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可以主张医疗损害赔偿
医疗损害赔偿标准

医疗损害赔偿标准医疗损害赔偿标准是指在医疗过程中,由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过失或疏忽导致患者受到损害,需要进行赔偿的标准。
医疗损害赔偿标准的确定对于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医疗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就医疗损害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医疗损害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医疗费用的赔偿,包括患者因医疗事故而产生的治疗费用、康复费用、护理费用等;二是误工费的赔偿,即患者因医疗事故而导致的工作时间损失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三是伤残赔偿,即患者因医疗事故而导致的身体功能永久性损害所产生的赔偿;四是精神损害赔偿,即患者因医疗事故而导致的精神痛苦和心理创伤所产生的赔偿。
其次,医疗损害赔偿标准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依法赔偿的原则,即医疗损害赔偿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不能随意确定;二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即医疗损害赔偿标准应当公平、合理,不能偏袒一方;三是科学合理的原则,即医疗损害赔偿标准应当基于科学的依据确定,不能主观臆断;四是补偿性的原则,即医疗损害赔偿应当具有补偿性,能够有效弥补患者因医疗事故所遭受的损失。
再次,医疗损害赔偿标准的确定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医疗损害的程度,即患者因医疗事故所遭受的损害程度;二是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过失程度,即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对于医疗损害的过失程度;三是患者的损失情况,即患者因医疗事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情况;四是社会公共利益的考量,即医疗损害赔偿标准的确定应当兼顾社会公共利益。
最后,医疗损害赔偿标准的确定需要依据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综合考量,不能一概而论。
同时,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应当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尽量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医疗损害赔偿标准的确定对于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医疗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尽量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侵权责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3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患者以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请求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件,适用本解释。
患者以在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实施的医疗美容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提起的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当事人提起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患者因同一伤病在多个医疗机构接受诊疗受到损害,起诉部分或者全部就诊的医疗机构的,应予受理。
患者起诉部分就诊的医疗机构后,当事人依法申请追加其他就诊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应予准许。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三条患者因缺陷医疗产品受到损害,起诉部分或者全部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医疗机构的,应予受理。
患者仅起诉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机构中部分主体,当事人依法申请追加其他主体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应予准许。
2023年医疗事故赔偿清单

2023年医疗事故赔偿清单
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发生的不符合规范的医疗行为或结果,造成患者身
体伤害或死亡的事件。
医疗事故赔偿清单是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医疗机构或医疗从业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清单。
在2023年,医疗事故赔偿清单包括以下内容:
1. 财产赔偿: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或其家属财产损失的,医疗机构或医疗从业者
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财产赔偿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等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
2. 人身损害赔偿:医疗事故导致患者身体受伤或死亡的,医疗机构或医疗从业
者应当承担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包括患者的痛苦、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3. 遗产赔偿: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死亡的,医疗机构或医疗从业者应当承担相应
的遗产赔偿责任。
遗产赔偿包括对患者家属的经济赔偿、精神抚慰等。
4. 医疗赔偿: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身体受伤或死亡的,医疗机构或医疗从业者应
当承担医疗赔偿责任。
医疗赔偿包括患者后续的医疗治疗费用、康复费用等。
5. 行政处罚赔偿:医疗机构或医疗从业者在医疗事故中存在疏忽、过失或故意
造成患者伤害的,相关监管部门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总的来说,2023年医疗事故赔偿清单是对医疗机构或医疗从业者在医疗过程中疏忽或过失行为的惩罚和赔偿措施。
医疗机构和医疗从业者应当严格遵守医疗规范和法律法规,提高医疗质量,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以保障患者的健康权益和医疗安全。
民法典:医疗损害赔偿范围(收藏)

民法典:医疗损害赔偿范围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颁布,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损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修改之后,有关医疗损害赔偿范围也相应产生一些变化和调整。
以下就针对赔偿范围和受害人如何提出各项主张做一个简单介绍。
一、医疗损害赔偿范围1、民法典上的赔偿范围。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可以主张的赔偿范围包括以下项目:(1)合理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即误工费)。
(2)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
(3)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
(4)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2、人损司法解释上的赔偿范围。
在民法典规定的上述赔偿范围基础上,人损司法解释对医疗费、外地就医相关损失以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的问题,给出了相应的解释。
(1)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后续治疗费,属于医疗费范畴,体现在人损司法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该条第一款是关于医疗费的解释。
(2)外地就医产生的合理的住宿费、伙食费,属于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且因客观原因无法住院所必然发生的损失,赔偿对象包括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
见人损司法解释第十条第二款。
(3)被抚养人生活费,见人损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汇总】根据民法典、人损司法解释,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可以主张的赔偿项目包括:①医疗费、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后续治疗费;②护理费;③交通费;④营养费;⑤住院伙食补助费;⑥外地就医必要且合理的住宿费、伙食费;⑦误工费;⑧残疾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辅助器具费;⑨死亡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⑩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受害人如何主张各项损失民法典仅规定了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但每项主张如何计算,则未做规定。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归责原则

一、什么是归责原则所谓归责原则,“是归责的规则,也就是确定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是责任的核心问题。
一定的归责原则决定着责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减轻责任的根据”。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则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情况下,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
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主要有如下几项,即过错原则、推定过错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其中,过错责任原则是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的一项基本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广泛适用于一些特殊的侵权行为;公平责任原则仅适用于一些例外的情况。
另外还有一种无过错原则,虽然在理论上仍有争议,但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存在无过错责任这样一种责任形式。
由于医疗事故损害是民事侵权行为的范畴,因此其归责原则也适用民事侵权的这四种归责原则之一。
二、医疗事故归责原则由于医疗行为的特殊性,以及人类生老病死乃自然规律,导致医疗过程本身就是充满不确定性,同时在医疗过程中“损害局部保护全局”的诊疗行为又经常是治愈病症所必须付出的代价,因此在诊疗过程中要求不对就诊人员造成损害几乎是不可能的,从而也导致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过程中实行公平责任或无过错责任是不公平的,加之“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是用法律特别限定的,不允许任意扩大其适用范围”,那么也就是说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确定过程中只有实行过错原则或推定过错原则才能显示司法公正。
过去我国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之前,根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对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我国实施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患方必须完成举证证明医疗事故构成要件中所有四个要件,才能构成医疗事故,医方才有义务承担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
但由于这种归责原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要求,就意味着患者一方要承担证明医院方有过错的举证责任,从而导致没有掌握病历材料以及缺乏医学知识的患者在举证责任是非常困难的,也是不合理的,很难保障到司法公正。
医疗损害赔偿标准

医疗损害赔偿标准医疗损害赔偿标准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因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过失或疏忽导致患者受到损害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赔偿标准的确立,不仅关乎患者的权益保障,也对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的管理和服务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首先,医疗损害赔偿标准应当包括医疗损害的认定和赔偿的计算。
在医疗损害的认定上,应当充分考虑患者的实际损害情况,包括身体健康、经济损失等方面。
同时,还需要考虑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过失程度,以确定赔偿责任的大小。
在赔偿的计算上,应当根据患者的实际损失情况,合理确定赔偿的数额,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要做到公平合理。
其次,医疗损害赔偿标准还应当包括赔偿责任的主体范围。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既包括医疗机构,也包括医务人员个人。
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应当对其所雇佣的医务人员的行为承担监管责任,因此在医疗损害赔偿中,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医务人员个人作为直接提供医疗服务的主体,其过失或疏忽也应当由其个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医疗损害赔偿标准还应当包括赔偿方式和赔偿程序。
在赔偿方式上,可以采取一次性赔偿或分期赔偿的方式,以满足患者的实际需求。
在赔偿程序上,应当规定清晰的申请和审理程序,保障患者的申诉权利,同时也要保障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避免赔偿程序的滥用和拖延。
综上所述,医疗损害赔偿标准是医疗服务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合理性和公正性直接关系到患者的权益保障和医疗服务质量的提升。
因此,需要不断完善和细化医疗损害赔偿标准,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医疗损害赔偿制度,为医患双方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和服务保障。
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素包括哪些

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素包括哪些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因过失或违法行为给患者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
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医疗行为
医疗损害责任的第一要素是医疗行为。
医疗行为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履行医疗服务职责过程中实施的医疗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诊疗、手术、治疗等活动。
二、损害结果
损害结果是指患者在医疗行为过程中受到的身体或精神损害。
这种损害结果可以是直接导致的疾病、伤害,也可以是医疗过程中产生的并发症或后遗症等。
三、过失行为
过失行为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疏忽、违规操作、技术错误等原因而导致的损害结果。
具体来说,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素还包括行为人存在违法或违反职业规范的过失。
四、因果关系
还有一个重要的要素,即损害结果与过失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医疗行为存在过失行为,并且该过失行为直接导致了患者的损害结果,那么这种因果关系就构成了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基础。
在实际的医疗损害责任案件处理中,法院往往会对上述要素进行综合评估,并依法判定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是否构成医疗损害责任,进而确定赔偿责任的承担范围和赔偿数额。
因此,医疗机构和从业医务人员在日常医疗活动中务必注意遵守医疗法律法规,确保医疗行为合法规范,保障患者健康权益,避免因过失或违法行为给患者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和损失。
2023年最新的医疗事故赔偿标准2023

2023年最新的医疗事故赔偿标准2023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的规定,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包括11项,具体为: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并较为明确地规定了上述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和计算办法。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
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1、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中西)药费、住院费、医疗机构的护理费等。
凭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收费单据计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4条的规定,治疗一般应在发生医疗事故的所在地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未经医院批准或出具证明而强行转院、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患者经医院治疗已痊愈后,没有必要再住院治疗的,应当立即出院。
如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的,继续住院的费用由患者自理。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医疗费还包括其他器官功能训练费和适当的美容费,仅作参考。
2、原发病医疗费用是指非医疗事故所致的、患者治疗本身原有疾病的医疗费用。
可从两个方面加以审查:(1)以医疗事故发生的时间判断。
医疗事故发生前的医疗费用为原发病医疗费用;(2)以处方药品和治疗项目判断。
凡用于治疗患者本身原有疾病或损伤的药费、检查费、治疗费等为原发病医疗费用。
但上述原则也不完全尽然,如以时间判断为例,医疗事故发生前的医疗费用为原发病医疗费用,这是毫无疑问的。
但反之却不必然,因为医疗事故发生后,往往两种医疗费用会同时交混发生,即在治疗因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的损害的同时,也在治疗患者的原发疾病,特别是当患者的原发病为重危疾病、而医疗事故只给患者造成较轻伤害(如四级医疗事故)时,单纯以时间来划分,将医疗事故发生后的所有医疗费用视为非原发病医疗费用,显然有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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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什么情况下可以主张医疗损害赔偿医疗纠纷的样态多种多样,虽然在大部分情况下,患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容易获得同情。
但由于医疗活动本身的特点,以及个人感知认识的差异,有时候认为自己有理的患方,却不一定能达到自己想要的结果。
因此,作为理性的维权,在提出赔偿主张之前,患方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就是能不能要求医方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从这条规定来看,医疗纠纷中,患者要主张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需要满足这样几个条件:一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提供了诊疗行为;二是患者受到损害;三是诊疗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
一、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诊疗行为是医疗纠纷,尤其是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产生的前提。
没有诊疗行为,医方和患方之间就没有了接触的主要基础,毕竟医院不是一个适合闲逛的地方,患方去医院的主要目的是治病就医。
那什么是诊疗行为?通常来讲,诊疗行为是一个概括性的概念,包括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为患者提供的紧急救治、检查、诊断、治疗、护理、保健、医疗美容以及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等维护患者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活动,在提供诊疗活动的过程中需要借助医学知识、专业技术、仪器设备、药物等手段。
诊疗行为是一个非常广泛的概念,为了方便起见,我们可以用排除法来进行理解。
一般来讲,以下情形不宜认定是诊疗行为:(1)在医院自伤自杀;(2)医院管理有瑕疵而第三人介入侵权,如他人去医院偷走婴儿的情形;(3)故意伤害患者,如拿患者做试验,可能构成故意犯罪;(4)医院设施存在瑕疵导致的摔伤等情形。
在这些情形下,患者存在的损害是因为诊疗活动以外的原因发生,可以按照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来主张权利,而不适宜按照医疗损害赔偿来主张权利。
二、患者的损害现代侵权法一般以现实的损害作为侵权行为成立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具有实际损害才能提起损害赔偿请求,有损害才可能有赔偿,没有损害则无赔偿。
因此,在主张医疗损害赔偿时,要求诊疗行为造成了患者实际的损害。
这里的损害,是指因侵害到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而造成的财产损害以及精神损害,这种损害具有客观性和确定性,并且在法律上具有救济的必要与救济的可能。
现实中,有的患者在就医过程中,觉得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给其造成了一定的不适,但在临床上又没有检查出来,这样的案例往往不被认为存在实际损害,除非这种不适转换成实际存在的精神损害后果才可能获得支持。
三、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简单的理解就是原因与结果的关系,就是损害后果的发生是诊疗行为所致。
如果患方的损害后果根本不是诊疗行为造成,比如患者自身的病情急剧恶化、患者自行食用了有毒有害的食物,这时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其诊疗行为负责,就缺乏了充足的依据。
实践中也有类似的案例,比如患者骨折入院,基于实际情况考虑,医生在治疗过程中使用夹板复位,并医嘱:不要负重,两周后复诊。
患者过了一个月来复诊,发现其已经自行拆除了夹板,导致骨折处严重错位并愈合畸形,影响功能,双方由此产生纠纷。
在这起纠纷中,患者自行拆除夹板是导致骨折处严重错位的原因,医院和医生的诊疗行为和骨折处错位则没有直接关系,因此医院不承担责任。
当然,现实中,由于患者的病情演变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治疗过程中包括诊疗行为在内的多种外界因素介入,往往比较难以确定哪一个原因是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唯一原因,更可能是多种原因混合造成,也就是所谓的“多因一果”。
比如甲开车撞上了乙,乙受伤入院,治疗过程中医院疏于医护导致伤口感染,乙留下严重后遗症。
此时,甲的行为和医院的行为,都是造成乙留下后遗症的原因,这个时候就要考虑不同的原因对于结果发生的影响,按照责任大小来分配责任。
这也就是在现实中,为什么我们往往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看到医方按照百分比承担责任。
因为在医疗损害侵权案件中,患者的损害完全由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导致的情况相对较少,往往会有病情的原因和患者自身的原因,在责任的承担上要充分考虑原因力的比例和过错的大小。
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医疗纠纷中往往指过失,因为在诊疗活动中故意对患者的身体实施不当的行为,往往构成故意犯罪,比如在手术中因为与患者有仇而故意切除其健康脏器等,构成故意伤害罪。
过失又可以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比如没有查验患者的血糖,而导致糖尿病患者术后愈合不佳;因为自身认知有限而又未请求上级医师支持,手术中误伤患者神经。
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过错,以其有没有尽到应当达到的注意义务为判断标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7条的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考虑到诊疗活动的特殊性,《侵权责任法》第58条还规定了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五、什么情况下,医疗机构不需要承担责任由于医疗活动的特殊性,在一些情况下,虽然患方在治疗过程中遭遇了意外伤害,但医疗机构也不需要承担责任:(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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