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草案)》送审稿最新107处修改(附逐一对照表)
《民法典草案》全文新旧对照表(建议收藏)

《民法典草案》全⽂新旧对照表(建议收藏)5⽉22⽇,⼗三届全国⼈⼤三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已正式提交⼤会
审议,《草案》对现⾏《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
《侵权责任法》等进⾏整合和部分修改。
以下是原相关法律和《民法典草案》的对⽐。
(全⽂点击》》刚刚,民法典草案正式提请审议!(全国⼈⼤关于民法典草案的说明及全⽂完
整版)
01
民法总则与民法典草案(总则编)对⽐图
02物权法与民法典草案(物权编)对⽐图
03
旧法与民法典草案(⼈格权编)对⽐图
04
合同法与民法典草案(合同编)对⽐图
05
婚姻法与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对⽐图
06
继承法与民法典草案(继承编)对⽐图
07
侵权责任法与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编)对⽐图。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审议稿-民法典对照表

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 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 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
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 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 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
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 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 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
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 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 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
定。
定。
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
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 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 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
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 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 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
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 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 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
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 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 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
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 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 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
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 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 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
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 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 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
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 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 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
合同(通则部分)新旧法对照表
《民法典》(草案)
《民法典》(审议稿)
《民法典》
合同编 第一分编 通则
合同编 第一分编 通则
合同编 第一分编 通则
备注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三条 本编调 第四百六十三条 本编调 第四百六十三条 本编调
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 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 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
侵权责任编(草案-审议稿-民法典对照表)

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 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 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
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 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
承担侵权责任。
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条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条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条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不承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不承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不承
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 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 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
情形另有规定的,依照 情形另有规定的,依照 情形另有规定的,依照
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 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 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
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 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 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
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 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 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
其规定。
其规定。
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
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 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 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
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 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 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
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 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 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
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 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 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
均承担责任。
均承担责任。
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 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 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 责任。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 为“;”
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 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 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 2. 在 但 是 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 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 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 后增加了
民法典继承编草案-审议稿-民法典对照表

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 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 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
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 1.将“,”
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 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 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 修 改 为
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 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 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
重;
重;
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
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 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 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
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 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 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
情节严重。
情节严重。
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 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 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 2.将“。”
为接受继承。
为接受继承。
为接受继承。
改为“;”。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
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 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 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
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 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 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
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
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 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 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
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 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 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
民法典对部现行法的实质性修改比对表 (一)

民法典对部现行法的实质性修改比对表 (一)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该法对目前现行的一些相关法律进行了实质性修改。
这些修改的内容,都在《民法典》中集中体现,成为我们今后生活、工作、学习中的必备法条。
以下是民法典对部现行法的实质性修改比对表。
一、关于婚姻家庭方面的修改1.《民法典》明确表示婚姻财产采取夫妻共同所有制原则,且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个人财产可用于夫妻共同征信。
这一项规定将替代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民法典》新增了离婚后经济补偿等关于委托养育协议、财产分割协议等方面的规定,将替代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二、关于民事责任方面的修改1.《民法典》将有关侵权责任的规定从多个法律中集中到一起,并且对侵权行为的认定、估价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精细化和制度化。
这一项规定将替代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 《民法典》对合同订立、履行等方面的规定进行了深入完善和规范,同时也对一些之前法律规定不全面不具体的地方进行了具体化和细化。
这一项规定将替代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三、关于继承和赠与方面的修改1.《民法典》取消了遗嘱法定继承制度,并强调个人财产转移的自由性。
这一项规定将替代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2. 《民法典》对财产赠与方面的规定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包括明确赠与条件、赠与时限等方面的规定。
这一项修改将替代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以上是《民法典对部现行法的实质性修改比对表》,可以看出,《民法典》对现行法律进行了全面且深入的系统性修改,使得规定更加完善、有力,为我国日益复杂和多变的市场经济和社会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
人格权编(草案-审议稿-民法典对照表)

己的身心
健康”改
为“自然
人的身心
健康受法
律保护”
第一千零五条 自然人
的生命权、身体权、健
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
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
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
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第一千零六条 完全民 将“或者
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 有效的遗
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 嘱形式”
体细胞、人体组织、人 改为“也
体器官、遗体。任何组 可以订立
第一千零五条 自然人 的生命权、身体权、健 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 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 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 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第一千零六条 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 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 体细胞、人体组织、人 体器官、遗体。任何组 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 欺骗、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 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 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或者有效的遗嘱形式。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 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 亡后,其配偶、成年子 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
权不得放弃、转让、继 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 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 为 “ 或
承。
继承。
继承。
者”。
第九百九十三条 民事 第九百九十三条 民事 第九百九十三条 民事
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 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 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
名、名称、肖像等许可 名、名称、肖像等许可 名、名称、肖像等许可
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 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 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
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 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 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
不得许可的除外。
不得许可的除外。
不得许可的除外。
第九百九十四条 死者 第九百九十四条 死者 第九百九十四条 死者 删去“并”
总则编(草案-审议稿-民法典对照表)

民法总则新旧法对照表《民法典》(草案)总则编《民法典》(人大审议稿)总则编《民法典》总则编备注第一编总则第一编总则第一遍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修改内容大全及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最新区别

2020新民法典具体修改了哪些内容?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
共分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期间计算和附则11章、206条。
2020新民法典具体修改了哪些内容?1.新增三大抗疫规定监护人“失联”民政部门兜底负责;增加紧急情况下使用公用维修资金特别程序;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
2.设置离婚冷静期近些年来,我国离婚率比较高。
有些人结婚很盲动,上午要结婚,下午就去离婚,结婚过于冲动,离婚也过于冲动。
那么,有一个冷静期的规定,让双方有冷静下来考虑的机会,重新审视一下离婚是否为真实意愿。
3.性骚扰要承担赔偿责任性骚扰是规定在人格权编的。
以性骚扰被告到法院的话,会涉及侵害人格尊严问题。
性骚扰是个顽疾,在各个社会都有,有些还特别严重。
民法典(草案)中对其规定强调两点,一是利用从属关系,二是违背被骚扰一方意愿。
4.网店等虚拟财产可以继承民法典(草案)的一大特点是,具有浓厚的信息时代气息。
它规定了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和数据。
在侵权责任编,对网络上的侵权责任也作出规定。
5.见义勇为免责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6.小区共有场所收入归业主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7.禁止高利放贷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8.保护个人信息规定: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是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是明示处理信息目的、方式和范围;四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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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五百一十九条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第五百二十一条连带债权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受领债权的连带债权人,应当按比例向其他连带债权人返还。
连带债权参照适用本章连带债务的有关规定。
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五百一十九条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八条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八条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 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章合同的保全第五章合同的保全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以及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第六百一十四条买受人有确切证第六百一十四条买受人有证据证明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二节保证责任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二节保证责任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五条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五条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权债务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第六百九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六条债权人将全部或者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通知保证人后,保证人对受让人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的,保证人就受让人的债权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第十四章租赁合同第七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第十四章租赁合同第七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因出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形。
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第七百三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条融资租赁合同的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第七百三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成立。
第七百三十六条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第七百五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因买 卖合同解除、 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而 解除,出卖人及租赁物系由承租人选择 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赔偿相应损 失。
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 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 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 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 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 式。
第七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以虚构租 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物等方式订立融资租赁合同掩盖非法 目的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第七百三十七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 容一般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 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 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 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第七百三十八条 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 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 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 出租人未取得 行政许可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 力。
第七百五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因 买卖合同解除、 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 销而解除,出卖人 以及租赁物系由承 租人选择的, 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 赔偿相应损失 ;但是, 因出租人原因 致使买卖合同解除、 被确认无效或者 第七百三十八条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 的规定,承租人 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 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 出租人未取得行 政许可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八百二十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 客票记载的时间、 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 客。
承运人迟延运输 的,应当 履行告知和提醒 义务,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 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 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
第八百二十条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 客票记载的时间、 班次和座位号运输 旅客。
承运人迟延运输 或者有其他不 能正常运输情形的, 应当及时告知和 提醒旅客, 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 并 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 或者退票; 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 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不可归 责于承运人的除外。
有腐蚀性、 有放射性以及可能危及运 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 品或者违禁物品。
旅客违反前款规定的, 承运人可 以将 危险物品或者 违禁物品卸下、 销 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
旅客坚持携带 或者夹带 危险物品或者 违禁物品的, 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第八百一十九条承运人应当严格履 行安全运输义务, 及时告知旅客安全 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旅客对承运人 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 极协助和配合。
有腐蚀性、 有放射性以及 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 或者违禁物品。
旅客违反前款规定的, 承运人可以 将违禁物品卸下、 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 门。
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违禁物品 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第八百一十九条 承运人应当严格履 行安全运输义务, 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 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旅客对承运人为安 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 和配合。
遇有不能正常运输的特殊情形和重要 事由,承运人应当及时告知旅客并采 取必要的安置措施。
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第二十六章中介合同第九百六十八条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第九百七十条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
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
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逾期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