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主与法制关系
民主与法治的关系分析论文

民主与法治的关系分析论文论文关键词:民主法治宪法论文摘要:对民主与法治的含义和关系作了简单的概括,同时对民主与法治在近代西方两种不同表现“民主优位”和“法治优位”作了简单的阐述,以及宪法在民主与法治中的作用和现阶段中国民主与法治的关系作了描述。
我国学术界对于民主、法治的研究浩如烟海。
然而,对民主与法治之间关系的研究却不是很多。
严格的说,民主与法治观念更早地生长于西方。
中国自“开眼看世界”以来便对西方民主与法治环境下的文明社会推崇不已,于是便开始了大规模的思想引进和制度移植。
但是这种一厢情愿的学习和引进并没有收到前人所想要的效果,相反使得民主和法治的思想出现了矛盾和混乱。
因此,明确二者的含义、厘清二者的关系便有很强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1民主与法治的界定民主是个好东西,永远是一个令人神往的词语。
在最通常的意义上,民主是个政治性的概念。
源远流长,它从2500年前古希腊的文明中持续不断地发展而来,传播到了每个大陆并成了人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古往今来,人们给它下了许许多多的定义,比如“大多数人的统治”、“获得普遍同意的政体”、“人人都享有平等权的政体”、“民有、民治、民享”、“人民当家作主”等等。
毫无疑问,民主是一种社会实在,它主要是指作为社会人之间的一种关系,这一点和专制状态也是社会人之间的一种关系一样。
民主作为一种关系,只是一种观念的存在,还不具有现实性,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常说民主一定要制度化的原因。
民主的制度化就是将民主由观念的形态转化为现实的形态,成为一种定在。
这种现实的形态,这种定在,就是法治。
2近代民主与法治的历程2.1两种不同的模式从美国的情况来看,独立革命胜利后,制宪会议从《独立宣言》的民主立场上退下来,选择了法治,有意地削弱了民主,成为一场缺少民主的宪政革命;与此相反,法国革命选择了民主,却没有形成民主的制度化,进行了一场没有宪政秩序的民主革命。
总的看来,西方政治现代化早期以民主和法制的对立,从两个方向塑造了西方政治文明发展的雏形。
论民主与法治的关系

论民主与法治的关系作者:杨云丹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2期摘要:民主与法治是一国政治建设追求的两大目标。
民主政治因其历史性、具体性在不同时代、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表现。
法治自古希腊时代以来其相关论述也在不断丰富。
二者是政治制度的两个重要方面,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
一方面,民主政治是法治的基础,决定了法治的价值导向,影响着法治的有效性;另一方面,法治是民主政治发展的保障。
通过分析二者的相互关系,可以科学地发展民主政治,完善法治,从而进一步地促进一国政治建设和政治文明的发展。
关键词:民主政治;法治;政治建设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5-0138-02作者简介:杨云丹(1989-),女,山西运城人,大理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及其在民族地区的实践。
民主和法治是一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两个方面,二者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民主政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则是民主政治得以持续发展的政治保障。
一、民主政治与法治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相辅相成的从理论上讲,民主政治作为一国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体现,是一国进行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
法治作为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民主政治逻辑内容的重要体现。
民主离不开法治,法治将为民主服务作为其最终目的,法治根本的作用还是保障公民的权利。
所以,法治与民主不可分离,离开民主,法治就成了无本之源;没有法治,民主便得不到切实保障。
从实践角度讲,民主与法治是现代一国民主政治发展的两个重要方面,缺一不可。
法治作为政治民主的重要基石,没有法治也就没有了政治民主。
民主与法治为一体两面之制度。
社会要发展,必须推进民主与法治两方面发展,缺少了任何一个方面,都会造成民主政治发展的不完善,造成社会的倾斜发展。
民主为法治的保障,法治为民主的基石。
二者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是相互依存来发展的,任何一方发展脱节,都将会影响社会发展总进程。
论民主与法治的关系

论民主与法治的关系秦前红、刘高林(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作者简介] 秦前红(1964—),男,湖北仙桃人,武汉大学法学院法律系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宪法学研究;刘高林(1977-),男,湖北襄樊人,武汉大学法学院法律系研究生,主要从事宪法学研究。
[摘要] 激情的民主和理性的法治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紧张。
二者之间有相互促进的地方,但并不如人们普遍所认为的是天然统一的。
本文首先从理论及各国的实践上对二者的关系进行了分析,然后以足球“黑哨”问题为例证,从法律的视角对二者关系进行了进一步思考,认为树立法律权威、确立法律信用是民主的法治要求,权力制约与权利保障是法治的民主要求。
二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达到统一。
[关键词] 民主;法治;罪刑法定民主与法治一直是近代以来文明国家的共同追寻。
中国自“开眼看世界”以来便对西方民主与法治环境下的文明社会推崇不已,于是便开始了大规模的思想引进和制度移植。
但由于西方社会自身历史的特殊性以及西方对民主和法治的认识也在不断发展,再加上中国自身传统思想的影响,这条学习之路异常缤纷但十分艰辛。
其间思想流派杂陈观点互相辩难,而经由思想催化的制度更是千姿百态甚至自相矛盾,不仅难以与我国国情相契合而体现出先进性,反而有淮橘为枳的尴尬甚至流祸无穷。
因此,明确二者的含义、厘清二者的关系便有很强的理论与实践意义了。
而在我党以大无畏的精神拨乱反正并毅然选择了法治的治国之路后,这种探讨尤为重要。
当然,笔者并非对民主与法治做一个系统的正本清源,那需要几本厚厚的专著恐怕才能完成,在此只想对民主与法治的关系作一点力所能及的阐述。
一民主,永远是一个令人神往的词语。
民主理论源远流长,它从两千五百年前古希腊的文明中持续不断的发展而来,传播到了每个大陆并成了人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民主的含义众多,但在现代宪政理论中,民主的基本含义是政治事务中最基本的权利应属于人民。
民主能让我们避免独裁者暴虐、邪恶的统治,能保证公民享有更为广泛的基本权利,使人民能够运用自我决定的自由,在自己选定的规则下生活。
论法治国家与民主之间的内在联系演讲范文

</Script> 哈贝马斯著逢之译在学术活动中,我们常常把法与政治相提并论,而同时我们又习惯于认为,法,法治国家和民主是不同学科的研究对象:即法理学(Jurisprudenz)研究法,政治学研究民主,而且,前者(法理学)从规范的角度,后者(政治学)从经验的角度,来研究法治国家。
即使法学家一边研究法和法治国家,一边又研究民主法治国家中的意志构成,社会科学家(法律社会学家)研究法和法治国家,政治学家研究民主进程,科学分工也不会因此而停止。
法治国家和民主在我们看来属于完全不同的对象。
这样认为是有根据的。
由于任何一种政治统治总是以法律的形式体现出来,所以,在政治权力尚未受到法治国家规束的地方,也存在着法律秩序。
而在统治尚未民主化的地方,也存在着法治国家。
简言之,没有法治国家的制度,可以有法律秩序存在;没有按照民主程序制定的宪法,也可以有法治国家存在。
为了从不同学科对这两个对象进行研究,我们提出了一些经验依据,但这决不意味着,从规范角度来看,法治国家可以离开民主而存在。
(1),也根源于如下事实:即实在法(positives Recht)不能从一种更高的法中获得自身的合法性(2)。
现代法律是通过保障每个公民都具有自主性而获得合法性的,并且在此过程中,私人自主(private Autonomie)与公共自主(?ffentliche Autonomie)互为前提(3)。
这种概念上的相互关系也在法律平等(rechtliche Gleichheit)和事实平等(faktische Gleichheit)的辨证关系中体现了出来。
正是这一辨证法第一次引出了社会福利国家的法律范式,作为对自由主义法律观念的一种回应。
今天,这种辨证法又需要对民主法治国家做程序主义的理解(4)。
所以,在结语部分,我将用女权主义的平等政治为例,来具体阐明这种程序主义的法律范式(5)。
1 现代法律的形式属性自从洛克,卢梭和康德以来,一种法的概念不但在哲学中,而且在西方社会的宪法实践中也逐渐形成。
民主与法治的关系初中

民主与法治的关系初中
民主与法治是现代政治文明的两大基石,二者相互依存,密不可分。
民主为法治奠定基础,法治为民主提供保障。
首先,民主是法治的前提。
一个国家要实现法治,必须先有民主。
法治是民主政治的产物,是民主政治的进一步发展。
只有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才能建立符合人民利益的、公正透明的法律体系,进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其次,法治是民主的保障。
通过法治,可以规范权力的运行,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确保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不受侵犯。
同时,法治也是社会公正的体现,通过法律的平等适用,保障公民的平等权利。
总之,没有民主就没有真正的法治,没有法治就没有稳定的民主。
只有将民主和法治相结合,才能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的繁荣发展。
因此,我们应该坚定不移地推进民主与法治建设,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初二重点知识归纳民主与法治的关系

初二重点知识归纳民主与法治的关系民主和法治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石,它们密切相关,相互依存。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民主与法治的关系,并阐述其在社会进步中的重要作用。
一、概念解析1. 民主:指以人民为中心,实现人民权力的一种政治体制。
民主是人类社会政治制度发展的最高形式,注重人民的平等、自由和参与。
2. 法治:是运用法律来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种治理方式。
法治注重依法行政、依法治国、依法办事,保障公民权益。
二、民主与法治的互补关系1. 民主与法治的统一民主和法治是统一的整体,相辅相成。
民主为法治提供了合法性和合法程序,而法治为民主提供了保障和约束。
民主和法治互为表里,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2. 民主与法治的互动民主和法治之间形成了一种互动关系。
民主为法治提供了合法性基础和参与机制,而法治则为民主提供了规范和保护。
只有在民主的基础上,法治才能行使有效的功能;而法治的落实和发展也需要民主机制的支持。
三、民主与法治的紧密联系1. 民主制度保障法治的实施在民主政治体制下,统治者接受人民的监督和制约,法治原则得以贯彻执行。
民主制度通过选举、舆论监督等手段,保证了法治的实施和效果。
2. 法治为民主提供制度保障法治为民主提供了制度保障和规范。
它通过法律的形式对权力进行限制,防止滥用权力,维护公民的权益,保证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四、民主与法治的重要意义1. 维护公平正义与社会稳定民主与法治的结合可以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
通过民主参与和法律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社会秩序得以维护。
2. 推动社会进步与民众福祉民主与法治是社会进步和人民福祉的重要保障。
民主制度强调人民的主体地位和权力,法治制度则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二者共同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五、结语民主与法治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在社会进步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两者的密切关系体现了一种有机的统一,相互促进,相辅相成。
只有在民主的基础上实行法治,才能确保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促进社会的发展与稳定。
民主与法治的关系论文

民主与法治的关系论文民主与法治的关系论文预读: 摘要:民主与法治是一国政治建设追求的两大目标.民主政治因其历史性、具体性在不同时代、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表现.法治自古希腊时代以来其相关浅论也在不断丰富.二者是政治制度的两个重要方面,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一方面,民主政治是法治的基础,决定了法治的价值导向,影响着法治的有效性;另一方面,法治是民主政治发展的保障.通过分析二者的相互关系,可以科学地发展民主政治,完善法治,从而进一步地促进一国政治建设和政治文明的发展.关键词:民主政治;法治;政治建设民主和法治是一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两个方面,二者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民主政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则是民主政治得以持续发展的政治保障.一、民主政治与法治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相辅相成的从理论上讲,民主政治作为一国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体现,是一国进行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法治作为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民主政治逻辑内容的重要体现.民主离不开法治,法治将为民主服务作为其最终目的,法治根本的作用还是保障公民的权利.所以,法治与民主不可分离,离开民主,法治就成了无本之源;没有法治,民主便得不到切实保障.从实践角度讲,民主与法治是现代一国民主政治发展的两个重要方面,缺一不可.法治作为政治民主的重要基石,没有法治也就没有了政治民主.民主与法治为一体两面之制度.社会要发展,必须推进民主与法治两方面发展,缺少了任何一个方面,都会造成民主政治发展的不完善,造成社会的倾斜发展.民主为法治的保障,法治为民主的基石.二者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是相互依存来发展的,任何一方发展脱节,都将会影响社会发展总进程.只有二者相辅相成,充分发挥有利影响,减少弊端,才能使二者相互促进,是一国政治发展取得更大进步,为经济发展、文化发展、生态发展及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有力的政治保障.必须将民主和法治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既有的制度空间,使民主运转起来.民主与法治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它们互为条件,不可偏废.没有宪法和法律的保障,人们的民主权利就会受到侵害,而没有民主政治的支撑,宪法和法律则有可能成为专制和独裁的工具.二、民主政治是实行法治的基础实践表明,没有民主政治制度,就很难有可靠的法治.民主政治作为法治实行的基础条件主要表现为:(一)民主政治决定了法治的价值导向作用从价值导向的作用讲,法治的首要前提是作为治理依据的法律是否合理,是否具有正当性.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律在实践中的实施和应用.亚里士多德在法治上曾提出: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这里所指的良好的法律即是从法治的价值导向作用角度讲的,只有本身是合理合法的法律,才能在实施过程中有良好的价值导向作用.法治是依据法律进行治理的活动,相比于“法制”有很大的价值导向作用,如果没有价值引导作用,即使是依据法律严格办事,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如果一个政府仅为了谋取自身利益,不顾人民利益,他可以制定一些是自身行为合法化的法律制度,在依据这些法律制度的基础上,为所欲为,但仅从法律角度来讲其行为是合法的,但这必然不是法治的体现.因为法治不是简单的按照法律制度来办事,而是要求所遵循的法律在价值取向上是正确的,是正当的.(二)民主政治影响着法治实施的有效性法治是依靠法律治理国家的一系列活动.法治不是简单地依法办事,但是依法办事是法治的一个必然体现.可以说依法办事是法治的必要不充分条件.在不同时代,宣扬法治精神的人们都在不断强调依法办事.古代以洛克、卢梭等为主要的代表人物在依法办事方面都有自己的见解.卢梭①指出:“所以我愿意不但国内的任何人都不能自以为居于法律之上,而且国外的任何人也不能迫使这一国家承认他的权威.因为,不管一个国家的政体如何,如果在它管辖范围内有一个人可以不遵守法律,所有其他的人就必然会受这个人的支配.”古语云:“王子犯法与民同罪”.邓小平也曾②指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通过以上浅论不难看出,法律是否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取决于它是否能体现广大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而法律实施的有效性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只有符合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和根本意志的法律,人们才会将其内化为自身的行为习惯去尊重、支持、遵守和维护,这样才能依法办事,才能做到法治.作为法治重要体现的依法办事,不仅是要求广大人民群众去遵守,而是对全体社会公民,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内.我们所讲的民主政治不等同于过去的专制政治.在专制政治的实施中,权力是属于统治阶级的,人民群众没有行使权力、并对权力进行监督制约的权利,只能遵守、服从.而在民主政治的实行中,公民在必须履行义务的同时,还享有法律规定的合法的政治权利,可以对政治权力进行监督制约,促使政府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成为依法办事的执行者,保证政治权力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运行.政治权力的产生、发展及变化都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及政治权利息息相关.孟德斯鸠③精辟地浅论道:“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通过上述言论可以得知,西方国家实行的三权分立可以有效地将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相互牵制,到达政治权力的平衡,可以有效防止某一机关或某一团体谋取政治权力,破坏法治.同样,在社会主义国家,要想实现真正的法治,必须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使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意志通过法律的形式得以体现,而且要保证人民拥有民主监督和制约的政治权利,促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真正做到依法办事.三、实行法治是民主政治的保障民主政治是一国的重要制度,主要表现为人民的主权得到保障.法治则是在良法的前提下,全体社会公民(尤其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做到依法办事.显然,民主政治是内容,而在民主政治的基础上的法治则是主要的形式,是人民主权得以实现的保障.如果一国民主政治高度发达,而没有法律的相关约束,那不过是国家在“自由”的名义下随心所欲罢了,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最大意志并没有得到切实保障.我们所追求的自由不是绝对的,不是放任不管,而是相对的,是在有限范围内的最大自由.如果人人打着“自由民主”的旗号随意行事,置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于不顾,必然会助长自私自利的社会风气,国家所追求的“民主”也将发生偏差,可能会导致暴民政治.同时,法治是促进一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如果一国在追求民主过程中,在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方面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方式和程序,公民在政治权利方面没有相关的法律保障,那将会出现人治大于法治的情况.相反,如果各方面有相对完善的法律规章制度,利用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依、违法必究,将会更好的发展一国的民主政治建设.总之,民主政治是一国实行法治的前提和基础,而法治则是一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保障.二者是和谐存在,相互适应,相互促进的有机统一体.[参考文献][1]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2]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严复译.上海:三联书店,2009.[3]俞可平.国家底线:公平正义与依法治国[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4.[4]房宁.从实际出发推进中国民主政治建设[J].求是,2013(23):35-37.[5]胡登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需要五种思维[J].中国经济时报,2015(5).[6]许耀桐.论民主政治发展的多样性及其特色[J].新视野,2008(1):4-6.[7]俞可平.依法治国的政治学意蕴[J].探索与争鸣,2015(2):11-16.[8]汪必新.法治精神的属性、内涵与弘扬[J].法学家,2013(4):4-10.[9]石茂生.论法治概念的实质要素———评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J].法学杂志,2008(1):97-100.[10]陈弘毅.浅谈法治的概念[J].民主与法治,2007(3):10-11.[11]徐显明.法律体系承载国家价值观[N].人民日报,2008(6):15.[12]陈家刚.民主政治建设要有新突破[J].学习时报,2009(12).[13]邓小平.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R].1978.[14]陈敏昭.伯里克利和雅典民主政治[EB/OL].。
浅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关系

浅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关系摘要:文章阐述了我们不但要从总体上把握民主,而且还探讨了民主与法制之间的关系,既社会主义民主必然靠社会主义法制做保障。
关键词:民主法制中图分类号:d03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2)-12-0211-1基金项目:本文系吉林省教育厅“十一五”规划课题成果,项目名称:《科学发展观与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显著特点。
”在这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质,就是要求我们党要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在领导方式上有一个重大转变。
这种思想的理论基础,就是马克思主义的民主和法制理论。
1 应当从整体上把握民主民主这一词的原来意思是指多数人进行统治。
最早来源于亚里士多德对古希腊城邦国家的分类。
古希腊时期的城邦国家与现代意义上的国家比起来都相当地小,无论从人口数量还是国家规模来讲,都很难与现代国家相比。
当时甚至出现一个城市就是一个国家,而这种现象还比较普遍,因此导致当时国家的数量比较多。
为了对当时的国家进行分类,亚里士多德把执政人数的多少作为一个重要标准。
在亚里士多德分出的三类国家当中,所谓的“君主国”指的是只有一个人治理的国家;所谓的“贵族国”指的是由少数人进行治理的的国家;所谓的“民主国”指的是由大多数人统治的国家。
而这种分类方法,直接衍生出民主这一说法。
按照亚里士多德的理解,由多数人进行统治其实就是所谓的民主。
但是,只从由多少人进行通知来理解民主,显然是有失偏颇的。
因为亚里士多德所说多数人到底指的是什么样的人,而这样的人在社会当中又占多大比例,其实并没有完全反应出来。
列宁则从另一角度指出,“民主是国家形式,是国家形态的一种。
”而邓小平同志告诉我们,在讲民主时,绝不能抽象地去谈,必须把对人民的民主和敌人的专政结合起来去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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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主与法制的关系【摘要】民主与法制已成为现代宪法的主流价值追求,但二者间的关系却十分复杂。
成功地调和二者间的价值是一部宪法融入现实生活的关键。
事实上,法制与民主间的争论从来就没有消停过。
二者在“谁来统治”和“如何统治”的问题上意见不一。
法制是民主思想的实现方式。
人治是专制思想的实现方式。
真正的民主离不开法制。
实现法制是实现民主的前提,民主是法制的内容。
有的民主的内涵,法制变的更加完善和稳定。
没有法制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民主。
如果用人治的方式实现民主,那么随着人的改变,民主的内容就会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这不是真正的民主。
也不符合民主的本质---主权在民的思想。
【关键词】民主法制By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s relations09 Undergraduate LawYan Chaofei【Abstract】The democracy and the government by law have become the modern constitution the mainstream value pursue, but the two's relations are very actually complex. Compromises the two's value is successfully a constitution integrates the real life the key. In fact, the government by law and the democracy argument has not always stopped. The two in “who rules” and “how to rule” in the question the opinion to vary. The government by law is the democratic idea realizes the way. The rule by people are the despotic thought realizes the way. The true democracy cannot leave the government by law. Realizes the government by law is realizes the democracy premise, the democracy is the government by law content. Some democracy's connotation, the government by law changes is more perfect and is stable. Does not have the government by law not to have democracy in the true sense. If realizes the democracy with the rule by people way, then along with person's change, the democratic content will have the very big uncertainty.【keywords】 Democracy Government by law论民主与法制的关系【摘要】民主与法制已成为现代宪法的主流价值追求,但二者间的关系却十分复杂。
成功地调和二者间的价值是一部宪法融入现实生活的关键。
事实上,法制与民主间的争论从来就没有消停过。
二者在“谁来统治”和“如何统治”的问题上意见不一。
法制是民主思想的实现方式。
人治是专制思想的实现方式。
真正的民主离不开法制。
实现法制是实现民主的前提,民主是法制的内容。
有的民主的内涵,法制变的更加完善和稳定。
没有法制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民主。
如果用人治的方式实现民主,那么随着人的改变,民主的内容就会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这不是真正的民主。
也不符合民主的本质---主权在民的思想。
法制不仅仅是资本主义实现民主的方式,也是社会主义实现民主的方式。
【关键词】民主法制民主与法制一直是近代以来文明国家的共同追寻。
自清末始,外忧内患接踵而来,民间与官府的救亡运动阵阵兴起,西方的种种技艺和理念随之传入国内。
科学、民主、法制、宪政、人权、人民主权等话语的流行恰如其分地表征了这一时期国民思想理念的变迁。
时至今日,保障人权,建设民主法制国家已是人所共识。
中国自“开眼看世界”以来便对西方民主与法制环境下的文明社会推崇不已,于是便开始了大规模的思想引进和制度移植。
但由于西方社会自身历史的特殊性以及西方对民主和法制的认识也在不断发展,再加上中国自身传统思想的影响,这条学习之路异常缤纷但十分艰辛。
其间思想流派杂陈观点互相辩难,而经由思想催化的制度更是千姿百态甚至自相矛盾,不仅难以与我国国情相契合而体现出先进性,反而有淮橘为枳的尴尬甚至流祸无穷。
因此,明确二者的含义、厘清二者的关系便有很强的理论与实践意义了。
而在我党以大无畏的精神拨乱反正并毅然选择了法制的治国之路后,这种探讨尤为重要。
一、民主与法制的概念(一)民主的概念民主一词的原意,是指多数人的统治。
它起源于古希腊政治学家亚里士多德对古希腊城邦国家的分类。
古希腊时期的城邦国家很小,一个城市就是一个国家,国家的数量很多。
亚里士多德在对这些城邦国家分类时把执政人数多少作为标准。
他把一个人统治的国家称为君主国,少数人统治的国家称为贵族国,多数人统治的国家称为民主国。
民主是多数人的统治这种说法,就是从这里来的。
但是,现代社会对民主仅仅这样理解就不够了。
因为它没有说明多数人是什么样的人,而这多数人在社会整个居民中占多大范围。
从现代科学意义上怎样认识民主?我认为民主是一种社会政治现象,民主理论就应当说明这种社会政治现象的时间、,空间范围和它的性质、形式、运转等问题。
只有这样,才能从整体上认识民主。
在民主体制下,人民拥有超越立法者和政府的最高主权.尽管世界各民主政体间存在细微差异,但民主政府有着区别于其他政府形式的特定原则和运作方式。
民主是由全体公民——直接或通过他们自由选出的代表——行使权力和公民责任的政府。
民主是保护人类自由的一系列原则和行为方式;它是自由的体制化表现。
民主是以多数决定、同时尊重个人与少数人的权利为原则。
所有民主国家都在尊重多数人意愿的同时,极力保护个人与少数群体的基本权利。
民主国家注意不使中央政府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政府权力分散到地区和地方,并且理解,地方政府必须最大程度地对人民敞开和对他们的要求做出反应。
民主政府知道其首要职能是保护言论和宗教自由等基本人权,保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保护人们组织和充份参与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的机会。
民主国家定期举行全体公民参与的自由和公正的选举。
民主国家的选举不会成为独裁者或单一政党的门面装饰,而是争取人民支持的真正角逐。
民主使政府遵循法制,确保全体公民获得平等的法律保护,其权利受到司法体制的保护。
民主体制多种多样,反映着每个国家各自的政治、社会和文化生活特点。
决定民主体制的是其基本原则,而不是某种特定形式。
在民主国家,公民不仅享有权利,而且负有参与政治体制的责任,而他们的权利和自由也正是通过这一体制得到保护。
民主社会奉行容忍、合作和妥协的价值观念。
民主国家认识到,达成共识需要妥协,而且时常无法达成共识。
用圣雄甘地的话说:"不宽容本身就是一种暴力,是妨碍真正民主精神发展的障碍。
"(二)法制的概念法制就是法律的统治。
在一个法制社会里面,人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人人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方式办事,违反了也一定受到法律追究。
在一个法制社会里面,许多的矛盾最终要通过法律而不是人的权力来解决,所以一个国家的法制体系构成有三个部分。
一是司法的独立公正性。
司法独立公正性是法制的必然要求。
法制的本质就是要法律来解决社会矛盾问题。
一旦矛盾出现人们都要通过司法的裁判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而司法必须处在独立公正的立场,完全按照法律来适用法律,才能按照法制的要求解决社会矛盾。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法制。
法制体系的第二部分是立法。
法制的实现必须依靠国家一套法律体系。
这套法律体系规定国家的组织机构,工作方式,也规定的公民的权力义务。
规定社会各个方面的种种经济,行政权力,也包括司法部门的权力。
这套法律体系内容的好坏直接决定了法制的好坏。
而这套法律体系就来源于立法。
按照法制的要求为国家制定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法律体系是立法者的职责,也是法制重要的组成部分。
法制体系的第三部分是整个国家和国民有信仰法制的意愿,和依法办事的习惯。
这个世界上有两套制度。
一套是在现实世界的规定中。
一套是在人们的心里。
人的心里有法,即使现实世界的法律规定不完善,都可以弥补。
人的心里无法,现实世界的法律设计的多么完美都可以一一践踏。
一个国家法制体系最核心,最具生命力的组成部分就是国民需要信仰法律,需要信仰依法办事的行为和习惯。
法律内容规定不好的地方可以通过修改法律的方法来改变,但是千万不可以绕过法律,抛弃法律,搞人为的治理。
人人都绕过法律,法律得不到遵守和尊重,一旦有人大于法,权大于法现象的出现,法制直接就破坏了,法制的功能也就丧失了。
二、民主与法制的关系(一)法制取代不了民主万事名不正则言不顺。
民主的思想刚出来首先就解决了过去人们想也不敢想,梦也不敢梦的国家权力的归属问题。
在民主的国家,国家权力既不是帝王将相的,也不是少数团体的,而是属于全体国民的。
民主确立了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和人人平等的思想。
民主的思想则来源与天赋人权。
既然是天赋人权,这种权力就是与生俱来,自然产生的。
也是任何人都应该平等享有的。
这种思想理念是近代自然法学派思想的根源地,近代民主思想创造的发源地。
这种天赋人权,包括每个人人的发展权,生存权,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利,免于恐惧和受到愚昧的权利,也包括免于受到不法伤害的权利。
为了实现平等人权,才有所谓的民主国家。
民主国家的存在目的和宗旨就是保障和实现人权。
民主的思想和理念是实现一切国家活动,活动形式包括法制的根源和基础。
(二)民主同样代替不了法制。
法制是民主的实现形式。
国家事情,复杂异常,况且每天都有所变化。
如果事事依靠民主选举决定。
绝不现实,更没有必要。
所以需要法律来规范调整国家和社会事务。
法律规范自身的缺点是不能事无巨细,面面俱到。
法律虽有不足之处,但是依靠法律规定一些重要的制度则国体可立。
在这些制度的基础上如果国家社会国民能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和用法律解决社会国家发展矛盾问题的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