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西省住建厅《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展信用信息评价的通知》政策解读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吉建管〔2018〕28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吉建管〔2018〕28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完善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立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营造“诚信奖励、失信惩戒”的环境,我们新修订了《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12月29日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强化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机制,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备相应资质,从事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经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以下称信用评价),是指在规定的时段内,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建筑业企业从事建筑经营活动进行的信用综合量化考核评分。
第四条信用评价坚持“动态监管、科学公正、诚实守信、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评价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实施,注重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闽建筑〔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设区市住建局,福州市建设局、园林中心,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行政审批局,福建自贸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福州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强化工程建设领域项目数据信息维护和分级管理,进一步提高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简称“省公开平台”)和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简称“四库一平台”)的工程建设项目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数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项目过程数据采集(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各个环节信息,原则上通过业务系统在业务活动中采集,并通过对接方式归集到省公开平台,由省公开平台统一对外公开展示。
1.项目基本工程信息、招投标信息、合同登记信息,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采集;2.项目施工图审查信息,通过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信息系统采集;3.项目施工许可信息(含单体信息)和竣工验收备案信息,通过各设区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采集;4.项目竣工验收信息,通过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采集。
(二)项目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参建单位”)通过各业务系统录入信息时,应当认真核对填写信息,并对录入项目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产生,谁监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加强对业务系统采集信息的审核确认,确保工程项目信息及时采集、工程档案完整准确。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1.12•【文号】建市[2007]9号•【施行日期】2007.0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动态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我们组织制定了《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贯彻,并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订落实《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基础条件较好的地级城市要在2007年6月30日前,按照《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本地区的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和诚信信息平台。
其他地区在2007年年底前也要全部启动这项工作,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全面实施。
附件: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七年一月十二日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住建厅:自2024年1月1日起,不再进行年度信用等级评定!

住建厅:自2024年1月1日起,不再进行年度信用等级评定!无
【期刊名称】《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
【年(卷),期】2024()1
【摘要】12月28日,西藏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自2024年1月1日起,建筑市场主体良好信用信息不再加分。
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和信用分值全面实施动态管理,不再进行年度信用等级评定,建筑市场主体良好信用分值自动清零。
【总页数】1页(P38-38)
【作者】无
【作者单位】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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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优化省外进赣建设工程企业信息登记服务和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优化省外进赣建设工程企业信息登记服务和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9.16•【字号】赣住建字〔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优化省外进赣建设工程企业信息登记服务和管理的通知各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企业:为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现就优化省外进赣建设工程企业信息登记服务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建筑市场监管及诚信评价体系(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生产经营活动的省外进赣建设工程企业(工商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外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企业,下同)和人员,应在江西住建云平台(/)登记相关信息,并纳入我省统一的建筑市场监管系统及诚信评价体系。
(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省外进赣建设工程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生产经营活动的省外进赣建设工程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公平公正、一视同仁的原则,给予省外进赣建设工程企业与本地企业同等待遇,不得要求省外进赣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进入当地的备案手续,不得要求设立子公司(分公司)、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缴纳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强制扣押企业和人员相关证照资料等直接或变相设置门槛,限制省外进赣建设工程企业在本地承揽业务。
二、优化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赣信息登记服务(一)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赣信息登记服务实行全程网办。
省外进赣建设工程企业登录“江西住建云(/)企业服务平台”,登记录入相关企业和人员信息,并将相关原件扫描后上传即可,不需到现场办理。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3.30•【文号】建人函[2006]80号•【施行日期】2006.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建人函[2006]80号)部机关各单位;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今年1月,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以下简称《意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系统阐述了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对开展农民工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明确了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
为全面贯彻《意见》,我部制定了《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请将贯彻落实情况于今年11月20日前报我部人事教育司。
附件: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六年三月三十日附件: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一、抓紧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一)加大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力度,从源头上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研究确定2006年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重点,确保如期完成三年清欠工作目标。
集中力量清理政府拖欠项目,认真查找项目拖欠原因,提出清欠措施。
继续大力清理社会项目拖欠,督促债权债务双方限期结算,签订还款合同并按期还款,强化工程款支付日常监管。
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对资金不落实的建设单位,不发放施工许可证。
逐步将清欠工作重心由清理旧欠向预防新欠转变,研究建立防止拖欠的长效机制,加快建设市场信用体系。
继续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建筑施工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企业资质。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住建系统“服务企业提质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住建系统“服务企业提质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2.19•【字号】鄂建文〔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住建系统“服务企业提质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建文〔2019〕3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住建委(局)、房管局、城管委、园林局、公积金中心,武汉市水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现将《全省住建系统“服务企业提质年”活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全省住建系统“服务企业提质年”活动实施方案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2月19日附件全省住建系统“服务企业提质年”活动实施方案为促进《省住建厅关于构建全省住建领域新型政商关系的实施意见》《省住建厅关于服务建筑业民营企业发展的十条措施》落地见效,切实营造良好的政商营商环境,推进全省住建事业高质量发展,厅党组研究决定,2019年在全省住建系统开展“服务企业提质年”活动。
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围绕“服务企业提质”主题,坚持问题导向,加强作风建设,动员和组织全省住建系统机关和党员干部深入服务企业,扎扎实实解决企业困难和问题,持续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切实增强企业的获得感。
二、主要任务(一)完善服务机制加强联系沟通。
全省各级住建部门要建立领导定点联系服务企业制度,领导干部到联系的企业调研、现场办公每年不少于2次,每年召开服务企业专题办公会不少于1次。
各级住建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年邀请企业负责人参加座谈听取意见建议不少于2次。
加强政策宣传。
建立完善政策咨询制度,定期由住建领域有关职能部门向企业宣讲涉企政策,加大惠企政策宣传力度,对企业开展面对面政策咨询服务,现场协调解决企业反映的问题。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信用监管制度改革的意见-赣府厅发〔2017〕92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信用监管制度改革的意见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信用监管制度改革的意见赣府厅发〔2017〕9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加强企业信用监管是创新监管方式、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照执行)信用监管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放管服”改革要求,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通过信息化平台、技术化手段、制度化保障,推动部门联动监管、联合奖惩,加快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政府监管和服务效能,促进企业依法守信经营,进一步推动法治江西、诚信江西建设,为建设富裕美丽幸福江西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是法治手段与信用手段相结合。
既以法律为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履行部门职责,严格监管执法,又以信用为支撑,加强信用奖惩,引导企业严格自律,诚信为本,遵守经营规则,弘扬社会美德。
二是失信惩戒与守信激励相结合。
既强化信用监管,惩戒失信行为,大幅增加企业失信成本,又强化信用激励,奖励守信行为,大幅提升企业守信价值。
三是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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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西省住建厅《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展信用信息评价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出台的背景
2019年10月,我厅根据住建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了《江西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该办法明确规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全省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收集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并汇总发布。
目前注册在我省的建筑施工企业1.1万余家,其中总承包企业6千多家。
外省进赣的总承包企业有4千余家。
企业众多,且经营水平和施工能力良莠不齐,市场竞争激烈,对主管部门的监管能力和服务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
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建筑市场监管重点逐渐向事中事后转移,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成为主管部门深化改革的重要方面,建立健全完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已是当务之急。
为此,我们制定了《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展信用信息评价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起草的依据
(一)有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二)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
1.《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2.《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
5.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7〕93号)。
(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发布,第45号修改公布)
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
3.《江西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赣建建〔2019〕19号)。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主要内容:《通知》明确了参与评价的对象、评价信息、评价系统以及企业得分计算。
参评对象为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具有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并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
考虑评价结果主要应用于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故专业承包企业和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参与。
评价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业绩、纳税、奖励和处罚等信息。
其中基本信息、业绩和纳税由系统收集。
处罚和奖励信息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企业录入,省厅确认。
评价系统由省厅“住建云”平台统一开发,系统根据收集和录入的信息,动态打分并实时公布。
企业得分计算。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以企业信用信息为依据,计算企业信用评价得分,信用评价得分=基础分+良好信用分+不良信用分。
信用评价得分满分为100分,基础分为70分,良好信用信息得分最高为30分。
《通知》的特点:
一是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评价。
为了进一步减轻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负担,提高工作效率,拟创新“互联网+”监管方式,开发“住建云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系统”。
企业和主管部门通过评价系统提交评价数据信息,开展信用综合量化评分,系统可实现自动汇总计分、排序并实时公布。
二是鼓励企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
通过给良好行为加分,不良行为减分的方式,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良好建筑市场氛围,通过信用信息的激励和惩戒机制,不断促进企业加强对市场行为、质量行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方面的管理。
三是评价内容清晰,职责明确。
两张分值表分别对良好和不良信息录入明确了加分(减分)标准、依据、生效时限和责任部门。
所有良好和不良信息的收集,以文件为依据,减少信用信息评价过程中的人为因素干扰。
同时明确了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信息录入时间和企业修复信用的途径。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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