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行政营、连排职和专业技术移交的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及照顾安置办法
2023军转干部安置方案

2023军转干部安置方案为切实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增强工作透明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XX,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基本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积分选岗”的安置办法,实现军队转业干部人岗相适、配置优化。
二、适用范围2023年我市接收军转干部3人,其中营级正职1人、连级正职1人,连级副职1人。
三、考试考核考试考核分为理论考试和档案考核两部分。
理论考试由省统一时间、统一出题、统一阅卷。
档案考核采取抽调专人、集中封闭、交叉打分、量化积分的形式进行,由XX市安置办按照全省统一规定的考核项目及赋分标准打分。
考试考核综合成绩以XX市安置办提供的成绩为准。
四、安置办法(一)按照专业技术9级、正营职、专业技术10级、副营职、专业技术11级、正连职、专业技术12级、副连职、专业技术13级、正排职、专业技术14级的顺序,军队转业干部在相同职级内按照考试考核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选择单位。
(二)安置岗位计划:我市共核定行政编制岗位5个:市场监督管理局(基层分局)1个,司法局(基层司法所)2个,市纪委2个。
(三)坚持安置政策、安置办法、成绩排名、安置计划、安置结果“五公开二本实施方案于8月4日进行公示;8月11日上午9:OO在中共迁安市委党校会议室选岗;8月11日选岗结束后对选岗结果进行公示。
以上公示地点均为退役军人事务局公开栏,公示网站为迁安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公示期限7天。
军队转业干部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程序选岗,每人只能选择一个单位,选定单位之后,不得随意变更。
(四)对放弃选岗或因其他原因未落实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组织部进行安排。
对不服从组织分配、拒不报到者,做退档处理。
五、保障措施1.合理编制计划。
根据编制部门提供的岗位数量和年度安置的军转干部数量情况,一般按照1:1.5以上的比例编制安置计划,保障选岗的实效性。
2.强化政治纪律。
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单位,要从政治上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及时为新接收的军转干部接供、上编、落实相应职务。
浙江省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暂行办法

浙江省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暂行办法管理提醒:本帖被abin 执行加亮操作(2013-01-18)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考核量化赋分标准,确保安置工作的公平公正,根据《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安置工作实际,现对行政(团处级以下)、专业技术军转干部考核,制定如下量化赋分办法。
一、量化考核计分标准量化考核计分由军龄分、职级分、优待分、奖励分、学历学位分、惩戒扣分6部分组成。
具体量化标准如下:(一)军龄分每年计1分。
(二)职级分正团职计25分,副团职计20分。
其中:任现职满3年加1分,以后每满1年加0.5分。
技术5级计21分,技术6级计20分,技术7级计19分,技术8级计18分,技术9级计17分,正营职(含相应职级的文职行政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下同)计16分,副营职计14分,正连职计12分,副连职计10分,排职计8分。
上述基础上,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加1分。
(三)优待分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5年计1分,满10年计4分,满15年计7分,满20年及以上计10分。
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时间可累计合并计算。
同时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的,不重复计算年限。
(四)奖励分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计25分,被大军区(公安部)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计20分,上述荣誉称号获得者累计奖励总得分分别不超过30分、25分;获一等功的每次计15分,获二等功的每次计10分,获三等功的每次计2分,上述立功者累计奖励总得分分别不超过20分、15分和10分。
同一原因多次受奖的,只按最高奖项计分1次。
战功按上述标准提高一个层次计分。
上述奖励不含集体奖励。
有参战经历的计4分。
(五)学历学位分大学本科计1分,研究生(或硕士以上学位)计2分,以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或学位证书为准。
(六)惩戒扣分行政处分扣分:警告每次减2分,严重警告每次减4分,记过每次减6分,记大过每次减8分,降职(级)或降衔(级)每次减10分,撤职每次减12分。
河北省军队转业干部服役期间德才表现和贡献考核项目及赋分标准

河北省军队转业干部服役期间德才表现和贡献考核项目及赋分标准关键词:河北军转张为臻军转干部军转考核赋分标准一、服役年限:服役每一年计1分,累计赋分。
二、职务(含相应专业技术等级):排职计4分、副连职计5分、正连职计6分,副营职计7分、正营职计8分,副团职计9分、正团职计10分,副师职计11分、正师职计12分。
专业技术和文职干部参照赋分。
任职每满1年加1分。
任领导职务加2分、任作战、执勤部队主官加3分。
专业技术干部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加2分。
三、军衔(警衔、文职级别):少尉计1分、中尉计2分、上尉计3分、少校计4分、中校计5分、上校计6分、大校计7分。
文职级别比照赋分。
四、学历情况:大专计1分、大学本科无学位计2分、有学位计3分、硕士研究生无学位计4分、有学位计5分,博士研究生无学位计6分、有学位计7分。
中专学历不计分。
五、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在一至六类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每满1年分别计0.1分、0.2分、0.3分、0.5分、0.7分、1分,累计赋分。
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每满1年计0.5分。
六、荣获专业奖项或被评为先进个人:荣获国家科技二等奖以上或军队科技进步奖一等奖1次计5分;荣获军队科技进步二等奖1次计1分,三等奖1次计0.5分,四等奖1次计0.2分。
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含公安部)评为先进个人1次计1分。
被军级以下单位评为先进个人的不计分。
七、奖励与处分。
奖励: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含公安部)授予荣誉称号1次计20分、荣立一等功1次计15分、荣立二等功1次计5分、荣立三等功1次计1分,嘉奖1次计0.1分。
战时立功受奖,提高一个档次赋分,战时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1次计25分。
地方党委政府给予的立功受奖,按相应等级的50%计分。
因同一事迹获得多项奖励的,按最高奖励一次性计分。
处分:受到行政撤职、降职(级)或降衔(级)、记大过、记过、严重警告、警告处分的,每次分别相应减6分、5分、4分、3分、2分、1分。
2014军转快讯:云南省省级部门军转干部安置考核赋分标准

军转干考试云南省省级部门军转干部安置考核赋分标准一、军龄计分:达到或超过平时服现役最低年限的,自入伍当年起每年计1.2分,未达到平时服现役最低年限的每年计0.6分。
不满一年按相应月均分值计算。
二、职务计分:以部队批准转业时所任职务为准。
从排级职务(含相应职级行政文职干部和技术干部)开始计算,每一职级计5分。
三、任职时间计分:在本级职务任职最低年限内,每任满一年计1.2分,超出本级职务任职最低年限的,每任满1年计1.8分。
不满一年的按相应月均分值计算。
受行政降职处分的,降职前的职务时间视同降职后职务时间合并计算。
四、军衔(文职级别)计分:军衔(文职级别)以部队批准转业时所授军衔或确定的文职级别为准。
从少尉军衔(含对应的文职级别)开始计算,每一衔级计5分。
五、学位、学历计分:取得博士学位的计10分,取得硕士学位的计8分,取得学士学位的计6分;取得研究生学历的计5分,取得本科学历的计4分,取得大专学历的计3分,取得中专或高中学历的计2分。
学位、学历认定以批准转业当年3月31日(含)以前取得的国家承认的学位、学历为准,学籍等材料必须齐全真实。
学位、学历分只计最高一项。
取得双学位、双学历以上的只记其中一次。
六、个人奖励加分:被国务院、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基准分90分;被大军区(各兵种)或省、部级授予荣誉称号的基准分80分;一等功基准分70分;二等功基准分60分;三等功基准分10分。
获地方党委、政府或公安机关记功奖励的,比照军队记功奖励执行。
因完成同一任务获两次以上奖励的,只计算一次最高分。
“嘉奖”、“先进个人”、“积极分子”等部队一般性表彰不计分。
多次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在第一次基准分基础上,以后每次加5分。
多次获三等功奖励的,在第一次基准分基础上,以后每次加2分。
每个奖励层次的基准分加多次受奖累计分,不超过上一层次奖励基准分值,个人累计总分值不超过100分。
七、科技成果加分:获军队大军区(地方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获三等奖第一位5分,第二位4分,第三位3分;获二等奖第一位10分,第二位9分,第三位8分;获一等奖第一位15分,第二位14分,第三位13分。
军转论坛:军转干部考核及计分排序办法

军转考试:军转干部考核及计分排序办法【关键词】军转军转干转业干部军转论坛军转干考试军转网军转干考试军转干部安置军转待遇军转干考试公告军转干考试大纲军转干考试成绩军转干部军转干部安置计划军转干部考核量化计分由基本素质分、综合表现分和政策照顾分三部分组成,由部队转业办依照军转干部档案记载进行量化计分,填写市军转办统一制作的《军队转业干部量化计分表》,并经军转干部本人确认后移交市军转办复核、汇总。
军转干部计分排序是根据军转干部考试成绩和考核分数进行综合排序,并确定最终名次。
本文为长沙市的军转干部考核及计分排序办法,即将转业的2013年军转考生可作为政策参考。
一、基本素质计分(一)军龄计分。
达到现职最低服役年限的,按军龄每年计2分,未达到现职最低服役年限的,按军龄每年计(2-所差年限数×0.1)分。
地方大学毕业直接入伍和入伍前参加工作的,在校学习和工作年限比照军龄计算。
(二)职务计分。
职务以部队批准转业时所任职务为准。
正排职(技术十四级)计3分;副连职(技术十三级)计6分;正连职(技术十二级)计8分;副营职(技术十一级)计11分;正营职(技术十级)计13分;技术九级计16分;技术八级计18分;技术七级计21分。
担任连营主官的加4分;担任连营级领导职务的加2分。
(三)任职时间计分。
任现职满最低年限的计2分,超过最低年限的每增加一年加1分。
任职时间以周年计算,时间计算截止到批准转业当年的3月31日。
(四)军衔(警衔)计分。
军衔(警衔)以部队批准转业时所授予军衔(警衔)为准。
少尉计3分;中尉计6分;上尉计9分;少校计12分;中校计15分;上校计18分;大校计21分,现军衔(警衔)满4年的每增加一年加0.5分。
文职级按相对应的军衔(警衔)级别计分。
(五)学历学位计分。
取得国家认可的学历、学位,中专计1分;大专计3分;大学计4分;同时获得双学士学位的计6分;获得硕士学位和研究生毕业证书的计8分;只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证书的计6分;获得博士学位的计10分。
军转政策:廊坊市计划分配军转干部考核记分办法

军转政策:廊坊市计划分配军转干部考核记分办法依据计划分配转业干部档案材料,按转业干部在部队的军衔、职务、军龄、奖惩和享受政策照顾情况分别记分。
一、基本情况加分标准1.军衔。
少尉2分,中尉4分,上尉6分,少校8分,中校10分,上校12分。
2.职务。
排职2分,副连职3分,正连职4分,副营职5分,正营职6分,副团职7分,正团职8分。
任现职每年0.5分。
3.军龄。
五年为起点1分,每增加一年 0.5分。
4.八级以下技术干部基本情况加分标准比照同职级行政干部基本情况加分标准执行。
二、奖励情况加分标准嘉奖一次1分,三等功一次4分,二等功一次8分,军区荣誉称号一次12分。
优秀党员或优秀党务工作者一次2分,团级先进工作者一次2分,师级先进工作者一次3分,军级先进工作者一次4分,军区先进工作者一次5分。
三、享受政策照顾情况加分标准在边防、海岛、高山、高寒等艰苦地区服役者、接触核材料者或从事飞行、潜艇工作者每年0.5分。
四、减分标准1.受行政警告处分一次2分,受行政严重警告处分一次4分,受行政记过处分一次6分,受行政记大过处分一次8分,受降职、降级或降衔处分10分,受撤职处分12分(一次同时受两种以上处分的,按最重一种处分减分)。
2.受党内警告处分一次4分,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一次6分,受留党察看处分8分,受开除党籍处分10分。
第八条考核的组织实施:市军转办成立考核组,具体负责考核工作。
考核组吸收市人事局有关科室和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参加。
考核组按照分工,采取查阅转业干部档案的方式,并经过初审、复审、终审等程序,确定每名参考人员的考核成绩。
第九条考试考核结束后,及时向参考的转业干部公布考试考核成绩。
参考人员对个人成绩有异议的可申请查询。
市军转办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对考试考核成绩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告知本人。
(信息来源:廊坊市人事局)。
石家庄市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办法

第十二条 未被列入的其他奖励参照前款第四项加分。
第十三条 对军队转业干部的政绩考核,按下列规定予以减分:
(一)行政警告每次2分,行政严重警告每次4分,记过每次8分,记大过每次12分,降职、降级、降衔每次16分,劳动教养20分。
(二)党内警告每次4分,党内严重警告每次8分,留党查看12分。
未能实现第一志愿的,由主管部门在其他有空缺的考试单位中分配。
第二十二条 志愿到非考试单位(不含工业、商业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凡填报志愿多于该单位相应职别计划数的,按政绩计分排名择优分配,少于或等于分配计划数的,按本人志愿分配。
第二十三条 志愿到工业和商业企业的转业干部,采取企业与转业干部双向选择的办法进行分配,双方不能达成意向时,由主管部门指令性分配。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应根据对军队转业干部的考试、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计分。
团职军队转业干部的综合计分为政绩考核的分数;营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的综合计分为政绩考核分数与三分之一的考试分数之和。
综合计分结果应在干部可根据预分方案及接收单位的需求,持有关证件到主管部门填报志愿。
(四)嘉奖每次1分;优秀士兵每次2分;优秀教员每次3分;优秀护士每次2分。
(五)优秀党员团级每次2分,师级每次4分,军级每次8分,被机关党委评为优秀党员的视为团级优秀党员。
(六)平时三等功每次5分,平时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每次10分(在抢险救灾或在维护社会治安中表现突出立功的,可参照战功执行)。
第十条 主管部门应根据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对其在军队工作的情况进行政绩考核。
第十一条 对军队转业干部的政绩考核,按下列规定予以加分:
(一)军龄每年1分(技术干部每两年1分)。
(二)大专学历1分,本科学历2分,研究生学历4分。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考核量化赋分标准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考核量化赋分标准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考核量化赋分标准,确保安置工作的公平公正,根据《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安置工作实际,现对行政(团处级以下)、专业技术军转干部考核,制定如下量化赋分办法。
一、量化考核计分标准2量化考核计分由军龄分、职级分、优待分、奖励分、学历学位分、惩戒扣分6部分组成。
具体量化标准如下:(一)军龄分每年计1分。
部队特招人员,以前在地方工作国家承认工龄的,在地方工作年限一并计算军龄分。
(二)职级分正团职计25分,副团职计20分。
其中:任现职满3年加2分,以后每满1年加1分。
技术5级计21分,技术6级计20分,技术7级计19分,技术8级计18分,技术9级计17分,正营职(含相应职级的文职行政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下同)计16分,副营职计14分,正连职计12分,副连职计10分,排职计8分。
上述基础上,对担任主官的加2分,担任其他领导职务的加1分。
(三)优待分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5年计1分,满10年计3分,满15年计5分,满20年及以上计7分。
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时间可累计合并计算。
同时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的,不重复计算年限。
(四)奖励分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计25分,被大军区(公安部)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计20分,上述荣誉称号获得者累计奖励总得分分别不超过30分、25分;获一等功的每次计15分,获二等功的每次计10分,获三等功的每次计2分,上述立功者累计奖励总得分分别不超过20分、15分和10分。
同一原因多次受奖的,只按最高奖项计分1次。
战功按上述标准提高一个层次计分。
上述奖励不含集体奖励。
有参战经历的计6分。
(五)学历学位分大学本科计1分,研究生(或硕士以上学位)计2分,以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或学位证书为准。
(六)惩戒扣分行政处分扣分:警告每次减2分,严重警告每次减4分,记过每次减6分,记大过每次减8分,降职(级)或降衔(级)每次减10分,撤职每次减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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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行政营、连排职和专业技术移交的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及照顾安置办法(试行)
(2011年修订)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制,不断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规范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央和本市有关政策文件要求,推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与服役期间德才表现和贡献挂钩的分配办法,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以突出功臣模范和有特殊贡献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为重点,以规范考核量化赋分标准为手段,促进军队转业干部人才资源合理配置。
二、考核赋分标准
1、军龄计分
以档案记载的入伍批准时间为始,以批准转业当年度3月31日为止,每满一年加0.5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立功受奖(不含集体功)计分
平时获三等功奖励的每次加1分;平时获二等功、战时获三等功奖励的每次加5分;战时获二等功奖励的每次加10分。
荣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前三名分别加12、8、4分;获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或军队科技进步一等奖前三名的分别加8、4、2分。
因同一原因获多项奖励的,按最高计分项加分。
3、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计分
依据档案记载的部队师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年限证明,满五年加5分,超过五年的,每增加一年加1分。
边远艰苦地区范围和类别的确定,以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4、惩戒计分
警告处分每次减3分,严重警告处分每次减5分,记过处分每次减10分,记大过处分每次减15分,降职(级)或降衔(级)处分每次减20分,撤职处分每次减25分。
因负领导责任受到上述处分的按相应标准减半扣分;因同一问题受多种处分的,按最高计分项减分。
5、滞留部队干部计分
对于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的干部,如上年度安排行政管理岗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和纳入工资规范管理事业单位)的减12分;如上年度安排到其它事业单位的减5分。
对滞留部队干部的考核减分按年度累加计算。
三、照顾安置
1、荣立一等功奖励、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十五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如安置到市级或城六区行政机关的,可相应增加行政编制。
2、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十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如安置到郊区县行政机关的,可相应增加行政编制。
四、有关事项
1、各区县军转安置工作部门依据军队转业干部档案进行考核赋分及照顾安置,考核结果经本人签字确认后及时公布。
2、市级单位军转干部安置考试考核和区县团职军转干部安置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有关标准执行。
但对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干部的安置,则须执行上述滞留部队干部计分标准。
3、档案材料造假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取消进入行政管理岗位资格。
补充军队转业干部档案有关材料,须经市军转办审核。
二〇一一年三月
- 本文出自军转论坛-军转互助家园,原文地址:/thread-203348-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