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程度及职业卫生现场评估办法(正式)
煤矿安全程度及职业卫生现场评估办法

煤矿安全程度及职业卫生现场评估办法摘要煤矿是国家重点行业之一,对于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
然而,煤矿工作环境危险,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职业卫生现场评估是煤矿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煤矿工人健康也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本文通过研究,总结了煤矿安全程度及职业卫生现场评估的办法,帮助煤矿管理部门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有效提高煤矿工作环境的安全水平。
煤矿安全程度评估评估目的煤矿安全程度评估是为了明确煤矿工作环境的安全状况,即对煤矿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安全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为煤矿安全管理提供依据。
评估内容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1.煤矿生产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投入情况的评估2.生产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状况评估3.生产作业风险评估4.安全教育和培训评估评估方法煤矿安全程度评估方法包括定性评估和定量评估两种方法。
定性评估是通过分析煤矿工作环境、劳动场所设施设备、劳动操作规范等方面,对煤矿安全情况进行总体评估和安全风险分析。
定量评估是通过对生产作业条件、安全设施设备、工作场所环境和工艺参数等进行定量测量,利用专业的评价工具进行数据分析,从客观角度反映煤矿安全生产的实际水平。
职业卫生现场评估评估目的职业卫生现场评估是为了明确煤矿工人工作环境的卫生状况,检验职业健康防护措施的合理性,为煤矿健康管理提供依据。
评估内容职业卫生现场评估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估2.职业防护措施评估3.职业病危害监测评估4.职业健康教育评估评估方法职业卫生现场评估方法包括定性评估和定量评估。
定性评估是通过实地观察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防护措施的情况,分析和判断工作环境对工人健康的危害状况。
定量评估则是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结合专业设备和检测仪器对工作环境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防护措施进行定量评估。
结语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和职业卫生现场评估是煤矿安全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两个环节。
煤矿管理部门必须科学合理地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措施和职业健康防护措施。
煤矿安全程度评估标准及评分办法

达不到要求本项不得分。
2.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由地面中性点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向井下直接供电。
10
达不到要求本项不得分。
3.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
10
达不到要求本项不得分。
20
井上、下发现1处违反规定,本项不得分。
3.井下胶带运输机使用阻燃输送带,其阻燃性和抗静电性符合有关规定。装设温度保护、烟雾保护和自动洒水装置。
10
井上、下发现1处违反规定,本项不得分。
七、防治水
项目
评估内容
标准分
评分办法
一、技术管理
1.按规定留设防隔水煤(岩)柱,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10
未按规定留设煤(岩)柱不得分;未标绘扣5分。
20
有1处不符合要求本项不得分。
2.严格执行一炮一签字制度,领药量与消耗量、交库量三对口。
20
有1处不符合规定本项不得分。
六、防尘、防火
项目
评估内容
标准分
评分办法
一、矿井
防尘
1.矿井有完善的防尘洒水管路系统。在产生煤(岩)尘的作业地点安设喷雾、洒水装置,使用正常。
20
无管路系统不得分;不完善、不完好每1处扣5分。
5.风筒抗静电、阻燃,安装、使用符合规定;风筒末端至工作面迎头的距离及出口风量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10
有1处不符合要求本项不得分。
6.局部通风机使用风电闭锁;高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采用“三专、两闭锁”。
5
有1处不符合要求本项不得分。
四、瓦斯
项目
评估内容
11煤矿安全程度及职业卫生现场评估办法

煤矿安全程度及职业卫生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行业规范、规定,促进煤矿安全装备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安全程度及职业卫生评估是依据本办法对煤矿开展重大危险源分析控制、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主要生产系统、安全技术装备(设施)、职业卫生、人的安全因素(安全管理)等方面,采用定性和定量方法进行的综合评定。
第三条煤矿安全程度及职业卫生评估坚持客观、真实、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生产煤矿,生产煤矿每年应评估一次。
有建设项目(技术改造、扩建等)的生产煤矿,只对非建设区域进行评估。
第二章评估方式第五条煤矿安全程度及职业卫生评估工作由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实施,现场评估工作委托相关机构(单位)实施。
第六条受托开展现场评估的机构(单位)要合理安排现场评估工作,制定现场评估工作方案和月度工作计划。
评估方案要报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月度工作计划要征求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意见。
第七条现场评估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和问题应当场告知煤矿企业。
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应随时向辖区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报告,分局在核实后按照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程序进行处理。
第八条现场评估按照下列要求进行计分:(一)现场评估分为安全生产保障、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系统、防治瓦斯、综合煤尘、防灭火、监测监控系统、防治水、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职业卫生、紧急避险系统、安全标志(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培训、应急救援、人员定位系统、通讯联络系统20个专项,各专项满分100分。
专项中小项扣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扣完本小项分数为止。
(二)现场评估满分为1000分,各专项按权重系数折算得分(取小数点后一位数),合计得分为现场评估得分。
(1)安全生产保障:权重系数为0.5;(2)采煤:权重系数为0.7;(3)掘进:权重系数为0.7;(4)机电:权重系数为0.7;(5)运输:权重系数为0.7;(6)通风系统:权重系数为0.5;(7)防治瓦斯:权重系数为0.5;(8)综合防尘:权重系数为0.5;(9)防灭火:权重系数为0.5;(10)监测监控系统:权重系数为0.5;(11)防治水:权重系数为1.0;(12)压风自救系统:权重系数为0.2;(13)供水施救系统:权重系数为0.2;(14)职业卫生:权重系数为0.7;(15)紧急避险系统:权重系数为0.5;(16)安全标志、劳动防护用品:权重系数为0.5;(17)安全培训:权重系数为0.2;(18)应急救援:权重系数为0.2;(19)人员定位系统:权重系数为0.2;(20)通讯联络系统:权重系数为0.5。
2013年《山东煤矿安全与 职业卫生评估办法》

鲁煤监安监〔2013〕69号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山东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办法》的通知各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属矿业集团: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推进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工作,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47 号)和《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政府令第260号)等法规,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相关专家及安全监察人员,对《山东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了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并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2013 年度的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现场评估,委托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技术中心承担。
现场评估从6月初开始,11 月底结束。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技术中心制定现场评估方案和月度工作计划后,要及时与相关煤矿企业和监察分局沟通。
二、认真学习《办法》,积极开展全面对标自查整改。
今年的《办法》调整较大,部分专业增加内容较多,评分标准也进行了细化。
各煤矿企业要迅速组织学习宣贯《办法》,全面开展对标试套。
三、现场评估时,矿井的主要生产系统、机房、硐室全覆盖评估。
大中型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和探放水施工作业点评估覆盖率不少于60%;45万吨及以下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和探放水施工作业点全部覆盖。
四、各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评估中发现隐患的整改,要制定相应的整改计划,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认真整改隐患。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在日常检查中,要加强隐患整改检查,确保整改到位。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2013年5月8日山东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规定,促进煤矿安全和职业卫生水平的提高,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依据本办法对煤矿重大危险源分析控制、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主要生产系统、安全技术装备(设施)、职业卫生、人的不安全因素(安全管理)等,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方法进行综合评定。
山东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办法

(5)安全对策措施;
(6)应急措施;
(7)评估结论。
4.企业对所属矿井的重大危险源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10
未按规定进行评估扣10分,未按评估报告进行监控扣5分,未备案扣3分;
其它一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七
劳动定员:
必须制定劳动定员标准,按标准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按规定及时备案。
其它一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说明:煤矿必须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缺一证或证照失效,扣100分。
表2
采煤评估表
序
号
评估内容
标
准
分
评分办法
一
开采设计及冲击地压防治管理机构:
1.采区设计、特殊开采设计、提高开采上限和开采冲击地压煤层设计的内容、审批手续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严格按照设计组织施工。
6.安全技术审批制度。要明确各类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措施和方案等安全技术审批的内容、程序、标准、时限、审批级别;审批人员职别和资格,编制、审核、审批人员的职井次数、带班个数,建立交接班、公示和档案管理。
8.安全检查制度。明确安全检查的周期、内容、标准、方式、负责组织检查的部门和人员、对检查结果的处理办法。
2.作业规程及安全措施内容一处缺少或不符合规定扣2分;未坚持每两月由总工程师组织复审的,一次扣2分(规程扣完10分为止)。
3.未设立专门防冲机构的,扣20分;未配备专职防冲副总工程师的,扣10分;未成立专职防冲队伍的,扣10分;防冲机构和防冲队伍不能满足防冲工作需要,每缺一人扣2分。未按规定编制防冲实施细则和防冲规划的扣20分,未履行报批备案程序的,一项(次)扣5分;防冲实施细则和规划内容不完善的,一处扣2分。未按规定装备微震监控系统和其他防冲监测装备的,扣20分;微震监控系统不能监测全矿井范围的,扣10分。未开展年度防冲计划专家论证的,扣20分;防冲重点区域采煤工作面开工前未进行冲击地压危险分析或专家论证的,一处扣5分,内容不完善的,一处扣2分。未有效履行防冲设计、防冲实施细则和防冲规划的,一处(次)扣2分。未按规定进行冲击地压监测、预警,落实防冲措施的,一处(次)扣2分。年度内采掘工程布局不合理造成新增不利于防冲工作的孤岛等煤柱的,一处扣3分。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职业卫生

第10部分职业卫生一、工作要求(风险管控)1.职业卫生管理(1)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2)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完善职业病防治责任制;(3)定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
2.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1)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2)实施由专门人员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3)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地点、监测周期、监测方法符合规定要求。
3.职业健康监护(1)做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和岗位调整工作;(2)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4.职业病诊断鉴定(1)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2)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3)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伤残等级鉴定所需资料。
5.工会监督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合法权益。
二、评分方法1.按表10-1评分,总分为100分。
各小项分数扣完为止。
2.项目内容中有缺项时,按式(1)进行折算:C BA ⨯-=100100…………………………………(1) 式中:A ——实得分数;B ——缺项标准分数;C ——检查得分数。
表10-1煤矿职业卫生标准化评分表内容分值治疗、定期检查和康复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定期检查、康复 2查资料。
对照职业病病人名单和诊断病例档案,检查职业病病人治疗、定期检查和康复记录,1项1人次未安排扣1分职业病病人安置将职业病病人调离接触职业病危害岗位并妥善安置 2查资料和现场。
1人未按规定安置不得分诊断、鉴定资料提供职业病诊断、伤残等级鉴定所需要的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3查资料和现场。
走访询问不少于5名当事人,煤矿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分五、工会监督(4分)工会监督与维权设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 2查资料。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查资料和现场。
煤矿安全程度及职业卫生现场评估办法

煤矿安全程度及职业卫生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行业规范、规定,促进煤矿安全装备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安全程度及职业卫生评估是依据本办法对煤矿开展重大危险源分析控制、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主要生产系统、安全技术装备(设施)、职业卫生、人的安全因素(安全管理)等方面,采用定性和定量方法进行的综合评定。
第三条煤矿安全程度及职业卫生评估坚持客观、真实、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生产煤矿,生产煤矿每年应评估一次。
有建设项目(技术改造、扩建等)的生产煤矿,只对非建设区域进行评估。
第二章评估方式第五条煤矿安全程度及职业卫生评估工作由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实施,现场评估工作委托相关机构(单位)实施。
第六条受托开展现场评估的机构(单位)要合理安排现场评估工作,制定现场评估工作方案和月度工作计划。
评估方案要报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月度工作计划要征求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意见。
第七条现场评估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和问题应当场告知煤矿企业。
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应随时向辖区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报告,分局在核实后按照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程序进行处理。
第八条现场评估按照下列要求进行计分:(一)现场评估分为安全生产保障、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系统、防治瓦斯、综合煤尘、防灭火、监测监控系统、防治水、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职业卫生、紧急避险系统、安全标志(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培训、应急救援、人员定位系统、通讯联络系统20个专项,各专项满分100分。
专项中小项扣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扣完本小项分数为止。
(二)现场评估满分为1000分,各专项按权重系数折算得分(取小数点后一位数),合计得分为现场评估得分。
(1)安全生产保障:权重系数为0.5;(2)采煤:权重系数为0.7;(3)掘进:权重系数为0.7;(4)机电:权重系数为0.7;(5)运输:权重系数为0.7;(6)通风系统:权重系数为0.5;(7)防治瓦斯:权重系数为0.5;(8)综合防尘:权重系数为0.5;(9)防灭火:权重系数为0.5;(10)监测监控系统:权重系数为0.5;(11)防治水:权重系数为1.0;(12)压风自救系统:权重系数为0.2;(13)供水施救系统:权重系数为0.2;(14)职业卫生:权重系数为0.7;(15)紧急避险系统:权重系数为0.5;(16)安全标志、劳动防护用品:权重系数为0.5;(17)安全培训:权重系数为0.2;(18)应急救援:权重系数为0.2;(19)人员定位系统:权重系数为0.2;(20)通讯联络系统:权重系数为0.5。
煤矿安全程度及职业卫生现场评估办法示范文本

煤矿安全程度及职业卫生现场评估办法示范文本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某某管理中心XX年XX月煤矿安全程度及职业卫生现场评估办法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行业规范、规定,促进煤矿安全装备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安全程度及职业卫生评估是依据本办法对煤矿开展重大危险源分析控制、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主要生产系统、安全技术装备(设施)、职业卫生、人的安全因素(安全管理)等方面,采用定性和定量方法进行的综合评定。
第三条煤矿安全程度及职业卫生评估坚持客观、真实、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生产煤矿,生产煤矿每年应评估一次。
有建设项目(技术改造、扩建等)的生产煤矿,只对非建设区域进行评估。
第二章评估方式第五条煤矿安全程度及职业卫生评估工作由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实施,现场评估工作委托相关机构(单位)实施。
第六条受托开展现场评估的机构(单位)要合理安排现场评估工作,制定现场评估工作方案和月度工作计划。
评估方案要报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月度工作计划要征求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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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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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行业规范、规定,促进煤矿安全装备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安全程度及职业卫生评估是依据本办法对煤矿开展重大危险源分析控制、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主要生产系统、安全技术装备(设施)、职业卫生、人的安全因素(安全管理)等方面,采用定性和定量方法进行的综合评定。
第三条煤矿安全程度及职业卫生评估坚持客观、真实、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
生产煤矿,生产煤矿每年应评估一次。
有建设项目(技术改造、扩建等)的生产煤矿,只对非建设区域进行评估。
第二章评估方式
第五条煤矿安全程度及职业卫生评估工作由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实施,现场评估工作委托相关机构(单位)实施。
第六条受托开展现场评估的机构(单位)要合理安排现场评估工作,制定现场评估工作方案和月度工作计划。
评估方案要报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月度工作计划要征求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意见。
第七条现场评估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和问题应当场告知煤矿企业。
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应随时向辖区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报告,分局在核实后按照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程序进行处理。
第八条现场评估按照下列要求进行计分:
(一)现场评估分为安全生产保障、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系统、防治瓦斯、综合煤尘、防灭
火、监测监控系统、防治水、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职业卫生、紧急避险系统、安全标志(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培训、应急救援、人员定位系统、通讯联络系统20个专项,各专项满分100分。
专项中小项扣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扣完本小项分数为止。
(二)现场评估满分为1000分,各专项按权重系数折算得分(取小数点后一位数),合计得分为现场评估得分。
(1)安全生产保障:权重系数为0.5;
(2)采煤:权重系数为0.7;
(3)掘进:权重系数为0.7;
(4)机电:权重系数为0.7;
(5)运输:权重系数为0.7;
(6)通风系统:权重系数为0.5;
(7)防治瓦斯:权重系数为0.5;
(8)综合防尘:权重系数为0.5;
(9)防灭火:权重系数为0.5;
(10)监测监控系统:权重系数为0.5;
(11)防治水:权重系数为1.0;
(12)压风自救系统:权重系数为0.2;
(13)供水施救系统:权重系数为0.2;
(14)职业卫生:权重系数为0.7;
(15)紧急避险系统:权重系数为0.5;
(16)安全标志、劳动防护用品:权重系数为0.5;
(17)安全培训:权重系数为0.2;
(18)应急救援:权重系数为0.2;
(19)人员定位系统:权重系数为0.2;
(20)通讯联络系统:权重系数为0.5。
(三)缺项时,折算计算得分:
1.按规定可以不设紧急避险系统时,按下列公式折算计算现场评估得分:
现场评估得分=1000÷950×其他专项合计得分;
2.专项中有缺小项的,按下列公式折算得分:
专项评估得分=100÷(100-缺项分数)×其他小项合计得分。
第九条山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日常安全监
察情况,针对下列情况,在现场评估分的基础上扣除相应分数(同一事由按分值高的条款扣分)后,即为煤矿安全程度及职业卫生评估年度得分。
(一)发生死亡事故的,每死亡一人扣100分,重伤事故,每人扣20分;
(二)病亡事故及时报告,经事故调查组确认为生产系统病亡的,每人扣30分;
(三)举报后查实为生产事故的,一次扣200分;查实为病亡的扣100分;
(四)提供虚假情况、资料的或重要资料与实际不符的(包括矿界、作业地点数量、重要数据等),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一次扣30分;
(五)查实群众举报安全事件的,一次扣50分。
第三章评估等级划分
第十条煤矿安全程度及职业卫生评估等级分为A、B、C、D四个级别:
A级为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年度评估得分为920分以上,各专项不低于90分(含)。
B级为基本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年度评估得分为800分以上(含),各专项不低于80分(含)。
C级为安全生产条件较差矿井:年度评估得分为700分以上(含),各专项不低于70分(含)。
D级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年度评估得分为700分以下,或有下列条件之一的:
1.年度内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不合法有效。
3.超层越界开采,相邻矿井之间、矿井与老窑之间未留有足够的安全隔离煤柱或未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第十一条根据煤矿安全程度及职业卫生评估结论,实行分类处理:
(一)对A级矿井颁发“**年度煤矿安全程度及职业卫生评估A级矿井”标牌,授予矿长当年“安全生产优秀矿长”荣誉证书,由单位对相关人员进行表彰
奖励。
(二)对C、D级矿井,建议相关部门取消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申报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各类奖项资格。
第十二条对煤矿安全程度及职业卫生评估结论,按煤矿企业隶属关系,分别通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省属企业集团,并在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网站上公布。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此前颁发的《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通知》(鲁煤安监字〔2010〕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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