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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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知识培训讲稿

土地管理知识培训讲稿

土地管理知识培训提纲各位领导:大家好!今天,我主讲的主要内容一是宣讲当前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二是就国土资源管理主要业务知识做简要叙述;三是针对当前用地难、办证难的原因,做一简要分析.由于水平有限,不足之处敬请各位领导批评指正。

作为国土资源部门,主要的职能和任务:一是为领导和领导机关决策服务;二是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三是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服务.一、当前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国家对土地实行了最严格的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必须采取更严格的管理措施,切实加强土地宏观调控。

"并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严格实行问责制。

2007年一系列配套措施的出台正是这一政策精神的体现,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第二次土地调查、土地督察、百日行动、15号令等一系列关键词,反映了中国的土地管理方式正在悄悄发生变化.(一)15号令的颁布实施2008年6月1日颁布实施的《违法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即15号令,在全国成立9个督察局,全面启动问责制,督察和问责当地政府。

15号令第三条明确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这些行为是:1、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2、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3、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二)开展卫片执法检查活动国家利用卫星遥感定位技术开展卫片执法检查活动,结合“金土工程"建设,达到“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管理模式,在全国掀起了保护国土资源的高潮。

土地管理法讲稿

土地管理法讲稿

土地管理法讲稿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土地法制讲稿定义:指对国家运用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土地财产制度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所进行管理活动予以规范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立法目的:我国制定土地管理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主文:1、我国土地分为哪几类分为:(1)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2)用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3)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2、属于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哪些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使用权: 1 、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国有土地可以依法出让、划拨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限度内行使其使用权。

2 、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确定给个人使用,同时,也可以确定给单位使用。

这一规定使我国农村普遍存在的乡镇企业使用集体所有,为乡镇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和农村经济的振兴提供了法律保障。

3、《土地管理法》对于土地所有权的确权是如何规定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4、《土地管理法》对于土地使用权的确权是如何规定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5、哪些情况,需要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土地登记的法律效力《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资源讲座心得体会

土地资源讲座心得体会

一、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资源日益紧张,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成为我国面临的重要课题。

近日,我有幸参加了关于土地资源的一场讲座,通过此次讲座,我对土地资源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以下是我对此次讲座的心得体会。

二、讲座内容概述本次讲座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1. 土地资源的现状及特点2. 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3. 土地资源管理与政策法规4. 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策略三、心得体会1. 土地资源的现状及特点讲座中提到,我国土地资源总量丰富,但人均占有量较低。

此外,土地资源分布不均,耕地、林地、草地等不同类型土地在空间分布上存在较大差异。

我国土地资源的特点是“一多一少”,即总量多、人均少。

2. 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讲座强调,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是确保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们需要:(1)加强土地资源调查与监测,准确掌握土地资源状况;(2)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3)强化土地保护,防止土地退化;(4)加强土地法律法规建设,确保土地资源合理利用。

3. 土地资源管理与政策法规讲座指出,我国土地资源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和领域,包括土地规划、土地审批、土地征收、土地交易等。

为了规范土地资源管理,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为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4. 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策略讲座强调,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调整土地利用结构,优化农业产业结构;(2)推进土地整治,提高土地质量;(3)加强生态保护,维护土地生态平衡;(4)创新土地管理制度,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

四、个人感悟1. 提高认识,增强土地资源保护意识通过本次讲座,我深刻认识到土地资源的重要性。

作为地球上的生命之源,土地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我们要增强土地资源保护意识,从自身做起,为我国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贡献自己的力量。

土地管理知识讲座

土地管理知识讲座

8、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1)含义:国家对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总量 (包括建设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土地开发 整理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是对 总体规划的逐年的具体落实。
(2)年度计划的内容----三项指标 A、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农
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实行指令性管理,不得突破耕 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及土地开发整理计划

—是确保耕地总量18亿亩的目标。我州确保耕地总量322.87万亩(地方),现状耕地384万 亩。
二是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三是实行占一补一制度。 四是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各乡镇划定基本农田予以保护,签订协议、设立保护牌。 基本农田是“高压线”,除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外,建设不得占用。 五是运用经济手段保护耕地。 征用耕地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大城市0.5—10元/平方米,中等城市0.4—8元/平方米,小城 市0.3—6元/平方米,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4元/平方米,我州执行情况0.45—3元/平方 米。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要缴纳新菜地开发基金。1000—10000元/亩。(不包括建制镇) 提高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2006年11月财政、国土、人民银行联合发出通知提高新 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在原来基础上翻一番。库尔勒市政府2007年向中央和自治区库缴纳 新增费1887.6万元,2008年缴纳948.4万元。
一、土地管理基本制度
二、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
三、基本农田保护
四、建设用地审批
五、土地征收
六、宅基地管理 七、土地开发整理
主要内容
八、土地供应
九、土地登记
十、土地宏观调控有关政策
十一、村委会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一、土地管理基本制度
(一)土地公有制 根据《宪法》和《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包括

农村土地法制讲座演讲稿

农村土地法制讲座演讲稿

农村土地法制讲座演讲稿大家好!很高兴能和大家一起学习一些与土地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大家可能都知道,咱们国家是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农业大国,国土面积960万平方公里,居世界第三位,可以说是幅员辽阔,但是可利用地不多,耕地面积仅有18.26亿亩,人均耕地只有1.4亩,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

从这些数据我们可以看出,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耕地稀少的国家。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或者说是生产资料,由于土地具有不可再生的特点,人类没有能力创造出土地,因此,土地对于人类来说是一种最珍贵的自然资源,如果人类不加以保护土地,合理开发土地,土地的减少将危及到人类的生存。

为了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开发土地,稳固农业基础,保证国家粮食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咱们国家于1986年制定了《土地管理法》,通过立法强化土地管理,从此,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真正得以确立,从保障建设用地供应为主转到切实保护耕地为主;从分级限额审批制度转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这一制度的实行,成功地遏制了耕地实有面积迅速下降势头,全国连续10年实现了耕地占补平衡。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与《土地管理法》同步实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体系,划定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对于稳定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这些土地法律法规的实施,使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成为现实。

我们国家制定的专门土地法律法规有这么几部:《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及《退耕还林条例》。

内容涉及土地资源的法律有几部,如《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矿产资源法》。

另外还有一些国土资源部制定的规章,如,土地登记办法。

咱们云南省也制定了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如,《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由于时间有限,下面我只对《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法》及《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进行选择性地讲解,其余的大家自学。

2024土地管理法讲座

2024土地管理法讲座

占补平衡政策实施要求及效果评估
实施要求
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按照“占多少, 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 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 ,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 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效果评估
占补平衡政策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耕地减少 的势头,保证了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同时 ,通过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措施, 提高了耕地质量,增加了粮食产能。
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适用范围
土地管理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土地,包括城市土地和农村土地。无论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如何,都必须遵守土 地管理法的规定。
基本原则
土地管理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等。这些原则体现了国家对土地资源的高度重视和严格管理,也是各级人民政府进 行土地管理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土地管理法概述
REPORTING
土地管理法定义与目的
定义
土地管理法是指国家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 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 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目的
旨在通过法律手段,对土地资源进行科学管理,保障国家粮 食安全,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会保障待遇。
PART 06
违法用地查处与责任追究 制度完善
REPORTING
违法用地行为类型及危害性分析
违法用地行为类型
包括非法转让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 途、超标准用地、未批先建等。
危害性分析
违法用地行为严重扰乱土地市场秩序 ,破坏耕地保护制度,影响国家粮食 安全和生态安全,同时损害农民权益 和社会稳定。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版)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版)
三、3.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促进土地合理利用和优化配 置
强调国家对土地利用进行综合规划和统一管理,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遵循科学规划和可持续发展原 则。
土地管理的基本原则
1.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
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是现代社会发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意味着土地所有者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但并不意味着他们可以自由地使用和经营该土地。相反,使用权则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由他人或组织获得。这种分离 的设计旨在平衡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所有者的权益,确保土地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的整体利益。
2.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在中国的土地管理制度中的应用
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得到广泛应用。例如,在中国的土地管理制度中,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而农民则享有土地的使用权。这种制度安排使得农民能够在土地上耕种和经营农作物,提高 了农业生产效率,同时也保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类似的土地制度也在其他许多国家,如日本、韩国和欧洲国家中存在。
3.《土地管理法》征收与补偿确保公平与合法
土地管理法还涉及土地征收与补偿的内容。该法对土地征收的程序和补偿标准进行了规定,保障了农民和土地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确保 了土地征收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4.《土地管理法》保障农民土地权益。
土地管理法还对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进行了明确。该法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订立和解除条件,规定了土地承 包经营权的转让和继承程序,确保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3. 促进经济发展
土地整治可以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推动区域经济的发展。通过统筹规划和有序开发,合理安排农田、工业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提高土地的经济价值。同时,土地整治可以促进农业现代化、产业升级和城市化进程,为经济增长提供坚实 的土地基础。

土地管理法培训讲课稿

土地管理法培训讲课稿

土地管理法培训讲课稿嘿,各位朋友!今天来跟大家讲讲土地管理法。

我记得有一次啊,我回农村老家。

老家有块地,一直是我爷爷在打理。

那时候,村里有人想在旁边开个小工厂,就来跟爷爷商量,想把那块地稍微扩一扩,然后给爷爷一些钱作为补偿。

爷爷当时就懵了,他只知道种地,哪知道这些事儿啊。

爷爷就拉着我,让我给他出出主意。

我也不太懂啊,但咱得想办法。

我就到处去打听,先去了村里的干部家。

那村干部家的院子里,养了好多鸡,我去的时候,那些鸡正叽叽喳喳地找食吃呢。

村干部一边给鸡撒着玉米粒,一边听我讲事情的来龙去脉。

他皱着眉头,想了半天,跟我说这事儿得按照规定来,可他也说不太清楚具体是啥规定。

然后我又跑到镇上的土地管理所。

那管理所里人来人往的,我在门口等了好久才轮到我进去咨询。

里面的工作人员坐在办公桌后面,桌子上堆满了文件。

我把事情一说,他就开始给我找相关的资料。

我看着他在那一堆文件里翻来翻去,心里特别着急。

过了好一会儿,他才找出一份有点破旧的文件,指着上面的一些条款跟我解释。

可是那些专业术语,我听得云里雾里的。

回来的路上,我就在想,土地管理法真的太重要了。

如果我们都不懂,就像爷爷遇到这种事情,都不知道该怎么办。

就像我们在土地上行走,却不知道脚下的路有哪些规则。

所以啊,今天我们来好好学学这个土地管理法。

首先呢,土地管理法里关于土地的使用性质规定得很清楚。

比如说,耕地就是用来种粮食的,不能随便改成建设用地。

这就好比我们家里的东西都有各自的用处,你不能把吃饭的碗拿去当花盆,对吧?在农村,很多人都不清楚这一点,有时候为了一点小利益,就想把耕地用来盖房子或者搞其他的。

这是不行的哦!还有土地的流转问题。

就像爷爷遇到的情况,如果要流转土地,得有正规的手续。

不是说别人给你点钱,你就可以把地给人家了。

得签合同,得经过村里同意,还得符合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这就像是我们出门要带钥匙一样,手续就是那把钥匙,没有钥匙,门可打不开,事情也办不成。

咱们再说说土地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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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讲座一、《土地管理法》总则(一)《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目的1 、加强土地管理。

我国人多地少,理所应当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

因此,必须加强土地管理。

这里所说的管理,是建立在法制基础上的行政管理。

2 、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3 、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

4 、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土地所有制土地所有制是人们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占有土地的形式,是土地以及利用土地生产的成果为谁所有、由谁支配的制度。

土地的所有制在一国的经济制度中具有核心地位。

1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2 、长期以来,谁是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代表,一直不清楚。

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今后,地方人民政府在土地管理中仍有很大的权力,依然会发挥重要作用,但是,真正能够代表国家行使土地所有权的,只能是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

3 、国家对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权国家征用权,是国家固有、强制将一切产业用于公共目的权力,是主权国家固有的权力。

国家在行使这一权力时,通常予以合理的补偿。

在我国,征用土地权,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

征用,在一定意义上讲,是强制购买。

二、建设用地(一)建设用地的取得1 、建设用地原则上要使用国有土地2 、建设用地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形3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二)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建设征用土地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原来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过程。

( 1 )征地批准权限。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建设需要征用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必须按以下批准权限,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征用基本农田,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 35 公顷;征用其他土地超过 70 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

征用前述规定之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用农用地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但是,如果农用地转用审批所涉及的土地面积超过其征地批准权限的,即属于国务院的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另行办理征地审批,即上报国务院。

( 2 )征地公告制。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都规定对征用土地实行公告制,以提高征地工作的透明度,有利于群众对征地工作进行公开监督,以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 3 )征用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依照以上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3 、有偿使用国有土地及例外情形( 1 )使用国有土地原则上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土地有偿使用方式,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也包括租赁制等。

( 2 )适用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条件《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还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所谓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4 、关于土地收益的缴纳和使用所谓土地收益,在这里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所谓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中政府取得的地价(地租)部分,即国有土地出让金中扣除征地补偿、城市建设配套费的部分,国有土地租赁中的租金或国有土地作价入股的股金。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交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5 、关于临时用地所谓临时用地,是指在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中需要暂时使用,使用完毕后即恢复土地原状,归还给土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土地。

临时用地既包括使用国有土地,也包括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

临时使用土地,一是要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二是临时使用人要根据土地权属,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的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

对任何一块临时用地,用地单位都只有临时的使用权,而没有长期的使用权。

因此,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的合同的约定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三)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1 、乡村非农建设用地应遵循的原则乡村非农建设用地是建设乡镇企业用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兴办公益事业用地以及农村民建造住宅用地的总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的要求,对乡村非农建设用地总的要求是:( 1 )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 )应当服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安排;( 3 )乡镇企业建设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六十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4 )(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5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 、乡镇企业用地的特殊规定乡镇企业用地,一般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组织、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所使用的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土地管理法》规定乡镇企业用地,一是必须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二是服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安排;三是使用农用地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四是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

3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规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共事业建设。

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农用地转用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4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用地的规定《土地管理法》对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用地的规定,一是实行一户一宅制;二是农村村民修建住宅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是还要服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安排;四是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必须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5 、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

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6 、集体使用土地的收回《土地管理》第六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 1 )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2 )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3 )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但是,在此种情形下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六、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一)监督检查1 、有权进行监督检查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2 、监督检查的对象包括土地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土地行政管理机关两种。

3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督促法律规定的落实。

二是对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检查,并依法进行处理。

(二)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土地的法律责任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

买卖或者以其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后,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制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后,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如果转让行为无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对于上述三项,均可以并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非法开发、使用土地的法律责任《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法律责任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在责令缴纳土地复垦费的同时,可以处以罚款。

4 、非法占用土地的法律责任非法占用土地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即将非法占用的土地归还原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

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住宅的法律责任非法占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在责令退还土地的同时,还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农村村民修建住宅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标准的,其超过标准部分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比照上述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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