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编制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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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概述综述.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概述综述.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 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披露年度财务报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以下均简称公司)申报财务报告、以及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参照年度财务报告披露有关财务信息时,应遵循本规则。

第三条凡对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有重要影响的财务信息,不论本规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公司均应充分披露。

去掉了最低要求第四条公司在编制和披露财务报告时应遵循重要性原则,并根据实际情况从性质和金额两方面判断重要性。

强调重要性,去掉证券事务所审计要求。

第五条对于需要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作出专业判断的相关交易和事项,公司应充分披露具体情况、相关专业判断的理由及依据、以及与之相关的具体会计处理。

第六条特殊行业财务报告披露另有规定的,公司还应当遵循其规定。

本规则的某些具体要求对特殊行业确实不适用的,公司应予以说明。

第二章财务报表第七条公司应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公司不应以披露代替确认和计量,不恰当的确认和计量不能通过充分披露来纠正。

第八条本规则要求披露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第九条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提供母公司财务报表。

第十条财务报表中会计数据的排列应自左至右,最左侧为最近一期数据。

表内各重要报表项目应标有附注编号,并与财务报表附注编号一致。

去掉盖章签字要求。

第三章财务报表附注第十一条公司应按照本规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应当对财务报表中相关数据涉及的交易和事项作出真实、充分、明晰的说明。

财政部关于印发《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第二章基本业务会计核算规定一、公司应当根据其业务范围,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相关业务的会计核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国家对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管理,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

综合类证券公司的证券业务分为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和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其他证券业务四种。

经纪类证券公司只允许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即只能专门从事代理客户买卖股票、债券、基金、可转换企业债券、认股权证等。

公司应当根据经批准从事的业务范围,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关业务的会计核算。

经纪类证券公司除证券经纪业务外,不需涉及与证券自营、证券承销等业务相关的会计核算,也不需要设置与证券自营、证券承销等业务相关的会计科目和披露与证券自营、证券承销等业务相关的信息;综合类证券公司,根据所从事的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等业务,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关业务的会计核算。

二、公司应对证券业务按业务性质进行分类核算,并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

(一)证券经纪业务证券经纪业务,是指公司代理客户(投资者)买卖证券的活动。

证券经纪业务应当按照代理买卖证券业务、代理兑付证券业务、代保管证券业务分类核算。

1.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是公司代理客户进行证券买卖的业务。

公司代理客户买卖证券收到的代买卖证券款,必须全额存入指定的商业银行,并在“银行存款”科目中单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不能与本公司的存款混淆;公司在收到代理客户买卖证券款项的同时还应当确认为一项负债,与客户进行相关的结算。

公司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在与客户办理买卖证券款项清算时确认收入。

2.代理兑付证券业务是公司接受委托对其发行的证券到期进行兑付的证券业务。

代兑付证券的手续费收入,应于代兑付证券业务基本完成,与委托方结算时确认收入。

3.代保管证券业务是公司代理其他各方保管的有价证券。

财政部关于印发《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11.26•【文号】财会字[1999]45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公司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11月7日实施日期:2004年1月1日)停止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1999年11月26日财会字[1999]45号)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规范证券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法规,我们制定了《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部1993年3月17日印发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93)财会字第11号)中有关证券业务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业务会计核算规定第三章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第四章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第五章会计报表格式第六章会计报表编制说明第七章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第一章总则一、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证券公司会计核算工作,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证券公司如为股份有限公司,其证券经营业务执行本制度,其他业务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及相关具体会计准则规定,并按本制度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报表格式填报。

三、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在不违背《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制度规定的原则下,可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公司的会计制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第8号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第8号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第8号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第8号的通知(2001年2月21日)各上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及有关会计师事务所:为进一步提高公开发行股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与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8号-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公开发行股票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商业银行编制年度报告时,除应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循本规定的要求。

其中的财务报表附注部分还应遵循《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前三年年末如下财务数据:总负债、存款总额、长期存款及同业拆入总额、贷款总额、各类贷款余额。

商业银行应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前三年年末及按月平均计算的下述年均财务指标:资本充足率、贷款质量比例、存贷款比例、短期资产流动性比例、拆借资金比例、中长期贷款比例、国际商业借款比例、利息回收率。

证券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编制的一般规定

证券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编制的一般规定

第一条《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中披露的财务报表附注,其编制应当按照本附件的规定,对财务报表中需要说明的事项作出真实、完整、准确地说明。

第二条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证券公司会计制度》和本规定的要求,编制和披露财务报表附注。

第三条本规定是对财务报表附注的一般规定。

不论本附件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财务会计信息,公司均应予以充分披露。

第四条公司财务报表附注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公司概况2、公司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3、税项4、控股子公司及合营企业5、财务报表项目附注的要求6、子公司与母公司会计政策不一致对合并会计报表的影响(如有)7、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的说明8、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9、或有事项10、承诺事项11、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12、其他重要事项第五条公司概况应简介公司历史沿革(包括改制情况、增资扩股等)、主要经营业务等。

第六条公司在报告期内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1 、会计制度;2、会计年度;3、记账本位币;4、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5、外币业务折算方法。

说明发生外币业务时采用的折算汇率、期末对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进行折算所采用的汇率,以及汇兑损益的处理方法;6、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方法。

说明各主要财务报表项目的折算汇率,以及外币报表折算差额的处理方法;7、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

说明公司编制现金流量表时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8、合并会计报表编制方法。

说明合并范围的确定原则,并简要说明合并所采用的会计方法。

子公司与母公司会计政策不一致且未进行调整的,应说明子公司所采用的特殊会计政策;9、坏账核算方法。

说明坏账的确认标准、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和比例、坏帐损失的核算方法;10、自营证券核算方法。

说明自营证券分类、计价依据,以及自营证券成本结转方法,自营证券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

11、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会计核算方法。

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体系

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体系

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体系[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6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06年5月18日证监发行字[2006]5号)(第八十七条涉及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境外审计要求的规定予以废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07年12月17日证监公司字[2007]2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29日证监公司字[2007]100号)附: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修订说明(2007.07.30修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四号——配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中国证监会1999年3月17日)已被废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6月28日证监公司字[2007]98号)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六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修订)(证监法律字[1999]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股票上市公告书(中国证监会2001年3月15日)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八号——验证笔录的内容与格式(试行)(1998年3月30日证监发字〔1998〕41号)已被废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2006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06年5月18日证监发行字[2006]6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2006年5月8日证监发行字[2006]1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中国证监会2006年5月8日证监发行字[2006]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2号-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2001年4月26日) 已被废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3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03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03年3月24日证监发行字[2003]28号)已被废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4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中国证监会2001年4月26日) 已被废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2006年8月4日证监公司字[2006]156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0号-证券公司发行债券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1号-证券公司公开发行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2号-证券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中国证监会2003年8月29日证监发行字[2003]106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国证监会2007年8月15日证监发行字[2007]224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2007年8月15日证监发行字[2007]225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国证监会2007年9月17日证监发行字[2007]303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2008年4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13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国证监会2009年3月27日证监会公告[2009]4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2009年7月20日证监会公告[2009]18号)2009年07月02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证监会公告[2009]17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中国证监会2009年12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33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中国证监会2010年6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19 号)[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至6号:商业银行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商业银行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保险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保险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证券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证券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中国证监会2000年11月2日)(其中,第3号、4号已被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保险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6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06年12月8日证监发行字[2006]151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中国证监会2007年8月28日证监公司字[2007]139号)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8号—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中国证监会2000年12月21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中国证监会2010年1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2 号)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0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1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中国证监会2001年2月6日)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国证监会2001年3月1日证监发[2001]37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07年3月26日证监公司字[2007]46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中国证监会2001年12月23日证监发[2001]157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10年1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1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6号—A股公司实行补充审计的暂行规定》(中国证监会证监发[1001]161号)已被废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7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2年3月19日证监发[2002]17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8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中国证监会2003年3月19日证监会计字[2003]3号)已被废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中国证监会2003年12月1日证监会计字[2003]16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中国证监会2010年3月29日证监会公告[2010]10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中国证监会2008年7月2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 33号)[信息披露规范问答]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7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2月2日证监会计字[2007]9号)已被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2号-中高层管理人员激励基金的提取(中国证监会2001年6月29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3号—弥补累计亏损的来源、程序及信息披露(2006年修订)(证监会计字[2006]8号 2006年4月10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4号—金融类公司境内外审计差异及利润分配基准(中国证监会2001年8月30日)已被关于不再实施特定上市公司特殊审计要求的通知予以废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5号—分别按国内外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差异及其披露(中国证监会2001年11月7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6号-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及其披露(中国证监会2001年12月24日,证监会计字[2001]67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7号―新旧会计准则过渡期间比较财务会计信息的编制和披露(中国证监会2007年2月15日)[信息披露规范解释性公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中国证监会2008年10月3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3号)。

财务报表编制和披露的规定和要求

财务报表编制和披露的规定和要求

财务报表编制和披露的规定和要求财务报表是一个组织或企业在一段时间内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重要展示工具。

为了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完整和可比性,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规定和要求,以指导企业在编制和披露财务报表时的行为。

本文将对财务报表编制和披露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探讨。

一、财务报表编制的规定和要求1.财务报表的基本原则在财务报表编制过程中,需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真实性原则:财务报表应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连续性原则:企业应按照一贯的会计政策连续编制财务报表,以确保财务信息的可比性。

(3)收入匹配原则:企业应适当地将相关期间内的收入与相关期间内的费用相匹配。

(4)谨慎性原则:在财务报表编制中,应合理运用谨慎性原则,以充分考虑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

2.财务报表的内容要求财务报表应包含以下基本要素:(1)资产:反映企业在特定日期的资产规模和构成。

(2)负债:反映企业在特定日期的负债规模和构成。

(3)所有者权益:反映企业在特定日期的所有者权益的规模和构成。

(4)收入:反映企业在一定期间内的收入来源和金额。

(5)费用:反映企业在一定期间内发生的费用项目及其金额。

(6)利润:反映企业在一定期间内的经营成果。

3.财务报表编制的程序要求在财务报表编制的过程中,应按照以下程序要求:(1)会计准则的选择:企业应根据所属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选择适用的会计准则。

(2)会计政策的确定:企业应制定一系列会计政策,包括计价、确认和核算等方面的具体规则。

(3)会计估计与处理:企业应依据可靠的外部证据和合理的假设进行会计估计,并将其合理地应用到财务报表编制中。

(4)会计核算的程序:企业应按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财务报表披露的规定和要求1.财务报表披露的基本原则财务报表的披露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真实和公允原则:财务报表应真实、准确地披露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三章资产负债表第十二条资产和负债应当分别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列示。

金融企业的各项资产或负债,按照流动性列示能够提供可靠且更相关信息的,可以按照其流动性顺序列示。

第十三条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一)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变现、出售或耗用。

(二)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

(三)预计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含一年,下同)变现。

(四)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交换其他资产或清偿负债的能力不受限制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第十四条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资产,并应按其性质分类列示。

第十五条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一)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清偿。

(二)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

(三)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应予以清偿。

(四)企业无权自主地将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

第十六条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并应按其性质分类列示。

第十七条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的负债,企业预计能够自主地将清偿义务展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不能自主地将清偿义务展期的,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签订了重新安排清偿计划协议,该项负债仍应归类为流动负债。

第十八条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违反了长期借款协议,导致贷款人可随时要求清偿的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贷款人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同意提供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宽限期,企业能够在此期限内改正违约行为,且贷款人不能要求随时清偿,该项负债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

其他长期负债存在类似情况的,比照上述第一款和第二款处理。

第十九条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一)货币资金;(二)应收及预付款项;(三)交易性投资;(四)存货;(五)持有至到期投资;(六)长期股权投资;(七)投资性房地产;(八)固定资产;(九)生物资产;(十)递延所得税资产;(十一)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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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编
制的特别规定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第一条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先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中第十条证券公司报表附注的要求及本规定编制财务报表附注。

其他未作明确规定的,公司应参考一般企业报表附注、商业银行报表附注要求编制。

第二条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应按照本规定分别对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财务报表的主要项目进行注释。

第三条本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是对财务报表附注的基本规定。

除此之外,无论上述规章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报表使用者有重大影响的财务会计信息,公司均应予以充分披露。

附注项目金额异常或年度间变动异常的报表项目(如占公司报表日资产总额5%或报告期利润总额10%以上,且两个期间的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应具体说明原因。

第四条对附注中的资产负债表项目注释期末期初比较数据,一般最左侧为期末数;对附注中的利润表项目注释本期与上期比较数据,一般最左侧为本期数。

第五条公司应披露公允价值确定、金融资产分类原则。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应披露相关估值假设及主要参数选取原则。

按公允价值计价的资产,除按科目及类别披露期初、期末公允价值及当期变动外,还应披露初始成本。

具体披露参照如下表格:
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项目
项目名称
期初余额
期末余额
当期变动
初始成本
合计
第六条公司财务报表附注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概况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三)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四)公司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五)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六)对公司面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和汇率、利率风险等进行分析
(七)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
(八)或有事项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事项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公司对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应当按照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项目列示的顺序,采用文字和数字描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披露。

报表重要项目的明细金额合计,应当与报表项目金额相互勾稽。

第八条货币资金除按《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要求,按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分别披露外,还应在上述两项下披露融资融券业务(如果公司开展此项业务,下同)的相关数据,包括自有信用资金存款和客户信用资金存款。

自有信用资金存款反映公司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用于融资融券业务的自有信用资金款项,根据“银行存款”等科目的明细余额分析填列。

客户信用资金存款反映公司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客户资金款项和客户为融资融券存入的担保资金款项,根据“银行存款”等科目的明细余额分析填列。

第九条结算备付金除按《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要求,按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分别披露外,还应披露融资融券业务的信用备付金。

信用备付金反映公司为融资融券业务的资金清算与交收而存入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款项,根据“结算备付金”科目明细余额分析填列。

第十条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除按《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要求披露外,还应披露公司创设认购权证业务(如果公司开展此项业务,下同)等用于履约抵押的证券的公允价值,根据“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明细余额分析填列。

第十一条公司应在其他资产项目下披露应收款项、应收股利、抵债资产、代理兑付债券和应收融资融券客户款等项目。

其中应收款项应披露账龄及欠款金额前五名单位明细及欠款原因。

第十二条代理买卖证券款除按《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要求进行披露外,还应披露信用交易代理买卖证券款,反映公司接受融资融券客户委托,代理买卖股票、债券和基金等有价证券而收到的款项。

第十三条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除按《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要求,分别披露证券承销业务、证券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的收入与支出外,还应披露保荐业务、财务顾问业务和投资咨询业务的收入与支出。

资产管理业务按定向、集合、专项分别披露收入与支出。

第十四条利息净收入应按存放金融同业利息收入、资金拆借收入、融资融券利息收入、债券回购利息收入和各项业务支出分项披露。

第十五条投资收益应按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投资收益、出售交易性金融负债的投资收益、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投资收益、出售持有至到期金融资产的投资收益、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收益和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等分项披露。

母公司数据还应包括从子公司取得的股利。

第十六条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应按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交易性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融出证券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等分项披露。

第十七条其他收入应按项目分别披露收入与支出。

第十八条公司应按重要性原则披露营业税金及附加、业务及管理费、营业外收支的明细及比较数字。

第十九条公司应编制资产减值准备变动表,分项披露各项减值准备的变动情况。

第二十条公司应披露主要税种和税率,如营业税、所得税等;若有税负减免的,应说明批准机关、文号、减免幅度及有效期限;如果各分公司、专业子公司异地独立纳税,其执行不同税率的,应予说明。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披露其所控制的境内外所有公司及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全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以及本公司对其投资额和所占权益比例等。

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应明确说明原因及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合并报表范围如发生变更,应当披露变更内容、原因。

公司报告期内若发生购买股权而增加控股子公司、合营企业的情况,应说明每个新增企业的购买日及其确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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