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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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备用信用证的单据



1 含义 备用信用证的单据性是指备用信用证项下必须有一定的单据 要求,并且保证人/开证人在面对一项付款要求时,其义务 被限制在审查付款要求和支持付款的单据,并确定付款要求 与提交的其他单据在表面上是否一致,与担保中规定的条件 是否相符。 2 有关规定 ISP98对此有明确规定,即“开证人的义务取决于单据的提 示,以及对所要求单据的表面审查。”UCP 500也对信用 证的单据要求作了详尽的规定,但是它主要规定的是提单、 保险单、货物检验证书等代表物权或证明卖方履约的商业单 据,因而并不能完全适用备用信用证,因为备用信用证并不 要求提供这些商业单据,而要求提供的单据一般只是由受益 人出具的关于申请人违约的声明证明文件,而且备用信用证 的单据要求与商业信用证的单据要求并不相同 。


关于备用信用证的起源问题,国内外有两种大体相似的说法。 第一种说法认为,备用信用证最初应用于美国,1879年美 国联邦法律认为银行作为一家私营机构,无权替他人承担保 证付款义务,并禁止美国银行为其客户提供保证。在此之后, 美国大多数州的法律都规定银行无权替其客户开具保函。为 了回避这样的法律规定,许多银行采用备用信用证来代替保 函。后来,这种做法引起了美国法律界和银行实务界广泛、 长期地争论,最终获得了美国法律的认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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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 中的应用




备用信用证的运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开证人根据基础合同的规定,向其所在地的开证人 (银行或其他机构)申请开立备用信用证,经开证人审核同 意后,该申请书构成申请人与开证人之间的合同;申请人通 常要提供押汇等担保,并有义务支付开证费;开证人有义务 根据申请书的指示开证,并承诺首先向受益人付款。 (2)开证人开证后,通常通过与受益人同地的通知人向受 益人通知或转交信用证。 (3)在大宗贸易中,受益人也可以要求对备用信用证进行 保兑,开证人通常请求通知人提供保兑。通知人无义务必须 进行保兑,若该通知人不提供保兑,则需及时通知开证人; 若该通知人对备用信用证进行保兑,则成为保兑人,它对受 益人承担与开证人同样的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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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备用信用证与跟单商业信用证的比较


(1)信用证的格式很陈旧,信封无寄件人地址,且邮戳模 糊不清,无法辨认从何地寄出。 (2)信用证限制通知行——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议付,有 违常规。 (3)收单行的详细地址在银行年鉴上查无。 (4)信用证的签名为印刷体,而非手签,无法核对。 (5)信用证要求货物空运至尼日利亚,而该国为诈骗案多 发地。根据以上几点,银行初步判定该信用证为伪造信用证, 后经开证行总行联系查实,确是如此。从而避免了一起伪造 信用证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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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备用信用证的种类




备用信用证可分为八种类型。 (1)备用信用证支持一项非款项支付的履约义务,包括对 由于申请人在基础交易中不履约所致损失的赔偿。 (2)预付款备用信用证用于担保申请人对受益人的预付款 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这种备用信用证通常用于国际工程 承包项目中业主向承包人支付的合同总价10%~25%的工 程预付款,以及进出口贸易中进口商向出口商支付的预付款。 (3)招标/投标备用信用证用于担保申请人中标后执行合同 的义务和责任,或投标人未能履行合同,开证人须按备用信 用证的规定向受益人履行赔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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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银行备用信用证的起源和发展

备用信用证一经产生就在实践中得到迅猛的发展,尤其 是到了19世纪70年代,由于其用途的广泛性和运用的灵活 性,已经突破了其发源地美国,在日本、法国以及中东、拉 丁美洲的许多国家都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其应用的领域也从 最初的国内贸易扩展到国际贸易领域。目前,备用信用证既 广泛适用于非美国银行以美国公司为受益人而提供担保的情 况,同时也广泛适用于受美国银行实践影响的国家和远东国 家,另一个值得注意的情况是,备用信用证的业务量早已超 过了商业信用证。据有人统计,1998年,全球备用信用证 与商业信用证的业务量之比为7:1。现在全世界每年开立的 备用信用证金额达5000亿美元,其中2500亿美元金额是 在美国境内签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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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银行备用信用证的法律关系结构





备用信用证包括申请人、开证人、通知人、保兑人、指定人 以及受益人等几个基本的当事人。在其基本结构中包括如下 几个法律关系。 (1)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基础交易合同关系是开立备用 信用证的前提,没有这一关系的存在,就不可能开立备用信 用证。 (2)开证申请人与开证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是备用信用 证得以开立的直接原因。 (3)开证人与受益人的权利义务完全由备用信用证的条款 规定来决定。 (4)开证人与通知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开证人与保兑人之间 的关系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民法上的委托代理关系,因 此,其权利义务均可适用民事代理的一般规定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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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备用信用证与跟单商业信用证的比较




6 开立的主体要求不同 根据UCP 500的规定,跟单商业信用证的开立者绝大多数 情况下只能是银行,而根据ISP98的规定,备用信用证的开 立者并不限于银行,还可以是自然人、合伙组织、保险公司 等非银行机构,因此,ISP98以“开证人(Issuer)”这 一概念代替了“开证行(Issuing Bank)”这一表述。 ◎ 有关案例 河南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一份以英国标准麦加利银行伯明翰分 行(STANDARD CHARTERED BANK LTD BIRMINGHAM BRANCH,ENGLAND)名义开立的跟单 信用证,金额为USD 37200 00元,通知行为伦敦国民西 敏寺银行(NATIONAL WESTMINSTER BANK LTD LONDON)。 因该信用证没有像往常一样经受益人当地银行专业人员审核, 所以人们发现几点可疑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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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备用信用证与跟单商业信用证的比较



4 二者所要求的单据不同 跟单商业信用证下,一般要求正本货运单据,此种货运单据 是一种物权凭证,它代表货物的所有权,开证行在支付货款 后便控制了该物权凭证,申请人必须付款赎单,才能提货, 因此,跟单商业信用证能切实保障开证行取得偿付的权益; 而在备用信用证下,要求的单据既可以是货运单据,也可以 不是货运单据,通常仅仅为受益人可任意出具的书面声明 (Written Statement)加附汇票、发票或简单的收据 (Simple Receipt)等。 5 二者的转让要求不同 信用证的转让实际上是信用证项下支款权的转让,根据UCP 500的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 一次。但是只要信用证不禁止分批装运/分批支款,可转让 信用证可以分为若干部分分别转让,其总和不得超过信用证 金额,这称为“分割转让”。允许分割转让,使得受益人在 作为中间商时,可以直接将信用证用作几个供货商获得付款 的保障,而不必向银行另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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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备用信用证与跟单商业信用证的比较





1 功能不同 跟单商业信用证只是一种供受益人使用的付款机制。在跟单 商业信用证下,受益人发运货物取得提单后,首先向银行交 单索款,因而,跟单商业信用证一般以清偿货的价款为目的, 全球买卖合同的结算方式之一,是在受益人履行交货义务后 银行付款。 2 适用范围不同 跟单商业信用证主要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领域,跟单商业信 用证从其产生那天起就与国际贸易紧密相连。 3 付款责任不同 在跟单商业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的付款责任是第一性的。 只要受益人提交了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开证行就必须立即 付款,而不管此时申请人能否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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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备用信用证概述及其性质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1 备用信用证概述 备用信用证又称担保信用证,是指不以清偿商品交易的价款 为目的,而以贷款融资,或担保债务偿还为目的所开立的信 用证。 2 备用信用证的性质 (1)不可撤销性。除非在备用证中另有规定,或经对方当 事人同意,开证人不得修改或撤销其在该备用证下之义务。 (2)独立性。备用证下开证人义务的履行不取决于以下几 点。 ① 开证人从申请人那里获得偿付的权利和能力。 ② 受益人从申请人那里获得付款的权利。 ③ 备用证中对任何偿付协议或基础交易的援引。 ④ 开证人对任何偿付协议或基础交易的履约或违约的了解与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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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银行备用信用证的起源和发展


第二种说法认为,备用信用证的起源可归因于两个因素。首 先,1864年6月3日的美国联邦银行法(The National Bank Act)规定了银行必须经过授权才能经营的业务范围。 根据该法规定,银行无权对他人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银行 出具保函被认为是超载其经营范围的一种越权行为(Ulara Vires),因而是无效的,而只有保险和担保公司 (Insurance and Bonding Companies)才能经营保 证业务,这一规则被称为银行不得提供保证规则(No guarantee Rule)。美国银行为了同外国银行竞争,不得 不想办法规避法律的这一禁止性规定。 其次,尽管备用信用证从产生那天起,法学界和实务界就从 未停止过对其存在的合理性的争论,但最终能够使备用信用 证的地位得到法律认可的决定性因素是英美法中长期公认的 银行不得提供保证规则,实际上是指银行不得提供从属性保 证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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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备用信用证的单据




ISP98一方面明确了备用信用证的单据性,另一方面还明确 指出,备用信用证项下的非单据条件必须不予考虑,不管其 是否会影响开证人接受相符提示或遵守已开立、修改或终止 的备用信用证义务。所谓非单据条件是指:未要求提交单据 以证明条款内容,并且开证人无法通过自己的记录或自己正 常业务范围内确定备用信用证是否得到满足的条款。所谓通 过开证人自己的记录或在其正常业务范围内的审查,包括确 定以下内容。 (1)何时、何地、如何向开证人提示或以其他方式交付单 据。 (2)何时、何地、如何向被开证人、受益人或任何指定人 发送或接受有关备用信用证的通信。 (3)从开证人处的账户里转进或转出的金额。 (4)根据一个公布的指数可以决定的金额,例如,如果一 份备用信用证规定根据公布的利率来决定产生的利息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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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备用信用证的种类



(4)对开备用信用证又称反担保备用信用证(Counter Standby),它支持反担保备用信用证受益人所开立的另外 备用信用证或其他承诺。 (5)融资备用信用证支持付款义务,包括对借款的偿还义 务的任何证明性文件。 (6)直接付款备用信用证,基本上是支持一项与融资备用 信用证有关的基础付款义务的到期付款,而不论是否涉及债 不履行。它主要用于担保企业发行债券或订立合同时的到期 支付本息义务。这种信用证已经突破了备用信用证“备而不 用”的传统担保性质。 (7)保险备用信用证支持申请人的保险或再保险义务。 (8)商业备用信用证是指如不能以其他方式付款,为申请 人对货物或服务的付款义务进行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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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备用信用证概述及其性质


(3)跟单性。开证人的义务取决于单据的提示,以及对所 要求单据的表面审查。 (4)强制性。备用证在开立后即具有约束力,无论申请人 是否授权开立,开证人是否收取了费用,受益人是否收到或 因信赖备用证以及修改而采取了行动,它对开证行都是有强 制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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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 中的应用


(4)受益人获得信用证后,即可发货或进行其他履约行为, 如果开证申请人也按承诺或基础交易合同的规定履行了义务, 那么备用信用证就自动失效,受益人应将备用信用证退还给 开证人。至此,备用信用证的全部交易程序即告结束,这也 是大多数正常情况下备用信用证的运作程序。 (5)如果开证申请人未能按照承诺或基础交易合同的规定 履行其义务,受益人即可向开证人或保兑人提交符合备用信 用证规定的索偿要求以及与备用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向开证 人或保兑人索偿 。
第8章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



8.1银行备用信用证的起源和发展 8.2备用信用证概述及其性质 8.3备用信用证的种类 8.4银行备用信用证的法律关系结构 8.5备用信用证的单据 8.6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中的 应用 8.7备用信用证与跟单商业信用证的比较
8.1银行备用信用证的起源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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