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寺堡区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暂行办法(2020)
2020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管理办法

2020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管理办法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股份经济合作社运行和管理,促进本社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村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集体经济组织治理机制,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XX省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根据《中共XX市委 XX 市人民政府印发的通知》(X发[2019]X号)文件精神,结合XX 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股份经济合作社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的集体经济组织。
依法属于本社集体所有的各项经营性资产,均属于本社全体股东共同所有。
量化到人的集体资产股权仅作为股东享受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依据,所有权仍属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
第三条本社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
第四条本社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XX镇人民政府和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议事规则第五条本社设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第六条股东代表会议由全体股东代表组成。
股东代表由具有选举权的社员股东中推荐选举产生,第一届股东代表由本届村村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过渡。
股东代表任期每届3年,可连选连任。
第七条股东代表会议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1、通过、修改本社章程;2、选举、罢免董事会、监事会成员;3、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4、审议、批准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方案,决定投资决策,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5、审议、批准收益分配方案;6、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股东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
股东代表会议须有2/3以上股东代表出席才能召开。
股东代表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农村集体经济股份量化实施方案

农村集体经济股份量化实施方案
背景
农村集体经济在我国农村发展中起到重要作用。
为了进一步促进集体经济的发展和提高农民的收入,本实施方案旨在量化农村集体经济股份的管理和分配。
目标
本方案的目标是建立一个科学、公正和透明的农村集体经济股份量化管理和分配机制,以激励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增加农民的收入。
实施步骤
1. 设立农村企业股份化委员会:成立专门的委员会,负责农村集体经济股份的管理和分配工作。
2. 确定股权量化指标:根据农村企业的规模、贡献和绩效,确
定股权量化指标,包括土地规模、人力资源、资金投入等。
3. 开展股份评估和分配:由股份化委员会根据股权量化指标进
行股份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进行股份分配。
分配方式可根据农村
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进行调整。
4. 完善监督机制:建立监督机制,确保股份管理和分配的公正
和透明。
监督机制包括内部审计、公开透明等方式。
效益
- 激励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增加农民的收入。
- 建立公正和透明的股份管理和分配机制,避免不合理的分配
和存在的问题。
- 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农村企业的绩效和竞争力。
结论
农村集体经济股份量化实施方案旨在建立一个公正、透明和科学的管理和分配机制,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通过量化指标、评估和监督机制,可以实现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并提高农民的收入。
这将为农村集体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稳定做出重要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6.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4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成员第三章组织登记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五章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第六章扶持措施第七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运行管理,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促进共同富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区域性经济组织,包括乡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主体,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实现乡村善治的重要力量,是提升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凝聚力、巩固党在农村执政根基的重要保障。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履职;(二)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维护集体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三)坚持民主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平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四)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促进农村共同富裕。
2024年村级集体经济合作入股分红协议

2024年村级集体经济合作入股分红协议村级集体经济合作是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经济实体(个人或企业)共同合作经营某项经济活动,通过合作收益共享的方式,提高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效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为了确保合作各方的权益,村级集体经济合作通常会制定一份入股分红协议来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收益分配方式。
在以下的合作协议中,将详细说明____年村级集体经济合作入股分红的相关内容。
一、协议目的和背景____年村级集体经济合作入股分红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是为了明确双方在村级集体经济合作中的权益,维护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合作的顺利进行。
通过本协议的签署,确立双方的合作关系和权益分配方式。
二、合作内容1. 合作项目:详细说明村级集体经济合作的项目内容、经营范围和合作方式,确保各方对项目的理解一致。
2. 合作期限:明确合作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
3. 合作方式:具体规定合作各方的权益和义务,包括投资额、管理方式、经营风险承担等方面。
三、入股份额和出资方式1. 入股份额:合作各方根据出资额度确定入股份额,以确定各方在分红中的权益。
2. 出资方式:具体规定各方的出资方式和时间,并约定出资方式的有效性和支付方式,以确保出资的及时性和合法性。
四、分红方式和分红比例1. 分红方式:确定分红的具体方式,可以是货币分红或以其他形式回报各方出资。
同时,明确分红的发放时间和方式。
2. 分红比例:根据各方的入股份额确定分红比例,确保各方在分红中的权益得到公平保障。
五、利润分配原则1. 公平合理原则:利润分配应以公平和合理为原则,根据各方的出资额度和工作贡献进行分配。
2. 风险补偿原则:风险分担不均时,应优先保障承担较大风险者的利润份额。
3. 公共利益原则:一定比例的利润应用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益事业发展,以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六、约束和解决争议方式1. 协议约束力:本协议对合作各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违反本协议。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股权量化工作方案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股权量化工作方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股权量化工作方案一、基本原则一)严守政策底线。
农村集体所有制不应动摇,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属于成员集体所有。
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应根据股份权能(即股权)归成员按份共有,以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股份合作制改革应仅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成员股东应享有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二)严格规范程序。
在农村集体资产量化、股权设置及股权管理全过程中,应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登记并向持股成员出具记名股权证书,作为享受收益分配、参与管理决策的凭证。
三)坚持民主决策。
应充分保障农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人人有股,股份设置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
资产量化范围、股权设置办法应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四)实施“一村一策”。
各村(社区)应充分调查研究,采取“一村一策”的办法,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杜绝“一刀切”。
各村、组应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制定适合本村、组的资产量化、股权配置等细则,再组织实施。
二、资产量化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应以股份或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
农村集体资产折股量化范围主要分为集体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土地资源。
一)集体经营性资产。
根据《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集体经营性资产包括短期投资、经济林木资产、长期投资、经营性固定资产、经营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用于经营的其他流动资产和农业资产,特别是货币资金等流动资产,以及货币资金中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
应区分用于经营的和非经营的,将用于经营的部分量化为本集体成员持有的股份。
二)经营性土地资源。
除依法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和已确权的林地以及公益性土地资源、福利性土地资源外,其余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等资源性资产,包括未承包到户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及其他农用地,应区分用于经营的和非经营的,将用于经营的部分作为经营性资源性资产,量化为本集体成员持有的份额,获得收益后按股分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闵府发〔2016〕20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闵府发〔2016〕2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委、办、局:《闵行区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2016年5月30日闵行区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为积极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进一步健全和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切实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农村改革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现形式为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社区股份合作社、有限责任公司。
其股权设置包括集体股、个人股。
股权指份额含股份,拥有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六项权能。
第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章程建设,用章程规范行为。
章程应按本办法明确成员(含股东,下同)享有股份占有权、收益权、继承权,经批准后可实行股权有偿退出,审慎开展股权抵押、担保。
第三条成员原则上仅在户籍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股权。
第四条股权应确权到人、落实到户。
第二章股权占有第五条建立健全股权证书管理制度。
一般以户为单位发放股权证书,作为成员占有集体资产股权、参与管理决策、享有收益分配的有效凭证。
第六条股权证书应详细记载成员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股权初始登记、变更及收益分配等情况。
第三章股权收益第七条建立健全经成员认可并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收益分配制度,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中载明收益分配方式。
镇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量化最新规定

镇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量化最新规定本文档旨在介绍镇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量化的最新规定。
以下是相关内容:1. 定义- 镇农村集体资产: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集体成员共同所有的土地、房屋、林地、水域等财产。
- 股权量化:将集体资产划分为股份,并对每一份股权进行定量评估和标注。
2. 股权量化的目的- 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通过股权量化,激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成员更好地管理和使用集体资产。
- 提供投融资依据:股权量化将为农村集体资产的融资提供可靠的衡量标准,便于吸引外部投资。
- 维护集体成员权益:股权量化可以明确各个集体成员在集体资产中的权益比例,确保其合法权益。
3. 股权量化的基本原则- 公开透明:股权量化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透明,确保公正公平。
- 定量评估:股权量化应当通过定量评估方法,将集体资产划分为具体股权份额。
- 合理依据:股权量化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市场价格和实物价值等合理因素进行。
4. 股权量化的实施步骤- 确定股权量化目标:明确集体资产的量化目标和评估指标。
- 开展资产评估:组织专业评估机构对集体资产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用于股权划分。
- 制定股权分配方案:根据评估结果和相关标准,制定合理的股权分配方案。
- 公示和确认:将股权分配方案公示,并接受集体成员的意见和建议。
确认后,进行股权发放和登记。
5. 监督和管理- 监督机构:设立专门机构或组织,对股权量化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 违规处理:对股权量化中的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维护公正和公平。
以上为镇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量化的最新规定概述。
请各有关方面认真贯彻执行,确保规定的有效实施。
农村镇集体资产股权量化最新指导意见

农村镇集体资产股权量化最新指导意见一、背景随着农村镇发展和农村集体经济的改革,农村镇集体资产股权量化成为重要的问题。
为了规范农村镇集体资产股权的管理和运作,制定最新的指导意见十分必要。
二、目标本指导意见的目标是为农村镇集体资产股权量化提供统一的标准和规范,以确保公正、公平、透明的运作机制。
三、主要内容1.农村镇集体资产股权量化的目的是为了明确集体成员对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份额,并确保集体成员享有相应的权益。
2.集体资产股权量化应遵循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并通过合理的方法和程序进行。
3.集体资产股权量化的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农村镇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资产清查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
4.农村镇集体资产股权量化应由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进行,确保量化过程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5.集体资产股权量化的结果应及时公示,并向集体成员提供相应的权益保障措施。
6.农村镇集体资产股权量化的结果应作为决策依据,用于资源配置、收益分配和农村镇发展规划。
四、实施方案1.农村镇应建立完善的集体资产股权量化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责任和程序。
2.农村镇应定期组织资产清查工作,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农村镇应委托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进行集体资产股权量化工作,确保量化结果的可信度。
4.农村镇应加强对集体成员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参与度。
五、预期效果1.农村镇集体资产股权量化的实施将促进集体经济的发展,提升农村镇的整体经济实力。
2.农村镇集体资产股权量化的公正、公平、透明将增强集体成员的信任和参与度。
3.农村镇集体资产股权量化的结果将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促进资源优化配置。
六、结论本指导意见的出台对于规范农村镇集体资产股权量化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推动农村镇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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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寺堡区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暂行办法(2020)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红寺堡区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5月22日红寺堡区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继承、抵押、担保等权利,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切实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股权,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将本村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权到户的股份权益。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实行集体产权折股量化改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本组织股权管理的主体,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结合自身实际,加强建设股权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接受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以及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折股量化与股权管理模式第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原则上按集体股和个人股两种类型设置。
集体股所占比例原则上不超过40%。
集体股主要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公益事业建设筹建资金、处置遗留问题、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运转等需要设置。
个人股原则上只设人口基本股,具有本集体成员资格的人员,不论年龄大小,一律享有股份。
原则上人均一份,每份所含股数可根据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状况确定,一般为每份10股。
第六条股份量化的资产范围为按照清产核资工作程序清理核实的经营性资产。
主要包括集体所有的未确权到户的土地和房屋等经营性固定资产、集体所有的现金与银行存款等流动资产、以集体名义投资或合资入股形成的股权及收益、集体所有的无形资产、集体所有的债权和债务等。
第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原则上实行“量化到人,确权到户,户内共享”的固化管理模式。
经成员大会决议,可以采用其他股权管理模式。
第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户(简称“股权户”)以户籍管理部门核发的户口簿为基础,并结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时登记公示的户确定。
各股权户的股份数为本次折股量化时户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股份数的总和。
股权确权到户后,无论人口增减变动,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份总数和户内份数保持不变,若股权户内的成员增加或减少,其每个成员享有的股份数由股权户自行协商确定。
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经授权的代表大会决议,可以另行制定股份配置方案。
第九条股权户原则上保持稳定,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股权户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申请,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同意后进行调整:(一)夫妻双方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户口分别登记在两本户口簿的,可以合并为一个股权户;(二)户口登记未与子女在同一户口簿的父母,申请与子女股权并户的,应予批准;(三)股权户内依法结婚的成员(包括股权确权时已经出嫁的妇女及其子女)因没有独立房产不能分离户口簿的,经本人申请,允许其分立股权户;(四)股权户内依法离婚的成员,户口不迁出但又不能单独分户的,经本人申请,并与原股权户就股权分割达成一致,允许其分立股权户;(五)其他特殊情况。
第三章股份占有和收益第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股权户统一核发记名股权证书,并设置成员花名册,作为成员占有集体资产股份、参与管理决策、享有收益分配的有效凭证,保障成员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权。
第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成员花名册报村委会、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负责办理本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登记、变更、交易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保证运转、发展优先、福利适度、注重分红”的原则分配集体收益。
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有可分配收益且没有逾期债务,方可进行分红。
第十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益分配前,应核实经营收入、成本费用和可分配收益,拟定符合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的收益分配方案,报村委会、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经民主程序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四章股份有偿退出第十四条股权退出应遵循自愿、有偿、民主决定的原则。
股权退出分为股权转让和本集体经济组织赎回两种方式。
第十五条股权原则上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
转让价格由转让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股权在股权户之间转让。
股权转让时,需取得股权户内全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同意,且户内需保留不低于一人份额的最低股权数。
户内全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户籍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后,其户内股权方可全部转让。
第十七条股权转让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一)转让双方共同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持股权证书、各自身份证明及股份转让协议等资料亲自办理。
所提交的申请需载明转让人、受让人、转让原由、转让股份及转让价格等内容。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转让材料进行审批,同意转让的,必须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栏公示15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办理股权转让过户手续。
第十八条同一股权户在受让股权后,其享有的股份数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个人股份数的5‰。
禁止恶意收购其他股权户的股权,禁止私下转让股权。
第十九条户内全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死亡,户籍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或成为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其本户自愿提出退出股份申请,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审批同意,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赎回。
第二十条赎回价格由退出方和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确定。
赎回资金可以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收益中列支。
所收购的股份可以追加到集体股中公开转让给本组织其他股权户,或用于核减相应的股份数。
第二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按以下程序办理股份赎回手续:(一)退出方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持股权证书、身份证等资料亲自办理。
所提交的申请须载明退出方的基本信息、退出理由等内容。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退出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三)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批同意的,由退出方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确定赎回价款。
赎回价款应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程序审议决定。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将股权退出的相关材料在村务公开栏公示15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退出方订立股份赎回协议并支付赎回价款。
第五章股份继承第二十二条股权户的股份在本户内所有成员死亡后,股权继承人方可办理继承手续。
继承人根据被继承人订立的遗嘱、遗赠、遗赠抚养协议、法定继承的顺序进行继承;未订立遗嘱、遗赠、遗赠抚养协议又无法定继承人的,被继承人的股份收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实行非固化股权管理模式的集体经济组织,继承期限为非固化管理周期到期日止。
第二十三条股权的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不是股权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可选择以下方式进行处置:(一)由股权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托管股权,继承人享受股份分红权,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流转给股权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股权户,获得一次性流转收益;(三)由股权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赎回,获得一次性收益。
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经集体经济组织审核通过后,办理相关托管流转或赎回手续。
第二十四条继承股权的,原则上应当自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办理继承手续。
未及时办理继承手续的,所涉及的各项资产处置分配和收益分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暂行代管,直至继承手续办理完毕为止。
第二十五条股权继承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一)继承人持本人身份证明、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享有继承权的依据等资料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继承手续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相关资料在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栏公示15日。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股权继承手续。
(四)公示期间有人提出异议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认为有争议的,暂停办理继承手续,该股权涉及的各项资产处置分配和收益分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管,直至继承人协商一致或依照法律程序确定继承人为止。
第二十六条被继承股份在代管期间遇到村集体经济组织解散的,有关款项移交所在村委会托管,直至继承手续办理完毕为止。
托管款项的继承手续,由继承人参照本暂行办法到村委会办理,由村委会参照本暂行办法审核、公示后发放。
第二十七条被继承人的股份收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在集体经济组织公示栏公示15日。
公示结束后,原成员资格及其股份数予以注销。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行使。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同意后行使。
第六章股权监管第二十九条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民主管理监督制度,切实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村委会负责收集、汇总所辖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和股份分红情况,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各类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加强股权变更登记管理。
第三十一条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已进行集体资产折股量化改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原“村经济合作社”名称统一变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由乡镇(街道)上报区人民政府确认批复。
第三十三条个别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实行股权一次性固化管理确有困难的,报村委会及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可实行一定周期内(每三到五年为一个周期、最多不超过三个周期)股权固化管理的方式作为过渡调整,期满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实行永久性股权固化管理。
第三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福利待遇不能流转,股权全部转让或有偿退出后,原成员不再享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福利待遇。
第三十五条暂时没有经营性资产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民主程序表决确认固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的,可先按份额制形式确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集体净资产的份额,并参照执行本暂行办法。
第三十六条新增人口股权解决办法: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新增人口的集体资产股权采取家庭内部共享的办法解决。
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同意,新增人口的股份可以从集体股中提取。
当集体股不足原份额50%时,不再从集体股中提取股份。
第三十七条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本村实际情况,通过民主程序制定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具体办法。
第三十八条本暂行办法由红寺堡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暂行办法实施后,与国家立法机关出台的有关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相冲突的,从其规定。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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