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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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3篇)

建筑施工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3篇)

建筑施工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一、前言建筑施工企业是重大危险源较多的行业之一,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对于确保施工安全、保护劳动者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本《建筑施工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二、总则本制度旨在规范建筑施工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和劳动者的权益,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确保工程质量与进度稳定可靠。

三、组织机构和责任1.建立建筑施工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构,其中包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

2.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部门负责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计划、组织实施排查和治理工作、监督检查整改情况等。

3.施工企业应制定相应的责任分工方案,明确各岗位、各层级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程序1.制定排查治理计划: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部门应根据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的排查治理计划。

2.组织实施排查:按照排查治理计划的要求,由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排查,包括对施工条件、施工设备、人员行为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

3.隐患记录和汇报:对发现的隐患应及时记录并向上级报告。

同时,要建立隐患台帐,对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记录和跟踪。

4.整改治理:对发现的隐患问题,要制定整改方案,并按照整改要求进行治理。

建筑施工企业应加大整改力度,确保整改措施的实施到位。

5.督促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部门要定期对已整改的隐患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措施1.安全生产培训:建筑施工企业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和业务技能。

2.设备管理:企业要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制度,保证施工设备的安全性、可靠性和正常运行。

3.环境治理:施工现场要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状况,防止施工废弃物和污水等对自然环境的污染。

4.安全防护设施:建筑施工企业要合理配置和使用安全防护设施,保护施工人员的生命和身体安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认真落实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一步深化和规范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检查频次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班组长作为企业、项目部和班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分别组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成员做好隐患排查工作,并督促和协调相关单位、人员做好隐患治理工作。

第三章职责分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成员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认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班组长应当对其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

第四章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为防止和减少重大事故的发生,应当制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并按照标准进行排查治理。

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上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相关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第五章治理程序和要求对于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应当按照治理程序和要求进行治理。

治理程序包括隐患排查、隐患分析、隐患评估、隐患治理和隐患验收等环节。

治理要求包括治理时限、治理措施和治理效果等方面。

第六章考核奖惩为了促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落实,应当建立考核机制,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考核。

对于工作成绩优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于工作成绩不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批评和惩处。

第七章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修改,应当经过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班组长的审批,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本制度规定了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执行经理的定义和不得随意变更的要求。

第二章规定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检查频次,分为公司级检查、项目自查、班组长和个人安全生产检查。

公司级检查由企业领导带队,质安部、生产部有关技术人员参加,还有专业性、季节性、验收性、节前性、经常性检查。

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

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

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
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描述:
1. 高处作业风险:施工现场通常有许多需要在高处进行的作业,如搭建脚手架、安装天花板等。

当工人没有正确使用安全带、脚手架异常或缺乏防护措施时,存在从高处坠落的危险。

2. 电气设备安全:施工现场使用大量的电气设备,如电锤、电焊机等。

如果电气设备维护不当或电线老化破损,容易导致火灾、电击等事故发生。

3. 堆放物品不当:施工现场常常有大量的建材、工具、设备等堆放。

如果这些物品没有正确地堆放并固定好,容易发生坍塌、滑倒摔倒等安全事故。

4. 施工机械安全风险:在施工现场常常使用各种机械设备,如起重机、挖掘机等。

如果操作不当、维护不及时,可能导致设备故障、机械碰撞等事故。

5. 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工人对安全规定的不遵守、对安全操作的无知或忽视,也是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的一个重要因素。

6. 施工材料质量问题:施工材料质量差、未经严格检验或使用过期材料,可能导致建筑结构的不牢固,存在安全隐患。

7. 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施工现场通常存在尘土、噪音等环境污染,也可能影响工人的身体健康和工作安全。

8. 疏散通道堵塞:施工现场如果没有留出足够的疏散通道,一旦发生火灾、地震等灾害,工人疏散会受阻,造成严重后果。

9. 施工现场交通安全:施工现场经常有各种交通工具和行人同时存在,如卡车、吊车、工人等。

如果没有明确的交通指引和标志,易导致车辆与行人的碰撞。

10. 临时设施安全: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如临时办公室、食堂等,如果没有符合安全规定的建筑标准和设备,可能会存在火灾、电气、卫生等安全隐患。

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

重大事故报告
第四条 工程施工单位发生重大事故后,必须立即向工程所在地区(县)建委报告,区(县)建委接到事故 报告后应立即向市建委报告。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分包单位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向总承包单位报告,总承包单位依上款规定向工程所 在地区(县)建委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单位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伤亡人数、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等。 第五条 安全生产事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持法人委托书)应立即到现场接受调查、询问。 第六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当在12小时内向区(县)建委提交书面报告,区(县)建委在接到书 面报告后24小时内向市建委提交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及事故单位名称; (二)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第十七条 发生三级重大事故的,暂扣负主要责任的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90天;暂扣非主要责任施工单 位安全生产许可证30至60天;监理单位负有监理责任的,暂停在北京市建筑市场投标30天至60天。
安全隐患处理
第二十八条 施工现场存在重大隐患的,市和区(县)建委可依据有关规定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或停工整 改。
第二十九条 区(县)建委在安全生产的监督、巡查中,因重大隐患对同一施工单位三个以上(含三个)项 目或同一项目两次以上(含两次)做出限期整改、责令停工等处理的,应于作出最后一次处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报告市建委。市建委接到报告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复核违法违规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
市建委在安全生产的监督、巡查中,因重大隐患对同一施工单位三个以上(含三个)项目或同一项目两次以 上(含两次)做出限期整改、责令停工等处理的,应于作出最后一次处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复核违法违规施 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

国家铁路局关于《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政策的解读

国家铁路局关于《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政策的解读

国家铁路局关于《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政策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铁路局,国家铁路局,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23.12.1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政策解读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要求,科学判识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防范化解铁路工程重大安全风险,推进铁路工程高质量建设,日前国家铁路局印发了《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铁工程监规〔2023〕25号)(以下简称《判定标准》)。

为便于各有关部门、单位更好地理解文件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就《判定标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近年来,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在铁路工程各级监管部门和参建企业等各方的共同努力下,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形势整体保持了稳定向好的态势,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连续下降,但生产安全事故仍时有发生,甚至发生过重大事故和多人涉险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教训极其深刻,这些都说明铁路建设工程的本质安全水平还不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惯性违章屡禁不止、源头风险管控不到位等瓶颈性、根源性、本质性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

立足于从源头上加强监管,国家铁路局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典型案例进行了深入分析,深刻剖析了群死群伤事故原因,结合铁路工程行业自身特点,充分考虑事故的危害程度、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系统归纳了施工现场高度危险施工环节,聚焦项目的安全管理缺失、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细化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有助于指导参建单位进一步加强铁路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提高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保障铁路工程建设安全稳定。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辨识标准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辨识标准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辨识标准1. 引言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辨识。

2.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定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在建筑工程生产过程中,因设计、施工、监理、使用、维护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缺陷,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潜在不安全因素。

3.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辨识内容3.1 设计环节- 未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 设计文件中存在重大设计错误或者遗漏;- 设计文件中未充分考虑施工安全措施;- 设计文件中未充分考虑使用维护安全措施。

3.2 施工环节- 未按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施工;- 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施工场地安全防护措施不完善;- 施工过程中存在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3.3 监理环节- 监理单位未按照职责进行监理;- 监理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未及时报告。

3.4 使用环节- 未按照设计文件和使用维护手册使用建筑;- 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存在违法使用建筑的行为。

3.5 安全生产管理- 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未对施工现场进行有效安全巡查和监控。

4.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辨识方法4.1 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对照检查建筑工程是否符合要求;4.2 审查设计文件、施工方案、监理报告等相关资料,查找是否存在安全隐患;4.3 现场查看建筑工程施工、使用、维护等情况,发现是否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4.4 征询从业人员、周边群众等相关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情况。

5.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5.1 对于辨识出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立即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5.2 整改措施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确保整改效果;5.3 整改过程中应加强安全巡查和监控,防止事故发生;5.4 整改完成后,应进行验收,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信息通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信息通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信息通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一、前言信息通信建设工程是指通信、广播、电视、互联网等信息通信行业的设施和工程项目。

在信息时代,信息通信建设工程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关乎着国家的通信信息安全以及经济社会发展。

然而,在信息通信建设工程的生产过程中,安全事故隐患是时常存在的。

一旦发生重大事故,将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影响,因此,对信息通信建设工程的安全隐患判定标准是十分重要的。

二、信息通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必要性1.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信息通信建设工程涉及的通信、电力、互联网等领域,是公共利益重大的工程项目,因此必须从源头上对安全隐患进行评估和判定,以确保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损害。

2. 保障员工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信息通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如果不得到及时认识和控制,将对员工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危害。

3. 保障国家信息通信安全:信息通信建设工程的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通信、电力、互联网等重要基础设施的瘫痪,从而影响国家的信息通信安全。

因此,确保信息通信建设工程的安全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一环。

三、信息通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主要内容1. 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信息通信建设工程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首先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

只有建立了严密的安全管理体系,才能有效地识别和控制安全隐患。

2. 安全隐患的辨识和评估针对信息通信建设工程,应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详细的辨识和评估。

主要从工程设计、施工、运行和维护等环节进行全面分析,确保所有潜在的安全隐患都得以识别和评估。

3. 安全监测和控制及时安全监测和控制是信息通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的保障。

通过各种安全监测手段,对工程项目的各个环节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控制措施,以防范安全事故隐患的发生。

4. 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一旦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进行排查和整改。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直接判定清单(指南)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直接判定清单(指南)

四、其它 液氨制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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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管理环节 隐患编号
SJ-Z038 SJ-Z039 SJ-Z040 SJ-Z041 SJ-Z042 SJ-Z043 SJ-Z044 SJ-Z045 SJ-Z046 SJ-Z047 SJ-Z048 SJ-Z049 SJ-Z050 三、专项工程 模板工程 SJ-Z051 SJ-Z052 SJ-Z053 SJ-Z054 SJ-Z055 SJ-Z056 SJ-Z057 SJ-Z058 危险物品 SJ-Z059 SJ-Z060 SJ-Z061
营地及施工设 施建设 二、临时工程 围堰工程
SJ-L002 SJ-L003 SJ-L004 SJ-L005 SJ-L006 SJ-Z001 SJ-Z002 SJ-Z003 SJ-Z004 SJ-Z005 SJ-Z006 SJ-Z007 SJ-Z008 SJ-Z009 SJ-Z010 SJ-Z011 SJ-Z012 SJ-Z013
消防安全 SJ-Z066 三、专项工程 SJ-Z067 SJ-Z068 SJ-Z069 SJ-Z070 SJ-Z071 SJ-Z072 SJ-Z073 SJ-Z074 SJ-Q001 SJ-Q002 SJ-Q003 SJ-Q004 SJ-Q005 SJ-Q006 SJ-Q007 SJ-Q008 SJ-Q009
隧洞进出口无防护棚。 无爆破设计,或未按爆破设计作业。 地下井挖,洞内空气含沼气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时未停止爆破作业的。 未设置警戒区,或未按规定进行警戒。 无统一的爆破信号和爆破指挥。 装药、起爆作业无专人监督。 起爆前未进行全面清场确认。 爆破后未进行检查确认,或未排险立即施工。 爆破器材库房未进行专门设计,或未按专门设计建设,或未验收投入使用。 使用非专用车辆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人药混装运输。 爆破器材库区照明未采用防爆型电器。 支架基础承载力不符合方案设计要求。 未按规范或方案要求安装或拆除沉箱、胸墙、闸墙等处的模板(包括翻模、爬(滑)模、移动模架 等)。 支架立杆采用搭接、水平杆不连续、未按规定设置剪刀撑、扣件紧固力不符合要求。 采用挂篮法施工未平衡浇筑;挂篮拼装后未预压、锚固不规范;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要求或恶劣天气移 动挂篮。 各类模板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转序施工。 无专项拆除设计施工方案,或未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拆除施工前,未切断或迁移水电、气、热等管线。 未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安全隔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设专人监护。 围堰拆除未进行专门设计论证,编制专项方案,或无应急预案。 爆破拆除未进行专门设计,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专项方案作业,或未对保留的结构部分采取可 靠的保护措施。 易燃、可燃液体的贮罐区、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小于规范的规定。 油库、爆破器材库等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未专门设计,或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 有毒有害物品贮存仓库与车间、办公室、居民住房等安全防护距离少于1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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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监管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贵州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我省从事建筑活动以及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工,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建筑施工企业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核实和处置;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章建筑施工企业职责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是建设工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等制度,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是本在建项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使用专项制度,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排查事故隐患。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台帐,并实施监控治理。

事故隐患登记台帐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隐患发现时间、发现人;(二)事故隐患的种类、部位等现状描述;(三)事故隐患产生的原因;(四)事故隐患整改责任人;(五)事故隐患整改时限;(六)事故隐患整改措施;(七)事故隐患复查结果及复查人员;(八)其他内容。

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举报和奖励制度,鼓励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

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总责。

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项目依法分包的,应当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的管理职责。

建筑施工企业对分包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施工现场有多家施工企业同时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明确分包单位在交叉施工、工序交接、配合协调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隐患排查和监控职责。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每季度、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和下一年度1月31日前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统计分析表应当由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建筑施工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在发现后12小时内向工程监理单位、直接监管该工程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并随后补报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事故隐患治理实施情况等。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故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等。

第十三条一般事故隐患由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负责人立即组织人员实施整改。

第十四条重大事故隐患由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方案;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验收和评估方案等。

第十五条达到规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一)专家组成员;(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三)工程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四)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相关分包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

其中专家组成员应当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和公布的专家库中抽取。

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论证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和规模划分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

第十六条参与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论证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15年以上的设计、施工、勘察、监理、项目管理工作经历;(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应专业一级注册执业资格(不分级别的除外);(三)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建筑施工企业专家还应当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七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论证专家组在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内容、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是否完整、齐全,以及是否有可操作性等进行论证后,应当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

每名专家应当在书面论证审查报告上签字,并加盖执业章或附具职称证书复印件。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根据论证审查报告完善治理方案,并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专家组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应当作为治理方案附件,在实施过程中,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通过论证的方案组织施工,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防止事故发生。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工或者停止使用,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

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实施细则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和项目部发出预警通知;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人员安全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工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结束后,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和工程监理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查;经复查合格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提出复工书面申请和整改合格报告,经其现场复查并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施工。

申请材料包括:(一)复工申请;(二)整改合格报告(建筑施工企业分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三)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实施情况复查报告(专家现场检查意见和检查人员签字);(四)工程监理单位复查意见;(五)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其他单位职责第二十一条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建筑施工企业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加盖执业章和单位公章后,才能实施。

第二十三条工程监理单位对发现或告知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过程应当进行旁站监理,并建立相应重大事故隐患登记台帐。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应当积极配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足额拨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实行分级管理。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省建筑工程施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总站具体实施我省建筑工程施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和所管项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以及对县(市、特区、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层级监督、指导工作。

县(市、特区、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和所管项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事故隐患治理和整改实行属地管理,即建设工程事故隐患治理和整改由直接监管该工程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检查、督促、落实、复查、销号等。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建筑施工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和实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

检查重点是近两年来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有安全不良行为记录或被挂牌督办的企业或项目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较多的地区。

县(市、区、特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月至少要组织一次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在建项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检查数量每次分别不少于本行政区域内在建项目和建筑施工企业总数的20%。

市(州、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季度至少要组织一次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建项目以及县(市、区、特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检查数量每次不少于3个县(市、区、特区),年覆盖率应达到100%,并不少于本行政区域内在建项目和建筑施工企业总数的10%。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至少要组织一次对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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