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制PE与公司型PE的比较
有限合伙制与公司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对比分析与选择

有限合伙制与公司制组织形式的基金管理公司优劣势对比分析
二、毅达模式(江苏高投模式)
江苏毅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毅
达资本”)为江苏高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符合市场化运
作规则的管理平台。
毅达资本由江苏高科技投资集团和核
心投资管理团队成员共同组建。
毅达资本成立于2014年2月,江苏高科技投资集团持股35%,团队持股65%。
毅达资
本共有7名合伙人,其中董事长由江苏高科技投资集团副
总裁应文禄出任,总裁由江苏高科技投资集团副总裁董梁
出任,其余5名合伙人均为江苏高科技投资集团核心骨干,长期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分别为尤劲柏、史云中、周春芳、樊利平、黄韬。
江苏毅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资架构。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用“合伙制”或“公司制”的利弊分析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用“合伙制”或“公司制”的利弊分析广东达熙律师事务所作者:李晖随着《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于8月15日截止向社会征求意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PE)即将有法可依,必将日益成为金融市场的生力军,吸引着新的投资人和资本加入。
目前,PE可以采取的三种形式是合伙制、公司制和信托制。
其中信托制PE不具有独立的组织形式。
那么合伙制和公司制中,投资人采取怎样的组织形式,才在法律上最为有利呢?笔者将从税务、内部管理和外部运营这三个方面予以分析。
一、税收:合伙制PE独擅胜场公司制PE的投资人面临“双重征税”。
首先,该PE在其本组织的层面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纳税总额包括“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PE的主要收入都处于该项的范围。
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为25%,高新技术企业则可享受15%的优惠税率。
然后,当利润分配到作为PE股东的投资人时,该投资人仍要缴纳一次所得税。
假如PE采用合伙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其可以在PE 的组织层面免交企业所得税,而只须在利润分配到各合伙人层面时,由各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这是合伙制PE相对于公司制PE的巨大优势。
那么,采用公司制的PE能否将其多交一次企业所得税的劣势减少呢?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PE不属于该办法列明的八类企业,因此,公司制PE很难享受15%的优惠税率。
那么,公司制PE能否通过其他办法减少缴纳企业所得税呢?答案是其可以利用各地的税收优惠政策。
各地政府为了招商引资,会对在其辖区新设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比如:深圳前海特区税收优惠政策称:“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珠海横琴特区税收优惠政策称:“在制定产业准入和优惠目录的基础上,对横琴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阳江市税收优惠政策称:“对市外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10年,按其缴纳‘三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中阳江本地收入部分50%给予扶持”。
解读PEVC有限合伙制与公司制的优劣比较

解读PEVC有限合伙制与公司制的优劣比较展开全文选择合适的组织结构是PE/VC进行融资的前提,同时也是PE/VC们展开投资运作的组织保证有限合伙制还是公司制,哪个更具有制度优势?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却是解决通过修改《合伙企业法》还是在《公司法》框架下解决创业投资法律地位和投资运作问题的关键所在。
为此,整理了如下资料,以供大家借鉴。
美国80%的创业投资企业都采用了有限合伙制组织形式,于是这种组织结构被一些人认为是美国创投取得成功的关键。
真是这样的吗?PE/VC靠什么形式来组织资本?尽管世界各国的创业投资机构名称各异,制度安排也由于国情而各不相同,但就组织形式而言,基本上可以分为三类: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基金制。
创业投资采用公司制形式,即设立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公司的运作机制进行创业投资。
1946年,美国第一家(同时也是世界公认的第一家)创业投资企业“美国研究与开发公司(American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Corporation,简称ARD)”成立时采用的便是股份有限公司形式。
目前中国各级政府支持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的组织形式几乎都是公司制。
有限合伙制是指在有一个以上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基础上,允许更多的投资人承担有限责任的经营组织形式。
作为一种组织结构,有限合伙制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0世纪左右意大利航海贸易当中广泛采用的Commenda契约,更有学者认为其最早的前身可能是穆斯林的一种商业惯例。
虽然自Commenda出现至今,已经过去了1000多年,但是有限合伙制的主要特征却没有发生本质上的变化。
有限合伙制创投同样是由最初的有限合伙协议支配着合伙的全过程。
信托制最早可以追溯到古代罗马社会。
从法律关系上来看,信托型投资基金所依据的是“信任-委托”关系。
在信托制的“信任-委托”关系下,基金本身并不是一个独立的财产主体,基金财产的所有权必须转移到作为受托人的基金管理人名下。
关于三种PE组织形式简介

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的区别在目前国际上看,股权基金通常采取三种组织形式:有限合伙型、公司型和信托型。
具体到不同的国家,其股权基金采用怎样的组织形式又是各自不同的,这与该国的经济、政治、社会、法律制度等各方面的具体国情分不开的。
例如在欧美主要为合伙制、对公司与合伙实行公平税负的国家(德国、澳大利亚)则以公司制居多。
英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股权基金,主要通过信托契约制来运作。
现对上述三种组织形式对上述三种进行简单介绍一、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一)公司型股权基金在股权基金发展早期,公司型股权基金占绝大部分。
1946年成立美国的美国研究开发公司是大家所公认的最早的创业投资机构七组织形式就是公司型的,英国3I投资公司也是一家公司型的基金,目前中国各级政府支持的投资基金采取的组织形式大部分也都是公司制。
公司制股权基金是基于各国《公司法》设立的由若干个投资者共同出资组成的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企业法人。
按照具体管理架构,公司制股权投资机构又分为自我管理型和委托管理型两种。
自我管理型指的是股权投资公司自己设立管理团队,自行运作,公司资产由自己管理。
委托管理型股权投资公司将资产委托给另一个独立的机构作为管理公司或顾问公司进行管理和运作。
中国台湾是委托管理型公司制股权投资机构的典型代表。
公司型私募基金一般架构见下图:(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是依照《合伙企业关系法》设立。
在美国,多数风险投资基金、收购基金、对冲基金都是采用这种模式。
专业资产管理机构或人士担任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s,GP),负责基金资产的管理运营,并对管理运作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投资人则担任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s,LP),不参与基金资产的管理,对运营资产所负债务以出资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之间(LP)法律结构明确,权利义务关系清晰,有利于实现资本与专业管理能力的有效结合。
合伙制、公司制和信托制PE业务模式比较

合伙制、公司制和信托制PE业务模式比较从国内外的情况看,PE业务的开展可以采用有限合伙制、投资公司制、信托制等三种模式。
因此,中国PE可行的模式实际上只有三种:合伙制、公司制和信托制。
1、合伙制在合伙制模式中,资产管理机构(或团队)设立投资顾问公司,从事直接投资的资产管理业务,其中投资顾问公司以普通合伙人身份发起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基金),承担无限责任,基金的其他普通投资人担任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该模式的优点是合伙制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无该企业层次的所得纳税义务。
该模式的缺点是:(1)国内《合伙企业法》颁布实施不久,企业注册时候经常遇到有关管理部门的审查障碍。
(2)合伙人的诚信问题无法得以保障。
中国目前并没有建立自然人的破产制度,逃废债务的情况非常普遍,所谓的承担无限责任,在实践中根本无从落实。
因此,普通合伙人侵害投资者利益的潜在问题难以解决。
(3)税收法规配套不全,实施难度大。
自 2011年12月国家发改委《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简称“2864号文”)出台后,关于谁是有限合伙制PE 基金合格的LP变得莫衷一是,业界有关出台PE基金合格LP制度的呼声也愈发强烈了。
2864号文的附件《股权投资企业资本招募说明书指引》 (简称《指引》)关于“投资者资格要求”中,“建议单个投资者对股权投资企业的最低出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虽然仅为“建议”,并非强制性要求,但是业界已经传闻如果不满足单个LP最低1000万元的出资,在发改委实际备案时将遭遇阻碍。
把出资人的门槛提高至1000万元,合格的出资人数量必将大幅度减少,目前绝大多数PE是无法满足这一要求的。
2864号文的出台无疑将增加这些PE基金募集资金的难度,PE行业洗牌在所难免。
而各地关于PE基金 LP的投资门槛要比2864号文都要宽松得多,各个地方政府对于LP的要求不同,加之优惠政策不同,而且不执行发改委关于PE基金备案的法律后果不明晰,因此在实践中存在明显选择PE基金注册地的行为。
公司制与有限合伙制PE的税负比对

公司制与有限合伙制PE的税负比对目前国内PE采用两种较为主流的模式——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
近年来,有限合伙制PE蓬勃发展。
一种观点认为:相对公司制PE,有限合伙制PE能够避免双重征税,有效降低投资人的总体税负。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表述并不准确,因为相对于其他形式PE,只有在个人出资成立有限合伙制PE时,投资人税负才略低。
下面笔者对这两种主流模式PE的具体税负情况进行分析,以供读者参考。
为了便于分析,以下各模式中假设PE只有一名出资人,且不考虑支出,股息红利及股权转让溢价全部依法分配给出资人。
一、公司作为出资人时模式一:自然人股东成立公司,公司作为出资人投资成立公司制PE。
PE采用公司制时,因为所得在公司制PE层面上已经缴纳过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人的公司收到股息红利时,因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使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的规定,作为出资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就本人分配到的股息和红利应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股东个人此项投资收益总体税负为公司制PE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股东的个人所得税。
模式二: 自然人股东成立公司,公司作为出资人投资成立有限合伙制PE。
PE采用有限合伙制时,税收征纳采用先分后税的原则,将经营的所得分配到出资人的公司,后者需要就其收到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作为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就本人分配到的股息和红利应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自然人股东个人此项投资收益总体税负为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股东的个人所得税。
小结:公司作为出资人时,作为自然人的股东,其在公司制PE与有限合伙制PE中的税负相等。
二、自然人作为出资人时模式三: 自然人作为出资人投资成立公司制PE。
PE采用公司制时,已就其所得缴纳过25%的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的自然人股东就本人分配到的股息和红利应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公司性和有限合伙的机制比较

二八分成,LP和GP利益清晰,税收负担清楚
本金变现
GP:保持持续的投资能力
LP:流动性差,尽早退出,收回本金
持续经营、清算难度大
本金和收益能及时实现和分配
持续投资能力
GP:构建持续募资的途径,形成持续稳定的投资能力
LP:选择GP决定投资
(效率优先)公司性和有限合伙的机制比较
GP/LP关注点
公司制
有限合伙制
投资人结构
GP:LP相对均衡和分散,自己有主导权
LP:看重知情权,收益能力,关注GP管理能力
控制权和收益权捆绑
控制权和收益权分离
资金到位
GP:能根据投资需要及时到位
LP:资金使用效率最大化,按通知安排
可以5年到位
分期到位,灵活按排
风险/责任
GP:愿意承担风险,实际风险控制能力不断提升,对无限责任重视
LP:非常重视风险,不仅是投资风险,尤其是资金安全,担保和举债
风险在股东之间平均,管理团队的风险无法严格控制
GP的无限责任适当减轻LP的顾虑,资金可以采用银行托管方式
运营理投资决策
GP:权责归于GP,提高效率
LP:GP负责,但愿意参与和关注知情权,贡献自己的经验和知识
权利分配有成熟的体系,股东会,董事会,经营团队分级和授权
GP实际主导,投资决策独立,定期报告和会议满足LP的知情权
运营成本
GP:满足团队运转和业务需求
LP:运营成本公开透明
可采用预算管理控制,但相对软性
管理费简单透明
收益分配激励机制
GP:关注劳动和专业经验的收益,与收益保持一定比例
LP:关注税后实际收益
有限合伙与公司相比有哪些优点

有限合伙与公司相⽐有哪些优点
由于有限合伙⼈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合伙企业法特规定有限合伙⼈不得以劳务出资,其他出资⽅式与普通合伙⼈相同。
那么,有限合伙与公司相⽐有哪些优点?下⾯店铺⼩编整理了相关内容,欢迎⼤家阅读!
有限合伙与公司相⽐的优点
1、有限合伙中,不设专门的管理机构,没有庞⼤的管理系统,因此,经营开着要⽐公司少得多。
有限合伙中,由于普通合伙⼈负责合伙的经营管理,⽽且仍然要对合伙债务负⽆限责任,因此,有限合伙还是具有较为可靠的商业信⽤。
2、有限合伙的设⽴和解散的程序⽐较简单,不必像公司那样经过⼀系列繁琐的法定程序,这种聚散灵活的经营⽅式决定了合伙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具有适应性强、灵活多变的能⼒。
3、最关键的也是最具吸引⼒的是有限合伙可以合法地规避双重赋税。
由于合伙企业并不构成税法上独⽴的纳税主体,有限合伙企业不需要就其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全体合伙⼈来说,只需要就其从合伙企业分得的利润缴纳个⼈所得税;⽽公司的股东要缴纳个⼈所得税,公司另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最终承担的是双重纳税。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有限合伙制PE与公司型PE的比较
公司制基金
公司制基金是指依据《公司法》设立,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运作的私募股权基金。
在公司制基金中,投资人为股东,管理人为董事、经理或者与公司制基金订立投资管理协议、行使投资管理职能的投资管理顾问公司。
有限合伙制基金
有限合伙制基金是指依据《合伙企业法》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设立,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运作的私募股权基金。
在有限合伙制基金中,投资人为有限合伙人,对基金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管理人为普通合伙人,对基金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基金由普通合伙人管理,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基金管理;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之间通过合伙协议来规范双方的关系和合伙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