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调整审批表.
转业干部自主择业补费金和退役金有关规定解答

转业干部自主择业补费金和退役金有关规定解答(1)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
退休金包括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助。
其中,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按全额计发。
(2)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
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
(3)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停发退役金。
(4)自主择业的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
区分不同情况,一次发给本人生前10个月至40个月的退役金作为抚恤金和一定数额的退役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
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
(5)按退休金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不得超过100%的发放比例。
(6)本规定自2001年1月19日执行。
二、转业干部自主择业补助费和退役金标准是多少?(1) 对象:自主择业的团职(含处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和军龄满20年的营职(含科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
(2) 补助费的标准:军龄15周年以内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本人原工资;从第16周年起,年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的本人原工资。
(3) 退役金的标准:军龄20年以下的,按转业时安置地同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助的80%计发。
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1年,增发1%;荣立一等功或被大军区授予荣誉称号的提高15%,荣立二等功的提高10%,荣立三等功的提高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在边远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的,满20年以上的,提高15%;满15年以上的,提高10%;10年以上的,提高5%,符合其中的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增加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补贴的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增加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补贴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厦府办[2003]262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增加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补贴的意见(厦府办[2003]262号)为进一步鼓励符合进厦计划分配条件且符合自主择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市人事局、市财政局经研究,提出以下关于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增加退役金补贴的意见:一、增加补贴的对象可增加退役金补贴的对象,是指符合《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医疗保险及住房补贴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3]2号)规定对象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
二、增加补贴的标准1、正师职干部每月增加补贴650元,副师职干部每月增加补贴550元,正团职干部每月增加补贴450元,副团职干部每月增加补贴400元,营职以下干部每月增加补贴300元。
2、技术等级6级的参照正师职干部补贴标准,7级的参照副师职干部补贴标准,8级的参照正团职干部补贴标准,9级的参照副团职干部补贴标准,10级以下的参照营职以下干部补贴标准。
三、其它事项1、符合进厦计划分配条件且符合自主择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了本通知增加的退役金补贴标准后,今后除中央、省有关规定的补贴外,不再享受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或离退休人员享受的其它补贴。
2、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补贴含住房及其它补贴(医保除外)。
3、原规定的军龄不满20年的住房补贴不再执行。
四、本意见自二OO四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附件:。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特殊情况停发退役金的相关规定

军转整理⾃主择业军转⼲部享受终⾝退役⾦待遇(不会再有什么60岁退休安置),只有在⼀些特殊情况下才会停发,停发的相关⽂件规定有以下⼏个: 1、《关于⾃主择业军转⼲部安置管理若⼲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规定:⾃主择业军转⼲部,被党和国家机关、⼈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为正式⼯作⼈员的,从被选⽤的下⽉起停发退役⾦,不再享受⾃主择业军转⼲部的有关待遇。
其⼯资等各项待遇按照不低于选⽤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以及其他⽣活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
2、《关于⾃主择业军队转业⼲部安置管理若⼲具体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6]1号)规定:⾃主择业军转⼲部,被党和国家机关、⼈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录⽤或聘⽤为正式⼯作⼈员的,从被录⽤或聘⽤的下⽉起停发退役⾦,不再享受⾃主择业军转⼲部的有关待遇。
其从上述单位辞职、被辞退或解除聘⽤合同后,不再恢复⾃主择业军队转业⼲部待遇。
3、《军队转业⼲部安置暂⾏办法》(中发[2001]3号)规定:⾃主择业军转⼲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起停发退役⾦。
4、《⾃主择业军转⼲部退役⾦发放管理办法》(国转联[2001]9号)规定:退役⾦的停发按中发[2001]3号和国转联[2001]8号⽂件规定执⾏,由地(市)军转部门上报省级军转部门审核批准,办理停发⼿续。
停发⼿续注明停发的原因和时间,记⼊本⼈档案,并通过财政部门通知代发银⾏,同时向国务院军队转业⼲部安置⼯作⼩组备案,年报时相应核减⼈数和退役⾦数额。
5、《⾃主择业军队转业⼲部受刑事处罚后有关待遇问题》(国转联〔2014〕8号)规定:⾃主择业军队转业⼲部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或者被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刑罚执⾏完毕后不再享受⾃主择业军队转业⼲部待遇。
除此情形以外,其他⾃主择业军队转业⼲部刑满释放后,可享受⾃主择业军队转业⼲部待遇,但根据罪⾏的轻重和服刑期间的表现,按照降低⼀⾄两职重新核定退役⾦和各项⽣活待遇标准。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补贴审批花名册

意见
年月
单位负责人:填报人:填报时间:
注:1﹑本表一式三份,填报单位﹑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各一份;
2﹑第9栏“上浮部分”包括调整前养老金高于平均养老金,补足到上浮后确定的养老金部分.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补贴审批花名册
单位名称:单位代码: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个人代码
姓名
参加工作时间
退休
时间
转业
时间
转业前
职务
调整前
月养老金
月发放补贴
养老金和补发
合计
补发情况
补足平均
养老金部分
上浮部分
补贴
合计
补贴
月数
补贴
金额
1
2
3
4
5
6
7
8
9
10=8+9
11=7+10
12
13
单
位
意
见
年月
主管
部门
意见
年月
财政
部门
意见
年月
劳动
保障
关于增加2001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军转干[2002]12号
![关于增加2001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军转干[2002]12号](https://img.taocdn.com/s3/m/546ecbd580eb6294dd886c87.png)
关于增加2001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军转干[2002]12号[?作者:军转处???来源:宁波人事编制???点击数: 735 ???时间:2002-09-27 14:34:00?]?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单位下发的《关于做好2002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转联[2002]3号)规定,现将调整增加2001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增加2001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标准,以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离退休费的通知》([2001]政干字第491号)中规定的退休干部增加退休费标准为依据,具体按附表2所列相应职级的“年定期增加标准”为基数,再按每人原退役金计发比例进行计算。
退役金计发比例是指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为计发基数的平均比例(80%),再加上军龄增发比例、立功增发比例和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增发比例。
退役金计发比例满100%及以上的,按“年定期增加标准”全额计发。
二、这次增加的退役金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解决。
2002年1至10月份调整增加的退役金在11月份发放退役金时一起补发。
三、增加2001年自主择业转业干部退役金,由安置地所在县(市)军转安置主管部门,填写《自主择业转业干部退役金调整增加核定表》(附表1)一式四份,于2002年10月20日前经市军转办审核后报省军转办核准。
宁波市所属县(市)报宁波市军转办核准。
四、这次经省核准增加的退役金由市、县(市)军转部门及时书面通知本人。
今后,各级人事、军转部门编制发放清单、发放软盘及预决算等,一律按新调整增加后的退役金数额为准。
军转干部转业方式选择参考表

军转干部转业方式选择参考表我是2004年自主的。
每年都有在役的战友向我咨询“如何选择计划安置还是自主择业”的问题。
是安置还是自主?是人生一次重大选择,一定要根据自身的情况由自己来确定。
但是,能够给予待转战友最好的帮助,莫过于让他们了解认识到这种重大选择能够细分为哪些具体的选择分项,各分项又有哪些可选项,选择时的参考因素。
这就象是考试,选择题相对议论题要容易一些。
为此,我根据多年咨询遇到的问题,编制了一个转业方式选择参考表,希望对待转战友们有帮助。
参考表“计划安置”和“自主择业”两栏,是根据中发【2001】3号、中发【2007】8号两个文件,将安置和自主相对应的共同点和不同点进行了分类列表,分类是按3号文件内容:安置地点、工作分配与就业、待遇、培训、社会保障进行的,安置和自主的比较内容均出自文件,这样可保证选择依据是来自正式文件,而不是靠道听途说。
参考表“选择参考因素”一栏,是我通过多年咨询总结的,虽然我想尽量保证客观反映实际遇到的情况,但还可能有很大的主观因数,仅供大家参考吧。
下面我将对参考表进行一些解释:一、20年军龄中发【2007】8号文件是对【2001】3号文件的修正补充,相关规定应该以8号文件为准。
8号文件规定,团职转业干部必须满20年军龄才能选择自主择业,这主要是针对特殊渠道入伍的军官规定的。
最典型的是地方院校高学历人才,地方大学生18岁入学,4年本科22岁毕业,4年硕博连读,26岁毕业入伍任副营,实习一年转正27岁任正营,正常3年晋职30岁任副团,3年最低任职年限,33岁就可自主择业了,而实际军龄是7年。
这还算是正规的,特招的文艺兵、体育兵是按专业成绩评定技术等级的,有的知名人才,一入伍就已经是相当于团职等级了。
团职不限军龄自主,显然对基层转业干部是不公的。
20年军龄限制了不少人选择自主择业。
显然,规定之前自主的人,得到了很大的实惠。
这是已经过去的事情,在此想说的是,转业政策是在不断变化的,选择也是有时间性的,在转业方式的选择上最好有一些前瞻性,抓住时机,果断决策。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津贴补贴项目及津贴发放标准

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津贴补贴项目及津贴发放标准【军转干部自主择业政策解读】解读: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调整规范的津贴补贴项目将现行退役金计发基数中的军人职业津贴、生活补贴、福利补助、伙食补贴、生活补助、生活性补贴等六个项目,调整归并为军人职业津贴和自主择业生活补贴2个项目。
调整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计发基数中的津贴补贴项目共4项,包括:军人职业津贴、自主择业生活补贴、房租补贴和地区津贴。
一、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津贴补贴标准(一)军人职业津贴仍按现行标准执行。
(二)自主择业生活补贴按本人转业时的职务(专业技术)等级确定标准。
(三)、房租补贴按本人转业时的职务(专业技术)等级确定标准。
(四)、地区津贴仍按原有标准执行。
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津贴计算(1)退役金基础工资=在职时的基础工资×100%(2006年以后转业无此项)(2)职务工资=在职时的职务工资×80%(3)军衔工资=在职时的军衔工资×80%(4)军龄工资=在职时的军龄工资×100%(5)职业津贴=在职时的职业津贴×80%(6)生活补贴=在职时的生活补贴×80%(7)伙食补贴=在职时的伙食补贴×80%(8)福利补助=在职时的福利补助×80%(9)生活补助={500(五大节日过节费)÷12}×80%(10)房租补贴=在职时的房租补贴×80%(11)地区津贴:大连市除长海县外,无地区津贴。
生活性补贴=在职时的生活性补贴×100%军龄增发={⑵+⑶+⑸+⑹+⑺+⑻+⑼+⑽+⑾}×军龄增发比例立功受奖={⑵+⑶+⑸+⑹+⑺+⑻+⑼+⑽+⑾}×立功受奖增发比例边远艰苦地区飞行舰艇工作={⑵+⑶+⑸+⑹+⑺+⑻+⑼+⑽+⑾}×边远艰苦地区飞行舰艇工作增发比例超标核减={⑵+⑶+⑸+⑹+⑺+⑻+⑼+⑽+⑾}×(军龄增发比例+立功受奖增发比例+边远艰苦地区飞行舰艇工作增发比例-20)历年增资=年定期增资之和(不含当年增资)取暖费=标准面积×70%×23÷125医疗保险=(应发合计-生活性补贴-取暖费)×2%。
自主择业与军队退休干部待遇对照表

军队自主择业和退休干部待遇对照表
序号
项目
自主择业
退休
区别
文件
举 例
1
工资待遇
退役金,军龄满20年,发给本人原工资的80%;军龄在20年以上,从第21年起,每增加一年军龄,增发本人原工资的1%。低于安置地党政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每年定期增加退役金基数:正团70元。
待遇基本相同
国转联(2001)8、9号、(2006)1号,劳人劳〔1982〕42号文件
11
抚恤丧葬
一次性发给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抚恤金标准:被批准为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退役金;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退役金;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的退役金。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退役金。
发给本人4个月原工资的生活补助费
两者差异较大
总政、总后(1985)政干字第488号文件
4
安家补助费
对服现役14周年以下的,按现行标准发给4个月的本人原工资。对服现役超过14周年的,从第15年起,服现役每满一年再增发半个月的本人原工资。
城镇安置的,一次性发给6个月本人原工资;农村安置的,一次性发给8个月本人原工资。
抚恤金标准:被批准为烈士的,为本人生前80个月的工资;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工资;符合规定的按比例增发抚恤金、特别抚恤金;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工资。发给6个月的遗属补助和定期生活补助费。
抚恤金标准不同,自主择业干部标准是退休干部标准的1/2。另有按比例增发抚恤金、特别抚恤金;发给6个月的遗属补助和定期生活补助费。
无
退休干部不得经商办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