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表彰和奖励办法
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单位部门奖励方案

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单位部门奖励方案以下是 7 条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单位部门奖励方案:1. 设立“文明先锋队”奖!嘿,就像足球比赛里的最佳射手一样,那些在文明城市创建中冲在最前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直接当选。
比如,宣传部组织了超多场深入人心的文明宣传活动,这就完全够格呀!难道这样的部门不值得重奖吗?2. 来个“点子大王”奖怎么样?想象一下,如果有个部门提出了超级棒的文明创建点子,类似发明了一种让大家都开心又积极参与的方法,这不就得好好奖励嘛!就像科技公司想出了改变世界的创意,厉害吧!凭啥不奖励呢?3. “团结协作奖”不能少!当各个部门紧密合作,像一支配合默契的篮球队一样,共同为文明城市创建发力,就得给他们点赞。
比如环保和城建部门一起把城市环境打造得美美的,多了不起呀!这样的团结难道不应该得到奖励吗?4. “坚持不懈奖”该有!有的部门就像马拉松选手持续不断地努力,长期致力于文明创建工作,一直不松懈。
比如教育局常年坚持在学校开展文明教育,这太值得肯定啦!这样的坚持不值得奖励吗?5. 搞个“群众口碑奖”呗!如果一个部门的工作得到了老百姓的高度赞赏,就像明星得到粉丝疯狂追捧一样,那必须得重奖呀!要是某个执法部门执法文明又暖心,老百姓都夸好,这还不优秀吗?6. “创新突破奖”也很需要呀!这就好比在一场比赛中有人做出了令人惊叹的超高难度动作。
如果有部门在文明创建的方式或方法上有重大创新突破,比如用新科技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可太牛了!不狠狠奖励说得过去吗?7. 最后来个“最佳进步奖”!就像一个学生成绩大幅提高一样,有的部门可能一开始不太出色,但通过努力取得了巨大的进步。
比如某街道从比较落后到焕然一新,多了不起呀!这种进步不奖励怎能行呢?我的观点结论就是:这些奖励方案会充分激发单位部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大家肯定会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拼命努力的!。
1999-福建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福建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文件闽文明委(1999)9号福建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创建文明单位活动是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广泛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的主要形式,是两个文明建设有机结合的重要载体。
文明单位必须是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努力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成绩显著的先进典型。
第三条文明单位是两个文明建设成果综合性的最高荣誉称号,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联合命名;省直机关文明单位由省直机关党工委命名。
第四条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的范围包括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实行独立核算,建有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或工会基层组织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五条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纳入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是考核领导班子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单位都要把创建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第二章基本标准第六条文明单位基本标准:(一)领导班子坚强。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执行党的基本路线,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模范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坚持两个文明建设一起抓,重视精神文明建设投入,扎实开展创建活动,规划科学、目标明确、措施有力、责任落实。
领导干部锐意改革,团结协作,求实创新,以身作则,廉洁奉公,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完成党委、政府和文明委交付的各项任务。
(二)工作成效显著。
生产经营单位改革开放步伐快,市场竞争能力强,科学决策,依法经营,严格管理,经济效益稳步提高,主要经济发展指标居于当地或同行业的前列。
非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管理完善,业务发展好,办事效率高,各项工作处于领先水平。
(三)精神状态良好。
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干部职工精神振奋,形成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良好风尚;严格执行计划生育国策,无计划外生育;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无歧视虐待妇孺老弱现象,有效遏制婚丧喜庆大操大办,无封建迷信、聚众赌博和传播淫秽物品行为。
2017年事业单位发放文明单位奖励的政策依据

2017年事业单位发放文明单位奖励的政策依据2017年事业单位发放文明单位奖励的政策依据根据《福建省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管理办法》(闽文明委[2007]10号)和《福州市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管理办法》(榕文明委[2008]1号)文件精神,对获得文明单位、文明乡镇、文明学校称号的单位、学校,命名后三年内该单位或学校的工作人员每年发给一定数额的奖励金。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放范围获得国家级、省级、福州市级、长乐市级的文明单位、文明乡镇、文明学校称号的单位、乡镇、学校(不含其下属单位)的工作人员。
文明单位(乡镇、学校)荣誉称号被取消的,取消称号的当年起即取消奖励金。
1、机关事业单位(乡镇、学校)的奖励金发放对象为上年度12月份工资基金在册的在职人员,创建届期内在职不在岗人员(不含经过组织批准的借用、聘用人员)不在发放范围。
届期内退休人员(含提前退休的人员)按该届期的实际在岗年限发放奖励金;2、派出单位、基层所站与所隶属主管部门(指人事隶属关系,主管部门指乡镇街道和长乐市一级部门)作为一个整体参加文明创建和评选的,主管部门的奖励金发放可包括此类派出单位、基层所站的全体在职在岗人员;3、企业单位奖励金发放对象为在岗干部职工,若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4、届期内获得不同级别称号的文明单位、文明乡镇、文明学校,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发放奖励金,不得重复享受。
二、发放标准国家级、省级文明单位、文明乡镇、文明学校的奖励幅度,按不超过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的国家基本工资和规范后津补贴起步水平标准之和发放;未规范津补贴的单位按原工资标准发放;退休人员按上年度12月份退休费计发;企业奖励金的发放标准由企业自行确定,但每人每年不得超过一个月工资。
福州市级文明单位(乡镇、学校)的奖励金按不超过省级奖励幅度的80%发放;长乐市级文明单位(乡镇、学校)奖励金按不超过省级奖励幅度的60%发放。
三、开支渠道机关事业单位(乡镇、学校)奖励金从本单位财政预算包干经费中列支;企业奖励金从效益工资中开支,纳入生产成本。
精神文明奖发放标准

精神文明奖发放标准1. 前言精神文明奖是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导下,表彰和奖励在精神文明建设领域作出杰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的荣誉称号。
精神文明奖的发放标准对于评选出优秀的文明奖项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精神文明奖的发放标准进行详细阐述。
2. 申请条件为了确保精神文明奖能够得到公正和客观的评选,制定一定的申请条件是必要的。
以下是申请精神文明奖的一般条件:•个人或者集体必须有正当的身份,如在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工作;•个人或者集体必须在所从事的工作中表现出杰出的精神文明建设成果;•个人或者集体必须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社会主义文明进步贡献力量。
3. 评选标准为了确保精神文明奖的评选公正、客观,并能激励人们追求精神文明建设,制定一定的评选标准是必要的。
以下是常见的评选标准:1.品德与道德修养:注重道德教育和品德培养,尊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具备优良的个人品德和良好的道德修养。
2.积极参与公益活动: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志愿服务、慈善事业等公益活动,为社会公众提供帮助,传递正能量。
3.教育贡献:在教育领域有杰出的成就和贡献,如师德高尚、教育教学质量优秀、科研成果丰富等。
4.科技创新:在科技创新领域有杰出的成就和贡献,如取得重大科研成果、获得专利或发表高水平论文等。
5.文化艺术:在文化艺术领域具备卓越的才艺和艺术成就,如在文学、音乐、绘画等方面有突出表现。
6.环境保护:关注环保事业,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和绿化建设,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7.创新创业:在创新创业领域具备杰出的成就和贡献,如创办企业、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等。
8.文明礼仪:注重文明礼貌,遵守社交礼仪,帮助他人,传递文明形象。
4. 评选程序精神文明奖的评选程序应该确保公正、透明和权威性。
以下是一般的评选程序:1.申请阶段:个人或集体需要根据所在单位或组织的要求,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交相应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工作经历、证明文件等。
2.初步评审:由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评审,判断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精神文明建设奖发放实施方案

精神文明建设奖发放实施方案一、前言精神文明建设是推动我国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保障,为充分发挥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精神文明建设的积极性,我们特制定本实施方案,旨在明确精神文明建设奖的发放对象、标准及程序,确保奖励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二、奖励对象1.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个人;2.积极投身精神文明建设,为推动社会文明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界人士;3.在精神文明建设领域取得显著成果,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先进典型。
三、奖励标准1.精神文明建设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金;2.对于特别优秀的个人或团体,可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适当奖金;3.对于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建设,但未能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申报者,可给予鼓励奖,奖金为5000元。
四、申报程序1.申报单位或个人需填写《精神文明建设奖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申报材料经所在地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审核后,报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3.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拟获奖名单;4.拟获奖名单在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5.公示无异议后,报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审批,批准后发放奖金及荣誉证书。
五、奖励发放1.奖金及荣誉证书由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发放给获奖者;2.获奖者需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奖金,不得挪作他用;3.获奖者所在单位应给予获奖者相应的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
六、工作要求1.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要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奖的评选工作,认真组织申报,确保评选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2.各级宣传、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精神文明建设奖的评选工作;3.要充分发挥精神文明建设奖的激励作用,广泛宣传获奖者的先进事迹,推动精神文明建设深入开展。
福建省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管理办法[整理版]
![福建省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管理办法[整理版]](https://img.taocdn.com/s3/m/22a347c532d4b14e852458fb770bf78a65293a12.png)
福建省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的管理对象包括省级文明城市、文明城区、文明县城、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学校、文明风景旅游区、文明社区(小区)、军民共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和创建省级文明城市、文明城区、文明县城、文明行业、文明风景旅游区工作先进城市、先进城区、先进县城、先进行业、先进风景旅游区以及行业先进单位(“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以下简称“先进”)。
第二条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是提高全体公民素质和广大城乡、行业窗口文明程度的重要举措,是加快现代化进程的客观需要,是改善投资环境、弘扬道德新风、融洽人际关系、推动城乡共建、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
为规范我省精神文明建设先进评选命名表彰工作,提高评选表彰工作质量,促进创建活动健康发展,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精神文明建设各类先进荣誉称号,是省委、省政府联合授予积极开展创建活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社会建设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突出,能够在全省发挥示范作用的综合性最高荣誉称号。
第四条省级精神文明建设各类先进的评选表彰,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旗臶,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建设和谐社会为目标,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为主要任务,以提高人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为重点,以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与和谐创建活动为载体,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重在建设、注重实效、多办实事,促进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协调发展,推动社会各项事业全面进步。
第二章评选标准第五条文明城市、城区、县城评选标准(一)政务环境廉洁高效。
党委、政府认真学习、贯彻、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自觉按照和谐社会建设的目标要求,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文明创建奖励实施方案

文明创建奖励实施方案一、背景。
文明创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体现。
为了推动文明创建工作的深入开展,激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文明创建活动,特制定本奖励实施方案。
二、奖励对象。
1. 个人,在城市文明创建中表现突出的市民、志愿者等个人。
2. 单位,在城市文明创建中作出显著贡献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三、奖励内容。
1. 个人奖励:(1)荣誉奖励,颁发荣誉证书、奖牌等;(2)物质奖励,发放奖金、实物奖品等。
2. 单位奖励:(1)荣誉奖励,颁发荣誉证书、奖牌等;(2)资金奖励,给予经济补助、资金支持等。
四、奖励标准。
1. 个人奖励标准:(1)在城市文明创建活动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个人,可获得一定金额的奖金和荣誉证书;(2)在城市文明创建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可获得一定价值的实物奖品和奖牌。
2. 单位奖励标准:(1)在城市文明创建活动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可获得一定金额的资金奖励和荣誉证书;(2)在城市文明创建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可获得一定价值的实物奖品和奖牌。
五、奖励评定。
1. 个人奖励评定:(1)由城市文明创建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团对个人奖励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确定奖励对象;(2)公开公正评选,确保评选结果公平、公正。
2. 单位奖励评定:(1)由城市文明创建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单位奖励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确定奖励对象;(2)公开公正评选,确保评选结果公平、公正。
六、奖励管理。
1. 奖励资金来源:(1)个人奖励资金由城市文明创建办公室统筹安排;(2)单位奖励资金由财政拨款和社会捐赠等多种途径筹集。
2. 奖励监督:(1)建立奖励管理制度,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监督和管理;(2)严格执行奖励标准,确保奖励公平、公正。
七、奖励宣传。
1. 宣传方式:(1)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平台等多种渠道宣传奖励对象的事迹和成就;(2)举办颁奖仪式、座谈会等活动,宣传奖励工作的成果和影响。
2. 宣传效果:(1)激励更多的人积极参与城市文明创建活动;(2)树立文明创建的典型榜样,营造浓厚的文明创建氛围。
2024年文明创建奖罚制度(二篇)

2024年文明创建奖罚制度为建立精神文明建设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调动广大党员干部投身创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办公室精神文明创建水平,根据《____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和市、县文明办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办公室机关被评为文明单位时,办公室发放相应级别的精神文明奖。
第二条精神文明奖的发放范围为办公室全体党员干部职工。
第三条精神文明奖的发放标准按照文明办的文件规定执行。
如有变动,按规定的时间和数额执行。
第四条办公室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____,不断加强道德修养,提高自身素质。
第五条办公室工作人员要积极参与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对成绩突出者给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凡有下列情况的,对有关责任科室和单位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取消评先资格。
1.完不成办公室交给的精神文明建设任务的。
____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在精神文明创建评比活动及卫生大检查中,一年被通报批评____次以上的。
4.工作态度恶劣,营私舞弊的。
5.因工作不力或失职、渎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受到有关部门处理的。
6.当年干部职工触犯法律被判刑、拘留的或因____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7.发生聚众____、搞封建____活动等不良行为,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
8.对内部不安定因素不及时化解,处置不力,导致发生____等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
2024年文明创建奖罚制度(二)2024年,人类社会迎来了一个重要的转折点。
在过去几十年里,人类社会不断面临各种挑战和问题,例如环境污染、资源枯竭、社会不公等等。
为了引导人类社会走向更加可持续和繁荣的未来,2024年文明创建奖罚制度应运而生。
文明创建奖罚制度旨在通过奖励和惩罚的方式,引导个人和组织的行为,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个制度的具体内容和运行方式。
首先,文明创建奖罚制度将主要围绕三个方面展开,分别是环境保护、社会公正和个人道德。
通过这三个方面的奖励和惩罚,可以全面地引导人们的行为,推动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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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表彰和奖励办法
文章类型:转载内容分类:公文来源:省委文明办发布日期:2008/7/30 17:52:11 访问次数:1791
第十七条省委常委会审议批准拟表彰名单后,由省委、省政府召开表彰大会,对获表彰对象颁发牌匾和证书。
第十八条省委、省政府对获表彰的文明城市、县城、城区、社区(小区)、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各地、各有关部门可从实际出发制定奖励办法,对在创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
获得省级先进行业荣誉称号的行业,命名后的三年内,每年可给在职的干部、职工发放一定数额的奖金。
奖金按人均工资总额的1个月发放,行业性质为行政和事业的,奖金从本单位预算包干经费中开支;行业性质为企业的,奖金从效益工资中开支,纳入生产成本。
获得省级文明单位、文明学校荣誉称号的单位、学校,命名后的三年内该单位或学校的干部和教师、职工年度考核的优秀比例分别按15%和25%掌握,并每年发给在职干部和教师、职工一定数额的奖金。
奖金按人均工资总额的1个月发放,行政和事业单位奖金从本单位预算包干经费中开支;企业奖金从效益工资中开支,纳入生产成本。
获得省级文明乡镇荣誉称号的镇(乡),命名后的三年内,每年可给在职的乡镇干部、职工发放一定数额的奖金。
乡镇干部、职工的奖金按人均工资总额的1个月发放,从乡镇财政预算包干经费中开支。
获得省级行业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省级示范窗口,命名后的三年内,其省级主管部门每年可给该窗口的在职干部、职工发放一定数额的奖金。
奖金按人均工资总额的1个月发放,行业性质为行政和事业的,奖金从预算包干经费中开支;行业性质为企业的,奖金从效益工资中开支,纳入企业生产成本。
但在同届期内已从所隶属的行业、单位获得省级先进行业或文明单位奖金的,不得重复发放。
第十九条省级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学校在命名后的三年内,是该单位、乡镇、学校评选上一级别先进党组织的必备条件,是主要领导评选上一级别劳动模范和党内各类先进的必备条件。
评选全国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学校,原则上应从本届期前连续两届以上的省级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学校中推荐。
第五章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条省级文明或先进城市、城区、县城、行业、风景旅游区及文明单位、村镇、学校、社区(小区)、军民共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和行业先进单位日常工作的指导监督,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由所在市、县、区文明委和省直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及参赛行业省级主管部门负责。
各级文明委、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创建工作上新水平。
第二十一条推荐和评选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弄虚作假、隐匿问题不报的,经查实,即取消申报资格,撤销荣誉称号并通报全省,问题严重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游区及文明单位、村镇、学校、社区(小区)、军民共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和行业先进单位的荣誉称号,实行动态管理。
各级文明委和省直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及参赛行业省级主管部门每届届中要对所负责推荐的申报对象荣誉称号获得单位进行一次复查,并向省文明办提出复查报告。
对于工作停滞不前、出现突出问题的,应给予必要的批评警告,限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就整改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报省文明委复查。
对于工作严重滑坡、出现重大问题或整改不力的单位,经省文明办查明情况属实的,由省文明办向省文明委提出撤销荣誉称号的建议,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后撤销其荣誉称号。
城市、城区、县城、行业、景区的届中复查与新一届初评结合进行,由省文明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被撤销省级文明或先进城市、城区、县城、行业、风景旅游区及文明单位、村镇、学校、社区(小区)、军民共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行业先进单位称号的,不得参加新一届评选;经过认真整改,符合条件的,可参加以后的评选。
第二十四条省级文明单位、村镇、学校、社区(小区)、军民共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行业先进单位若变更名称、变动隶属关系,应及时向省文明办备案;重划、重组、撤销、分立、合并的,其荣誉称号自行终止,并报省文明办备案。
重组、分立、合并的,其主体若是成建制转换,新一届申报时经同级文明办审核认定后可在原级别上重新申报。
及文明单位、村镇、学校、社区(小区)、军民共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行业先进单位实行分级管理。
获得省级文明或先进荣誉称号的设区市、行业,由省文明办负责创建工作日常管理;获得省级文明或先进荣誉称号的县级市、城区、县城、设区市行业,由设区市文明办负责创建工作日常管理;获得省级文明单位、村镇、学校、社区(小区)、军民共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行业先进单位和文明或先进风景旅游区荣誉称号的单位、村镇、学校、窗口、景区,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由接受申报的文明办负责创建工作日常管理。
第二十六条创建工作日常管理包括档案、年报、学习交流三个方面。
档案内容主要有概况、创建规划及年度创建工作总结,重大创建活动纪录和各类检查考核及奖惩情况,公示制实施情况报告,申报、审批表,社会各界反映、主要新闻媒体对创建工作的报道等;年报内容主要有年度创建计划和工作进展情况、各项奖惩及有关情况;学习交流主要包括定期举行工作例会,传达上级指示,交流创建经验,组织参观考察,部署创建任务。
各荣誉称号获得单位,应根据管理层级,向管理机关及时报送相关资料。
各管理机关应根据管理权限,建立规范、科学的管理制度。
所有获表彰单位均得在单位显著位置悬挂最新一届、最高一级荣誉牌匾,新一届未被命名的,其往届获得的牌匾不再悬挂。
设区市、行业(全系统)的牌匾规格为长75cm、宽55cm,县级市、城区、县城、设区市行业、景区的牌匾规格为长70cm、宽50cm,单位、村镇、学校、窗口、社区的牌匾规格为长65cm、宽45cm。
第二十七条省、设区市文明办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督查制度,适时邀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荣誉获得单位进行视察,并组织新闻单位和社会监督员进行明查暗访。
暗访情况要及时向有关城市通报,并报省文明委和省委、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