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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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青石拦河坝(闸)除险加固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枣庄市山亭区水务服务公司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全体管理、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树立安全生产的思想,掌握安全生产方面的技术知识,增强保护自己及不伤害他人的技能,实现青石拦河坝(闸)除险加固工程的安全生产目标,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及公司要求,结合青石拦河坝(闸)除险加固工程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一)各参建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的责任主体。

各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制。

(二)项目法人应组织有关参建单位制订项目事故隐患排查制度,主要内容包括隐患排查目的、内容、方法、频次和要求等;施工单位应根据项目法人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制订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各参建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均有权向项目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报告。

(三)各参建单位应根据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排查前应制定排查方案,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和方法。

各参建单位应采用定期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和日常检查等方式,开展隐患排查。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组织单位应及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定人、定时、定措施进行整改,并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建立事故隐患信息台账。

(四)项目法人应至少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综合检查,施工单位应至少每两月自行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综合检查。

(五)项目法人、施工单位应分别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六)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3、隐患的治理方案等。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Revised on November 25, 2020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青石拦河坝(闸)除险加固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枣庄市山亭区水务服务公司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全体管理、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树立安全生产的思想,掌握安全生产方面的技术知识,增强保护自己及不伤害他人的技能,实现青石拦河坝(闸)除险加固工程的安全生产目标,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及公司要求,结合青石拦河坝(闸)除险加固工程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一)各参建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的责任主体。

各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制。

(二)项目法人应组织有关参建单位制订项目事故隐患排查制度,主要内容包括隐患排查目的、内容、方法、频次和要求等;施工单位应根据项目法人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制订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各参建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均有权向项目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报告。

(三)各参建单位应根据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排查前应制定排查方案,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和方法。

各参建单位应采用定期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和日常检查等方式,开展隐患排查。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组织单位应及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定人、定时、定措施进行整改,并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建立事故隐患信息台账。

(四)项目法人应至少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综合检查,施工单位应至少每两月自行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综合检查。

(五)项目法人、施工单位应分别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水安监[2017]344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规范水利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判定标准,见附件),现就贯彻执行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水利建设各参建单位和运行管理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科学判定隐患级别是排查治理的基础。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做好判定标准实施工作,指导和帮助辖区内有关单位熟悉掌握有关方法和标准,科学合理地进行隐患判定。

二、水利建设各参建单位和运行管理单位是事故隐患判定工作的主体,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判定标准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科学合理判定。

判定标准清单中列出了一些常见隐患内容,各有关单位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增补未涵盖的隐患内容,也可根据工作经验采用其他方式方法来判定。

对于判定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有关单位要立即组织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做到整改责任、资金、措施、时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重大事故隐患及其整改进展情况需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依法切实加强督办工作。

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有关单位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建立台账,认真开展跟踪督办,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落实整改责任,确保生产安全。

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1 总则1.1 为科学判定水利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防范水利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期和运行管理期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水利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清单指南

水利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清单指南

水利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清单指南一、介绍水利生产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但同时也存在着各种潜在的安全隐患。

本文旨在总结和归纳水利生产中可能出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并提供相应的预防措施,以确保水利生产的安全稳定。

二、水库工程1. 水库坝体稳定性问题:坝体材料、坝体结构和坝基地质等因素可能导致坝体不稳定,增加溃坝风险。

解决方案:加强坝体巡查和监测,定期进行坝体安全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2. 水库泄洪能力不足:降水过多或山洪暴发时,泄洪能力不足可能导致水库溢洪,引发洪水灾害。

解决方案:加强水库泄洪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定期检查和测试泄洪设备的运行情况,确保其正常工作。

三、堤防工程1. 堤防稳定性问题:堤防材料、堤防高度和堤坡稳定等因素可能导致堤防破坏,引发洪水灾害。

解决方案:加强堤防巡查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堤防安全隐患,加固和修复受损的堤防。

2. 堤防渗漏问题:堤防渗漏可能导致堤防内部结构破坏,影响堤防的稳定性。

解决方案:加强堤防渗漏监测,及时修复渗漏点,采取防渗措施,确保堤防的完整性。

四、水闸工程1. 水闸门运行故障:水闸门运行不畅或无法正常关闭可能导致水闸失效,引发洪水灾害。

解决方案:定期检查和维护水闸设备,确保水闸门的灵活运行,及时修复故障。

2. 水闸泄漏问题:水闸泄漏可能导致水流失控,影响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

解决方案:加强水闸泄漏监测,及时修复泄漏点,采取防漏措施,确保水闸的密封性。

五、排水工程1. 排水设备堵塞问题:排水管道或设备堵塞可能导致排水不畅,引发内涝或积水。

解决方案:定期清理排水管道和设备,确保排水通畅。

2. 排水能力不足问题:排水设备容量不足或排水管道堵塞可能导致排水能力不足,无法及时排除降雨水。

解决方案:加强排水设备的建设和维护,定期检查和测试排水设备的运行情况,确保其正常工作。

六、结论水利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清单指南旨在提醒水利工程相关人员关注潜在的安全隐患,并提供相应的预防措施。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7.10.27•【文号】水安监〔2017〕344号•【施行日期】2017.10.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水安监〔2017〕344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规范水利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判定标准,见附件),现就贯彻执行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水利建设各参建单位和运行管理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科学判定隐患级别是排查治理的基础。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做好判定标准实施工作,指导和帮助辖区内有关单位熟悉掌握有关方法和标准,科学合理地进行隐患判定。

二、水利建设各参建单位和运行管理单位是事故隐患判定工作的主体,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判定标准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科学合理判定。

判定标准清单中列出了一些常见隐患内容,各有关单位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增补未涵盖的隐患内容,也可根据工作经验采用其他方式方法来判定。

对于判定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有关单位要立即组织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做到整改责任、资金、措施、时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重大事故隐患及其整改进展情况需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依法切实加强督办工作。

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有关单位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建立台账,认真开展跟踪督办,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落实整改责任,确保生产安全。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直接判定清单(指南)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直接判定清单(指南)

四、其它 液氨制冷
SJ-Q013 SJ-Q014 SJ-Q015 SJ-Q016
第 5 页
类别 管理环节 隐患编号
SJ-Z038 SJ-Z039 SJ-Z040 SJ-Z041 SJ-Z042 SJ-Z043 SJ-Z044 SJ-Z045 SJ-Z046 SJ-Z047 SJ-Z048 SJ-Z049 SJ-Z050 三、专项工程 模板工程 SJ-Z051 SJ-Z052 SJ-Z053 SJ-Z054 SJ-Z055 SJ-Z056 SJ-Z057 SJ-Z058 危险物品 SJ-Z059 SJ-Z060 SJ-Z061
营地及施工设 施建设 二、临时工程 围堰工程
SJ-L002 SJ-L003 SJ-L004 SJ-L005 SJ-L006 SJ-Z001 SJ-Z002 SJ-Z003 SJ-Z004 SJ-Z005 SJ-Z006 SJ-Z007 SJ-Z008 SJ-Z009 SJ-Z010 SJ-Z011 SJ-Z012 SJ-Z013
消防安全 SJ-Z066 三、专项工程 SJ-Z067 SJ-Z068 SJ-Z069 SJ-Z070 SJ-Z071 SJ-Z072 SJ-Z073 SJ-Z074 SJ-Q001 SJ-Q002 SJ-Q003 SJ-Q004 SJ-Q005 SJ-Q006 SJ-Q007 SJ-Q008 SJ-Q009
隧洞进出口无防护棚。 无爆破设计,或未按爆破设计作业。 地下井挖,洞内空气含沼气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时未停止爆破作业的。 未设置警戒区,或未按规定进行警戒。 无统一的爆破信号和爆破指挥。 装药、起爆作业无专人监督。 起爆前未进行全面清场确认。 爆破后未进行检查确认,或未排险立即施工。 爆破器材库房未进行专门设计,或未按专门设计建设,或未验收投入使用。 使用非专用车辆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人药混装运输。 爆破器材库区照明未采用防爆型电器。 支架基础承载力不符合方案设计要求。 未按规范或方案要求安装或拆除沉箱、胸墙、闸墙等处的模板(包括翻模、爬(滑)模、移动模架 等)。 支架立杆采用搭接、水平杆不连续、未按规定设置剪刀撑、扣件紧固力不符合要求。 采用挂篮法施工未平衡浇筑;挂篮拼装后未预压、锚固不规范;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要求或恶劣天气移 动挂篮。 各类模板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转序施工。 无专项拆除设计施工方案,或未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拆除施工前,未切断或迁移水电、气、热等管线。 未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安全隔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设专人监护。 围堰拆除未进行专门设计论证,编制专项方案,或无应急预案。 爆破拆除未进行专门设计,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专项方案作业,或未对保留的结构部分采取可 靠的保护措施。 易燃、可燃液体的贮罐区、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小于规范的规定。 油库、爆破器材库等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未专门设计,或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 有毒有害物品贮存仓库与车间、办公室、居民住房等安全防护距离少于100m。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清单指南2023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清单指南2023

爬模、滑模和翻模施工脱模或混凝土承重模板拆 除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规定值 运输、使用、保管和处置易燃易爆、雷管炸药等 危险物品不符合安全要求 起重机械未按规定经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安装(拆 除)或未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后投入使用;起重机械未配备荷载、变幅等指示 装置和荷载、力矩、高度、行程等限位、限制及 连锁装置;同一作业区两台及以上起重设备运行 未制定防碰撞方案,且存在碰撞可能;隧洞竖(斜) 井或沉井、人工挖孔桩井载人(货)提升机械未 设置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不灵敏
无相应措施或控制措施失效时继续施工;矿山法
13
隧洞施工 SJ-J013 施工仰拱一次开挖长度不符合方案要求、未及时
封闭成环;矿山法施工仰拱、初期支护、二次衬
砌与掌子面的距离不符合规范、设计或专项施工
方案要求;矿山法施工未及时处理拱架背后脱空、
二衬拱顶脱空问题;盾构施工盾尾密封失效仍冒
险作业;盾构施工未按规定带压开仓检查换刀
11
类别
管理环节
隐患 编号
隐患内容
脚手架
SJ-J007
达到或超过一定规模的作业脚手架和支撑脚手架 的立杆基础承载力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且已有明显沉降;立杆采用搭接(作业脚手架顶 步距除外);未按专项施工方案设置连墙件
模板工程 危险物品
起重吊装 与运输
SJ-J008 SJ-J009
SJ-J010
围堰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围堰位移及渗流量 超过设计要求,且无有效管控措施
临时用电
SJ-J006
施工现场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配电 系统未采用 TN-S 接零保护系统;发电机组电源未 与其他电源互相闭锁,并列运行;外电线路的安 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且未按规定采取防护措施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青石拦河坝(闸)除险加固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枣庄市山亭区水务服务公司二O—六年九月二^一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提高全体管理、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树立安全生产的思想,掌握安全生产方面的技术知识,增强保护自己及不伤害他人的技能,实现青石拦河坝(闸)除险加固工程的安全生产目标,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及公司要求,结合青石拦河坝(闸)除险加固工程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一)各参建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的责任主体。

各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制。

(二)项目法人应组织有关参建单位制订项目事故隐患排查制度,主要内容包括隐患排查目的、内容、方法、频次和要求等;施工单位应根据项目法人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制订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各参建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均有权向项目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报告。

(三)各参建单位应根据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排查前应制定排查方案,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和方法。

各参建单位应采用定期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和日常检查等方式,开展隐患排查。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组织单位应及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定人、定时、定措施进行整改,并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建立事故隐患信息台账。

(四)项目法人应至少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综合检查,施工单位应至少每两月自行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综合检查。

(五)项目法人、施工单位应分别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六)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3、隐患的治理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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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青石拦河坝(闸)除险加固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枣庄市山亭区水务服务公司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全体管理、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树立安全生产的思想,掌握安全生产方面的技术知识,增强保护自己及不伤害他人的技能,实现青石拦河坝(闸)除险加固工程的安全生产目标,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及公司要求,结合青石拦河坝(闸)除险加固工程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一)各参建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的责任主体。

各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制。

(二)项目法人应组织有关参建单位制订项目事故隐患排查制度,主要内容包括隐患排查目的、内容、方法、频次和要求等;施工单位应根据项目法人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制订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各参建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均有权向项目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报告。

(三)各参建单位应根据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排查前应制定排查方案,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和方法。

各参建单位应采用定期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和日常检查等方式,开展隐患排查。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组织单位应及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定人、定时、定措施进行整改,并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建立事故隐患信息台账。

(四)项目法人应至少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综合检查,施工单位应至少每两月自行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综合检查。

(五)项目法人、施工单位应分别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六)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等。

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
(一)各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隐患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二)各参建单位对于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一般事故隐患,应立即组织整改。

(三)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由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订,经监理单位审核,报项目法人同意后实施,项目法人应将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报项目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四)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重大事故隐患描述;
2、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3、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4、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5、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6、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7、xx和应急预案等。

(五)责任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

对暂时难以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六)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项目法人应组织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估,并签署意见,报项目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隐患排查组织单位应负责对一般安全隐患治理情况进行复查,并在隐患整改通知单上签署明确意见。

(七)有关参建单位应按月、季、年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形成书面报告,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应于每月5日前,每季第一个月的15日前和次年1月31日前,将上月、季、年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情况报项目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八)各参建单位应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

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的事故隐患,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各参建单位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可能危及参建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报告。

(九)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止施工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责任单位应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法人应向有关部门提出恢复施工的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施工。

申请报告应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效果和评估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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