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赔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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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纠纷的经典案例

医疗损害纠纷的经典案例

以下是一个医疗损害纠纷的经典案例:2014年11月27日中午11点27分,杨某华因胸憋、胸痛到某医院就诊,经心电图检查后,心内科医生称杨某华冠状动脉堵死,需支架手术。

被告心内科医生张某某称,有安贞医院专家在手术室手术,可以帮忙加一台手术。

13时30分,被告告知家属,杨某华术后因心脏出血,抢救无效,宣布临床死亡。

经了解,当天并没有安贞医院专家在被告处坐诊及手术,事后经被告医务科确认,该情况属实。

被告采取欺诈手段,诱使被告同意杨某华由被告进行手术,导致杨某华死亡,为维护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医疗费4351.24元、赔偿死亡赔偿金246828元、丧葬费387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共计349959.24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此案例中,患者杨某华因病到某医院就诊,经诊断需进行支架手术。

但在手术后,患者因心脏出血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调查发现,手术当天并没有安贞医院专家在被告处坐诊及手术。

因此,患者家属认为被告采取欺诈手段诱使患者同意手术,导致患者死亡。

此案例涉及到医疗损害纠纷中的欺诈行为和过错责任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恪守医德,尊重患者知情权和自主权。

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有过错行为并导致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因此,在本案中,如果被告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并有过错行为导致患者死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可以要求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此案例提醒我们,作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切实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权。

同时,作为患者和家属也应该提高医疗知识和意识,了解自己的健康状况并积极配合医生的诊疗活动。

如果发现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行为并导致自己受到损害的,应该及时寻求法律帮助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_医疗纠纷真实案例(3篇)

法律_医疗纠纷真实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男,30岁,某城市居民。

2019年3月,甲因突发剧烈头痛,前往某知名医院就诊。

经医生诊断,甲患有“脑膜炎”,并立即开始治疗。

然而,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甲的病情并未得到明显改善,反而出现了肢体无力、语言不清等症状。

经进一步检查,甲被诊断为“脑梗塞”。

此时,甲及其家属对医院的诊断和治疗产生了严重质疑。

二、案件经过1. 起诉阶段甲及其家属认为,医院的误诊导致甲的病情加重,给其造成了严重的身体和精神损害。

于是,甲及其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2. 调查取证阶段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了调查取证。

经查,甲在就诊时,医院的诊断过程存在以下问题:(1)医生在诊断过程中,未对甲的病情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导致误诊。

(2)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医疗规范进行操作,导致甲的病情加重。

(3)医院未在病历中详细记录甲的病情变化和治疗过程,给后续治疗带来了困难。

3. 审理阶段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据,法院认为:(1)医院在诊断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甲的病情加重。

(2)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给甲造成了严重的身体和精神损害。

(3)医院应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三、判决结果根据上述认定,法院判决医院赔偿甲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3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医疗纠纷案。

以下是本案的几个特点:1. 误诊导致患者残疾:本案中,医院的误诊导致甲的病情加重,最终造成了残疾。

这给甲及其家属带来了沉重的精神负担和经济压力。

2. 法律维权之路漫漫:本案从起诉到判决,历时一年多。

这充分说明了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维权之路并非一帆风顺。

3. 医疗纠纷案件审理难度大: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医疗行为是否符合医疗规范、患者病情变化等因素。

这给案件的审理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五、启示1. 提高医疗水平:医院应加强医疗队伍建设,提高医疗技术水平,避免误诊、漏诊等问题的发生。

医疗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3篇)

医疗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女士,女,35岁,某市居民。

2020年6月,张女士因患子宫肌瘤,前往某市知名医院妇科就诊。

经诊断,张女士的子宫肌瘤较大,需进行手术治疗。

6月15日,张女士在该院进行了子宫肌瘤切除术。

术后,张女士出现持续高烧、腹痛等症状。

经检查,发现手术过程中医生误切了张女士的卵巢,导致卵巢功能受损,引发内分泌失调。

张女士认为,医院的手术操作失误导致了她的损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二、案件审理1. 原告主张:张女士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她卵巢受损,要求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2. 被告辩称:医院认为,手术过程中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

误切卵巢是手术过程中难以完全避免的并发症,不属于医疗过错。

3. 法院调查:法院审理过程中,委托了第三方医学鉴定机构对本案进行了鉴定。

鉴定结论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是导致张女士卵巢受损的直接原因。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确实存在医疗过错,导致张女士卵巢受损,造成了张女士的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其医疗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张女士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医疗过错认定:本案中,法院委托第三方医学鉴定机构对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进行了鉴定。

鉴定结论是认定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的重要依据。

本案中,鉴定结论认定医院存在医疗过错,是法院判决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

2. 医疗损害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张女士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体现了法律对患者的保护。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例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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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例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例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例近年来,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例频频出现,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医疗事故不仅给患者及其家属带来了巨大的身体和心理伤害,也给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带来了巨大的法律风险和社会压力。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些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例,探讨其中的原因和解决办法。

案例一:医疗器械使用不当导致患者死亡某市一家医院的外科手术中心,由于一位医生操作失误,导致了一名患者的死亡。

根据调查,该医生在手术中使用了不合适的器械,且没有及时发现并纠正错误。

患者家属因此提起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诉讼。

在这个案例中,医疗事故的发生主要是由于医生的操作失误和医疗器械的不当使用所致。

医生在手术中应该具备高度的专业技能和责任心,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手术,确保患者的安全。

而医疗器械的使用也应该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规定,确保其质量和安全性。

解决这类医疗事故纠纷的关键在于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和医生的培训。

医疗机构应该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医疗过程的规范和安全。

同时,医生也应该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加强对医疗器械的了解和使用。

案例二:误诊导致患者延误治疗某市一家综合医院的门诊部,一位患者因为腹痛、恶心等症状就诊。

医生初步诊断为消化不良,开了一些消化药让患者回家休息。

然而,患者的症状并没有得到缓解,反而越来越严重。

最终,患者被确诊为急性阑尾炎,但因为延误了治疗时间,患者不得不接受紧急手术。

这个案例中的医疗事故主要是由于医生的误诊所致。

医生在诊断时应该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评估,排除其他可能的疾病,以减少误诊的概率。

此外,医生还应该与患者进行充分的沟通,了解其病情和症状的变化,以便及时调整诊疗方案。

对于这类误诊导致的医疗事故,解决的关键在于加强医生的职业素养和患者的权益保护。

医生应该具备扎实的医学知识和丰富的临床经验,不断提高自身的诊断水平。

同时,医疗机构也应该建立完善的投诉和申诉机制,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手术操作不当导致患者残疾某市一家大型医院的神经外科,一位患者因为脑血管疾病需要进行手术治疗。

医疗纠纷走法律案例(3篇)

医疗纠纷走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医疗技术的飞速发展,医疗纠纷也日益增多。

患者与医院之间的权益冲突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案例以一起典型的医疗纠纷为切入点,分析患者与医院权益冲突的法律问题,以期对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案例一:患者李某因感冒就医,经诊断患有肺炎,入院治疗。

治疗期间,李某病情恶化,经抢救无效死亡。

李某家属认为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导致李某死亡,遂将医院告上法庭。

二、案件焦点1. 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2. 患者李某的死亡与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有因果关系?3. 医院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三、法院审理1. 法院认为,医院在患者李某入院治疗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诊疗规范进行救治,存在医疗过错。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未对患者李某进行详细的病史询问和体格检查,导致对病情的判断不准确;(2)未及时对患者李某进行有效的治疗,延误了治疗时机;(3)在抢救过程中,医院医护人员操作不规范,导致患者李某死亡。

2. 法院认为,患者李某的死亡与医院存在的医疗过错有因果关系。

由于医院未及时、规范地救治患者李某,导致其病情恶化,最终死亡。

3. 法院判决医院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患者家属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医疗过错认定在医疗纠纷案件中,法院对医疗过错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标准:(1)诊疗规范:医院是否按照诊疗规范进行救治;(2)医疗水平:医院及医护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医疗水平;(3)医疗过失:医院及医护人员在救治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行为。

本案例中,法院根据上述标准,认定医院存在医疗过错。

2. 因果关系认定在医疗纠纷案件中,法院对因果关系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标准:(1)医疗过错与患者损害之间的关联性;(2)医疗过错对患者损害的直接影响。

本案例中,法院根据上述标准,认定患者李某的死亡与医院存在的医疗过错有因果关系。

3. 赔偿责任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存在医疗过错,且医疗过错与患者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医疗纠纷典型案例

医疗纠纷典型案例

医疗纠纷典型案例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医疗行为引发的矛盾和争议。

在医疗纠纷案例中,往往涉及到医疗事故、医疗误诊、医疗损害赔偿等问题。

下面将介绍一些医疗纠纷的典型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医疗纠纷的性质和处理方式。

案例一,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死亡。

某患者因心脏病到医院就诊,医生在手术中操作失误,导致患者心脏骤停最终死亡。

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存在医疗事故,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医院赔偿了一定的经济赔偿金,并承担了医疗事故的责任。

案例二,医疗误诊导致患者损害。

一位患者因头痛到医院就诊,医生误诊为普通头痛,未进行进一步检查。

后来患者头痛加剧,再次就诊时被确诊为脑瘤晚期,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

患者家属因医生的误诊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医院赔偿了一定的经济赔偿金,并承担了医疗误诊的责任。

案例三,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一位患者在手术中因医生操作不当导致手部神经受损,影响了日常生活和工作。

患者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损失。

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医院赔偿了一定的经济赔偿金,并承担了医疗损害的责任。

以上案例展示了医疗纠纷的典型情况,当医患双方发生纠纷时,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对于患者来说,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及时寻求法律援助;对于医院来说,要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行为,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在处理医疗纠纷时,需要充分尊重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程序公正地解决争议,维护医疗秩序和医患关系的稳定。

同时,也需要加强医疗纠纷的预防工作,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医疗质量,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为患者提供更加安全、高效的医疗服务。

总之,医疗纠纷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需要医患双方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来加以解决。

希望通过对医疗纠纷典型案例的介绍,能够引起更多人的重视,促进医患双方的和谐共处,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医疗过错赔偿计算标准案例

医疗过错赔偿计算标准案例

医疗过错赔偿计算标准案例医疗过错赔偿计算标准是根据国家规定标准来确定的。

下面是一个医疗过错赔偿计算标准的案例:小明是一名高中生,因为患有严重的心脏病需要进行手术治疗。

他的家人选择了一家知名的医院,并与医生进行了详细的沟通和讨论。

手术前,医生告知了风险并获得了小明及其家人的同意。

然而,在手术过程中发生了严重的医疗事故。

手术期间,医生在操作中犯了一个严重的错误,导致小明的心脏受到了不可逆转的损害。

小明的家人非常震惊和愤怒,他们决定寻求援助,并要求医院承担医疗过错造成的损害赔偿。

在这个案例中,医疗过错赔偿计算标准可以参考以下几个方面:1.费用损失:包括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交通费用等。

小明需要接受额外的医疗治疗,包括手术修复和康复过程中的费用。

这些费用应该由医院承担。

2.营养费用:小明因为手术的原因需要接受特殊的饮食和营养补充,这些额外费用也应该由医院承担。

3.劳动能力损失:如果小明由于医疗事故导致无法正常工作,他可能会遭受劳动能力的损失。

根据相关规定,医院应该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4.精神痛苦和心理损害:小明和他的家人在这个医疗事故中经历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和心理损害。

根据规定,医院应该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5.残疾赔偿金:如果小明的身体功能永久性地受到了影响,导致了残疾或丧失了一定的生活自理能力,医院还应支付相应的残疾赔偿金。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及其家人可以通过某途径向医院提出索赔要求,并要求医院进行医疗过错赔偿。

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赔偿的数额,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同时,医院也可能会承担相应的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医疗过错赔偿计算标准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可能有所不同,且每个案例都是独特的,具体的赔偿数额将由根据事实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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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赔偿案例【篇一:医疗损害赔偿案例】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全清,男,汉族,1939年1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江孔顺、高磊,河南天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巩义市阳光医院,住所地巩义市新华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曹遂茹,系该院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本周,男,汉族,1964年11月27日出生,巩义市阳光医院医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郝特罗,男,汉族,1963年2月22日出生,原巩义市阳光医院医生,现为郑州市第三医院医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遂茹,女,汉族,1956年2月17日出生,系个人独资企业巩义市阳光医院的投资人和法定代表人。

四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席红霞,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全清因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巩义市人民法院(2008)巩民初字第1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 2005年12月27日下午5点多,原告刘全清在310国道民族饭店门口处被一辆机动车撞倒,机动车逃逸。

原告于2005年12月27日晚7时50分许,以“摔伤后左小腿肿痛十分钟余”为主诉,入住被告巩义市阳光医院。

入院诊断:左胫腓骨骨折(上段)。

12月28日下午2时行左胫腓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

术后患者平卧硬板床,患肢制动抬高,生命体征平稳。

2006年1月1日下午6时20分,患者突然出现昏迷,呼之不应,立即给予抢救,急测血糖2.5mmol/l,头部ct示脑梗塞。

晚9时,测血糖为11.9 mmol/l,9时20分症状有所缓解。

2006年1月2日,患者中度昏迷,双侧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应灵敏,呼吸浅慢规律,生命体征平稳。

经治疗患者神志清,精神好,能简单对答,智力、思维能力差,心肺听诊正常,肢体活动自如,左下肢石膏固定好。

2006年3月13日,患者出院。

2006年8月21日,根据原告的申请,巩义市卫生局委托郑州市医学会对刘全清与被告巩义市阳光医院医疗争议案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该会根据医患双方提供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专家现场调查,分析认为:1、巩义市阳光医院对患者“左胫腓骨骨折”的诊断明确,实施“左胫腓骨骨折切开并复位内固定术”符合手术指征,治疗效果满意。

2、刘全清为老年患者,骨折后卧床,应用降糖药物后发生低血糖昏迷并出现持续意识障碍。

3、低血糖昏迷是脑梗塞发病的诱因之一。

院方存在的缺陷与不足:1、巩义市阳光医院对患者糖尿病的诊断依据不足,患者出现血糖偏高时,未进行内科会诊,指导用药。

2、院方为患者应用降糖药物不当,导致患者发生低血糖昏迷。

郑州市医学会作出郑州医鉴[2006]064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巩义市阳光医院对患者的治疗过程中存在的缺陷、不足与患者目前的症状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原告支付鉴定费2000元。

因患方不服该鉴定结论,巩义市卫生局委托河南省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2006年11月24日,河南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主持医患双方确认了病历资料,并正式受理鉴定委托,2006年12月13日,河南省医学会作出河南医鉴[2006]088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该鉴定结论分析意见认为:1、患者入院时,医方诊断患者“左胫腓骨骨折(上段)”正确,行“左胫腓骨骨折切开并复位内固定术”符合治疗原则。

2、医方根据患者12月27日(随机)、28日、29日(空腹)三次血糖测定(分别为9.28mmol/l、6.77 mmol/l、6.43 mmol/l),未请内分泌科会诊即给予优降糖(格列本脲)、二甲双胍降糖药不当,且选择老年患者慎用的“格列本脲”,在未确诊患者糖尿病的情况下,12月31日又加大降糖药物用量,违反诊疗原则。

3、患者再昏迷后医方所采取的措施符合抢救治疗原则。

4、过失行为:降糖药应用不当。

5、因果关系:医方的过失行为与患者因低血糖昏迷及目前轻度反应迟钝、左手细微颤动有一定因果关系。

6、责任程度:患者高龄,有伤后头皮下血肿、短暂昏迷,手术创伤等均对预后有一定影响。

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等,本例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3000元。

诉讼中原告要求再次对原告进行医疗事故及伤残鉴定。

其理由如下:1、郑州市和河南省医学会所做的两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不真实,病历资料虚假有涂改现象,病历记录不全;2、张本周没有可于2005年底至2006年初在被告处执业的许可证;3、鉴定程序违反公开公正原则。

同时查明:被告巩义市阳光医院系2005年4月1日开办的民办非营利性质的民营企业法人,从开办之日至今均经巩义市民政局年检合格,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投资人为被告曹遂茹。

被告张本周,河南中医学院毕业,1999年5月1日由河南省卫生厅颁发证书,取得执业医师资格,2001年4月28日经河南省中医管理局注册发给《执业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证书编码为141410*********),该证书载明其执业地点为巩义市中医院,执业范围为骨伤科。

2007年6月14日,其执业地点由巩义市中医院变更到巩义市阳光医院,原执业证书被河南省中医管理局作废,由巩义市卫生局于2007年8月1日发给新的执业医师执业证书(编码为141410181000081)。

被告郝特罗,开封医专毕业,1999年5月1日经河南省卫生厅审核颁发证书,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2001年4月30日注册为巩义市人民医院外科执业医师(执业证书编号为110410000013018),2007年2月8日由巩义市人民医院变更至巩义市阳光医院执业,2007年11月1日由巩义市阳光医院变更至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执业。

宣判后,刘全清不服,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撤销,支持上诉人刘全清进行伤残鉴定的请求,并依据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判决四被上诉人连带赔偿上诉人刘全清各项损失人民币30万元。

四被上诉人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全清上诉称,巩义市阳光医院在一审审理时提交的2005年12月至2006年3月期间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加盖的巩义市卫生局的公章是2007年9月才启用的,不能证明巩义市阳光医院在当时是合法执业。

因该证据加盖了巩义市卫生局的公章能证明巩义市阳光医院在上诉人刘全清住院治疗时具有合法执业资质。

在一审审理时,本案已经过郑州市医学会和河南省医学会两次医疗事故鉴定,两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均表明已构成医疗事故。

上诉人刘全清未提交相应的证据对其上诉请求加以证明,四被上诉人均不予认可,本院不予支持。

故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上诉人刘全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宪敏审判员马婵娟代理审判员于岸峰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申国辉(代)=================================================== ========================================================================================== =======================================相关判例:【篇二:医疗损害赔偿案例】邹某因胸部不适入省胸科医院看病,经查为肺结核。

被医院安排在走廊的加护病床上住院治疗。

一天上午十点半左右的时候,邹某正在打点滴,就在药水打完的时候邹某高声喊叫医护人员前来拔针。

但邹某喊叫了好几声都没有任何医护人员前来。

迫于无奈邹某只能自己起身去取瓶子到护士站拔针,但就在邹某起身的时候忽然重重的摔倒在医院的瓷砖地板上。

当场就昏死过去。

医护人员听到有人摔倒了这才跑过来,但此时邹某已经颅脑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

家属找到江西省胸科医院进行协商解决,医院推卸责任,虽经市医患调解中心调解最终以调解失败告结。

家属找到我,我第一次见面之后就决定把案件委托给我代理。

签订代理之后我就赶紧到胸科医院进行证据保存,对证据进行全面细致的研究,并找到很难被发现的一些关键性证据。

南昌市人民法院组织第一次质证后,胸科医院就处于比较被动的局面,到开庭那天虽然本案以调解结案,但结果还是让家属及律师本人比较满意的。

(江西朗秋郎海华律师撰写)【篇三:医疗损害赔偿案例】相关热词搜索:篇一:法律知识详解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案例专家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案例专家详解双胞胎王文翰、王文林今年仅3岁,他们的母亲在三年前的医疗事故中永远地离开了他们,死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赖君平,25岁,由于医院漏诊,错过抢救时机,最终丧命,经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王颖捷,因医院未按规定诊疗,死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悲剧发生后,当受害者的家属向医院索赔时,却发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当中“漏列”了死亡赔偿金。

他们最多只能获得几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而相比之下,同样是为“生命的代价”补偿,交通事故、故意伤害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中,受害者家属不仅可获赔“精神抚慰金”,还可获得数十万元的“死亡赔偿金”。

□◆医疗事故致死,只有精神抚慰,却没有死亡赔偿医疗事故,曾夺去许多生命,也破灭了许多幸福家庭。

但医疗事故死者的家属,只有精神抚慰金,没有死亡赔偿金。

为什么医疗事故会没有死亡赔偿金呢?这一“漏列”是对医院的保护,还是对公民生命权的忽视?在当前的情况下,受害者家属应该采取怎样的措施,才能尽量维护自己的权益?导报记者陈捷梁张磊□◆医院“漏诊”儿子丧命于医疗事故已经整整21个月。

这一天,赖君平的父亲接到医院的答复。

医院表示接受法院一审判决结果,愿意为“漏诊”赔偿7万多元精神损失抚慰金给赖家,不再上诉。

据法院查明,2005年3月29日凌晨4点多,赖君平驾驶摩托车被汽车撞伤。

当天凌晨5点多,他因“头部和面部疼痛流血,胸痛”就诊于杏林医院。

当时赖君平神志还算清楚,但口腔和鼻腔出现渗血症状。

虽然医院ct显示赖君平“颅脑损伤”,x线显示“心影明显扩大”,但是,医生竟然漏诊,没有及时发现。

当天6:50,医院方面决定将赖君平转院治疗。

大约在7:42,也就是到达转院目的地的三分钟前,赖君平发生呼吸和心跳停止。

8:10,他被宣布临床死亡。

经省医学会鉴定,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漏诊,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医院为这起医疗事故承担85%的责任,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71094元、医疗费1427元、误工费10667元、丧葬费7801元、交通费6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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