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每股社会贡献值与公司价值的关系

每股社会贡献值与公司价值的关系——基于上证A股公司的实证研究潘妙丽(上海证券交易所博士后工作站,上海200120)摘要:本文以2008、2009年自愿披露每股社会贡献值的上市公司为样本,实证检验了影响该指标披露的因素以及每股社会贡献值与公司价值的关系。
在考察每股社会贡献值与公司价值的关系时,本文采用Ohlson(1995)[14]股票价格模型,检验其与股票价格之间的关系。
研究表明,股权集中度和净资产回报率是影响上市公司披露每股社会贡献值的主要因素;但每股社会贡献值指标不具有显著的价值相关性。
本文的研究结论启示我们:每股社会贡献值的计算不能简单地重复已有的财务信息,如何真正有效地促进上市公司披露更加本质的社会责任问题,如环境污染,产品安全等信息才是今后的重点。
关键词:社会责任;每股社会贡献值;公司价值Abstract: this paper analyzes what affects the disclosure of social contribution per share and the relation between social contribution per share and corporate value based on the data from social responsibility report in 2008 and 2009. W e use the Ohlson(1995) pricing model while testing the relation between CSR and corporate value. The results show that, ownership concentration and ROE are the variables affect companies to disclose CSR, and the CSR variable can not provide useful information significantly. The results indicate the regulation department that, the current social contribution per share simply repeat the financial information, therefore, we should consider mandatory disclose useful social information, such as environment pollution and food safety. Keywords: social responsibility, social contribution per share, corporate value作者简介:潘妙丽,女,上海证券交易所博士后,研究方向:会计准则与信息披露。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某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某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深证上〔2010〕434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具体内容如下:1、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2、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 年修订)》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3、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做好深圳辖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规范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做好深圳辖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规范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2.18•【字号】深证局公司字[2011]31号•【施行日期】2011.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做好深圳辖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规范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深证局公司字〔2011〕31号)深圳各有关上市公司:为贯彻落实《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配套指引(以下统称“《内控规范》”),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及我局工作部署,现就辖区上市公司内控实施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公司范围根据证监会统一安排,深圳辖区作为整体试点辖区,全部76家主板公司、我局确定的5家中小板公司和2家创业板公司共83家上市公司(以下统称“试点公司”,具体公司名单见附件1)2011年开始实施《内控规范》试点,其中中国平安等26家公司为重点公司(具体名单见附件2)。
二、实施要求(一)各试点公司应按照《内控规范》及证监会“资本市场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动员部署视频会议”相关要求,高度重视内控实施工作,健全完善与财务报告相关内控体系,夯实发展基础,提高防范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与水平。
(二)各试点公司应建立完善组织架构、落实责任部门,做好内控建设的组织保障工作。
公司董事长为内控建设第一责任人。
各试点公司应充分保障内控建设的资源投入,加大培训力度,积极参加证券监管部门组织的培训活动。
(三)各试点公司应根据自身的行业特点、业务情况、运营模式、风险因素等,合理界定与财务报告相关内控的范围及具体业务流程。
三、具体工作安排(一)各试点公司应于2011年4月30日前全部完成内控实施工作方案的制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予以披露,并报送我局和证券交易所。
工作方案至少应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安排,内控建设各阶段工作内容、责任人及时间安排等(具体内容可参照附件3)。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9.03.30•【文号】•【施行日期】2009.03.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中小企业板各上市公司:为做好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以下简称“季报准则”)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司应按照《季报准则》、《股票上市规则》、本通知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披露格式》等规定编制、报送和披露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以下简称“本次季报”)。
二、公司应在2009年4月30日前完成本次季报的披露工作,季报披露时间不得早于2008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2009年4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2009年第一季度财务会计资料的,应于2009年4月30日前披露本次季报。
三、公司预计不能在2009年4月30日前披露本次季报的,应在2009年4月1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本所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四、公司应通过中小企业板网上业务专区向本所预约本次季报的披露时间,本所根据均衡披露的原则统筹安排各公司季报的披露顺序。
公司应按照本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季报披露事宜。
五、在季报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季报内容。
在此期间,公司依法对外报送季度统计报表的,应将所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进行登记。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日期:2011-11-14(2011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加强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水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考核。
第二章考核方式和等级第三条每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结束后,本所对上年12月31日前已上市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采用公司自评与本所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期间为上年5月1日至当年4月30日。
上市公司应当在考核期间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对考核期间的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自评并向本所报备。
第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从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
本所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在上市公司范围内通报,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的结果,不代表本所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任何判断,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三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六条本所在考核上市公司以下情形的基础上,结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综合考核:(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合法合规性和公平性;(二)对上市公司采取处罚、处分及其他监管措施情况;(三)上市公司与本所配合情况;(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情况;(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一)公告文稿是否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二)公告文稿是否如实反映客观情况,是否存在虚假记载或不实陈述。
第八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准确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一)公告文稿是否出现关键文字或数字错误,错误的影响程度;(二)公告文稿是否简洁、清晰、明了;(三)公告文稿是否存在歧义、误导性陈述。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三个指引

第一部分内部控制规范的背景及框架介绍一、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出台的背景1999年修订的《会计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提出原则要求,第27条规定: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企业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企业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①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②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③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④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财政部从2001年开始连续制定发布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等7项内部会计控制规范,2001年以来,财政部先后发布《基本规范(试行)》(2001)和涉及货币资金(2001)、采购与付款(2002)、销售与收款(2002)、工程项目(2003)、担保(2004)、对外投资(2004)的六个具体控制规范,同时印发了固定资产、存货、筹资、成本费用、预算等控制规范的征求意见稿。
中国人民银行于2002年9月7日制定发布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2005年1月,银监会又发布《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
2003年12月,审计署发布第5号令《审计机关内部控制测评准则》(简称《准则》),提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证其有效实施是被审计单位的责任,审计人员的责任是对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
《准则》借鉴COSO报告,将内部控制定义为被审计单位为了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保证其管理或者经营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并遵守有关法规,而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程序和措施的过程。
内部控制由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和监督五个要素组成。
2005年11月,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发布《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
2006年,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等法律法规,制定发布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监事会关于公司有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有关事项的审核意见根据《深交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及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11年相关事项发表如下审核意见:1、关于公司201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审核意见经审核,监事会认为:2011年度,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制订并完善了各项内控制度,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公司治理框架文件,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完善,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了公司规范运行的内部控制环境。
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有序、有效开展,保护了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执行及监督充分有效。
2011年度,公司及相关人员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处罚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处分的情形。
2、关于201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审核意见经审核,监事会认为:2011年度,在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上,公司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募投项目的综合需要,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
募集资金的使用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没有发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用途的情况。
3、关于对《201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编制和审核201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11年度的实际经营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12年3月21日。
关联方界定说明

关联方界定说明贵公司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融资活动。
目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报材料制作正在紧张进行之中,根据《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 及《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号)等文件的规定。
现将《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对于关联方的界定说明如下:根据《会计准则》、《上市规则》、《信息披露办法》等文件的规定,关联人至少应该包括如下11类关联方。
人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9 (九)该企业的关键管理人员10.1.5(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10 第(九)条中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10.1.5(三)本规则10.1.3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11 第(八)条中主要投资者个人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第(九)条中该企业关键管理人员、母公司关键管理人员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10.1.5(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该11类关联方如下图所示:同时还应注意,《会计准则》、《上市规则》、《信息披露办法》等文件规定:1、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一)因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规则10.1.3条或者10.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规则10.1.3条或者10.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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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发文文号:发文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文时间:2012-12-31编辑时间:2012-12-31实施时间:2012-12-31失效时间:法规类型:信息披露所属行业:所有行业所属区域:中国阅读人次:33评论人次:0页面功能:【字体:大中小】【打印】【关闭】分享到:发文内容:各上市公司:为做好上市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2012年度报告”或“本次年报”)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上市公司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公告〔2012〕4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本通知等规定编制、报送和披露2012年度报告。
上市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及本所关于财务报告披露的相关备忘录,编制并披露2012年度财务报告。
上市公司应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制作系统全文版2.0”或以上版本的软件(如有更新版本须及时升级)编制2012年度报告摘要及全文。
二、上市公司披露2012年度报告不应晚于2013年4月30日,且披露时间不得晚于201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2013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未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经审计的2012年度财务会计资料的,应不晚于2013年4月30日披露2012年度报告。
三、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2013年4月30日前披露2012年度报告的,应在2013年4月1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对于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本次年报的公司,本所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四、本所根据均衡披露原则统筹安排本次年报的披露时间。
上市公司应按照本所安排的时间披露2012年度报告。
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公司应提前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经本所同意后方可变更。
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五、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在本次年报披露前预计201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负值、实现扭亏为盈、净利润与上年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但未进行业绩预告,或者预计2012年度经营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盈利预测差异较大的,应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在2013年1月31日前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或盈利预测修正公告。
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与公司及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业绩预告更正情况。
创业板上市公司无论是否出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1.3.1条所述应进行业绩预告的情形,均应在2013年1月31日前披露2012年度业绩预告。
已经在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或其他公开披露的信息中对2012年度业绩进行过预告或披露,且相关财务数据预计不会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可以不再重复披露。
公司预计2012年度经营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盈利预测差异较大的,应按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在2013年1月31日前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或盈利预测修正公告。
六、年报预约披露时间在2013年3月和4月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和创业板上市公司,应在2013年2月28日前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2012年度业绩快报。
七、创业板上市公司应披露2013年第一季度业绩预告。
本次年报预约披露时间在2013年3月31日之前的,应在披露本次年报的同时,披露第一季度业绩预告;本次年报预约披露时间在2013年4月份的,应在2013年4月5日之前披露第一季度业绩预告。
八、在本次年报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上市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买卖公司股份遵守有关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漏年度报告内容,禁止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份。
在此期间公司依法对外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的,应当将所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进行登记,必要时应在向外报送前先行披露公司2012年度相关财务数据。
公司在向本所报送年度报告相关文件的同时,应向本所报备《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
九、上市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本次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开展接受投资者调研、媒体采访等活动。
公司在本次年报披露前如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及时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披露2012年年度相关财务数据。
十、上市公司应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
公司独立董事应对相关资金占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应在披露本次年报的同时,在指定网站披露上述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存在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在2012年度报告中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发生时间、占用金额、发生原因、偿还金额、期末余额、预计偿还方式、清偿时间、责任人以及董事会拟定的解决措施。
十一、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在本次年报“重要事项”中增加披露具体内容:(1)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2)公司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报告期提出或实施股份增持计划的;(3)上市公司2012年发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违反相关规定买卖公司股票,或发生其他涉嫌违规买卖公司股票且公司已披露将收回涉嫌违规所得收益的,应披露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违规所得收益的追缴情况以及董事会对相关人员采取的问责措施;(4)按照本所有关规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十二、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报告期末股东实际持股比例的排列顺序披露公司前十大股东的名称、报告期内股份增减变动的情况、期末持股数量、所持股份类别及所持股份质押、冻结以及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情况。
公司股东存在将所持股份用于融资融券业务中的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公司应在“股东情况的说明”中予以注解,说明公司股东XX除通过普通证券账户持有XX股外,还通过XX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XX股,实际合计持有XX股。
十三、上市公司在2012年度报告中对前期已披露的财务报告存在的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披露之前或与年度报告同时以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会计差错更正有关事项,并向本所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书面意见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会计差错更正的性质、原因、合规性、会计处理方法及对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金额,涉及追溯调整的,还应说明对以往各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金额等。
上市公司在本次年报中对以前报告期披露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的,应当在报送年度报告的同时向本所提交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有关书面说明并公告。
十四、上市公司如存在已披露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且相关审计意见所涉事项在前次定期报告披露时尚未解决的,应当在本次年报“重要事项”中说明对相关事项的解决情况。
本次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向本所提交相关文件,同时在本次年报“重要事项”中披露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如适用)对非标准审计意见的说明。
十五、上市公司股东、交易对手方对公司或相关资产2012年度经营业绩做出承诺的,董事会应关注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
公司或相关资产2012年业绩未达到承诺的,公司董事会应对公司或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承诺数据的差异情况进行单独审议,详细说明差异情况及上市公司已或拟采取的措施,督促公司相关股东、交易对手方履行承诺。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全文“重要事项”中披露上述事项,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或财务顾问(如适用)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公司应在披露本次年报的同时在指定网站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及保荐机构或财务顾问(如适用)出具的专项审核意见。
十六、先行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的A+H上市公司和内控试点上市公司,以及《关于2012年主板上市公司分类分批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通知》(财办会〔2012〕30号)中所述的主板中央和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应按《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要求在披露2012年度年报的同时,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其他上市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有关规定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如适用)应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十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应当对2012年度内部控制规则的落实情况进行自查,通过“深交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制作系统”编制《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以下简称“《自查表》”),存在未落实相关规则情形的,还应提出整改计划。
处于持续督导期的公司,保荐机构应当对《自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督促公司落实整改计划。
上市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将《自查表》、整改计划(如有)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核查意见在指定网站披露。
十八、纳入“深圳100指数”的上市公司应按照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披露社会责任报告。
本所鼓励其他公司披露社会责任报告。
社会责任报告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以单独报告的形式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指定网站对外披露。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聘请独立第三方对社会责任报告出具鉴证意见。
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公司应结合所处行业特点,重点就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存在问题、改进计划等作出详细披露。
公共传媒对公司社会责任履行出现的问题报道和质疑的,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报告中进行明确回应,如确实存在媒体报道的问题,应说明整改情况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