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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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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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节能(合肥)

可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合肥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安全管理制度

Q/ZH3-AQ004—A/0-2014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2014—6-19修订 2014-7—24 实施

中节能(合肥)可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发布

目次

前言 (3)

1目的 (4)

2适用范围 (4)

3规范性引用文件 (4)

4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4)

5职责和权限 (4)

6管理内容和方法 (6)

7记录表式 (8)

8相关文件 (8)

9附录 (9)

前言

本标准的编制原则和要求符合企业标准体系的国家标准(GB/T15496—15498)、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DL/T800—2001《电力企业标准编制规则》、DL/T600-2001《电力行业标准编写基本规定》。

本标准的起草部门:HSE办公室、生产运行部、技术设备部

本标准的归口管理及解释部门:HSE办公室、生产运行部、技术设备部

本标准起草人:封全武、王学刚、谢能勇

本标准审核人:王斌

本标准批准人:黄智

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保障合肥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工程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中节能(合肥)可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制度中引用而构成为本制度的条文。在制度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文件都会被修订,使用本制度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文件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2]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本文件采用GB/T 19000—2000、GB/T 24001—2004、GB/T 28001-2001中的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5 职责和权限

5。1总则

5。1.1 劳动保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个人随身穿戴或佩戴的用品。劳动保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保护用品和一般劳动保护用品。

特种劳动保护用品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目录为准;未列入目录的劳动保护用品为一般劳动保护用品。

5.1.2发放劳动保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一项预防性辅助措施,应当根据企业安全生产、防止职业性伤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员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员工上岗作业必须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不得移作他用或领而不用。

5。1。3劳动保护用品不是生活福利待遇,应按规定标准以实物形式发放给员工,不

得以币代物发放,更不得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的名义发放其它物资。

5.1.4用于购置劳动保护用品所需经费应列入公司年度资金计划,专款专用。

5。1.5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劳动保护用品的选用、发放、使用及管理。

5.2职责

5.2。1HSE办公室、生产运行部、技术设备部负责劳动保护用品配发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审核劳动保护用品供货厂家资质、劳保用品质量检验,并负责检查员工在日常生产过程中劳动保护用品的佩戴和使用。

5.2。2行政部门负责《劳动保护用品配发标准》中工作服、安全帽及防暑降温药品的统一申购、保管和发放。

5。2.3合同部根据每月劳保计划负责统一申购、保管和发放劳保用品,并将劳保用品相关检验合格证等资料以及供应商相应资质证明存档、备案.

5。2.4HSE办公室负责劳保用品计划及领用申请审核、审批工作,负责检查各部门劳保用品个人领用记录.

5.2。5各使用部门负责提供所需劳动保护用品计划,包括防护用品种类、数量等报HSE办公室审核;负责到仓库统一领用劳动保护用品,并负责将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到员工手中,并将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情况记录存档,对本部门员工在日常生产过程中劳动保护用品的佩戴和使用负责。

5.2.6财务部负责根据本标准制定资金计划并将计划纳入公司“安措"总计划中。

6 管理内容和方法

6.1劳动保护用品的选用

6。1。1本规定中的劳动保护用品主要分为七大类:防护服装类;头防护类;呼吸器官防护类;眼、面防护类;听觉器官防护类;手防护类;足防护类。

6.1。2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6.1.2。1对特种劳动保护用品,国家实施安全标志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制度。对一般劳动保护用品,应该严格执行其相应的标准.

6。1.2.2能够有效地预防对人各个暴露部位的危害达到全面防护。

6.1。2。3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使职工穿着舒适,佩戴使用方便,不妨碍作业活动。6。1。2.4选用优质、轻质材料,耐腐蚀,抗老化,对皮肤无刺激,各部、配件的吻合严密,牢固,经济耐用。

6。2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

6。2.1各部门应根据《劳动保护用品配发标准》及有关规定为员工配备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员工岗位(工种)变动后,劳动保护用品按新岗位(工种)标准发放.凡未列入和新出现的工种,由HSE办公室、生产运行部、技术设备部结合公司实际拟定标准报公司批准后发放。

因特殊情况需提高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的,由员工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经HSE 办公室审核,报公司批准后方可按提高后的标准发放。

6。2。2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和使用原则:

6。2.2。1凡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劳动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按其主要作业的工种环境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如配用的劳动保护用品在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或在其他劳动环境中确实不能适用的,应另配或借用所需的其他劳动保护用品。

6。2。2.2防护用品应根据岗位实际情况予以核发,并进行领用登记。

6.2。2.3公司应有公用的安全帽、工作服,供外来参观、学习、检查工作人临时借用.公用的劳动保护用品应保持整洁,由行政部负责保管。

6.2.2。4用于现场应急处置备用的个人防护用品,根据设置地点或应急处置要求,以能满足施工抢修或紧急现场处置作业为原则,进行配置。相关部门应有专人和专门措施,保证其处于良好待用状态。

6.2。2.5使用年限是从劳动保护用品发放至岗位使用之日算起,但使用期限必须在该防护用品生产的有效期内,否则使用期限以有效期为止,有效期满必须及时重新发放。

6.2.2。6凡领取劳动保护用品的员工,因病事假、离职学习等超过三个月以上者,使用期相应延长。

6。2。2。7本规定执行前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使用不足原规定年限的可继续按原规定年限使用(超过有效期的除外),到期后按新规定的标准配发。

6。2。3劳动保护用品在使用过程中应杜绝违章使用,做好日常的维护保养工作,对失效、无法使用的劳动保护用品应及时更换,确保劳动保护用品的正常和安全使用。

6.2。4非正常使用情况造成劳动保护用品的损坏或丢失,一律折价赔偿,上交公司财务.赔偿价格计算公式:赔偿费=提前领用月数/规定使用月数*现行价格

6.2.5因个人原因需补领劳动保护用品的员工,应本人申请,经由审批权限的部门领导审批并到财务交纳相关费用后HSE办公室审核后重新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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