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加油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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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中国石化加油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石化加油卡(以下简称加油卡)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化)统一发行,由中国石化各省(市)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具体承办发行业务。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可根据需要申办单位加油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外居民可申办个人加油卡。

第三条中国石化加油卡属行业专用卡,仅限于加油使用,不可提取现金、不能透支、不计利息。加油卡充值后可用于在中国石化所属的加油卡联网加油站加油。

第四条申办加油卡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章程的各项条款。

第二章加油卡类型

第五条加油卡分记名加油卡和不记名加油卡。

第六条记名加油卡分为单用户卡和多用户卡,单位或个人可根据需要在开户时自行选择。单用户卡指一户一卡。多用户卡包括一张主卡和若干张副卡;主卡对副卡具有管理功能,同时也可用于加油,副卡只能用于加油,副卡支出的款项由主卡持卡人开设的加油卡账户承担。

第七条不记名加油卡(以下简称不记名卡)在办理时无需提供客户资料,开户充值金额由售卡省分公司确定,可反复充值。不记名卡不能享受积分、不能办理挂失及清户手续。不记名卡在补办开户手续后可转为记名卡。

第三章开户和清户

第八条客户可在当地任意售卡网点申办记名加油卡开户,需按要求填写并提供开户申请的相关资料原件(提供资料必须真实可靠),以便享有查询、密码修改、挂失、清户和积分增值等客户服务。客户付款充值后即可进行加油消费。

第九条加油卡清户只限于记名卡。办理清户时单位客户必须持单位证明、经办人有效证件以及有关原始票据,个人客户必须持个人有效证件和有关原始票据,并带齐本户内的所有加油卡(加油卡若有遗失应先办理挂失手续),到指定售卡网点办理清户手续、交纳清户手续费,售卡网点受理清户申请30天后,办理正式退款手续,退款金额以加油卡账户余额为准。个人卡用户清户退付现金,单位卡用户清户只办理转账,不付现金。

第十条不记名卡可直接购买,不需填写客户资料,不能清户。

第四章使用规则

第十一条加油卡有效期由售卡省分公司规定,超过有效期后,持卡人应在换卡截止日前到指定地点办理延期或换卡手续。超过换卡截止日期后,按照售卡省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客户在申办加油卡开户时可根据需要进行充值,持卡人可在售卡省分公司的任意售卡网点办理续充值手续。

第十三条客户持卡加油时,结算价格以当日加油时加油机显示油品价格为准。

第十四条加油卡应由持卡人本人使用和保管,持卡人因转借或转让他人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五条客户在申办加油卡时可根据个人意愿决定是否使用密码。

第十六条持卡人资料发生变化时,应持有效证明及时到原售卡省分公司任意售卡网点办理变更手续,未办理变更手续前,将继续按原客户资料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客户如遗失加油卡,持卡人应按原售卡省分公司的有关规定,持有效证明办理挂失业务,办理挂失手续后48小时内发生的加油消费由持卡人本人承担,48小时后发生的加油消费由中国石化承担。客户挂失后不能办理止挂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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