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的案件罪名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

12月15日10时,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通报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副庭长沈亮介绍称,《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17条,针对此类案件起诉、审判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内容涵盖相关犯罪主体范围、定罪量刑标准、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的具体运用以及相关公职人员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认定处理等方面的多个问题。
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可认定为犯罪主体针对实践中某些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具有特定职务身份的公司、企业管理人员,为了规避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违规投资入股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公司、企业管理人员不得违规从事与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业务等方面的禁止性规定,以他人名义投资入股公司、企业,从而达到隐藏自己股东身份、充当“隐名持股人”的情况,《解释》明确规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权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或者对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可以认定为相关犯罪的犯罪主体,以严密刑事法网,确保刑罚效果。
死亡1人、重伤3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作为入罪标准此前,对于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多个罪名,包括近年来多发、频发的危险物品肇事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等,均无明确的定罪量刑标准,实践中难以把握。
《解释》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原则上以死亡一人、重伤三人,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作为入罪标准。
《解释》对于相关罪名处第二档法定刑的条件采用了“事故后果+责任大小”的规定方式,即原则上事故后果达到一定程度,行为人又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方可处以第二档法定刑。
同时,对于少数案件中的部分次要责任人不处以第二档法定刑难以作到罪责刑相适应的情况,可以考虑适用《解释》规定的兜底条款,处以第二档法定刑。
我国《宪法》、《刑法》中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条款(同名13721)

我国《宪法(xiànfǎ)》、《刑法》中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条款一、《宪法》中与安全生产(shēngchǎn)相关的条款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可以(kěyǐ)说宪法是各种法律的总法律或总准则。
《宪法》总纲中的第一条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这一规定就决定了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是保护以工人、农民为主体(zhǔtǐ)的劳动者的。
在《宪法》中又规定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宪法的这一规定,是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与从事各项工作的总的原则、总的指导思想和总的要求。
我国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各类企事业单位机构,都要按照这一规定,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积极采取组织管理措施和安全技术保障措施,不断(bùduàn)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这一规定的作用和意义有两个方面,一是劳动者的休息权利不容侵犯,二是通过建立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既保证劳动的工作时间,又保证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休假时间,注意劳逸结合,禁止随意加班加点,以保持劳动者有充沛的精力进行劳动和工作,防止因疲劳过度而发生伤亡事故或积劳成病,变成职业病。
《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
该规定从各个方面充分肯定了我国广大妇女的地位,她们的权利受到国家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2.12.15•【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2〕19号,以下简称《解释》)。
《解释》于2022年9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5次会议、2022年10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一百零六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12月19日起施行。
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出战略部署和总体安排,强调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人民法院、检察机关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始终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为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持续加大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工作力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研究起草了《解释》。
《解释》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针对现阶段惩治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如何正确适用法律、准确把握刑事政策作出了规定,确保司法机关合理确定刑事处罚范围,更加准确有效打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和相关联的中介组织人员等犯罪,为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解释》共12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一是强化对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和危险作业罪的从严打击。
实践中,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行为极易引发重特大事故,社会危害严重,应当依法严惩。
刑法对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但由于适用标准不够明确,司法实践中对本罪适用较少。
江苏3.21安全事故重大案例

江苏3.21安全事故重大案例江苏响水“3·21”特大爆炸事故案一审宣判11月30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所辖响水、射阳、滨海等7个基层人民法院,对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大爆炸事故所涉22起刑事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对7个被告单位和53名被告人依法判处刑罚。
2019年3月21日14时48分许,位于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的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事故发生后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以下简称天嘉宜公司)长期违法贮存的硝化废料因持续积热升温导致自燃,燃烧引发硝化废料爆炸,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伤,640人住院治疗,直接经济损失198635.07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天嘉宜公司无视国家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长期违法违规贮存、处置硝化废料,企业管理混乱,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天嘉宜公司主要负责人由其控股公司江苏倪家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倪家巷集团)委派,重大经营管理决策需倪家巷集团决定、批准。
倪家巷集团与天嘉宜公司共同决策实施不法行为,为了集团自身利益,在天嘉宜公司技术、设备不过关的情况下仍同意上马间苯二胺项目生产线和硝化工段,明知硝化废料有毒、易燃易爆且储存地点不符合安全条件,仍未加强安全管理,未对硝化废料大量、违法贮存予以制止或提出合理处置方案,放任天嘉宜公司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最终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倪家巷集团、该集团和天嘉宜公司相关责任人应依法对事故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天嘉宜公司还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焚烧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原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张勤岳为谋取本单位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贿送财物,亦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另查明,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等6家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失实文件,导致天嘉宜公司硝化废料重大风险和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暴露,干扰误导了有关部门的监管工作;盐城市环保部门和响水县应急管理、环保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未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日常监管严重缺失,复产验收审核把关不严,存在玩忽职守行为,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第19讲 第四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新版)

2011年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辅导《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第四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分析安全生产犯罪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判断矿山生产安全的犯罪主体、定罪标准及相关疑难问题的法律适用。
本讲要点:1、安全生产犯罪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犯罪及其刑事责任3、矿山生产安全犯罪适用《刑法》的司法解释内容讲解: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于1997年3月14日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6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对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条文作出了重要修改和补充。
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刑法》关于安全生产犯罪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严惩安全生产犯罪的决心。
《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原有的两条规定作出了修改,同时增加了两条新的规定。
《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原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犯罪主体、犯罪行为和刑罚作出了修改。
随着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增多和事故责任追究力度的加大,构成公众(人员)聚集场所重特大事故和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事故的犯罪时有发生。
但是,因为原《刑法》中没有相关规定,以致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于法无据。
为了严惩这两类犯罪分子特别是隐瞒事故犯罪分子,《刑法修正案(六)》增加了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和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关于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和瞒报、谎报事故罪的两条规定。
一、刑法的基本理论(一)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体现刑法的性质和任务,贯穿于刑法始终的指导刑掣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
1997年修订的《刑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和实际情况,在总则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分别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平等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修正案(十一)试题及答案

煤矿企业逢查必考抽考试卷满分:100分及格:80分得分: _______1.请按照要求在试卷上密封线内规定的位置填写姓名、工作单位及工种。
2.所有试题均在试卷上直接作答,要求字迹清晰,应使用蓝色、黑色的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书写作答,铅笔作答无效;3.考试结束后,请勿将试卷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一、单选题(每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选项是正确的,请将正确答案的选项填入括号内。
每题2分,共20分)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6日通过,自( D )起实施。
A. 2021年1月1日 B 2021年2月1日C. 2020年12月31日 D 2021年3月1日2、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B)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A.一年以下B.三年以下C.三年以上D.五年以下3、安全生产刑事犯罪新增罪名是( B)A.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B.安全生产现实危险罪C.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D.重大责任事故罪4、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且情节特别恶劣的,处(D )有期徒刑。
A.三年以下B.五年以下C.五年以上D.三年以上七年以下5、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刑事犯罪罪名是(A)。
A.重大责任事故罪B.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C.安全生产现实危险罪D.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安全生产刑事犯罪罪名是(C)。
A.重大责任事故罪B.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C.安全生产现实危险罪D.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7、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A)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安全生产失职渎职案例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失职渎职案例1、如何避免在安全生产中发生失职渎职问题我的天。
这个问题又是一句话整死回答的人。
首先我们要搞清失职渎职指的什么?失职是指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依照规定履行自己的职务,致使单位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行为。
渎职一般指公务员和单位领导,这些人的失职就可能导致渎职。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
第一,按照目前在追究安全生产的责任一般情况来看,不出事就没有这些。
只要一出事,哪怕你做得再好,天天不睡觉都免不了责任,毕竟没有任何企业出了事能说得脱“失职”二字。
所以我说的第一点就是严防死守,不出事。
第二,千万依法依规,勉力而为,把自己的工作尽心尽力的做好。
突出管理工作的合法合规,“操正步走”第三,凡事留下记录(虽然基本上做不到),这个是证据啊。
第四,加强学习。
安全知识浩瀚如海,必须加强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学习,要知道、要掌握。
因为安全犯罪和其他犯罪是不一样的。
其他犯罪只要不知道就基本没有问题,但安全上是只要你不知道,你就是失职你就要负责任。
第五,不要啥子都抄。
操作规程、制度、表格、培训资料。
现在安全倒查凶得很。
只要不符合实际情况,完了,你又失职了,你又得负责任。
第六。
不要蹲办公室,多下一线。
安全工作不是在空调房里整的。
这是我个人比较深的几点体会,供您参考。
其他的明显违法行为我就不说了哈。
安全工作现在太不好干了,压力巨大!本着“保护职工”的本心砥砺前行吧。
慢慢都是泪。
2、失职渎职行为严格说来既不是失职也不是渎职,只是工作中的过错或过失。
如果在二者中必选一时则是失职。
失职是指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依照规定履行自己的职务,致使本单位造成损失的行为。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
失职也可以构成犯罪,当行为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时,失职造成严重损失的构成渎职犯罪3、失职渎职类违纪行为如何认定?没有做好自己的工作,拿了不属于自己的东西!认定失职渎职违纪行为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监督过失的场合,监督者应当预见自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可能致使被监督人的违法行为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第六节 重大责任事故罪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行为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行为人在生产、 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1)行为人违反了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这里所说的“安全管 理规定”,是指国家制定的关于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行 业或管理部门制定的关于安全生产、作业的规章制度、操作章程 等。 (2)行为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引起了重大伤亡事故,或 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本条规定了“重大伤亡”和“其他严重后果”两个标准,但只要具 备其中之一便构成犯罪。
(一)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概念与构 成要件 (3) )
3、主观方面由过失(主要是过于自信的 过失)构成。 4、犯罪主体是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 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 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处罚
依照刑法第134条第2款和《刑法修正案(六)》第1条的规定, 犯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 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根据《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 问题的解释》 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34条规定的“情节特别恶劣”: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 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3)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2.根据前引《解释》第12条的规定,危害矿山生产安全构成犯罪 的人,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的, 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根据前引《解释》第11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 矿山生产经营,构成本罪的,作为从重情节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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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的案件罪名
在安全生产领域,涉及到的案件罪名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罪:指的是在安全生产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罪名。
这种违法行为通常涉及的领域包括矿山、工厂、建筑施工等。
2. 过失致灾罪:指的是因疏忽大意、过失犯下的安全事故罪行。
这种罪行通常表现为在生产过程中,管理人员或者操作人员未能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导致事故发生。
这种罪行通常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3. 滥用职权罪:指的是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滥用权力,以不当手段或者不当理由,违反安全生产的操作规程,造成安全事故,给国家、单位或个人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违法行为。
这种罪行通常会追究滥用职权者的刑事责任。
4. 重大责任事故罪:指的是在安全生产中,因管理人员或操作人员严重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这种行为通常是因为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安全规定、操作标准等,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这种罪行对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追究非常严重。
5. 危害公共安全罪:指的是通过破坏安全设备,故意制造危险环境,或者有意破坏安全设施,妨碍施工作业,导致安全事故
的罪行。
这种罪行通常涉及到公共场所,如交通运输、旅游景区等。
6.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指的是在生产过程中,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严重违反安全标准,给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威胁的违法行为。
这种罪行的危害性非常大,通常会造成社会不安全因素的增加,对追求安全生产的目标形成阻碍。
7. 非法生产、储存、运输危险物质罪:指的是违反安全生产法规,未获取相关资质或证照,擅自生产、储存、运输危险物质的行为。
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安全生产事故的风险,危害性非常大。
这些案件罪名的存在,旨在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惩罚那些违规生产经营、不负责任的行为,鼓励大家在安全生产中遵守规则,提高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