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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正林:荷兰的土地储备经验

石正林:荷兰的土地储备经验

石正林:荷兰的土地储备经验征地是把土地权属从所有者手里拿过来。

公法涉及非常重要的一个权力,即国家征地的权力。

如果有公众利益要求,最好的办法是实施土地储备,政府首先可以考虑直接从土地市场中购买土地,如果没法从市场中买地,才可以去征地。

征地有几个前提要求:首先是公共利益;第二,公共利益要符合区划规定。

其三,征地要有紧迫性,政府必须在决策后立刻开始征地,否则法官就会推翻他之前决定。

其四,征地必须是合理的,成比例的。

征地行为与目标之间必须匹配。

不能超越范围过度征地。

而且,土地所有人愿意卖这块地,修这条路,就不需要征。

土地储备是一种非正式的购买土地的方法,它可以改变土地的用途。

怎么操作?土地所有者把土地卖给国有机构,国有机构进行储存,有点像“银行”,先买过来,然后重新分配,卖给其他人。

土地储备是实施分区规划的一个很好的工具。

另外我们还有土地整理规划,由省级政府做出的整理规划一般是保护自然,把农田改变成为自然保护区。

非常有趣的是,以前对征用土地的面积在某个区域有一个上限,但这个上限目前被取缔,大家愿意征地没有上限。

土地储备有的是为了改善农业和农地结构。

比如荷兰农村用地一般由很多小农户拥有,但这种方式没有竞争力,一些政府机构通过土地储备,从小农户手里购买小片土地,卖给其他农户,形成大农场,更有竞争力。

同时也可以变更土地的用途,把农田变成自然保护区。

荷兰还复垦,比如在前海进行复垦的区域,有很好的发电厂、道路,还有农田,是荷兰非常富有的一个省。

惟一不成功的是买了农田变为基础设施用地。

建设基础设施,如果从市场上买土地非常低效,时间太长了,不适合进行基础设施建设。

为什么农民要卖农田?他们其实非常愿意在农田上工作,出生就是农民,卖农田肯定有激励机制和利益。

如果没有新的土地补偿卖地的人,卖地人就没有足够动机卖他的地,整个土地征用期会非常长。

要补偿卖地人,就要非常高的土地价格。

1960年代政府侧重点放在农田,他们想把农田面积扩大,提高农业竞争力。

国外 高标准农田建设先进案例

国外 高标准农田建设先进案例

国外高标准农田建设先进案例高标准农田建设指的是通过现代化技术手段和管理模式,利用先进的设施和设备,以及科学合理地规划和布局土地资源,实现高产、高效、高质、高效益的现代农田。

中国在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国外,也有许多先进的案例可以借鉴和学习。

以下就国外高标准农田建设的一些先进案例进行分析和总结。

澳大利亚是一个农业发展比较先进的国家,其在高标准农田建设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和先进的技术。

澳大利亚采用了现代化的灌溉设施和技术,实现了对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

在澳大利亚,农田建设不仅仅包括了灌溉设施,还包括了先进的土地改良技术和科学种植方法。

澳大利亚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案例充分展示了科技和管理的力量,为其他国家在农田建设方面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荷兰是另一个农业发达国家,其在高标准农田建设方面也有着许多先进的案例。

荷兰通过先进的土地整治和改良技术,实现了对土地的高效利用和管理。

荷兰还大力发展了现代化的温室种植技术,使得即使在恶劣的环境条件下也能够实现高产、高效的农田生产。

荷兰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案例表明,科技创新和现代化管理是实现农田高标准建设的关键。

以色列也是一个在高标准农田建设方面有着许多先进经验的国家。

以色列通过引进先进的灌溉设施和技术,充分利用有限的水资源,实现了对土地的高效利用和管理。

以色列还利用科技手段开发了先进的植物种植技术,可以在荒漠地区实现高产、高效的农田生产。

以色列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案例充分展示了科技创新和管理经验对于农田建设的重要性。

国外有许多值得借鉴和学习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先进案例。

这些案例包括了先进的技术设施、科学的土地管理和现代化的农田生产方式。

通过学习国外的先进案例,可以为中国在高标准农田建设方面提供宝贵的经验和参考,推动中国农业现代化的进程。

世界各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案例

世界各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案例

世界各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案例
1. 中国- 农田水利整治项目:中国通过农田水利整治项目,在
全国范围内进行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和改善,提高农田的耕作条件和产量。

该项目涉及到堤防加固、渠道疏浚、水井建设等工程,旨在改善农田水利设施,提高灌溉效率。

2. 美国- 农业环境保护项目:美国通过农业环境保护项目,致
力于保护农田的土壤和水资源,提高农田的可持续性。

该项目包括使用科学的耕作方法、环保农药和有机肥料,同时加强农田的水源保护和防止农田侵蚀。

3. 荷兰- 精准农业技术:荷兰通过应用精准农业技术,实现高
标准农田的建设。

这些技术包括使用无人机进行农田监测、智能灌溉系统、精确施肥等。

这些技术有助于提高农田的产量和利用效率。

4. 日本- 农田复垦项目:日本通过农田复垦项目,在被废弃或
遗弃的土地上进行农田的建设和改善。

这些项目包括土地平整、土壤改良和水源保护等工程,旨在提高这些土地的农业价值和可利用性。

5. 巴西- 农田现代化计划:巴西通过农田现代化计划,致力于
提高农田的生产力和可持续性。

该计划包括推广先进的农业技术、加强灌溉和排水设施、改善土壤质量等。

这些措施有助于实现农田的现代化和提高农业产量。

这些案例展示了不同国家在高标准农田建设方面的经验和做法。

这些项目的推行有助于提高农田的产量、改善农业环境、增加农民收入,以及确保粮食安全和可持续农业发展。

德国“村庄更新”、荷兰“农地整理”、韩国“新村运动”,这些乡村发展经验值得学习!

德国“村庄更新”、荷兰“农地整理”、韩国“新村运动”,这些乡村发展经验值得学习!

德国“村庄更新”、荷兰“农地整理”、韩国“新村运动”,这些乡村发展经验值得学习!尽管国外和我国国情不同,社会制度不同,农业发展的自然基底和现状水平也大不一样,但是基于产业发展的美丽乡村建设仍存在一定的相似性,能够为我国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提供参考借鉴。

法国“领土整治”推动乡村发展法国的农村改革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发展“一体化农业”,另一方面是开展“领土整治”。

“一体化农业”即将农业与同农业相关的部门结合起来,组成利益共同体。

通过相关部门提供的资金技术支持,实现对农业的反哺。

“领土整治”则是通过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支持经济欠发达地区乡村发展,实现农村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将农村的空间环境和生态环境作为保护重点。

在实施“领土整治”的过程中,法国用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来指导城乡土地利用,优先保证各类绿地、开放空间、农场牧场、村庄建设用地及规模,以及农房高度边界和绿色边界,保持乡村形态和自然景观的原始延续。

保护自然景观的同时,注重对乡村人文景观的保护,避免城市化引起的乡村衰落。

德国“村庄更新”强化乡村治理1954年,“村庄更新”的概念被正式提出。

1976年,德国首次将“村庄更新”写入《土地整理法》,试图保留村庄的地方特色和传统优势。

上世纪90年代,德国提出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后,村镇建设倾向于内向式发展。

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扩张,在现有建设范围内寻找发展更新的潜力,更加注重生态保护。

这时的“村庄更新”将乡村的文化价值、休闲价值和生态价值被提升到和经济价值同等重要的地位。

总体来看,德国的“村庄更新”是针对经济社会发展变化而采取的适应性调整。

一方面,为适应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的要求,改变了失去功能的农业经济房屋的用途,重新调整了剩余建筑物的形状、规模、开发状态和建筑物现状。

另一方面,为适应农村社会和人口发展状况,对农村基础设施作出相应调整,减少没有经济收益的土地利用,改善农村生活和生产条件。

荷兰“农地整理”重塑乡村景观20世纪以来,荷兰乡村地区的规划主要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开发”两种具体形式开展。

云南荷兰种植模式管理

云南荷兰种植模式管理

云南荷兰种植模式管理荷兰是全球农业科技的领先者,其先进的农业技术和管理模式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应用。

云南作为我国的重要农业省份,自然条件适宜种植多种作物,如何将荷兰的种植模式与云南的农业生产结合起来,提升云南农业产业的竞争力和效益,成为了当前重要的课题。

荷兰的种植模式以科技创新为核心,注重高效、可持续的生产方式。

在云南的实践中,这一模式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荷兰的种植模式注重精细化管理。

通过现代化的农业技术和管理手段,实现对农作物的精准测量、监测和管理,从而提高种植效率和产量。

在云南的种植实践中,这一模式得到了广泛应用。

例如,利用无人机、遥感等高科技手段,对农田进行精细化管理,提升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

荷兰的种植模式注重节约资源。

通过科技手段和管理模式的创新,实现对水、肥料、农药等资源的科学利用,减少资源的浪费,提高农业生产的可持续性。

在云南的实践中,这一模式得到了广泛应用。

例如,利用先进的灌溉技术和肥料施用技术,实现对水和肥料的精准利用,减少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三,荷兰的种植模式注重环境保护。

通过科技手段和管理模式的创新,实现对农业生产过程中环境污染的控制和治理,保护农田生态环境。

在云南的实践中,这一模式得到了广泛应用。

例如,在农业生产过程中,注重农药的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荷兰的种植模式在云南的农业生产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推广。

这一模式的优势在于科技创新、精细化管理、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方面。

通过引进荷兰的先进经验和管理模式,云南的农业生产将会得到进一步提升和发展,为我国的农业产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荷兰土壤管理制度

荷兰土壤管理制度

荷兰土壤管理制度一、立法法规荷兰的土壤管理制度涉及了多个法律法规,其中最为重要的是1993年颁布的《土壤保护法》(Soil Protection Act)。

该法规对土壤的使用、保护、修复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确立了土壤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政策目标。

根据该法规,所有从事土地开发、农业生产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土壤管理的相关规定,保护土壤资源,减少污染排放。

此外,荷兰还制定了一系列与土壤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涵盖了土壤污染防治、土壤修复和再生利用等方面。

其中包括《土地补偿法》(Land Compensation Act)、《土地质量法》(Land Quality Decree)、《污染地区修复法》(Contaminated Sites (Reclamation) Act)等,为土壤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技术支持。

二、监管机构荷兰的土壤管理受到多个监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环境保护署(Environment Protection Agency,简称EPA)。

EPA负责对土壤管理的立法和政策进行监督,制定相关的标准和规范,协调各方力量,推动土壤污染防治和修复工作的落实。

此外,农业部、水资源管理局等部门也参与了土壤管理工作,协同推动农业生产与土壤资源的有机结合。

除了政府部门外,荷兰还设立了专门的土壤管理机构和研究机构,如土壤信息和监测中心(Soil Information & Monitoring Center,简称SIMC)、土壤调查和研究中心(Soil Survey & Research Center,简称SSRC)等。

这些机构负责土壤资源的监测和评估,为土壤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保障土壤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政府政策荷兰政府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旨在保护和改善土壤资源,推动可持续的土壤管理。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土壤保护国家计划》(National Soil Protection Program),该计划由环境部门牵头负责,包括了土壤污染防治、土壤修复和再生利用等多个方面内容,为土壤管理提供了全面的指导和支持。

国外 高标准农田建设先进案例

国外 高标准农田建设先进案例

国外高标准农田建设先进案例随着全球人口的不断增长和对粮食安全的重视,农业领域的现代化建设成为各国政府的重要议题之一。

为了提高农作物产量、改善农业环境和加强农民的经济收入,一些国外国家和地区已经取得了重大的突破,实现了农田建设的高标准化。

下面将介绍三个有代表性的国外高标准农田建设先进案例。

1.荷兰的“草莓王国”荷兰是一个农业发达的国家,其农田建设一直以来都被认为是世界上最先进的之一。

荷兰的气候条件并不适宜种植农作物,但是通过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荷兰成为了全球农业的领导者之一。

荷兰的“草莓王国”项目是一个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典范。

该项目位于荷兰的南部省份北布拉班特省,面积达到了1200公顷。

该项目利用先进的温室技术,种植了大量的草莓。

通过控制光照、温度、湿度和二氧化碳浓度等因素,使得草莓在任何季节都能够顺利生长。

这样一来,草莓的产量得以大幅度提高,同时也保持了优质和高营养的特性。

除了温室技术,荷兰还使用了自动化设备来管理农田。

例如,他们使用无人机进行农田巡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此外,荷兰还通过废弃地下空间的利用,解决了土壤负荷和水资源的问题。

他们将部分农田移至地下,有效地节约了土地资源,并减少了土壤病虫害的传播。

2.以色列的“沙漠农业”以色列位于中东地区,大部分地区都属于沙漠化地带。

然而,通过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研究,以色列成为了世界上最先进的沙漠农业国家之一。

以色列的“沙漠农业”项目利用了滴灌技术、土壤改良技术和盐碱土改良技术来提高农田建设的效果。

滴灌技术通过管道将水滴灌溉到植物的根部,减少了水的浪费和土地的盐渍化。

同时,利用农田排水管的回收,再利用溶解在土壤中的养分,提高了土壤的肥力。

此外,以色列还通过引入高效节水设备和紧凑型温室,在沙漠地区建设了大规模的农田。

这些温室在无土栽培的前提下,利用海水淡化技术,在沙漠中种植多种蔬菜和水果。

这种高效的农田建设方式不仅提高了粮食产量,也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改善了当地农民的生活质量。

荷兰土地整理对我国土地整理发展的启示_廖蓉

荷兰土地整理对我国土地整理发展的启示_廖蓉
首先, 从立法的角度来看, 应该建立健 全相关的法 律法规, 为土地整理 提供 法律支 撑。虽然 在 1988 年颁 布的5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6 中明 确提出: 国 家鼓 励土地 整理, 但 是, 到 目前为止, 我国并没有一个具体的法案 去规范土 地整理项目 从 启动到实施完毕这一 具体过 程的 各个环 节。我 们缺少 象荷 兰 / 农村土地开发法0 那样的土地整理程序法, 把项 目的各项环 节 的详细步骤都以法 律条 文的 形式明 确下 来, 减少人 为因 素, 提 高效益和效率。
从荷兰的土地整理项目的发展趋势来 看, 它 的重心已经 从 以前的单纯以调整农业为 目的 的项目 本身 演化 为一种 去实 现 农村地区更加有 效的土 地多 重利用 的手 段。预计 在 2004 年, 国家新的法案即将出台, 这种思想将会 在其中得 到进一步的 体 现, 并且将对土地整理在农村发展进程 中的范围 做更加广泛 的 描述。
70 年代以后, 人们对此进 行了更 深入的 思考, 开始寻 求土地 整 理项目新的发展方向。议论的焦点集中在: 土地 整理项目以 及 农村发展项目中怎 样处 理农 业、土地景 观、自然 资源保 护以 及
户外休闲娱乐区域之 间的关 系。这场 讨论 的最 终结果 是国 家 出台了两个重要的法律文件: 一个是 1975 年 颁布的/ 关系备 忘 录0 ( REL AT I ON M EM ORAN DU M ) , 在该 文件 中 规定 了 农 村 地区相关 利益部 门的关系; 第 二个文 件是 1981 年由 农业与 渔 业部颁布的/ 农村 发展 的布 局安 排0 ( ST RU CT U R E FOR RURAL AREA DEVELO PM EN T ) 。特 别是后一个法案与/ 户外 娱 乐法0 ( OU T DO OR RECREAT IO N ) 、/ 自 然 和 景 观 保 护 法0 ( NA T U RE A ND LA NDSCA PE PRESERVA T ION ) 组成了 1980 年到 1990 年之间 有关农村发展的主 要法律。除了上述提及 的 法案, 1985 年颁布实施的并 且至今 仍然使 用的/ 农村 地区开 发 法0 ( R URA LAR EADEV EL OPM ENT ACT ) 也 是 在土 地 整 理 过 程中应用较为广泛的 法案。它 的意义 在于 减少 了土地 整理 在 空间上的限制, 使得 土地整 理的 地区延 伸到 了城市 化的 地区, 特别是在一些大城市的周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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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的“农地整理”与乡村景观规划
荷兰乡村景观有着独特的魅力, 如果从荷兰的上空俯瞰, 成排的树木、一片片的树林、大块的农田、道路和村庄, 构成了整体美丽的景观。

可见,荷兰人在追求效率和发展的同时, 也注重乡村景观的品质。

荷兰的乡村景观规划与荷兰的土地整理过程紧密相连, 荷兰有着悠久的土地开垦历史,长期以来荷兰人不断围海筑堤,通过数年时间的排水、回填和土地养熟,将海域和泥炭沼泽地等自然景观转变为适合于耕作的文化景观。

20世纪后,荷兰开展了大规模的土地整理和大尺度的乡村景观规划,风景园林设计师在其中扮演了举足轻重的角色。

圩田建设、土地整理和乡村景观规划,彻底重新组织和重新塑造了荷兰的乡村,使其成为一种“干预的景观”,提高了乡村景观的视觉品质, 促进实现乡村地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荷兰是世界上开展土地整理较早的国家之一。

20 世纪初, 荷兰就开始了较大规模的土地整理, 土地整理贯穿了 20 世纪荷兰农业的发展历史。

在不同历史时期出台的土地整理法案的指导下,荷兰的乡村景观开始发生演变。

1.从自然景观到农业文化景观
荷兰是个低地国家,水资源控制和土地开垦的历史起源于中世纪。

在此之前,荷兰人采取的多是单纯的防御性措施:比如迁移到更高的地方、筑高堤坝等等。

17 世纪初发明了风车之后,荷兰人能够排干大片的土地建造圩田,用于农业生产和居住,当时比较著名的是贝姆斯特圩田建设,将贝姆斯特湖的自然景观转变成用于农业生产的文化景观。

2.土地整理
20 世纪初, 为了适应大规模的农业机械生产, 荷兰政府在乡村地区开始了较大规模的土地整理, 以提高农业生产力。

1924 年, 荷兰颁布了第一个《土地整理法》 , 其主要目的是改善农业的土地利用,促进农业的发展, 使不同土地所有者的土地相对集中, 规整划一。

该法案对荷兰农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1938 年, 荷兰颁布第二个《土地整理法》以取代 1924 年的法案, 目标还是一致的,不过手续简单化了。

尽管这一时期土地整理在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上显示了它的成功, 但是由于其实施目标的单一性, 美丽的乡村景色在土地整理后不复存在, 这种负面的影响也成为引起人们非议的焦点。

1947 年, 荷兰颁布了《瓦赫伦岛土地整理法》, 成为荷兰土地改革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开始从简单的土地重新分配转向更为复杂的土地发展计划。

1954 年,荷兰颁布的第 3 个《土地整理法》, 明确规定了景观规划必须作为土地整理规划的一个组成部分, 乡村景观规划自此在荷兰获得合法地位, 由林业部门负责。

这一时期乡村景观规划的主要目标仍然是为农业生产而分离土地的使用类型, 并开始涉及户外休闲、景观管理以及自然保育等其他方面的利益。

随后的几十年里, 由于人口增长、城市化和环境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 休闲娱乐、自然景观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引起广泛关注, 并不断占用农业用地, 因此, 旧的《土地整理法》不能适应新的变化。

20世纪 70 年代以后, 人们进行了更为深入的思考, 开始寻求土地整理项目新的发展方向。

1981 年由农业与渔业部颁布了《乡村发展的布局安排》法案。

该法案与《户外娱乐法》、《自然和景观保护法》组成了1980- 1990 年荷兰有关乡村发展的主要法律; 除了上述提及的法案, 1985 年还颁布实施了《土地开发法》( Rural Area Development Act) , 与原来的《土地整理法》相比, 在安排户外休闲娱乐、自然保护区等用地方面提供了更大的可能性。

这一时期, 农业不再是主要目标, 其他的利益也得到同等地位的关注,主流态度开始转向与景观规划相关的生态问题: 限制土地的开发, 进行大尺度生态关系的研究, 注意从结合土地使用类型、生态便利设施和景观的形式设计中找出乡村景观规划的新方法。

3.乡村景观规划
20世纪,特别是二战之后,荷兰风景园林设计师逐渐参与到乡村工程、土地改善和水管理的项目中,从事乡村地区的景观规划,以改善以农业为单一目标的乡村发展状况。

经过半个世纪的发展,随着土地整理政策目标的转变,荷兰乡村景观规划的理念也从服务于农业生产的现代化、合理化;到农业、休闲、自然保护、历史保护等多种利益综合平衡;再到从自然保护发展到创造“新自然”这样一个趋势。

荷兰的乡村景观规划使得乡村景观表现出如下特征:
3.1 功能性的景观
荷兰的风景园林师深受现代主义运动的影响,他们将现代主义的哲学应用到他们的设计实践之中:坚信由技术理性来服务公众和使社会进步。

这种想法深深地影响了荷兰的风景园林学科,形成了功能主义的方式,抛弃了浪漫主义的设计手法和古典的历史风格;他们的美学观念是基于功能的、理性的,认为景观必须
反映工业社会的特征、场地潜在的可能性以及项目的特殊性。

为了满足这些要求,他们提出将景观设计基于场地特征,使用地形图作为景观规划的依据。

他们认为,景观不仅仅是欣赏的,而且是在其中居住和体验的。

3.2 可读性的景观
战后的风景园林设计师想要设计可读性的景观,让人能够一眼就辨认出事物是怎么组织到一起的,他们在系统中是怎么起作用的。

对于荷兰的风景园林设计师来说,这种可读性就是美的。

1950年代,实用主义的理念使得风景园林设计师基于田地的基础,分析历史地图来进行规划;到了1970年代,可读性景观被认为能够产生景观的独特性。

可读性包括两个方面:空间与时间。

空间可读性,主要是辨认空间的关系,风景园林设计师基于地形地貌、土壤、植被、运河、道路、农地、村庄和城市等,发掘景观中“隐形的系统”,建立起景观肌理的空间逻辑。

同时,风景园林设计师也非常注重延续历史遗迹,将场地上的历史特征转入到新的景观结构和形式之中,使其具有时间可读性,创造一个地域性的、可持续的荷兰景观。

3.3 生态性的景观
3.3.1 生态网络
在20世纪最后的几十年里,特别是1969年麦克哈格的《设计结合自然》出版之后,荷兰乡村景观规划开始更加关注乡村景观中“自然”的一面,在景观规划中宣传生态学原则并系统的应用这些原则。

为维护地区内的生物多样性,设计师会划定出一定的自然保护区或大片的森林;在更大尺度的区域中,还会依据景观生态学的理论,规划区域生态网络,提高乡村地区的生态环境。

生态网络中既包含有自然核心保护区域,也包含有户外休闲、森林、淡水水库等其他形式的土地利用方式。

1990年国家生态网络的概念提出,其目标是将现有的和新建的自然区域整合成为一个连贯一体的空间网络,通过增加自然区域的生物承载量和增加自然区域的连接性,促进“具有国家和国际意义的生态系统的可持续的保护、恢复和发展”。

到2018年,国家生态网络将建成7 285km2)互相联系的自然区域。

荷兰的国家生态网络主要包括3种类型:具有国家重要意义的核心区域,即,必须维持的可持续生态系统;第二个是不受干扰的“自然发展区域”;第三种类型连接的区域:即将建立或加强的生态廊道。

3.3.2 河流生态
风景园林设计师对河流的自然进程也非常关注,注重空间规划、水管理和自然保护之间的新关系。

奥伊瓦尔计划是伊欧伟杰斯基金会于1986组织的竞赛的获胜方案,为穿越荷兰东西方向的莱茵河和默兹河(Meuse)流域的土地利用和河流系统提出了新的结构和水管理方式。

规划通过可自我调节的空间策略框架,创造新的自然区域来改善自然的进程,恢复河漫滩地带的自然状态,使得自然植物、野生植被以及各种动物包括黑鹳回归到河漫滩地带。

在河漫滩地区重点关注自然发展和休闲的同时,管理流域内的农业。

策略具有灵活性,建立了两种水系统(高低水位),使得农民能够管理每块田地的地下水以适应不同的需要。

4 结语
作为与自然有着特殊关系的国家,荷兰国土的每一寸的土地都经过了规划。

20世纪的荷兰乡村,经历了从自然景观,到农业、休闲和自然保护平衡发展,再到注重创造“新自然”的动态演变过程,并且仍然在不断发展变化着。

1999年,荷兰政府出台了“贝威蒂尔备忘录”,强调空间规划中的文化历史元素,这将提升乡村景观的品质和身份认同感。

在此基础上,2005年荷兰政府确立了20个国家景观区域,覆盖面积接近9 000km2,其中2/3的面积是农业用途。

从国家和国际的背景来看,这些区域代表了荷兰乡村的核心品质,保护和加强这些核心品质对于保护荷兰的景观独特性非常重要。

这意味着,荷兰在乡村景观规划中积极追求: 提供广阔的农业空间, 兼顾生态、游憩和居住的发展, 同时延续场地的历史信息,以达到生态景观和农业文化的完美结合。

荷兰,已经改变了过去单方面强调农业发展的单一路径,而转向多目标体系的乡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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