工,其养老保险金的发放移交给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六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
本案中,李文军在1992年12月30日经原霍林河矿区指挥部审批退休,并从1993年1月起开始享受退休待遇。
1998年根据国发(1998)28号文件,李文军的养老保险金移交由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
李文军在2019年6月18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对其作出的退休审批违法,显然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长五年的起诉期限。
李文军主张其并不知道内蒙人社厅、内蒙社保局和霍林河煤业公司在何时对其进行了退休审批,并要求内蒙人社厅、内蒙社保局及霍林河煤业公司对其退休审批时间进行举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的条件第(三)项规定,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经法庭向李文军释明应对诉讼请求进行明确后,李文军仍主张自己不能明确是由哪个机关在何时对其进行了退休审批,属于诉讼请求不具体、不明确,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
综上,李文军的起诉既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本院查明的与其退休审批相关的行政行为均已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李文军的起诉。
李文军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发回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或者由二审法院审理并作出支持其诉讼请求的判决。
事实及理由:一审法院做出驳回起诉的裁定。
理由是:李文军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始终主张自己不能明确是由哪个机关在何时对其进行了退休审批,属于诉讼请求不具体、不明确,不符合行政法规定的起诉条件。
同时一审法院查明的与其退休审批相关的行政行为均已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
一审法院的驳回起诉的理由明显自相矛盾。
本案有两个被告,李文军不能确定哪个机关审批退休,一审法院也不能查明退休审批机关,既然一审法院已经查明了做出退休审批的行政行为,就不能说不明;做出行政行为的审批机关是本案被告诉讼主体,就不能说李文军的诉讼请求不明。
李文军不知道做出的退休审批的时间,内蒙人社厅、内蒙社保局也未向法庭提供做出审批退休的时间。
就不能开始计算起诉期限,就不存在超过起诉期限。
具体理由如下:1、李文军起诉并未超过法定期限。
内蒙人社厅在一审法院答辩称:李文军1992年12月本人提出提前退休申请,1992年12月30日经原霍林河矿务局劳动工资处审批退休,1993年1月执行退休待遇。
李文军身份信息明确记载:李文军出生于1952年6月28日,至1992年12月30日不满40周岁;内蒙人社厅提交的李文军档案中并无医院和劳动鉴定委员会做出的李文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依据内蒙人社厅提交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78)104号〕文件第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第(三)项: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五条:“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伤残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
”按照上述文件要求,李文军不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正式退休条件。
按照霍林河矿务局颁发的霍局劳人字(1992)28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矿务局批准均可办理提前离退休手续;对于有特殊情况的职工,虽未达到上述规定年龄,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同意,局长办公会研究亦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矿务局企业内部文件不能与国家法律政策相冲突,否则无效。
矿务局本条规定应当理解为与国务院颁发的〔国发(78)104号〕文件精神一致。
结合上述文件规定及李文军的年龄、身体状况,李文军刚满40周岁时不能在1992年12月30日享受正式退休待遇。
李文军不足法定退休年龄和条件,进入社保正式退休需要行政机关审批核实,否则李文军等人就不可能进入社保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期间的问题所在,对于审批单位来说就是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对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来说,就是享受不到应得的退休待遇。
关于起诉期限的问题。
李文军经哪个国家机关审批正式退休然后进入社保,不明。
行政审批时间不明,就不存在起诉超期。
现在,内蒙人社厅、内蒙社保局及第三人向法庭回避李文军等人享受正式退休待遇的审批机关、审批时间、审批原因,法庭可以依职权查清案件真实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