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销合同的作用
购销合同定义

购销合同定义购销合同是指买方(即购货方)和卖方(即销售方)之间达成的一种法律约束力协议,规定了双方之间的交易细节与义务。
在这个合同中,买方承诺购买特定数量的商品或服务,而卖方则承诺按照合同内容提供这些商品或服务。
购销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双方的权益并确保交易顺利进行。
在合同中,买方和卖方会详细列出商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包括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标准、价格、交货期限等。
双方还会约定支付方式、验收标准、违约责任等重要内容,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维护。
购销合同的签订对于商业交易的稳定运行非常重要。
它可以作为一种法律依据来解决双方可能发生的争议或纠纷,并使每一方都有明确的责任和义务。
在一些国家或地区,购销合同的签署是法律所要求的,如果没有遵守这些规定,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购销合同一般分为以下几个主要部分:1. 引言:合同的标题、日期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2. 合同条款:具体规定了商品或服务的细节,包括数量、质量标准、价格、交货期限等。
3. 付款方式:规定了买方支付货款的时间、方式和账户信息。
4. 验收标准:规定了买方检验商品或服务的标准和流程。
5. 违约责任:明确了双方在违约情况下应承担的责任和赔偿方式。
6. 争议解决:约定解决争议的方式,如仲裁、诉讼等。
购销合同应当根据双方的实际需求进行具体的修改和补充,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合同的语言应当简明扼要,避免模糊不清的表述,以免日后发生解释争议。
购销合同一旦签订,双方都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将面临相应的法律后果。
,购销合同在商业交易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它明确了买方和卖方之间的交易细节和权益,为双方提供了保障。
双方应当认真阅读和理解合同内容,并在签订之前仔细商讨,以确保双方的合作顺利进行。
供销合同和购销合同

供销合同和购销合同供销合同和购销合同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合同类型,它们在产品的生产、销售和分销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这两种合同进行详细的介绍和比较,以便了解它们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一、供销合同供销合同是指生产商和经销商之间签订的一种合同,双方约定生产商将产品供应给经销商,并由经销商负责销售和分销。
供销合同通常用于大规模生产和销售的情况,例如汽车、电子产品等行业。
供销合同的特点:1. 双方责任明确:供销合同明确规定了生产商和经销商的责任和义务。
生产商负责按照约定数量和质量生产产品,经销商负责将产品销售出去。
2. 长期合作:供销合同往往是长期的合作关系,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前会进行充分的谈判和协商,以确保双方的利益最大化。
3. 成功分享:供销合同通常会规定销售额度或者销售奖励机制,以激励经销商为生产商提供更多的销售业绩。
4. 风险共担:供销合同中一般会包含产品质量保证条款和产品退换货政策等,以规范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
二、购销合同购销合同是指买方和卖方之间签订的一种合同,双方约定卖方将产品卖给买方,并由买方负责支付购买费用。
购销合同适用于各类产品、交易规模和销售渠道。
购销合同的特点:1. 条款灵活:购销合同的条款可以根据双方的具体需求进行灵活的调整,例如价格、数量、交付日期等。
2. 交易灵活:购销合同适用于各类销售渠道,既可以是生产商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也可以是经销商之间的销售。
3. 风险分担:购销合同中通常会包含产品质量保证条款和违约责任等,作为买卖双方的风险分担机制。
4. 短期交易:与供销合同不同,购销合同一般是一次性的交易,双方约定了产品的数量和价款,一旦交付完成,合同即告结束。
三、供销合同与购销合同的比较供销合同和购销合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具有如下几点区别:1. 合同对象不同:供销合同的合同对象是产品的生产商和经销商,购销合同的合同对象是买方和卖方。
2. 合同性质不同:供销合同是一种长期合作关系的合同,购销合同则是一次性交易的合同。
购销合同和施工合同的区别

购销合同和施工合同的区别购销合同和施工合同是在商业和建筑领域中常见的合同类型。
虽然它们都是合同形式,但在内容和目的上存在一些明显的区别。
下面将详细介绍购销合同和施工合同的区别。
一、定义和目的1. 购销合同:购销合同是指买卖双方就商品的交付和购买价格等条款达成的一种合同协议。
它主要用于商品的买卖交易,包括原材料、零部件、成品等。
2. 施工合同:施工合同是指委托方与承包方就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事项达成的一种合同协议。
它主要用于建筑工程领域,包括房屋、道路、桥梁等的建设。
二、主体关系1. 购销合同:购销合同一般由买方和卖方两个主体组成。
买方是指购买商品的一方,卖方是指出售商品的一方。
双方在交易中具有平等地位。
2. 施工合同:施工合同一般由委托方和承包方两个主体组成。
委托方是指需要建设工程的一方,承包方是指承担工程建设任务的一方。
委托方在合同中扮演着指导和监督的角色。
三、内容要求1. 购销合同:购销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商品的名称、数量、质量要求、价格、交货方式、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商品的交付和支付方式,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工程的设计要求、施工进度、质量标准、工程款支付方式、保修期等条款。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工程的施工要求、验收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方式1. 购销合同:购销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是商品的交付和支付。
卖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交货方式将商品交付给买方,买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货款。
2. 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是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要求和施工进度进行工程建设,委托方对工程进行监督和验收。
五、风险分担1. 购销合同:购销合同中的风险主要由买卖双方共同承担。
例如,如果商品在运输过程中损坏,卖方需负责赔偿,买方需负责及时验收和支付货款。
2. 施工合同:施工合同中的风险主要由承包方承担。
例如,如果工程质量不达标,承包方需承担返工和修复的责任,委托方有权要求赔偿。
购销合同是什么意思

购销合同是什么意思购销合同是一种合法文件,用于规范买卖双方在商品交易中的权益和义务。
它是一种重要的商业工具,被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的商业交易中。
本文将介绍购销合同的定义、内容要素以及意义和作用。
一、购销合同的定义购销合同,顾名思义,是指一种涉及商品买卖的合同。
它是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达成的一种协议,规定了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购销合同不仅涉及商品的买卖价格、数量和质量标准,还包括交货时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购销合同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合同双方必须遵守并执行其中的规定。
二、购销合同的内容要素购销合同是一份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因此它必须包含一些必要的内容要素。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主体信息:包括买卖双方的名称(或个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
2. 商品信息:包括商品的名称、规格型号、质量要求等。
有些商品可能还需要提供详细的技术参数。
3. 价格及支付方式:规定商品的买卖价格、货币种类、支付方式等。
4. 交货时间:明确商品的交货时间和地点。
5. 运输和保险方式:如有需要,可约定商品的运输方式和责任承担,以及是否需要购买保险。
6. 商品的验收标准:规定商品的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
7. 违约责任: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和违约金等。
以上只是购销合同的常见内容要素,根据具体的交易和行业的特点,合同的内容要素可能会有所不同。
三、购销合同的意义和作用购销合同作为商品交易的合法基础,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确定双方义务和责任:购销合同明确了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权益和义务,保障了交易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2. 约束买卖双方行为:购销合同规定了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双方必须按照合同内容履行相关责任,避免了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
3. 维护交易安全和公平:购销合同约定了商品的质量要求、价格和付款方式等重要条款,有效保护了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了交易的安全和公平。
4. 稳定市场秩序:购销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有助于促进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购销合同的作用和意义

购销合同的作用和意义
购销合同的作用和意义
一、双方的基本信息本购销合同由买方和卖方双方签订,需要包含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买方和卖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购销合同需要明确各方的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等重要内容,确保双方签约后有明确的、合法的权利和义务,并对违约情况做了妥善的规定。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在签订购销合同之前,双方应当了解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购销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可能引起法律纠纷和损失。
同时,购买、销售的产品或服务应符合国家质量和安全标准等要求。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为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本购销合同需明确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包括货物的数量、质量、价格、交货期限等,确保合同的履行和实施符合双方的意愿和要求。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购销合同是双方之间互相约定的法律文件,是合同法定义的法律事实。
因此,需要明确其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并在合同中规定有关违约责任和赔偿等条款,以维护双方合同履行的权利和义务。
六、其他本购销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补充和处理。
七、结语购销合同的签订是双方共同的承诺,也是保障交易双方权益的有效手段。
作为律师,我们需要为购销双方提供有力支持,制定完整、合法、公正、合理的购销合同,确保交易顺利、合法、安全、便捷。
购销合同有什么用

购销合同有什么用
购销合同是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用于规定买卖双方在商品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
购销合同的主要作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1. 确定交易双方的身份和基本信息,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规定商品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方式等交易条款,明确双方的交易内容和标准。
3. 规定付款方式、付款期限、发票要求等财务条款,确保交易款项的安全和合法性。
4. 约定交货时间、验货标准、索赔方式等交货和验收条款,保障商品的交付和质量。
5. 规定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法律条款,为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出现的纠纷提供法律保障和解决途径。
购销合同的签订对于买卖双方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它可以有效规范双方的交易行为,保障交易的安全和合法性,降低交易风险,提高交易效率,促进交易双方的合作和信任。
因此,购销合同在商品交易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对于买卖双方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法律文件。
购销合同和代销合同

购销合同和代销合同购销合同和代销合同是商业交易中常见的两种合同形式。
虽然它们都是商业合同,但是在双方权益、责任和利益分配等方面有着一些不同之处。
首先,购销合同是指卖方将自己拥有的商品或服务出售给买方的合同。
买卖双方在签订购销合同时通常就商品的品质、数量、价格、交付方式、支付方式等进行了约定。
买方作为使用者或消费者,其权益主要体现在能够以合理价格购买到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
而卖方则有义务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并承担商品售后服务的责任。
购销合同一般由双方自愿达成,基于平等自由原则,不存在代表关系。
相比之下,代销合同则是指卖方将商品委托给代理商销售的合同。
在代销合同中,卖方委托代理商进行销售活动,并且代理商代表卖方与买方进行交涉与达成合同。
这意味着代销合同中存在着代理关系,代理商在买卖活动中代表卖方行使一定的权力。
代销合同一般包括双方权益、代理商费用、区域保护、产品宣传等方面的约定。
卖方与代理商之间的关系固定,并存在一定的合作期限。
代销合同的优点在于卖方可以借助代理商的销售网络和渠道,扩大销售范围和市场份额,代理商则可以通过代理卖方商品获得一定的销售佣金。
尽管购销合同和代销合同有很多不同之处,但它们都是商业交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无论是购销合同还是代销合同,双方都应该遵守合同精神,履行合同义务。
买卖双方应该在签订合同时明确自己的权益和责任,合理约定商品的品质、数量和价格等,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与争议。
另外,无论是购销合同还是代销合同,都需要注意合同的撰写和签订程序。
合同应当明确表达双方的意图和约定,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在商业交易中,双方应当注重信任与沟通,及时解决合同履行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以保持长期的商业合作关系。
总之,购销合同和代销合同作为商业合同的两种常见形式,在商业交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不论是购销合同还是代销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该充分考虑自身的权益和责任,明确约定双方的义务和权力。
只有在双方互相信任、尊重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商业交易才能够顺利进行,为双方带来更多的利益和机会。
购销合同保障你的消费权益

购销合同保障你的消费权益在日常的消费中,购销合同是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
它不仅确保了消费者的权益,也为商家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文将详细介绍购销合同的定义、重要性以及如何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一、购销合同的定义购销合同是指买卖双方约定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数量、质量、交货时间等相关事项,并签订的法律文件。
购销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最常见的合同形式之一,它在商业交易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购销合同的重要性1.确保消费者权益购销合同明确规定了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
比如,合同可以约定商品质量标准,如果商品未按合同要求,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换货或修理。
合同还可以明确退款政策,确保消费者在退货时能够获得合理的补偿。
2.维护商家权益购销合同不仅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也为商家提供了法律保护。
合同约定了价格、数量、交货时间等重要事项,避免了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减少了商业风险。
三、购销合同中的重要条款1.商品描述购销合同应清楚准确地描述商品的名称、规格、型号等信息,以避免产生误解或纠纷。
2.价格及支付方式购销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商品的价格及支付方式。
价格一旦确定,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3.质量要求购销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商品的质量要求和标准。
如果商品未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换货或修理。
4.交货时间及地点购销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商品的交货时间和地点。
商家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商品,确保顾客能够如期获得商品。
5.退货政策购销合同中应明确约定退货政策,包括退货条件、期限等。
消费者有权在合理条件下退货,并获得相应的退款或补偿。
四、如何保障消费者的权益1.认真阅读合同在购买商品或服务之前,消费者应仔细阅读购销合同,确保自己对合同的内容和条款有清楚的理解。
2.与商家沟通如果合同中的条款不清晰或存在问题,消费者应及时与商家沟通,并要求对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
3.保留证据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应保留好购销合同、付款凭证、发票等相关证据,以备日后维权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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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浅谈《买卖合同解释》的意义浅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意义一、基本情况2012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解释》)。
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2009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591425件,审结594404件;2010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551395件,审结555553件;2011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533401件,审结526367件。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买卖合同解释》。
该司法解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出台背景合同法第九章通过46个条文规定了买卖合同法则,但这些条文仍难以涵盖买卖合同关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以及市场交易日新月异的变化,各级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遇到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
为了指导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审理好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决定制定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
经多次调研、论证,并广泛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商务部、工商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意见,特别是多次征求了相关专家学者的意见。
为了使该司法解释符合市场交易实际和审判实践的要求,更好地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还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引起了广泛关注。
该司法解释先后起草十二稿,最后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讨论通过。
三、主要内容《买卖合同解释》包括8个部分,总计46条,对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标的物的检验、违约责任、所有权保留、特种买卖等具体适用法律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坚持“鼓励交易,增加财富”的原则,确认合同效力。
买卖合同是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典型、最普遍、最基本的交易形式,买卖合同的效力不仅事关交易关系的稳定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关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买卖合同解释》遵循“鼓励交易,增加财富”的原则,针对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存在的诸如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允诺书、备忘录等预约的法律效力,明确承认其独立契约效力,固定双方交易机会,制裁恶意预约人。
对于实务中常见的出卖人在缔约和履约时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明确予以肯定,更周到地保护买受人的权益,明晰交易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强化社会信用,推动市场经济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坚持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制裁失信行为。
在买卖合同交易实务中,经常出现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订有不公平条款或有违诚信之内容,既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交易秩序。
《买卖合同解释》始终坚持对双方当事人平等保护,注重规制和制裁违背诚信行为,以实现双方权益平衡,维护公平交易秩序。
具体而言,第一,在动产一物数卖情形中,各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买卖合同解释》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否定了出卖人的自主选择权。
第二,在路货买卖中,出卖人在缔约时已经知道风险事实却故意隐瞒风险事实的,《买卖合同解释》规定风险由出卖人负担。
第三,对标的物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约定过短,导致买受人难以在检验期间内完成全面检验的情形,《买卖合同解释》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期间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并根据本解释规定确定买受人对隐蔽瑕疵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间,以此彰显对处于弱势地位的买受人利益的保护。
第四,对标的物异议期间经过后的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翻悔的,《买卖合同解释》明确规定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不得以期间经过为由翻悔,意在体现和维护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对出卖人明知标的物有瑕疵而故意不告知买受人的瑕疵担保责任减免特约的效力认定问题,《买卖合同解释》认为,虽然买卖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特约减免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在出卖人明知标的物有瑕疵而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而不告知买受人时,属于隐瞒事实真相的欺诈行为,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对于这种特约的效力,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对当事人特约违反合同法第167条第1款规定的效力认定等问题,鉴于合同法第167条第1款的目的在于保护买受人的期限利益,旨在体现分期付款买卖的制度功能。
如果当事人的特约违反上述规定,损害了买受人的期限利益,《买卖合同解释》规定不应承认该约定的效力。
(三)坚持法律解释方法和原则,确认电子信息产品的支付方式。
无实物载体的电子信息产品具有显著区别于传统买卖合同标的物的特征,例如不以实物承载为必要、使用后无损耗、其本身易于复制并可迅速传播等等。
因此,对于标的物是无实物载体的信息产品买卖合同而言,其法律规则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就交付问题而言,合同法中有关买卖合同交付方式的规定均以有体物的交付为原型,但信息产品已经逐步脱离了实物载体的束缚,更多的是以电子化的方式传送,以在线接收或者网络下载的方式实现交付,买卖双方都不接触实物载体,这与传统的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向买受人转移对标的物的占有,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交付方式有较大差异。
《买卖合同解释》对此作出专门规定,如果买卖双方对交付问题有约定的,遵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如果按照上述规则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换言之,《买卖合同解释》根据电子信息产品的特点,确定了两种具体的交付方式:一是交付权利凭证,二是以在线网络传输的方式接收或者下载该信息产品。
对于实务中常见的“一物数卖”情形下合同实际履行次序问题,《买卖合同解释》为防止出卖人与个别买受人恶意串通,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规定:在一般动产多重买卖的情形下,以交付、付款、合同成立先后为合同履行顺序。
在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多重买卖情形中,交付是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登记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对抗要件,应依照交付、登记、合同成立先后作为合同履行顺序;出现交付与登记冲突情形时,应以交付为准。
(四)坚持公平合理分配原则,确定标的物风险负担规则。
随着经济贸易日益活跃,合同双方当事人因风险负担问题发生纠纷的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
针对审判实践中反映出来的法律适用问题,《买卖合同解释》通过四个条文对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释:其一,明确了送交买卖中“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情况下承运人的身份。
承运人是指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这种情况下的承运人不是出卖人或买受人的履行辅助人,这就有别于卖方送货上门的赴偿之债和买方自提的往取之债。
其二,补充了特定地点货交承运人的风险负担规则。
合同约定在买受人指定地点将标的物交付给承运人的,出卖人将标的物运送至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其三,对路货买卖中出卖人隐瞒风险发生事实的风险负担作出补充规定。
出卖人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的,买受人不承担合同成立之前的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
其四,对大宗货物买卖中出卖人批量托运货物以履行数份合同或托运超量货物去履行其中一份合同情况下的风险负担进行了明确,如果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作为标的物的种类物特定于买卖合同项下,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负担。
(五)坚持法律规定与可操作性相结合原则,确定可得利益损失。
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是买卖合同违约责任认定中的疑难问题。
《买卖合同解释》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民法原理以及审判实践经验,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作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解释和规定。
具体而言,买卖合同违约后可得利益损失计算通常运用四个规则,即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的可预见规则、第119条规定的减损规则、混合过错规则以及损益相抵规则,《买卖合同解释》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
特别是《买卖合同解释》第30条关于“混合过错规则”和第31条关于“损益相抵规则”的规定,填补了合同法在相关规则方面的空白和漏洞。
值得注意的是,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和认定,与举证责任分配密切相关。
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9年发布《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对可得利益损失认定提出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即违约方一般应当承担非违约方没有采取合理减损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非违约方因违约而获得利益、以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的举证责任;非违约方应当承担其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总额、必要的交易成本的举证责任。
为了保障可得利益损失认定规则的实务操作性,人民法院在根据《买卖合同解释》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结合上述指导意见的规定予以正确适用。
此外,《买卖合同解释》还对所有权保留制度、特种买卖等问题做了规定。
合同法颁行之后,为了保障交易的安全顺利进行,最高人民法院贯彻“鼓励交易、增加财富”的原则,已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司法解释,《买卖合同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市场交易秩序的又一重要举措。
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确保国家法律的准确统一实施,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四、问题和建议针对本公司在买卖合同(主要是大宗物质的供货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改进意见和建议:(一)尽量采取书面合同的形式,避免发生纠纷时对方不承认买卖合同关系的存在。
尽管《买卖合同解释》的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也就是说,当事人之间即使没有书面合同,人民法院也可以结合相关证据对合同关系进行认定。
是否予以认定,主动权在法官手里。
我公司在铁路建设钢材供货过程中,曾经因为没有跟实际收货方签订书面合同,在解决纠纷时发生过对我方不利的情况。
比如铁路建设中,某标段的中标人为中铁一局和中铁三局某工程公司组成的联合投标体,我公司负责供应钢材,供货合同是我公司与中铁一局签订的,但是合同的实际履行人是中铁三局某工程公司,收料单位和付款单位都是中铁三局某工程公司。
后来双方(我公司和中铁三局某工程公司)因为货款未付发生纠纷,在法院立案时,法官要求出示书面供货合同,由于书面合同当事方为中铁一局,法官认为不能单独将中铁三局某工程公司作为被告,不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