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章 石油天然气开采

合集下载

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条例

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条例

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尔多斯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12.01•【字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条例(2016年11月4日鄂尔多斯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6年12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鼓励发展循环经济,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利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建设、国土、规划、水务、水保、煤炭、公安、交通、农牧业、林业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各开发区、工业园区根据市、旗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管理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

街道办事处根据所在旗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辖区内有关的环境保护工作。

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环境保护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市、旗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联动协作、联合执法、信息共享、案件会商等机制。

第六条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财政投入机制,保障各类环境保护经费足额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拓宽环境保护投融资渠道,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建立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入机制。

对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制度

对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制度

拟稿人:时间:对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石油工业的发展,促进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石油资源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所有.第四条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参加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的合作开采活动及其投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接受中国政府有关机关的监督管理.第五条国家对参加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的投资和收益不实行征收。

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外国企业在合作开采中应得石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六条国务院指定的部门负责在国务院批准的合作区域内,划分合作区块,确定合作方式,组织制定有关规划和政策,审批对外合作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

第七条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方石油公司)负责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经营业务;负责与外国企业谈判、签订、执行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合同;在国务院批准的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区域内享有与外国企业合作进行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专营权.第八条中方石油公司在国务院批准的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区域内,按划分的合作区块,通过招标或者谈判,与外国企业签订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合同。

该合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批准后,方为成立。

中方石油公司也可以在国务院批准的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区域内,与外国企业签订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合作合同。

该合同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备案。

第九条对外合作区块公布后,除中方石油公司与外国企业进行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活动外,其他企业不得进入该区块内进行石油勘查活动,也不得与外国企业签订在该区块内进行石油开采的经济技术合作协议.对外合作区块公布前,已进入该区块进行石油勘查(尚处于区域评价勘查阶段)的企业,在中方石油公司与外国企业签订合同后,应当撤出.该企业所取得的勘查资料,由中方石油公司负责销售,以适当补偿其投资.该区块发现有商业开采价值的油(气)田后,从该区块撤出的企业可以通过投资方式参与开发。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办法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办法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各级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行为,促进企业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之规定,参照《山西省省属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水务投资集团所属各级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省国资委有关财务监督规定,对预计可能发生损失的资产,经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事实损失,对该项资产进行处置,并对其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的工作.资产减值准备具体包括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工程物资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油气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事实损失是指企业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

第五条集团公司依法对各级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原则第六条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定期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遵循谨慎性原则,规范建立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制度,如实预计潜在损失和合理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并做好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和核销工作。

第七条各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计提了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进行认真甄别分类,对不良资产应当建立专项管理制度,组织力量进行清理和追索,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金或残值应及时入账,对形成事实损失的资产按规定要求和工作程序进行财务核销.第八条各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

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

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

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一节燃气设施和燃气具第二节燃气使用第三节燃气事故预防和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燃气经营企业供给生活、生产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层气和人工煤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专项规划编制,燃气工程建设,燃气生产、经营和使用,燃气设施保护和燃气器具销售、安装、维修、使用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开采、液化石油气炼制及其规划编制和工程建设不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燃气的安全生产、运输、消防和特种设备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依据其规定.第四条发展燃气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利用、配套建设、保障安全、规范服务、有序竞争、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价格、环境保护、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公民使用燃气的安全意识.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进行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播放、刊登燃气安全使用的公益广告。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设区的市、县(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燃气专项规划,征求上一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负责实施。

燃气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当地燃气发展方向,管道燃气的生产和输配系统,燃气储存基地、瓶装供应站点和燃气汽车加气站的规模、布局等内容。

第八条城市建设应当按照城市详细规划和燃气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规划用地。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第二十八章石油天然气开采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第二十八章石油天然气开采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第二十八章石油天然气开采石油天然气开采是指通过钻井、开挖、冲击、抽吸等方式将石油和天然气从地表下开采出来,并进行初步处理和加工的过程。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24)》第二十八章主要探讨了石油天然气开采过程中的会计处理和准则。

首先,该章节从会计处理的角度,介绍了石油天然气开采的主要特点和开发周期。

石油天然气开采业具有资金投入大、投资周期长、风险高等特点,而其开发周期分为勘探、开发及生产三个阶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勘探阶段的费用要在当期全额计入成本,开发及生产阶段的费用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

接着,正式介绍了石油天然气储量的计量和确认。

对于石油天然气储量的计量和确认,需要参考专业机构的勘探报告和评估结果,并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核实和确认。

此外,对于储量的变动情况,如增加或减少,也需要及时进行相应的确认和调整。

石油天然气储量的确认对于企业的财务报告和预测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准确计量和确认石油天然气储量是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重要任务之一然后,着重介绍了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成本会计处理。

石油天然气开采业的成本主要包括勘探费用、开发费用、生产费用和营销费用等。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勘探费用应当在当期全部计入损益;而开发费用和生产费用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

营销费用则按照一定的比例计入产品成本。

此外,还介绍了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在投资合同的处理、租赁合同的处理、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等重要内容。

最后,针对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财务报表和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了详细的讲解。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需要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其中,重点介绍了财务报表中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的编制要求,以及相关的注释事项和附注。

同时,对于石油天然气储量的披露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包括储量的数量、质量、价值等方面的信息。

综上所述,《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24)》第二十八章详细介绍了石油天然气开采的会计处理和准则。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1.07•【分类】其他正文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贮存、输配、经营、使用及其管理,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开采、液化石油气的生产、燃气的槽车(船舶)运输和港口装卸,作为发电、工业生产原料的燃气使用,沼气、桔梗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发展与管理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燃气储备制度,并对燃气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四条(职责分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依法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解决多头管理、交叉管理严重,安全生产没有主次)第五条(行业管理)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业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配合主管部门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管理第六条(规划编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全省燃气发展规划,指导全省燃气规划与建设管理。

市、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专项规划,经上一级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条(规划配套)城乡建设应当依据燃气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燃气工程项目时,应当征求主管部门的意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燃气工程项目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征求主管部门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最新版)

2023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是: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综合防护;依法管理、分类施策;责任落实、各负其责。

第一节法律地位第三条国家保障安全生产,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应用。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其他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节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第五条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的原则是:(一)安全第一;(二)预防为主;(三)综合治理;(四)责任制。

第六条企业应当确定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生产场所、设备、生产工艺、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管理,促进安全生产。

第三节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第七条国务院负责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第八条国家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明确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职责和组成。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在日常工作中起带头作用。

第四节安全生产的职责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安全部门,并在每个班次聘请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发现存在安全生产隐患和违章行为时,有权制止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一线员工、外来承包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节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国家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进入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及其他地点,核实有关安全生产的情况,并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了解有关情况。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采、储存、运输和净化加工。

前款所称运输,包括廊道运输、管道运输、公路和铁路运输;净化加工是指煤炭洗选、原油脱水、天然气净化等初级加工过程。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统筹规划、综合治理、严格监管、损害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质量负责,结合本地区实际,将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制定有利于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修复和提高资源利用率的政策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能源)、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国有资产、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煤炭、石油、天然气清洁利用、能源化工转化的经济技术政策措施,鼓励发展煤制油、煤制气和超远程输变电等新技术、新产品、新产业,支持煤层气、页岩油气、煤矸石、粉煤灰、炉渣等资源的综合利用,减少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对生态环境的污染。

第八条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企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依法承担治理修复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28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第二十八章石油天然气开采

第二十八章石油天然气开采第一节石油天然气开采概述石油天然气行业是为国民经济提供重要能源的矿产采掘行业,生产对象是不可再生的油气资源,生产活动所依赖的主要是埋藏于地下的油气储量,其生产过程包括矿区权益的获取、油气勘探、油气开发和油气生产等内容。

由于石油天然气特殊的生产过程,其生产经营活动具有高投入、高风险、投资回收期长、油气储量发现成本与发现储量的价值之间不存在密切相关关系等特点。

相应地,石油天然气会计核算的内容与模式等也具有一些独有的特点。

石油天然气开采(以下简称”油气开采”)的会计核算是以矿区为基础的。

矿区是指企业开展油气开采活动所处的区域,具有相同的油藏地质构造或储层条件,并具有独立的压力系统和独立的集输系统,可作为独立的开发单元。

矿区是计提折耗、进行减值测试等活动的成本中心,是石油天然气会计中的重要概念。

矿区的划分应遵循以下原则:(1)一个油气藏可作为一个矿区;(2)若干相邻且地质构造或储层条件相同或相近的油气藏可作为一个矿区;(3)一个独立集输计量系统为一个矿区;(4)一个大的油气藏分为几个独立集输系统并分别计量的,可以分为几个矿区;(5)采用重大、新型采油技术并工业化推广的区域可作为一个矿区;(6)一般而言,划分矿区应优先考虑国家的不同,在同一地理区域内不得将分属不同国家的作业区划分在同一个矿区或矿区组内。

在油气开采活动中,与某一或某几个油气藏相关的单项资产,例如单井,能够单独产生可计量现金流量的情况极为少见。

通常情况下,特定矿区在勘探、开发和生产期间所发生的所有资本化成本都是作为一个整体来产生现金流的,因此计提折耗和减值测试均应以矿区作为成本中心。

油气资产的会计核算是石油天然气会计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事油气开采的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井及相关设施和矿区权益统称油气资产。

油气资产是一种递耗资产,反映了企业在油气开采活动中取得的油气储量以及利用这些储量生产原油或天然气的设施的价值。

油气开采企业通过计提折耗,将油气资产的价值随着开采工作的开展逐渐转移到所开采的产品成本中。

[实用参考]2010企业会计准则讲解word版

第七章无形资产114
第一节无形资产概述114
第二节无形资产初始计量116
第三节内部研究开发费用的确认和计量118
第四节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121
第五节无形资产的处置124
第六节新旧比较与衔接125
第八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127
第一节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概述127
第二节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和计量127
第三节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130
第一章基本准则1
第一节基本准则概述1
第二节财务报告目标、会计基本假设和会计基础2
第三节会计信息质量要求5
第四节会计要素及其确认与计量原则8
第五节财务报告14
第二章存货16
第一节存货概述16
第二节取得存货的计量16
第三节发旧比较与衔接28
第三章长期股权投资30
第三节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436
第四节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计量437
第五节嵌入衍生工具的确认和计量456
第六节金融资产减值461
第七节新旧比较与衔接468
第二十四章金融资产转移470
第一节金融资产转移概述470
第二节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和计量471
第三节新旧比较与衔接484
第二十G五章套期保值486
第四节新旧比较与衔接144
第九章资产减值145
第一节资产减值概述145
第二节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146
第三节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与计量152
第四节资产组的认定及减值处理153
第五节商誉减值测试与处理162
第六节新旧比较与衔接164
第十章职工薪酬166
第一节职工薪酬概述166
第二节职工及职工薪酬的范围166
第三节职工薪酬的确认和计量168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二十八章石油天然气开采第一节石油天然气开采概述石油天然气行业是为国民经济提供重要能源的矿产采掘行业,生产对象是不可再生的油气资源,生产活动所依赖的主要是埋藏于地下的油气储量,其生产过程包括矿区权益的获取、油气勘探、油气开发和油气生产等内容。

由于石油天然气特殊的生产过程,其生产经营活动具有高投入、高风险、投资回收期长、油气储量发现成本与发现储量的价值之间不存在密切相关关系等特点。

石油天然气开采(以下简称“油气开采”)的会计核算是以矿区为基础的。

矿区是指企业开展油气开采活动所处的区域,具有相同的油藏地质构造或储层条件,以及独立的压力系统和独立的集输系统,可作为独立的开发单元。

矿区是计提折耗、进行减值测试等活动的成本中心,是石油天然气会计中的重要概念。

矿区的划分应遵循以下原则:(1)一个油气藏可作为一个矿区;(2)若干相邻且地质构造或储层条件相同或相近的油气藏可作为一个矿区;(3)一个独立集输计量系统为一个矿区;(4)一个大的油气藏分为几个独立集输系统并分别计量的,可以分为几个矿区;(5)采用重大、新型采油技术并工业化推广的区域可作为一个矿区;(6)一般而言,划分矿区应优先考虑国家的不同,在同一地理区域内不得将分属不同国家的作业区划分在同一个矿区或矿区组内。

在油气开采活动中,与某一或某几个油气藏相关的单项资产,例如单井,能够单独产生可计量现金流量的情况极为少见。

通常情况下,特定矿区在勘探、开发和生产期间所发生的所有资本化成本作为一个整体来产生现金流的,因此计提折耗和减值测试均应以矿区作为成本中心。

从事油气开采的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井及相关设施和矿区权益统称油气资产。

油气资产是一种递耗资产,反映了企业在油气开采活动中取得的油气储量以及利用这些储量生产原油或天然气的设施的价值。

油气开采企业通过计提折耗,将油气资产的价值随着开采工作的开展逐渐转移到所开采的产品成本中。

油气资产折耗是油气资源实体上的直接耗减,折耗费用是产品成本的直接组成部分。

油气资产的内容应包括取得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成本、暂时资本化的未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成本、全部油气开发支出以及预计的弃置成本。

油气资产是油气生产企业最重要的资产,其价值在企业总资产中所占的份额相当大。

为了开采油气,企业往往要增置一些附属的辅助设备和设施,如增设房屋、机器等。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以下简称油气准则)的规定,这类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而不是计提折耗。

处于勘探活动中的矿区权益,应当按照油气准则进行处理;处于勘探活动开始前和结束后的矿区权益,应按其他相关准则进行处理。

石油天然气以外的采掘企业的勘探和评价活动参照油气准则执行,其他活动应按照相关准则进行处理。

本章着重讲解了从事石油天然气开采的企业的矿区权益取得、勘探、开发和生产等油气开采活动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披露,不包括油气的储运、炼制、销售等下游活动的业务处理。

第二节石油天然气开采的确认和计量一、油气开采活动支出石油天然气开采包括了矿区的取得、油气勘探、油气开发和油气生产等四个主要环节。

因此,油气开采活动中发生的支出可以分为矿区取得支出、油气勘探支出、油气开发支出和油气生产支出四类。

(一)矿区取得支出矿区取得支出是指为了取得一个矿区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包括未探明和已探明)而发生的购买、租赁支出,包括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土地使用权、签字费、租赁定金、购买支出、咨询顾问费、审计费以及与获得矿区有关的其他支出。

(二)油气勘探支出勘探支出是指为了识别可以进行勘查的区域和对特定区域探明或进一步探明油气储量而发生的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勘探、钻探探井和勘探型详探井、评价井和资料井以及维持未开发储量而发生的支出。

勘探支出可能发生在取得有关矿区之前,也可能发生在取得矿区之后。

(三)油气开发支出开发支出是发生于为了获得探明储量和建造或更新用于采集、处理和现场储存油气的设施而发生的支出,包括开采探明储量的开发井的成本和生产设施的支出,这些生产设施诸如矿区输油管、分离器、处理器;加热器、储罐、提高采收率系统和附近的天然气加工设施。

(四)油气生产成本(操作成本)生产成本是指在油田把油气提升到地面,并对其进行收集、拉运、现场处理加工和储存的活动成本。

这里所指的“生产成本”,并非取得、勘探、开发和生产过程中的所有成本,而是在井上进行作业和井的维护中所发生的相关成本。

生产成本包括在井和设施上进行作业的人工费用、修理和维护费用、消耗的材料和供应品、相关税费等。

二、钻井勘探支出的资本化采用成果法采用成果法对钻井勘探支出进行资本化,是指以矿区为成本归集和计算中心,只有与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相关的钻井勘探支出才能资本化;如不能确定钻井勘探支出是否发现了探明经济可采储量,应在一年内对其暂时资本化;与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不直接相关的支出,作为当期费用处理。

采用全部成本法对钻井勘探支出进行资本化,是指对勘探活动中发生的全部支出都加以资本化的一种方法,不论这些支出的发生是否导致了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发现。

两种方法的主要差异如表28—1所示。

表28—1 成果法与全部成本法的主要差异油气准则的规定类似成果法的做法。

根据油气准则,钻井勘探支出在完井后,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一)确定该井发现了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应将钻探该井的支出结转为井及相关设施成本;(二)确定未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应将钻探该井的支出扣除净残值后计入当期损益;(三)完井当时无法确定是否发现了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应暂时资本化,但暂时资本化时间不应超过1年;(四)完井1年后仍无法确定是否发现了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应将暂时资本化的支出全部计入当期损益,除非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该井已发现足够数量的储量,但要确定是否属于探明经济可采储量,还需实施进一步的勘探活动;2.进一步的勘探活动已在实施中或已有明确计划并即将实施。

其中,“已有明确计划”是指企业已在其内部管理活动中通过了该计划的实施,例如已拨付资金、已制定出明确的时间表或实施计划并对所涉及人员进行了传达。

(五)直接归属于发现了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有效井段的钻井勘探支出结转为井及相关设施;无效井段支出计入当期损益。

三、弃置义务的处理企业在矿区内废弃井及相关设施的活动,受《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约束,有时还可能受与所在地利益相关方达成协议的约束,例如在废弃时必须拆移、清理设施、恢复生态环境等。

因为资产的弃置义务与油气开发活动直接相关,因此油气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按照现值计算确定应计入井及相关设施原价的金额和相应的预计负债。

在计入井及相关设施原价并确认为预计负债时,企业应在油气资产的使用寿命内,采用实际利率法确定各期间应负担的利息费用。

企业应在油气资产的使用寿命内的每一资产负债表日对弃置义务和预计负债进行复核。

如必要,企业应对其进行调整,使之反映当前最合理的估计。

四、油气资产折耗方法油气准则规定企业应当采用产量法或年限平均法对井及相关设施和矿区权益计提折耗。

产量法,又称单位产量法。

该方法认为,油气资产的服务潜力随着使用程度而减退,特定矿区所发生的资本化成本与发现并开发该矿区的探明经济可采储量密切相关,每一产量单位应当承担相同比例的成本。

按照产量法对油气资产计提折耗时,对矿区权益以探明经济可采储量为基础计提折耗,对井及相关设施以探明已开发经济可采储量为基础计提折耗。

因此,油气资产按照产量法计提折耗比较符合该类资产价值损耗的特点。

年限平均法是将资本化支出均衡地分摊到各会计期间。

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每期油气资产折耗额相等。

如果各期间油气产量相对比较稳定,按照年限平均法与按照产量法计提的油气资产折耗无显著差异。

例如,某油田开始几年年产量要高于随后几年的年产量,如果采用直线法,则开始几年单位产量的折旧比随后几年单位产量的折旧低。

另外,随着油田中后期开采难度越来越大,由于单位变动成本增加,需要支出更多的设备维修费用。

考虑这些生产后期单位生产成本上升的因素,年限平均法就可能歪曲企业的经营成果,即开始几年的利润比较大,而随后年份的利润较低。

五、油气准则所涉及资产的减值油气准则中涉及的资产主要有矿区权益(包括探明矿区权益和未探明矿区权益)、井及相关设施、辅助设备及设施。

根据油气准则规定,对于这些资产的减值处理,应遵循以下规定:(一)探明矿区权益、井及相关设施、辅助设备及设施的减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

油气资产以矿区或矿区组作为资产组,按此进行减值测试、计提减值准备。

(二)未探明矿区权益的减值应按照油气准则的规定,分别以下情况处理:1.按照单个矿区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准备的,除应每年进行减值测试外,其处理与《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的其他长期资产减值相同。

2.按照矿区组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准备的,该减值损失不在不同的单个矿区权益之间进行分配,因为未探明的矿区权益中包含很大风险,分配到单个矿区没有实际意义。

六、矿区权益转让的会计处理(一)探明矿区权益的转让1.转让全部探明矿区权益根据油气准则,企业应将转让所得与矿区权益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例28—1)X石油公司转让了其拥有的矿区A,其账面原值为1000万元,已计提减值准备200万元,目前账面价值为800万元,转让所得900万元。

该公司采用产量法计提折耗,截至转让前未对矿区A进行开采,因此产量为0。

X公司应当将转让所得大于矿区权益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收益。

相关账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9000000油气资产减值准备2000000贷:矿区权益10000000营业外收入1000000如果转让所得为700万元,X公司应当将转让所得小于矿区权益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损失。

相关账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7000000油气资产减值准备2000000营业外支出1000000贷:矿区权益100000002.转让部分探明矿区权益根据油气准则,企业应按照转让权益和保留权益的公允价值比例,计算确定已转让部分矿区权益账面价值,转让所得与已转让矿区权益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例28—2)X石油公司转让了其拥有的矿区B中的20km2,转让部分的公允价值为400万元,转让所得500万元。

整个矿区B的面积为50km2,账面原值为1000万元,已计提减值准备200万元,目前账面价值为800万元,公允价值为900万元。

该公司采用产量法计提折耗,截至转让前未对矿区B进行开采,因此产量为0。

X公司转让部分矿区权益、且剩余矿区权益成本的收回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因此应按照转让权益和保留权益的公允价值比例,计算确定已转让部分矿区权益账面价值:400/900×800=356(万元),随转让部分矿区转出的油气资产减值准备:400/900×200=89(万元)相关账务处理如下:借:油气资产减值准备890000银行存款5000000贷:油气资产——矿区权益4450000(356+89)营业外收入1440000如果转让所得为300万元,相关会计处理如下:借:油气资产减值准备890000银行存款3000000营业外支出560000贷:油气资产——矿区权益4450000(二)未探明矿区权益的转让1.转让全部未探明矿区权益、且该矿区权益单独计提减值准备根据油气准则,企业应将转让全部未探明矿区权益的所得与矿区权益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损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