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理念下公司制与合伙制企业的形式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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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制与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政策探讨

合伙制与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政策探讨

合伙制与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政策探讨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已经成为获取资本、并购重组、产业升级、企业价值管理等渠道之一。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中,合伙制和公司制是两种常见的组织形式。

不同的组织形式对应的税收政策也有所不同。

本文将围绕合伙制与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进行探讨。

1. 利润分成税对于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来说,其最主要的税收政策就是利润分成税。

在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投资者将其资金出资给合伙企业,而合伙企业所产生的利润分配给各个投资者。

根据我国的税收政策,这部分利润将被视为企业所得税。

不过在具体征税时,涉及到的税率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会稍有不同。

目前,对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尚不太明确,通常是按照投资收益的形式进行征税处理。

2. 持续投资激励政策对于长期持续投资的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而言,我国还有一些激励政策。

在资本利得税方面,对于持有企业股权超过一定时间的股权投资者,可以享受相应的免税政策。

这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长期持有企业股权的行为。

3. 合伙企业所得税除了利润分成税以外,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还需缴纳合伙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不同于公司制企业,其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与税率也有所不同。

合伙企业所得税是企业按照所得额缴纳的一种税款。

目前我国对于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政策在不断完善中,以满足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实际需求。

对于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而言,其最主要的税收政策也是企业所得税。

根据我国的相关税收政策,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要按照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不同于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征税。

2. 资本利得税对于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来说,资本利得税也是其中一个需要考虑的税收政策。

持有企业股权并在一定时间内取得利润的投资者需要缴纳相应的资本利得税。

资本利得税对投资者的收益影响较大,但是也可以通过一些政策来减轻相应的税负。

公司制企业与合伙企业哪个税负更低(该如何选择)

公司制企业与合伙企业哪个税负更低(该如何选择)

公司制企业与合伙企业哪个税负更低(该如何选择)(一)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选择从税收负担的角度来讲,公司形式以股份有限公司更为有利。

这是因为:(1)我国税法鼓励投资的有关税收减免政策,主要是以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的生产企业为适用对象,企业以这种形式出现,可获得更多的税收优惠;(2)就股东而言,采用这种企业形式进行生产经营也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待遇。

比如股份制企业的股东个人所获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外,从筹资角度来讲,股份公司的筹资方式比较灵活,但股份公司设立的条件比有限公司严格,注册资金比有限公司多,经营风险比有限公司大,故纳税人应从各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二)公司制企业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选择合伙企业是一个契约性的组合,是一种人的联合,而不像公司、企业那样强调资本的联合。

大多数国家(包括中国)不授予合伙企业以法人地位和资格,因此,合伙企业不是一个独立的纳税单位,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合伙人以各自的公民或居民身份,按各自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司作为法人实体,其营业利润在企业环节课征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后,其中的个人投资者还要交纳一次个人所得税。

在不同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同的红利分配比例及合伙人数量不同的情况下,公司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税负大小情况不确定。

某公司某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4万元(假设该企业也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他标准):(1)若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3人,税后利润全部分配给股东,则:应纳所得税=24×20%(EIT)+(24-24×20%)×20%(PIT)=8.64(万元)税负率=8.64÷24×100%=36%(2)若为个人独资企业,需缴纳个人所得税=24×35%-1.475=6.925(万元)税负率=6.925÷24×100%=28.85%(3)若为合伙企业,合伙人3人应纳个人所得税=(24÷3×30%-0.975)×3=4.275(万元)税负率=4.275÷24×100%=17.81%从以上计算可看出,在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以下并确定的情况下,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税负呈递减趋势。

论合伙企业相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比较优势

论合伙企业相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比较优势

论合伙企业相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比较优势【摘要】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是两种常见的商业组织形式,它们各有优势和特点。

本文旨在比较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对优势。

在合伙企业方面,它具有灵活性和合伙人之间的亲密关系,使得经营管理更加灵活,同时也拥有税收优势。

而在有限责任公司方面,其资本结构和风险分担更为明确,同时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和法律保护,为企业提供更多的安全保障。

合伙企业在灵活性和合作关系方面具有优势,而有限责任公司在资本结构和法律保护方面更具优势。

选择适合自身需求的商业组织形式至关重要。

【关键词】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灵活性、合作关系、经营管理、税收优势、资本结构、风险分担、独立法人地位、法律保护、比较优势。

1. 引言1.1 介绍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是两种常见的企业组织形式,它们在商业活动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和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合伙企业是一种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或法人共同投资和经营的企业形式,合伙人承担着无限责任。

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之间通常有着密切的合作关系和共同的利益,他们共同分享企业的风险和收益。

相对而言,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由股东共同组建并共同出资经营的公司形式,股东的责任通常限制在其出资额范围内。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公司资产和个人资产相分离,股东的个人财产不会受到公司债务的影响。

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在企业管理、风险承担、税收优惠等方面拥有各自的优势和特点。

了解并比较这两种企业形式的优势与劣势,有助于企业家们在选择适合自己企业的最佳组织形式时作出明智的决策。

1.2 阐述本文的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比较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优势,探讨它们在商业环境中的不同之处。

通过对合伙企业的灵活性、经营管理方式和税收优势以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结构、风险分担、独立法人地位和法律保护等方面的分析,可以更清晰地了解两种不同类型企业的特点和利弊。

本研究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在选择合适的商业模式时应考虑哪些因素,从而更明智地决策并实现商业成功。

税收筹划中选择有利的企业经营组织形式

税收筹划中选择有利的企业经营组织形式

税收筹划中选择有利的企业经营组织形式税收筹划对企业经营来说是一项重要的战略考虑。

选择合适的企业经营组织形式是税收筹划的关键一环,可以对企业的税收负担产生重要影响。

本文将对税收筹划中选择有利的企业经营组织形式进行探讨,着重分析独资、合伙、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常见的组织形式。

1. 独资企业独资企业是最简单的经营组织形式之一,它由一个人独资经营,无需注册或组建其他实体。

在税收筹划方面,独资企业的税收优势在于灵活性和简便性。

独资企业享受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税务申报,以减少税负。

此外,独资企业可以通过个人抵扣等方式降低税务成本。

然而,由于独资企业与个人身份没有区分,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是无法区分的,这可能带来一定的财务风险。

此外,在一些特定行业,独资企业可能会受到一些限制或限制。

2. 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多个合伙人组成的企业。

税收筹划中选择合伙企业的优势在于合伙人可共享税务责任和优惠政策。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可以由合伙人自行决定,从而灵活管理税务负担。

此外,合伙企业还可以通过不同合伙人的不同优势和资源来提高整体经营效益。

然而,合伙企业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合伙企业的管理和决策需要多个合伙人的共同参与,这可能会导致决策的滞后和不一致。

而且,合伙企业也存在一定的法律和财务责任,需要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LLC)是一种中间形式的组织结构,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和权责。

有限责任公司的税收优势在于兼具了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灵活性与相对较低的法律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利润可以在合适的情况下灵活调整,以避免高税收负担。

此外,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可以选择将利润分配为工资和股息,从而充分利用不同税率和税收抵免规定。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享有有限责任,他们的私人财产不会因公司债务而受到威胁。

4.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一种由股东持有股份的企业形式。

税收筹划中选择股份有限公司的优势在于其法人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

实务中应如何选择合适的企业组织形式?

实务中应如何选择合适的企业组织形式?

实务中应如何选择合适的企业组织形式?一、企业组织形式的优劣分析对于公司制企业而言,最大的优势在于股东的优先责任,即使公司日后运营出现困难,无法偿还所有的债务,债权人通常情况下也不能像投资人主张偿还责任。

对于合伙企业而言,其优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合伙企业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由其他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公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向股东分配利润,股东还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投资合伙企业明显低于投资公司制企业;(2)创办费用较低;(3)合伙人数没有限制们可以从众多的合伙人中筹集资金;(4)合伙人对企业盈亏负有完全责任,有助于提高企业的信誉。

当然,合伙企业也是存在着不少的缺点,例如:(1)普通合伙人都对企业债务负有无线连带清偿责任;(2)权利比较分散,决策效率较低,如果合伙人之间的决策方面发生矛盾,非常容易影响企业经营;(3)外部筹资比较困难。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其优点表现为:(1)创立容易,结构简单,无最低注册资本要求;(2)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者只需要按照盈余数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的缺点主要有:(1)投资者需要对投资的企业承担无限责任;(2)企业的存续年限受限于投资者的寿命,若投资人死亡且我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则企业必须注销,无法实现企业的延续发展;(3)由于规模较小,很难从外部获得大量的资金发展企业。

二、如何选择合适的企业组织形式创业伊始,创业者不但需要了解我国现有企业制度中可以选择的各种投资、创业形式,而且应当了解每一种形式额优劣,从而选择一种合适的企业组织形式。

通常而言,决定企业组织形式时应当考虑一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拟投资的行业对于一些特殊的行业,法律规定只能采用特殊的组织形式.比如律师事务所只能采用合伙形式而不能采取公司制形式,而对于银行、保险等金融事业,法律则要求必须采用公司制形式因此,根据拟投资的行业确定可以采取的企业组织形式是应当首先考虑的因素。

对于法律有强制性规定的行业,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办理,对于法律没有强制性要求的,则需要根据实务中通常的做法以及创业者的特殊要求来确定组织形式。

浅析税收筹划在企业经营中的应用

浅析税收筹划在企业经营中的应用

浅析税收筹划在企业经营中的应用摘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一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参与市场竞争,其根本目标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或企业价值最大化。

随着企业涉税事项的不断增多,纳税已成为一项重要成本支出。

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实现其财务目标,本文对税收筹划的合法性及其在企业经营中的应用进行了探讨,以期对企业进行合理税务筹划起到借鉴作用。

关键词:税收税收筹划合理应用一、税收、税收筹划概念及税收筹划合法性思考税收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采取强制手段从企业和公民手中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活动。

征税是国家的权利,纳税则是公民的义务,税收征纳双方的地位并不平等。

《税收征管法》中明确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做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规定。

”这实际上是中国税收法律对税收法定原则的承认与采用。

显然,从税收法定原则的产生背景看,它似乎更侧重于限制征税一方过度滥用征税权,保护纳税人的权利。

它要求税收各构成要素的规定应尽量明确,避免出现歧义。

因此,凡规定模糊或没有规定的,都应从有利于纳税人的角度去理解,此所谓“法无禁止即是允许。

”税收筹划亦称税务筹划、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以税收政策为导向,以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的,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节约税款,以达到税后财务利益最大化的经济行为。

它本质上是企业为实现收益最大化对涉及税收的经济事项进行安排,是企业独立自主权利的体现,也是企业对社会赋予其权利的具体运用。

由于税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税务筹划行为并没有作出禁止,因此纳税人无论是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还是利用税法的不完善之处,以减轻税收负担,其纳税筹划行为都是纳税人在既有的法律环境下追求自身利益的一种理性选择,是合法的,应当受到保护。

公司制与合伙制的税务分析

公司制与合伙制的税务分析

公司制与有限合伙制创投基金的所得税差异实务分析(信泽金商学院-《信托周刊》经典内容分享)创业投资,简称创投,是指由专业投资人员为具有发展潜力和快速成长的公司提供股权资本的投资活动。

创投公司不仅投入资金,还用他们自己的投资管理经验和积累的丰富资源协助企业管理,以期获得高成长收益和资本溢价超额收益。

创投企业可以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即有限合伙制,也可以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

有限合伙制是目前国际上比较流行的创投组织形式,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制创投企业是指采取公司的组织形式,按照《公司法》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投资者即为创投企业的股东,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创投企业承担责任,创投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制创投企业适用《公司法》,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适用《合伙企业法》,适用不同的法律决定两者适用的税法也有所差别,笔者试图运用具体数据对两种创投企业的所得税差异做出分析。

一、RY 创投公司——投资案例(一)创投企业相关税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而股权转让利得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点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其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详见表1(税率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二)RY 创投公司——投资案例。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公司,哪种方式好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公司,哪种方式好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公司,哪种方式好在创业开始阶段,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对于创业的成功至关重要。

目前来看,在我们国家主要有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公司等形式可供选择,而且每种组织形式都有明确的法律予以规定。

笼统地讲合伙企业好还是个人独资企业或公司好,并没有多大意义,每个投资者应当结合自身实际进行选择。

下面列明一些组织形式的特点以供参考:合伙企业优点:一是资本来源广泛,出资方式多样,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之间优势互补、荣辱与共,大家“拧成一股绳”;二是管理方式灵活,法律的干预和限制较少,每个合伙人都可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容易调动积极性,自主性较强,效率也较高;三是从纳税角度讲,合伙企业并不是纳税的主体,而是采用“先分后税”的方法,在计算出应纳税所得后分配到各合伙人缴纳。

缺点:一是相对于公司而言,资金来源渠道和企业信用能力有限,造成合伙企业的规模不可能太大。

二是合伙人多的情况下造成“三个和尚没水吃”的局面,容易产生内耗和分歧,而且一旦有合伙人破产、死亡等情况往往导致合伙无法进行下,所以合伙企业存续的时间一般不会很长。

三是各合伙人之间是连带责任,一旦一个合伙人经营失误,所有合伙人都被连累,而且彼此之间约定的按份责任不能对抗外部的债权人,加重了经营的风险。

个人独资企业优点:一是创立容易,不需要与他人协商自己决定就可以成立一家属于自己的企业;二是注册手续简单,注册费用低,但是在我国逐渐取消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度后,这个优势将不再存在了;三是决策自主,凡事一个人说了算,所谓“船小好调头”,经营灵活多变,容易适应复杂的市场竞争。

缺点:一是个人能力、资源有限,决定了个人独资企业的信誉低,抗风险能力差。

二是个人承担无限责任,一旦出现亏损,除了企业本身的财产外,个人财产也要用于清偿债务,加大了投资风险。

三是缺乏规范的管理制度,个人的决策往往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盲目性,造成企业存在的持续性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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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理念下公司制与合伙制企业的形式选择叶金育发布时间:2010-09-07【摘要】公司制和合伙制企业作为最重要的两种企业形态,在各种制度架构上并不相同。

若不考虑企业的其他战略管理问题,公司制企业的税负重于合伙制企业,但股东可以承担有限责任,有利于企业的扩张、管理,但要承担双重税负;合伙制企业虽具有税负优势,但多数时候下需要承担无限责任。

因此,如何选择企业组织形式至关重要,本文对企业形式选择的纳税筹划进行专门解读。

【关键词】纳税筹划,公司制,合伙制世界上多数国家税法均赋予公司制与合伙制企业不同的税法地位。

公司制企业的营业利润在公司环节课征企业所得税,成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公司的税后利润作为股息或红利等分配给投资者、股东,还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纳税筹划理念的指引下,如何选择企业的组织形式对投资者至关重要。

合伙制企业不作为法人看待,营业利润不交企业所得税,只依据各个合伙人分得个人收益课征个人所得税,即合伙企业不属于纳税人,其纳税人为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且仅在投资者的水平上赋税,只需承担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一、单一税种的比较:所得税内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可以划分为:一般情况下,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题】公司制企业与合伙制企业税负究竟如何?如上述所言,公司制企业将公司界定为应税实体,而合伙制企业不具备应税实体资格。

这意味着公司制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合伙制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司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与合伙制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孰轻孰重?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法》及其实施细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分析如下:由表1可以看出,相同的应纳税所得额,公司制与合伙制企业的税负并不一致,仅当应纳税所得额大于30 000元,且小于或等于50 000元时,公司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的临界点税负率近乎一致。

换言之,当应纳税所得额大于30 000元,小于或等于50 000元时,两种企业组织形式的临界点税负率大致相当。

可以通过下列公式反映出来。

(应纳税所得额×30%-4 250)÷应纳税所得额=20%,可以得到:应纳税所得额=42 500元。

若不考虑其他税负问题,仅考虑公司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与合伙制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当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42 500元时,公司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与合伙制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纳税额相同。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小于42 500元时,选择公司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负为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大于42 500元时,选择合伙制企业的税负为重。

真实的税负果然如此吗?二、税收的累积负担:以所得税为限将公司制企业放在企业所得税范畴,合伙制企业放在个人所得税范畴,结论是以应纳税所得额42 500元为临界点,两种企业形态自不同的区间均有各自的税收优势。

问题是,公司的利润需交纳企业所得税,当公司的股东在获取投资收益(股息或红利)时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不将此种税负考虑进去,结论显然荒谬。

将公司制企业的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考虑以后,结论则有所不同(详见表2)。

例1:投资者甲与乙2008年欲成立家企业从事经营行为,预计当年可实现营业收入300万,各项成本费用合计为60万,另需雇佣工人20人,工资支出预计为50万。

现分析甲乙选择合伙企业和公司的税负比较(不考虑其他税费;另在选择公司形态时,不考虑任何税收优惠等例外情况,且拟定公司税后利润全部作为股息、红利分配给投资者)。

分析:假定甲乙选择合伙企业作为其企业形态从事经营行为,则仅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总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90万(300-60-50),总的应纳个人所得税为65.825万(190×35%-0.675),合伙企业税后总收益为124.175万(190-65.825)。

假定甲乙选择公司作为其企业形态从事经营行为,则不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还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企业所得税为47.5万(190×25%),应纳个人所得税为28.5万[(190-47.5)×20%].公司税后总收益为114万(190-47.5-28.5)。

如表3所示,在经营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投资者选择合伙企业与公司作为企业形态具有不同的税法待遇。

选择合伙企业经营,少负担10.275万元所得税,则税后总收益可增加10.275万元。

相对于公司制企业而言,合伙企业具有所得课税整体税负较低的特质,皆因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只征收个人所得税,避免了经济上的双重征税。

这是合伙企业的最大优势之一,也是合伙企业经久不衰的魅力之所在。

合伙制与公司制企业之间的不同税收安排,向来被看成是两类不同企业组织形态的重大区别,并作为当事人选择企业形态首先要考虑的依据之一。

与西方国家的所得税制相比,中国的企业所得税制和个人所得税制是单独立法的,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税比照个体工商户的征税执行,造成对这两类企业征税与其他企业组织形式在收入的确认、税前扣除的标准、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等很多方面都不一样,导致各类企业税负不公平。

在国外,譬如美国,对各种企业组织形式和个人的所得税收入确认、税前扣除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都是联邦所得税法中统一规定的,标准完全一样,税额的计算较为科学。

中国现行企业组织形式的所得税制,使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之于公司制企业的税负优势明显。

三、公司制企业的非税优势:与合伙制企业比较公司制企业虽远不如合伙制企业具有税收优势,但众多的投资者仍倾向于选择公司制企业。

因为公司制企业具有其他组织形式无可比拟的非税优势,这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公司制企业的税收劣势。

当投资者选择或者转换企业组织形式时,会同时关注税收成本和非税成本。

公司制企业的非税优势使企业的税收劣势得以补偿,甚至有时候可从根本上得以扭转。

如学者所言:公司及合伙企业形式中,普通税率和股东税率的横向不同为税收套利提供了机会。

在没有冲突和约束的情况下,如果说一些投资者对采取何种组织形式生产无差异的话,那么另一些适用不同税率的投资者将更偏好以一种组织形式投资而不愿转为另一种组织形式,并且不惜举借债务为此投资筹集资金。

如果合伙企业形式比公司形式节税,并且两种组织形式进行相似的投资,则某些综合因素,如市场冲突、税收条款约束和公司经营的税前利润等对阻碍套利行为至关重要,公司制企业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制度优势合伙制企业不像公司制企业那样建立起完善的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条件的新型企业制度,不具备完备的企业法人制度、企业自负盈亏制度、出资者有限责任制度、科学的领导体制与组织管理制度。

合伙制企业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合伙企业投资者之间的信任机制,彼此的信赖是合伙企业有序运转的重要保障。

而这并不能总奏效。

当合伙人之间的信赖机制受阻时,合伙企业有效的法律、法规难以应付形式各异的合伙企业,因为合伙企业以合伙协议为中心,而合伙协议为典型的企业自由签订的。

况且合伙企业形态下,不同情况下存在不确定的财产权,缺少普遍适用的有限责任,这些都增加合伙企业的经营成本。

公司制企业不同于合伙制企业,公司制企业建立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以有限责任制度为保证,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条件。

形成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企业自负盈亏制度、出资者有限责任制度、科学的领导体制与组织管理制度。

此种制度优于合伙制企业等组织形态之处在于:1.企业资产具有明确的实物边界和价值边界,具有确定的投资者行使所有者职能,切实承担起相应的出资者责任;2.按照《公司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形成由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经理人员组成的相互依赖又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并有效运转;3.企业以生产经营为主要职能,有明确的盈利目标,各级管理人员和一般职工按经营业绩和劳动贡献获取收益,住房分配、养老、医疗及其他福利事业由市场、社会或政府机构承担。

充分调动了企业不同阶层员工的主动性和创造性;4.企业具有合理的组织结构,在生产、供销、财务、研究开发、质量控制、劳动人事等方面形成了行之有效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和机制;5.企业有着刚性的预算约束和合理的财务结构,可以通过收购、兼并、联合等方式谋求企业的扩展,经营不善难以为继时,可通过破产、被兼并等方式寻求资产和其他生产要素的再配置。

(二)资本市场准入企业进入资本市场时,合伙制企业和公司制企业所遭受的待遇迥异。

公司制企业在资本市场更容易获取权益资本,投资者更愿意选择公司制企业作为其理想的投资实体。

合伙企业的制度劣势及“人治因素”让很多的投资者并不愿意将资金投放其中,以免承担更高的风险。

金融机构对合伙制企业和公司制企业的贷款姿态便是例证。

公司制企业更容易通过金融机构举借债务,而合伙制企业则相对困难。

另外,企业发展到今天,投资者的投资意识非同以往,投资者更加重视在流动市场上取得和出售其资产的权利。

换言之,投资渠道日渐丰富、投资日益活跃的今天,投资者更加要求灵活的投资方式,随时能够买卖其资产是每个投资者的最低需求。

公司制企业满足了投资者的此种投资偏好,而合伙制企业显然不能满足投资者对流动性的要求。

(三)企业治理结构公司制企业中,公司治理结构由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经理人员组成,相互依赖又相互制衡。

公司相对容易控制管理者的管理活动,不至于将公司管理权完全放置于管理者,以避免管理者滥用职权,将公司损失风险降至最低。

而在合伙制企业中,虽然也建立起一整套的合伙事务执行制度,但单纯的合伙人的监督制度及提出异议等制度显然与公司的治理结构难匹比。

况且,一旦合伙事务执行人失责时,合伙企业的损失很难通过合伙企业治理结构进行复原。

总而言之,公司相对于合伙企业形式的非税优势包括承担有限责任、较为完善的公司法规、更为有效的控制权市场、更高要求的资本市场准入和公司所有权转换的易行性,后者更加强了投资者的流动性。

四、结语:税法价值与民商法价值的冲突如不考虑企业的其他战略管理问题,面对公司制企业税负重于合伙制企业的情况,纳税人可以做出不组织公司制企业,而办合伙制企业的决策。

当然,以什么样的形式组建企业,并不只考虑税收问题。

因为合伙制企业与公司制企业各有其制度优势。

一般来说,选择公司制企业可以承担有限责任,有利于公司的扩张、管理,但要承担双重税负;选择合伙制企业具有纳税上的好处,但多数时候需要承担无限责任。

尽管有限合伙企业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合伙人的无限责任压力,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所有合伙人的无限责任负担。

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仍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合伙制企业在享受所得税法赋予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制企业的单一个人所得税之税收优待时,无法充分行使民商法赋予企业的有限责任待遇;公司制企业在分享民商法授予的有限责任时,又陷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双重课税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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