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青石拦河坝(闸)除险加固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枣庄市山亭区水务服务公司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全体管理、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树立安全生产的思想,掌握安全生产方面的技术知识,增强保护自己及不伤害他人的技能,实现青石拦河坝(闸)除险加固工程的安全生产目标,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及公司要求,结合青石拦河坝(闸)除险加固工程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一)各参建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的责任主体。各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制。

(二)项目法人应组织有关参建单位制订项目事故隐患排查制度,主要内容包括隐患排查目的、内容、方法、频次和要求等;施工单位应根据项目法人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制订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各参建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均有权向项目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报告。

(三)各参建单位应根据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排查前应制定排查方案,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和方法。各参建单位应采用定期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和日常检查等方式,开展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组织单位应及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定人、定时、定措施进行整改,并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建立事故隐患信息台账。

(四)项目法人应至少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综合检查,施工单位应至少每两月自行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综合检查。

(五)项目法人、施工单位应分别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六)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等。

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

(一)各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隐患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二)各参建单位对于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一般事故隐患,应立即组织整改。

(三)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由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订,经监理单位审核,报项目法人同意后实施,项目法人应将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报项目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四)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重大事故隐患描述;

2、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3、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4、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5、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6、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7、xx和应急预案等。

(五)责任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六)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项目法人应组织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估,并签署意见,报项目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隐患排查组织单位应负责对一般安全隐患治理情况进行复查,并在隐患整改通知单上签署明确意见。

(七)有关参建单位应按月、季、年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形成书面报告,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于每月5日前,每季第一个月的15日前和次年1月31日前,将上月、季、年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情况报项目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八)各参建单位应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的事故隐患,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各参建单位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可能危及参建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报告。

(九)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止施工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责任单位应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法人应向有关部门提出恢复施工的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施工。申请报告应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效果和评估意见等。

水利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样本

水利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水利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试行) 12月

目录 1 总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编制目的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编制依据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3适用范围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4工作原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5事故分级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6预案体系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风险分级管控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2预警...................................................................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隐患排查治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1事故信息报告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先期处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水利部直属单位(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1应急响应分级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2一级应急响应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4《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1999年3月4日水利部第9号令公布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大水利工程质量治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各类水利工程的质量事故处理时,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治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缘故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阻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因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作伤亡的,还应遵从国家和水利部伤亡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发生质量事故,必须坚持“事故缘故不查清晰不放过、要紧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事故缘故,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分级治理的制度。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治理工作,并负责部属重点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治理工作,并负责本流域中央投资为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及国际边界河流上的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负责本辖区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治理工作和所属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第六条工程建设中未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建设程序、质量治理、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或违反国家和水利部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

投标制、建设监理和合同治理制及其它有关规定而发生质量事故的,对有关单位或个人从严从重处罚。 第二章事故分类 第七条工程质量事故按直截了当经济缺失的大小,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阻碍时刻长短和对工程正常使用的阻碍,分为一样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 第八条一样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一定经济缺失,经处理后不阻碍正常使用并不阻碍使用寿命的事故。 较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较大经济缺失或延误较短工期,经处理后不阻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一定阻碍的事故。 重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重大经济缺失或较长时刻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不阻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较大阻碍的事故。 特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特大经济缺失或长时刻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仍对正常使用和工程寿命造成较大阻碍的事故。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标准见附录。 第九条发生质量事故后,项目法人必须将事故的简要情形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主管部门接事故报告后,按照治理权限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样质量事故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 较大质量事故逐级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报告。 重大质量事故逐级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报告并抄报水利部。 特大质量事故逐级向水利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严格爱护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缘故需移动

事故隐患分类规定

永煤公司化工企业事故隐患分类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永煤公司所属化工企业。 第三条事故隐患根据作业场所、工艺、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况,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事故损失的程度分为两级: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企业要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及时发现并排除存在的事故隐患,要制定事故紧急救援预案,组织模拟重大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随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的动态变化,保持消防器材、救护用品完好有效。 第五条各企业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设法排除。 第六条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生产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 第七条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或车间,由于条件所限,难以立即整改的,要限期完成整改,在整改过程中要采取防范、监控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八条要定期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建档、跟踪监控并逐级上报。单位主要领导要召开专门会议研究解决,并跟踪落实。 第九条对重大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生命和财产损失的,根据事故性质和责任,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或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条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事故隐患类别;影响范围;影响程度;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整改目标;跟踪落实。 附件: 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标准(试行);

水利工程安全事故发生原因分析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3833 In Terms Of Organization Management, It Is Necessary To Form A Certain Guiding And Planning Executable Plan, So As To Help Decision-Makers To Carry Out Better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From Multiple Perspectives. (示范文本) 编制: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水利工程安全事故发生 原因分析正式样本

水利工程安全事故发生原因分析正 式样本 使用注意:该解决方案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具有指导性,规划性的可执行计划,从而实现多角度地帮助决策人员进行更好的生产与管理。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水利工程施工是一个由人员、设备、环境、管理 等多方面组成的复杂系统,他们之间既相互联系又相 互制约,事故的原因往往取决于人、物、环境,而这 三者又都受到管理的制约。 1)人的因素。即指管理人员、操作工人、事故 现场的在场人员等。他们的不安全行为是重要致因。 主要包括:忽视安全,忽视警告;危险作业;使用不 安全设备,用手工代替工具进行操作或违章操作等 等。2)物的因素。即指设备、工具、原料、成品、 半成品等。物的不安全状态是事故的物质基础,是生

产中的隐患和危险源,当条件达到时就会转化为事故。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安全防护装置失灵;材料强度不够,工具零部件磨损和老化;存在危险物;物品的堆放有缺陷等。3)环境的因素。不安全的环境是引发安全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一般指的是:生产环境的异常,即指温度、湿度、通风、采光、噪音、振动、采光等方面;自然环境的波动:土壤、气象、水文等的恶劣变异。4)管理的因素。管理的原因是事故产生的间接原因,直接原因得以存在的条件。它包括: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指导,或检查指导错误;劳动组织不合理;技术缺陷,指工艺流程、操作方法存在问题;没有安全操作规章制度或不健全,未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等等。 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以及环境的恶

前海项目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及报告制度(水利)

深圳市前海市政工程Ⅲ标段工程质量事故 调查处理及报告制度 编制:谢广超 审核:向春 审核:缪绍勇 上海市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市政工程Ⅲ标段项目经理部 2016年01月08日

目录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及报告制度 (1)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质量事故的报告 (3) 第三章质量事故的调查 (3) 第四章质量事故的处理 (6) 第五章附则 (10)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及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国家、企业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严肃质量事故报告与处理,减少和杜绝质量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工程项目发生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第三条水利工程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工程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可以造成经济损失,也可以同时造成人身伤亡。这里主要是指没有造成人身伤亡的质量事故。 根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工程质量事故按其直接经济损失大小,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对工程正常使用的影响(直接经济损失费用为必要条件,事故处理所需时间以及事故处理后对工程功能和寿命影响主要适用于大中型工程),分类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其中: 一、一般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并不影响使用寿命的事故。 二、较大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延误较短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使用寿命有一定影响的事故。 三、重大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较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使用寿命有较大影响的事故。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篇一: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9号令)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9号令) 发布时间:XX-04-05 (1999年3月4日水利部第9号令发布实施)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各类水利工程的质量事故处理时,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因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还应遵从国家和水利部伤亡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发生质量事故,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制度。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并负责部属重点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并负责本流域中央投资为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及国际边界河流上的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负责本辖区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和所属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第六条工程建设中未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建设程序、质量管理、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或违反国家和水利部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及其它有关规定而发生质量事故的,对有关单位或个人从严从重处罚。 二、事故分类 第七条工程质量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检查、

解读--20条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详]

解读20条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 标准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有效防遏制重特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印发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判定标准》)。《判定标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吸取了近年来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及典型事故教训,从人员要求、设备设施和安全管理三个方面列举了二十种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为进一步明确《判定标准》每一种情形的涵及依据,便于有关企业和安全监管部门应用,规推动《判定标准》有效执行,现逐条进行简要解释说明如下: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近年来,在化工(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事故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法律意识与安全风险意识淡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欠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等共性问题,人的因素是制约化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

的最重要因素。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是一项科学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只有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风险意识,掌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基础知识、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技能,才能真正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均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培训和考核作出了明确要求,其中《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 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明确要求“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2017年1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知识重点考核容(第一版)》和《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知识重点考核容(第一版)》(安监总厅宣教〔2017〕15号),对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和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明细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明细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总煤矿[2005]133号文等规定,结合山东实际,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煤矿重大安全事故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1、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下生产能力的; 2、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4、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5、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标准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批准人数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1、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2、不按规定检查瓦斯,漏检、假检的; 3、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或有超限记录却未采取相关措施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的 1、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2、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回风井的; 3、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4、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5、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 6、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7、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8、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执行《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 9、有瓦斯动力现象或邻近矿井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本矿井未按要求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的 1、一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 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二款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五、瓦斯矿井未建立安全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1、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2、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和报警的。 六、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1、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2、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3、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4、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5、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6、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7、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8、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七、综合防尘系统不健全的 1、防尘用水水质、水压、水量不能满足安全需要的;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事故检查规定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事故检查规定 1、质量事故发生后,应按“三不放过”原则,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者,并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处理。 2、一般质量事故由施工单位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经建设(监理)单位同意后实施。由建设单位将事故调查、处理情况书面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3、重大质量事故,由建设单位会同质量监督机构组织监理、试设计、运行管理及施工单位共同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明确责任,研究提出处理方案,报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施工单位实施。并将事故调查及处理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和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核查。事故处理后,应按照处理方案的质量要求进行检测和评定。 4、质量事故处理后的工程质量,应符合合格标准。(工程质量:反映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技术、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发布单位】水利部 【发布文号】水利部令第9号 【发布日期】1999-03-04 【生效日期】1999-03-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 (第9号) 现发布《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恕诚 一九九九年三月四日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各类水利工程的质量事故处理时,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因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还应遵从国家和水利部伤亡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发生质量事故,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制度。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并负责部属重点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并负责本流域中央投资为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及国际边界河流上的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负责本辖区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和所属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2015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015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85号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 2015年12月3日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个方面: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作业;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七)超层越界开采;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0%的; (二)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 (三)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 (四)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 第五条“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 (二)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制度 Revised on November 25, 2020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青石拦河坝(闸)除险加固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枣庄市山亭区水务服务公司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全体管理、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树立安全生产的思想,掌握安全生产方面的技术知识,增强保护自己及不伤害他人的技能,实现青石拦河坝(闸)除险加固工程的安全生产目标,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及公司要求,结合青石拦河坝(闸)除险加固工程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一)各参建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的责任主体。各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制。 (二)项目法人应组织有关参建单位制订项目事故隐患排查制度,主要内容包括隐患排查目的、内容、方法、频次和要求等;施工单位应根据项目法人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制订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各参建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均有权向项目主管部门和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报告。 (三)各参建单位应根据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排查前应制定排查方案,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和方法。各参建单位应采用定期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和日常检查等方式,开展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组织单位应及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定人、定时、定措施进行整改,并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建立事故隐患信息台账。 (四)项目法人应至少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综合检查,施工单位应至少每两月自行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综合检查。 (五)项目法人、施工单位应分别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六)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等。 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 (一)各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隐患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二)各参建单位对于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

一级建造师《水利水电》核心考点: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与事故处理

2018一级建造师《水利水电》核心考点: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与事故处理 一、事故处理中设计变更的管理 故处理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的,需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方案。需要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经原设计审批部门审定后实施。 事故部位处理完毕后,必须按照管理权限经过质量评定与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或进入下一阶段施工。 二、质量缺陷的处理 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称为质量缺陷(质量评定仍为合格)。实行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备案及检查处理制度。 1.对因特殊原因,使得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达不到规范和设计要求(不影响使用),且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质量评定仍为合格),必须以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形式进行记录备案。 2.质量缺陷备案的内容包括:质量缺陷产生的部位、原因,对质量缺陷是否处理和如何处理以及对建筑物使用的影响等。内容必须真实、全面、完整,参建单位(人员)必须在质量缺陷备案表上签字,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 3.质量缺陷备案资料必须按竣工验收的标准制备,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查资料存档。质量缺陷备案表由监理单位组织填写。 4.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必须向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的备案资料。 5.根据水利部《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水建管[2018]351号),涉及建设项目质量事故应急处置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1.质量事故报告;

2.质量事故应急处置; 3.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等。 三、水利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的程序与处理的要求 根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有关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按照管理权限向上级部门报告或组织事故调查和处理。 一、水利工程质量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的基本程序如下: 事故调查管理权限按以下原则确定: 1.发生质量事故,要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 2.事故调查管理权限按以下原则确定: (1)一般事故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 (2)较大质量事故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备。 (3)重大质量事故由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水利部核备。 (4)特大质量事故由水利部组织调查。 5.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单位、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实事求是地提供有关文件或材料,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或干扰调查组正常工作。 6.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调查报告经主持单位同意后,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冶金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集锦

冶金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集锦 冶金行业中的每个细分领域都存在一些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隐患不除,安全不安。今天为大家总结了一下冶金行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每一个都是真实案例。 1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2 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3 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 4 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金属铸造、连铸、浇铸流程未设置

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5 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6 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7 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附属设备设施未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设备;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 8 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9 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 10 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在车间入口未设置总管切断阀。 11 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企业常见的安全生产隐患

一、企业安全生产隐患的现状? 企业的安全生产隐患指的是生产单位由于违反相关规定或者在生产过程 中造成的漏洞增加事故发生概率的现象,企业作为生产主体,生产过程中有些特殊情况是不可避免的,这也是企业安全生产隐患的成因。 造成企业安全生产隐患的原因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人事疏漏,一种是生产过程中材料的疏漏,这二者都是不可避免的。 企业的安全隐患的排查一般可分为三方面:隐患分级、隐患排查、隐患治理,而企业会把生产安全隐患分为两种: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以便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 就我国当前对企业生产安全隐患的态度来看,大部分企业都意识到了企业生产安全隐患对企业造成的影响,正在有针对性的规避,大部分企业都建有生产安全隐患排查系统,来对生产之中的隐患进行有针对性的排查,从而能够有效避免一些安全书谷带给企业的损失,在源头上消灭威胁安全的因素,从国家法律层面上也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将生产安全的重点落实到对企业安全隐患的排查消灭之上,另外对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工作的具体开展都有政策性的指引,在企业安全生产事业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二、企业生产安全隐患的分类? 影响企业生产安全的因素有很多,主要有人的隐患和物的隐患,人的隐 患主要体现在操作失误和管理缺陷,物的隐患只要体现在装置缺陷、设 备缺陷、生产环境缺陷上,除此之外,一些客观原因例如气候原因也会 影响企业生产的安全,下面就来一一分类。? 首先是很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将事故隐患由起因物、致害物等因素进行详细分类,主要有二十多种,经过分析,粗略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是生产设备带来的安全隐患,尤其是高空作业的一些机械设施、车辆等,往往会造成安全事故; 第二是人由于外力作用而造成的安全隐患,如外力击打、出点、溺水、灼烫、火灾、中毒等等; 第三是建筑中的一些建筑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隐患,例如建筑坍 塌、漏水等等; 最后是一些原因引起的爆炸,例如瓦斯爆炸、容器爆炸、爆破作业等等。? 其次是根据职业原因进行分类,有一些生产总也具有极大的危险性,卫生部将危险有害因素过节为以下几类:为生产性粉尘、毒物、噪声与振动、高温、低温、辐射、其他危害因素。? 最后是根据事故产生的原因进行分类,主要分为物理方面的危害、化学方面的危害、生物方面的危害、心理方面的危害、行为方面的危害以及其他因素。? 三、企业风险评估的注意要点? 要有效对企业安全隐患进行预防和治理,就要对工厂各处进行风险性评 估,找出安全隐患,对其带来的后果严重程度进行分类,从而在多处隐患的治理中分出轻重缓急。在对安全风险进行评估的过程中,要通过以下几点要素进行评估:? 首先是企业生产的地址选取,在进行风险评估之前,要对生产厂址的各项信息,例如地理位置、气象条件、自然灾害、交通程度、灾害发生时的处

水利工程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防治措施 张成

水利工程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防治措施张成 发表时间:2019-12-11T15:08:02.947Z 来源:《基层建设》2019年第25期作者:张成马腾飞 [导读] 摘要:与其他行业不一样的是,水利工程不仅关乎着人民的生活与企业发展更是关乎着国家的发展。但是近些年来有关水利工程事故的调查显示我国水利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了许多安全事故。 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陕西西安 710024 摘要:与其他行业不一样的是,水利工程不仅关乎着人民的生活与企业发展更是关乎着国家的发展。但是近些年来有关水利工程事故的调查显示我国水利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了许多安全事故。为了确保经济效益与水利工程的进一步的发展,必须控制安全事故的发生。本文分析了施工现场的安全事故现状,并且根据各方面的因素给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水利工程;安全事故;防治措施 一、水利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现状 1.1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特点 水利工程施工具有危险源种类复杂的特点。危险源种类复杂多样、表现形式变化不一决定了水利工程的高危行业性质。其次,水利工程施工具有流水性,水利工程的工作内容和作业条件随工程进度发生变化,施工单位若不能根据外部环境及时调整方向和战略措施,就易引发安全事故。此外,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还存在着目标和制度难以落实的问题。施工单位尽管成立现场安全小组并设立项目经理,但其对于经济效益和工期的盲目追求,使日常的施工安全管理检查和改进难以落实。而安全管理目标的不明确,也给施工单位造成了误区,使其缺乏监管和约束,安全管理的目标也无从实现。水利施工的特点是施工安全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也是健全行业安全管理模式的重要依据。 1.2我国水利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我国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在法律法规、安全管理体制以及施工单位管理等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随着环境问题的突出,我国现行的《建筑法》等在内容以及执行力度上都有所欠缺,尤其是建筑施工产生的环境与健康问题,与国际发展相比较为落后。而我国的安全管理体制由于职责划分模糊、为惩治力度不强等,使行业监管和群众监督缺乏效力,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流于形式。在施工单位方面,项目管理人员素质不高、企业施工管理体系不科学、管理效率低,施工单位从项目经理到基层安全员缺乏安全意识、忽略细节处理、工作积极性不足等,使得施工单位的实际安全管理无法做到科学和高效,导致了安全事故的发生。 1.3国内外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发展现状 国外发达国家一般采取保险制约,行业咨询的安全管理体制,而我国采取的是行业管理、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以日本为例,日本将包括建筑业的各行业监督检查纳入到了法制化轨道中,并与第三方保险业相结合,由国家牵头,对保险合同做出规定。在发生事故后,劳动基准监督署需亲自到现场处理事故,使各方权益得到保证。美国对建筑行业的安全管理有着详细的规定,建筑施工若出现事故时,业主将承担几乎所有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施工单位的规范化,通过市场较好地调节了各方的安全管理关系。此外,施工单位与政府签订的安全健康计划等也为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率创造了条件。相比之下,我国的施工安全管理模式十分粗放,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传统模式以人为主导,对事故的预防和对危险源的事前规避性较差,已经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难以满足发展的需要。 二、水利工程施工现场安全事故的有效防治措施 2.1注重施工人员安全意识的提升 在当前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要想实现安全事故的有效预防,需要注重对施工人员安全意识的提升,以此为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有效性的提升奠定良好的基础。因此,在实际建设过程中,施工企业需要在施工之前组织施工人员进行施工技术安全交底,并通过安全教育的培训来引导施工人员认识到安全施工的重要性。施工企业需要定期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能的培训,并强调对安全护具的正确携带,以此提升施工人员自身的安全意识与自我应急防范保护能力。 2.2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水利工程的施工现场受到人为、自然等因素的影响,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为了实现对安全事故的有效预防,施工企业需要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逐一排查,以此提升水利工程建设安全性。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需要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有效强化,并注重对建筑材料的选择以及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操作,以此实现对安全隐患的有效预防。鉴于水利工程施工的危险系数较高,所以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尽可能避免出现人群聚集与随意走动的现象,从而导致施工人员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出现分心等现象,继而产生安全隐患。 2.3实施信息化安全监测 当前,施工企业需要重视对信息化安全监测系统的建设,一方面安全监测工作的有效开展可以为工程项目的安全性评估分析提供重要的实际数据资料,另一方面可以为施工企业相关决策的制定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因此,在实际建设过程中,施工企业需要建设完善的信息化安全监测系统,其中包括施工现场监测、监测资料整编、施工信息反馈等内容。其主要功能与作用就是对施工现场进行实时监测,例如隧洞断面观测、变形监测、地震反应监测等。与此同时,安全监测系统需要对施工通道发生流沙、坍塌以及膨胀性围岩等现象的发生概率进行分析,以此降低对人员安全以及设备安全的影响,提升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另外,环境条件以及地质条件等因素都会对水利工程的建设产生影响,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产生制约。因此,为了实现对水利工程的有效安全监测,安全监测的管理网络需要从不同方位、方面对相关数据进行采集和收集,并以此为基础进行科学性分析,以此降低隧洞工程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当然,信息安全监测系统的建设不仅需要起到相关的监测作用,还需要以实际工程建设为需求,为隧洞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进行服务。除此之外,安全管理人员需要以信息化监测系统为基础,对项目工程的建设质量进行电子化填写,以此备案和存储,并充分发挥网络技术的优势,对水利工程建设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记录,进而促进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质量的有效提升。 2.4严格遵循安全评价指标体系 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需要秉承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并以相关安全评价体系为基础,对水利工程建设的危险性与职业危害进行预测评估,并以此为基础制定科学合理的安全防护计划。施工企业需要严格遵循国家规定的安全建设要求,注重对合理施工工艺的选择,并建立安全评价的永久性工程信息底账,以此实现相关安全问题的有据可查、有法可依。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9号令)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9号令) 发布时间:2008-04-05 (1999年3月4日水利部第9号令发布实施)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各类水利工程的质量事故处理时,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因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还应遵从国家和水利部伤亡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发生质量事故,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制度。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并负责部属重点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并负责本流域中央投资为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及国际边界河流上的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负责本辖区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和所属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第六条工程建设中未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建设程序、质量管理、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或违反国家和水利部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及其它有关规定而发生质量事故的,对有关单位或个人从严从重处罚。 二、事故分类 第七条工程质量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对工程正常使用的影响,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 第八条一般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并不影响使用寿命的事故。 较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延误较短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较大影响的事故。 重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较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较大影响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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